基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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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地方税主体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禀赋和财政需求,根据税种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和影响力等因素,可以考虑选择以下几种税种:
1. 印花税:印花税是一种收取证券、信托、产权转移等交易过程中的税费。

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印花税来在财源方面对股票和债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

2. 资源税:资源税主要针对采矿、油气等自然资源的开采与开发,根据资源价值和容许量税收。

3. 地方教育税:地方教育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是用于基础教育支出的一种税费,由地方政府统一征收。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的维护。

5. 房产税:房产税是指针对房产的应缴税费,按照房屋评估价值和税率计算,一般用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和税收平衡。

6.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流转或出让时,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费,对于土地市场稳定和房地产市场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作者:史秀宝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04期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分税制的弊端开始凸显,地方财力的不足导致地方财政的不作为,为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应当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文章在分析财产税适合地方征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应当征收财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对财产税改革中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财税改革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从建议中可以看出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在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用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上。

而地方财政收入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导致了地方财力的困难,地方税制体系的不完善更是衍生出了“土地财政”、“吃饭财政”等特殊财政形式。

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应将具有良好特性的财产税设置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

一、财产税的经济意义财产税作为一个税系,是对纳税人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作为现代税制的三大课税体系之一,财产税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主体地位虽然已经被流转税与所得税代替,但是它的一些特征仍然决定了其能够作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

(一)财产税能够有效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在一定的时期内,一个国家的财产总额是相当稳定的。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课税范围广,税源丰富,作为财产税的课税对象的财产多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税基稳定;同时财产税作为经常税,不受经常性因素的影响,税收收入稳定可靠。

由于课征的对象不易流动,居民不易“用脚投票”选择避税,因此财产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财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财富两级分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的探讨

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的探讨

维普资讯
造成内外有别 , 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 又造成重复 设置税
种。而对 房地 产普遍 开征 的遗产 与赠与税 却迟迟 没有开 征。另外 , 从表 1中看出 , 现行财产税 各税 中 占税收收 入 的比重较低 ,06年财产 五税收入 占全 国税收收入 比重 20
负 的不公平 。首先 , 国现 行的房 产税 计税依 据分 为两 我
类: 一是房产余值 , 即房 产原 值 扣除 1% 一3 % 后 的余 0 0 值 , 12 的税 率 计税 ; 是房 租 收 入 , 率 是 1 %。 按 .% 二 税 2 很显然 , 目前的房 产税政策使得 按房租收 入确定 的税 负
厶U年平均经济增长速 度保持 在 1% 以上 , 0 税收收 入年
均 增长速度在 2 %以 上。与 此同时 , 0 随着 我国经济发展 水平提高 , 公众对公 共产 品和公共服 务在 质和量 上的要 求不断提 高 . 暴露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 务的能力不足 , 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 风险逐 步提 高 , 地方财政 困难 一直 困扰着地方政府 , 特别是农业税取消后 , 地方政府面 临的
会被边缘化 甚至被取消 。( ) 2 随着我国经济水 平的提 高 ,
二 、 立 以 财 产 税 为 主 体 的 地 方 税 制 建
( 现行财产税收入分析 。 一)
我国现行税 制中 , 可以归属 于财产税 类 的税 种大致
有六种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
财 政 困 境 更 进 一 步加 深 。地 方 税 制 体 系 改 革 和 建 立 的 滞
之间进行分配 。在国 家政 策层面 上 , 企业所 得税 已成 为
共享税 , 其在税收 收入 中所 占比 重也逐 年提 高 , 20 从 01 年 的 l.9 上升 到 20 39% 0 7年 1.6 ( 9 5 % 含外 资所得税 ) 。 而地方 企业所得 税收 入 占地方 税收 收入 的 比重 是下降 的 ,0 7年广 西企 业所 得 税收 入 占地方 税 收 入比 重 为 20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二 、确立房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的依据
在地方税体 系中,地方税是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和公共 服务的价值 补偿 。而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 的财产税一直是西方 国家地方政 府税收 收 入的主要来源 , 据测算 我国若 2 0 1 0年全 面征收房 产税 ,地方房 产税 收 人是 2 0 0 0— 6 O O O亿元 ,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 的 比重高达 2 3 .9 %一 7 1 . 4 %0 。将在极大程度上扭转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 赖 , 也 在一定程 度 上缓解 了地方 政府的债 务危机 。 完全开征房产税 ,并将 其作 为地方税 的主体税种 ,地 方政府将会 有 财力也会有愿望通过改善基础设施 和建设公共项 目等方 式提高辖 区内公 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进而该 地区的居民也 因此愿 意出更高 的价格 购买住房 ,使房价上升 ,相应的房产税基 于税基 的增 加 。税收也相 应增 加。房产税对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 ,既能刺激住房 的经济供给 ,又可 以 鼓励房产的流动 ,抑制 储房 囤房 的投机 目的,可 以有效 降低住 房空 置 率 ,保证住房 的利用率 ,促使房地产市场能够可持续发展 ,各要 素得到 优化配置 。房产税对存量 的房产征税 ,而房产不可流动 ,因此 房产税 的 税收弹性较小 ,具备作为地方税征收的条件 ,不会随着 国民经 济发展周 期 的波动而 出现大 的收入变化 。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
了相应 的理论研究作为支撑 ,同时也有着成功的 国际经验可 以借鉴 ,以 及存在在我 国多年 的征管基础 ,这些都相 比于再开征某种新税 种肯定 可 以节省很大部分 的制度成本 。由此可见房产税是现行税制体 系下最易作 为地方税 的主体税种 。 在 我国当前现 阶段 ,房产税是完全有理 由也有条件成为 财产税 的典 型代表 , 基本上能够具有财产税 的全部天然优势 ,但是 目 前 我国的房 产 税并不是完全 意义上 的财产税 ,因此应在现有房产税的基础 上进行适 当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领土和丰富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地方税收。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对于地方财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传统的地方税种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探讨如何选择适合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地方税种,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结合我国地方财政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探讨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希望为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涉及到我国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问题。

通过对各种税种的优劣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和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方案。

从而为我国地方财政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当前国家经济发展面临复杂多变形势下,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进行研究意义重大,不容忽视。

2. 正文2.1 地方税主体的税种选择在地方税主体的税种选择方面,我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最合适的税收方式。

地方税主体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资源禀赋、人口结构等因素来选择最适合的税种。

在选择税种时,需要考虑税基广度、税负公平性、税收透明度等因素。

对于地方税主体的税种选择,需要权衡各种税种的利弊。

增值税是一种征收方式简单、涉及面广的税收方式,能够有效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个人所得税可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

房产税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泡沫化。

资源税则可以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

综合考虑各种税种的特点和优势,地方税主体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税种。

在选择税种时,需要遵循税收征管的原则,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文献综述

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文献综述

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文献综述作者:金念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4年第01期摘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分税制的执行,使地方政府出现了事权大、财权小的尴尬局面,地方政府债务日益严重。

“营改增”的试点,楼市的严厉调控,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一步萎缩。

确立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对近年来专家学者对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归纳,从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出发,总结其利弊,借鉴国际经验,归纳了专家学者对财产税制改革的意见。

并认为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必须从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出发。

关键词:财产税;改革;地方主体税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级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已逐步转变职能,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型政府转化为市场经济时期的服务型政府。

在这一过程中,积极财政政策大力推行,各地政府为了加大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推动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城市化进程等都陆续形成了一定的政府债务。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较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大部分收入归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有一定自主权;我国财政体系呈现出“财权中心上移,事权中心下移”的局面。

加之2012年“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逐步萎缩。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

在现行的宏观背景下,要解决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主体税种,财产税制度改革呼之欲出。

一、我国理论界对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研究我国理论界对财产税的研究主要是以全球财产税改革为视角,结合我国财产税现状,提出改革思路和看法。

刘植才(2012)认为:财产税是当今许多国家税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成份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近年来财产税占我国税收总额比重不断提高,动态财产税超常增长现象背后存在极大的“风险”和“隐忧”,应通过改革完善静态及动态财产税制度来优化我国财产税体系。

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

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

【论文关键词】地方税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论文摘要】地方税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地方税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的一种制度,它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不同划分厦组合方式形成了地方税管理体制的不同模式。

在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中,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虽然确定了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税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发展地区经济,也不符合分税制对于在中央与地方问合理划分税权的要求。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

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

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

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

我国实施房产税改革的问题分析

我国实施房产税改革的问题分析

我 国制度安排和经济结构 发生 了深 刻的变化 , 直接限制 了房产税 收入 的正 常增 长。显然 , 在现行房产税免税者 的状况 已发生根本 变
1 财 与 融 } 政 金 .
雾 霪
我 国实施房产 税 改革 的问题 分析
王 婷
( 西财 经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西 太原 0 0 0 ) 山 山 3 0 6
【 摘 要 】 目前 , 我国的经济发展 和改革开放进 入 了新 阶段 , 制度 变迁 和经济发 展逐步 改变 了财源 结构 、 分配方 式、 资金流 向结构 以及财 富存在方 式。这种 巨变实 际上 向既定 的税制提 出 了挑战。而另一方面, 在近几年税收高速增长 的条件下 , 地方财政 困难反而 与 曰俱增 , 中突 出的矛盾是地方税体 系残缺不全。这表 明现在我 国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 其 通过地方税税制 的改革来 增强地方财政 收入 筹集能力 以缓 解财政 困难 。房 产税 虽然现在是 一个 小税种 , 从市场经济 但 发展 的角度看 , 该税潜力不容 忽视 。要优化地方税 收结构 、 合理发挥房产税 收入筹措功 能, 必须首先从税 制方面完善房 产税。文章试 图以房产税 改革作 为切入 点,深入分析 阐述房产税 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 性 , 并以此为基础提 出政策建议 。

我 国进 行房 产 税 改革 的背 景

近年来 ,与私 人购房大 量增加 相伴 随的是房 价的大 幅上 涨。 在北京 、 上海等发达城市 , 房价 已经是住房制度改革之初 的 十余 倍。房产价值大 幅提升 , 产成为个人财产 的重 要组成部 房 分。 更重要 的是 , 房产还成 了一些人 的生财之道 。 近几年房产投 资 或投 机成为一部分人积 累财富 的重要方式 , 对居 民收入差距 的扩大产 生了越来越 大的影响。 通过对 面积大 、 价值 高 、 套数多 的个 人 住 房 征 收 房 产 税 进 行 适 当 调 节 , 以 一 定 程 度 上促 使 收 可 入和财产 的合理分 配 , 缩小贫 富差距 。 此外 , 从世 界各 国实践看 , 由于房产 不能 移动 、 税基 固定 , 绝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都将房产税 作为地方税 , 是地方政府 重要

《我国房产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房产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房产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房产税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其立法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房产税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我国房产税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房产税立法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构成。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

在税率方面,采取的是分级累进税率,根据房屋的用途、所在地、面积等因素确定。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试点了空置税、奢侈税等创新税种。

三、我国房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房产税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主要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和政策,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导致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

2. 征收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流失,同时也削弱了房产税的调节作用。

4.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部分地区存在征收管理不规范、执法不严等问题,影响了房产税的征收效果。

四、解决我国房产税立法问题的建议1. 提高立法层次:将房产税立法提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提高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2. 统一征收范围和标准:根据房屋的用途、所在地、面积等因素,制定全国统一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减少税收流失,强化房产税的调节作用。

4. 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执行机制,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管理的规范性和执法力度,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

五、未来发展方向未来,我国房产税立法应朝着以下方向发展:1. 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房屋纳入征税范围。

当前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当前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当前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摘要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体系是由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加上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暂行办法共同构成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包括房产税税制的法律层级、房产税的税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问题。

与此同时,从2011年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的上海和重庆改革效果并不理想。

结合我国当前房产税的改革背景,本文分析并总结了我国房产税的基本现状以及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针对表现出的问题结合美国等国家房产税征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当前我国房产税税制的改革对策,即通过推进房产税立法为房产税征收提供法律保障,通过扩大房产税税基、调整房产税税率、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等措施促进房产税收入正常增长,并使其在地方经济和地方财政方面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同时,简化房产类相关税费,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确保上述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关键词:房产税;税制;改革对策ABSTRACTCurrent system of property tax tax wa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 1986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tax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hanghai, chongqing and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property tax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 the regulation gradually expo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need to be improved, including property tax tax law level, the property tax base, tax rate and tax basis, the same time, from 2011 to carry out the pilot reform of Shanghai and chongqing real estate tax reform effect is not paper,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real estate tax reform in our country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property tax, and sums up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real estate tax system;Finally, aiming at the problems shown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to impose house property tax to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real estate tax system reform in our country, by advancing the property tax legislation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property tax levy, by expanding the property tax, adjusting tax rate, tax base to assess the value of such measures as tax basis property tax revenues to normal growth, and make it in the local economy and local finance play their regulatory role, at the same time, simplify the housing related taxes and fees, by strengthening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to ensure that the policy is able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Key words:building taxes; tax system; reform countermeasure目录第1章绪论···································· (1)研究背景和意义 (1)国内外研究状况 (1)国外研究状况 (1)国内研究状况 (2)研究思路 (3)第2章我国房产税的基本现状···································· (4)房产税的定义及基本功能 (4)当前我国房产税的基本现状 (5)房产税收入占总体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小 (5)房产税引导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5)房产税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6)第3章我国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7法律层级相对较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7)税基过窄,导致房产税收入增长乏力 (7)税率较低且僵化,房产税难以发挥调控作用 (8)计税依据设置不合理,与经济社会现状不相适应 (9)房产类税费多种并存,制约房产税收入正常增长 (10)第4章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11)美国房产税税制经验借鉴 (11)其他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经验借鉴 (13)第5章我国房产税税制的改革对策····································14推进我国房产税立法,完善房产税法律体系 (14)扩大税基,并与优惠减免政策相结合 (14)打破房产税税率僵化,科学制定税率 (15)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16)简化房产类相关税费,促进房产税收入正常增长 (16)加强房产税税收征管 (17) (18)····································· (19) (20)第1章绪论研究背景和意义在2014年3月召开的两会期间,“房价问题”成为仅次于“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的第三大关注议题。

基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基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第 2 卷第 1 2 期
21 0 2年 2月
梧 州 学 院 学 报
J U N F WU HO N V R I Y O R ALO Z U U I E ST No 1 1 2 源自V0 . 2 F b.01 e 2 2
基 于构建地 方税 主体税 种 的房产 税 改革研究

定税 收 自主权 ,以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设计科学 的征管体制 。
【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房产税
【 图分 类 号 】 8 24 中 F 1 .2 【 标识码】 文献 A [ 章 编 号 ] 6 3 8 3 (0 20 — 0 0 文 17 — 5 5 1)10 1 - 7 2 1
p oie ta ya df x l rv n e T i p p r k s n a a s f rp r f m f m tep r e t eo e e pn jr rvd ss d n e i e e e u . hs a e e n l i o o et t r o o es ci f v l ig o e l b ma a ys p ya e r r h x p v d o ma
m a g men y t m. na e ts s e
Ke r s lcla; ao p s fa; rp r x ywod :oa t m jrye po e yt x t ot x t a
房 产税 又称 物业 税 或房 地产 税 .属 于财产 税 的


分税 制财 政体 制下 我 国地 方 财政收 入现 状
胡曼军 ( 中南财经政 法大 学 财政税务 学院 ,湖北 武汉 407 3 0 3)
[ 摘
要】在分税制财政 体制 下 ,我国地方财政存在财政 收支难 以平衡 、缺 口较大 的问题 ,我 国的地方税体 系存在收入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摘要】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是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从现状分析、影响因素、选择原则、具体方案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未来,应该进一步完善税制改革,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将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提升我国地方税制的效率和公平性。

【关键词】关键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现状分析、影响因素、方案选择、原则、具体方案、建议、问题、局限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是我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日益增加,财政体制改革也成为当前中国改革的重点之一。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和规模,还关系到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和发展水平。

研究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正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下滑、财政收入不足等一系列挑战。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治理能力。

深入研究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当前的经济挑战,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探讨影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因素,为制定更合理的地方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研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具体方案和建议,为地方财政稳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提供有益建议和思路。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现状和问题,揭示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未来地方税政策的改进和调整提供启示。

这一研究旨在深入挖掘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内在规律和现实困境,以期为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作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进行研究,旨在深入分析当前地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为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浅谈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问题及对策作者:阎星宇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7期房地产税的改革从2011年试点地区开始推进,到现在改革方案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及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当中,为优化税制结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

本文将从分析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出发,讨论当前身处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改革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现存漏洞提出几点对策及建议。

随着2021年到来,我国已步入“十四五”发展时期。

今后我国税制改革将在“十四五”时期继续逐步地深化进行,同时着重体现在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之上。

无论是基于健全直接税、地方税体系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等方面看,房地产税都是重要的税种之一。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今后我国房地产税地改革应以房地产税立法为首要任务,逐步地、积极地、稳妥推行。

到目前为止,房地产税改革已推行近十年。

2020年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以及重庆已发文,明确将继续作为改革试点推行房产税改革,这将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意味着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将继续稳步推行。

推进房地产税,有利于培养地方主体税种,提高直接税比重,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也是打击炒房行为的利器,为过热的房价降温。

但由于房地产税受关注度高,立法过程要不断考虑当前房地产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加之受疫情影响,目前更需要合适的时机和准备基础才能出台推行。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重交易、轻保有,住房持有成本几乎为零。

如果房地产税的征税环节为保有环节而不是交易环节,加之房地产税属于典型的直接税,即税收负担直接由房地产持有者个人负担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转嫁。

这意味着征收房地产税会增加住房投机者的持有成本,使其抛售手中多余“闲置”的房子,提高市场房屋利用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炒房行为,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

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研究

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研究

小 ,导 致地方政府 对上级财 政的专项转移 支付和土 地 出让 收入 过度依赖 ,带 来了许多经济社 会问题 。 房 地产税作 为房地产持 有环节的税种 ,其天然
地具有 地方税种 的屙 性 : 是以有形 的不 动产为课 一 税对象 ,征税对象 极为 明显 ,易于地 方政 府控制管 理 ,难 于逃税 ,相 关的财政 收入有保 障 ; 二是随着 当地经 济发展 、社 会环境和公 共服务 的改善 、房地
形 成一种激励导 向 : 地方政府只要专心 致志优化投
资环境 ,提升本地公 共服 务水平 ,公共 收入来源就
可以随着政府职 能的履行越来越壮 大。而且 ,房地 产 税成为地 方税 体系}主体税种 ,能够使省以 下分 向
税制变为现 实 ,使地方政府在土地 出让 、产业布局
有力推动政府调控房价各项政 策措施 的落实。
中国市场 第 1期 总第6 9 6 7 期
前沿理论 1 1
全面推进房地产税 改革的研究 木
唐在富
摘要 : 全面 推进 房地 产税改 革既 是深化 经济 体 制改 革 、完 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 济体 制 、转 变经 济发 展方式 的客 观要求 ; 又是进 一步完善财税体 制 ,促 进收入和社 会财 富合理分配 、 缩小贫富差 距矛盾 、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 调节手段 ; 是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制度基 更 础 ,促进 房地产 稳定健 康发 展 ,加 强保障 和促 进民 生的一项 重要 举措 。本 文分析 了我国 房地 产税 的基 本定位 ,剖析 了房地 产税 的改革 现状 及存在 问题 ,指出要 建 立真 正意 义上 的房地 产税及构建房地 产税的配套措施 。 关键词 : 全面推 进 ; 房地 产税 ; 改革
房地产 税制 ,房产 税收入 占地方财政 收入 的比重并

论我国房地产税的正当性及制度构建

论我国房地产税的正当性及制度构建

经济昌与论我国房地产税的正当性及制度构建张颖伊子玮摘要:房地产税立法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在2021年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然而,面对房地产税的立法开征,仍存在正当性及制度设计上的困境,因而对于我国房地产税的探讨更具现实性和必要性。

本文通过分析房地产税的正当性,提出完善房地产税的路径建议,推进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步伐。

关键词:房地产税;功能;可税性;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一、房地产税立法开征的功能房地产税是推进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焦点,关系到地方财税体系的建设和整体走向,也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一)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建设服务政府房地产税是财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如下优势:首先,房地产因其固定性和区域性属于不动产,这为当地政府征税提供了便利”其次,房地产税负稳定且不可转嫁,政府可以按时征收,税源稳定,确保收人的可持续性”房地产税将搭建科学的税制治理循环模式增强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并形成良性循环”房地产税可以有效规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等不合理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价值,推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提升治理能力”最后,增加的公共支岀不仅使政府当地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的改善又反作用于区内不动产的价值促进公共支岀资本化”(二)完善财政分权体制,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自我国推行财政分税体制以来,中央财权不断强化集中,逐渐下放事权和支岀责任,使得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且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衍生岀了土地财政、地方债、非法融资平台泛滥等诸多问题”这根源于体制的缺陷,要想摆脱这种困境,地方必须拥有起支撑作用的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但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特别是“营改增”以来,由于缺少了主体税种做支撑加之不合理的税制结构地方政府财政十分紧张,事权与财权的矛盾愈演愈烈”而房地产所具有的税源稳定、易于征管、便于评估财产价值等优势,使其成为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优选择”(三)缩小收入差距,调整分配格局房地产税的独特之处就是依据纳税人的经济收人来确定征收多少税收”当今社会,购买房地产是一种快捷的理财手段,个人财产由房地产等多种资本形式组成”一般而言,房产的多少与纳税能力呈正相关房产多说明其财产多其应缴纳的税收也应随之增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部分高收人群体将大量资金投放到房地产行业来增值加剧了财富分配的不均衡”然而,房地产税差别化的利率,可通过“抽肥补瘦”的方式来平衡利益分配格局”二、征收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一)房地产税的受益论受益论的理论基础是蒂伯特的用脚投票原则和分区制,由于房地产不可流动,纳税人可以依据偏好自由选择社区”从政府和纳税人两方面岀发,受益论主张房地产税的受益属性,认为征收房地产税于二者互利”对政府来说,征收房地产税可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财货的能力,建设服务政府;对纳税人而言,其可以享受当地政府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即房地产税能够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共享发展收益”(二)税法公平理论税法公平理论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是公平的”第二,税收法律关系公平”在权利义务上,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平等的均不存在特权国家授权税务机关征税,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强调其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保障其享有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为了便于税收政策顺利实施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把握好两者在权利与义务分配上的公平性”第三,社会公平,即税法公平的终极目标应当体现为追求社会利益的协调与社会的均衡发展”房地产税涉及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开征房地产税应秉承积极稳妥推进的方针,同时兼顾税法公平理念”三、征收房地产税的可税性论证(一)可税性理论的一般分析课税对象具有经济利益和符合社会正义是可税性的两个重要内涵”房地产是不动产,其本身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此外,房地产在保有环节(如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居住)亦会产生收益,并随着市值的增加,房地产会带来“声望受益”等潜在收益”基于此,其作为征税对象是具有可行性的”从另一个角度看,一方面,当地居民是房地产纳税人,同时其可以享受政府带来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征收房地产税可以满足地方政府财政需要,既可以纾解当地公共支岀吃紧的压力,又可以用多余资金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配套设施升级形成良性效应符合社会正义”(二)征收房地产税面临的困境对于开征房地产税存在理论上的挑战如土地公有制、2021年第6期149经济 £ I 法土地岀让金与房地产税关系问题的处理上,本文认为,在法 理上征收房地产税并无障碍遥1. 房地产税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

将财产税构建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阻力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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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定期 对 内部 部 门 、人 员 、环 保 管 理 机 制 进 行 检
6 . 唐 玮 ,刷 蕾 . 我 国企 业 环境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问题 探 讨 [ J ] .
中国管理信息化 ,2 0 1 2( 1 3 ) :5— 7 . 7 .秦嘉龙 ,吴玉芳 .环境会 计信息 披露探 究一一 以青海 省 上市公司为例 【 J ] .会 计之友 ( 下旬 刊) ,2 0 1 0( 8 ):3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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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 唐 洋 , 阳秋 林 , 张 彩 平 环 境 会 计 研 究 的 现 状 与 未 来
通 过 加强 管 理 人 员 环 境 意 识 ,使 林 业 上 市 公 司承 担
( 1 0) :8 5 .
更多的环境 责任 ,如实 、全面地披露环境会计信 息 , 为公司树 立 良好的企业形象奠定基础 。 通过借助相 对完善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调 整绩效 评价办法 ,将环 境会计 指标 的完成情 况纳 入考核 体
●改革 之 窗
算 内收 入 ,征 收 与 使 用 程 序 规 范 , 因 而 可 以大 幅 度

房产税改革方案

房产税改革方案

房产税改革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日益成熟。

然而,在现行房产税制度下,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房产税进行改革。

本文将介绍一系列房产税改革方案,以期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差别化的房产税率当前房产税的税率是统一的,即不论房产的地理位置、规模和用途如何,税率都是一致的。

这种统一税率无法反映房产的真实价值,导致一些地区的房产税收入低于其价值,而另一些地区则过高。

因此,建立差别化的房产税率成为一个可行的改革方案。

可以根据房产的地理位置、规模和用途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税率。

这样的差别化税率将更好地反映房产的真实价值,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二、增加房产税征收频率目前,我国对房产税的征收周期较长,一般为一年或更长时间。

这导致了房产税收入的不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对房产税的负担。

因此,增加房产税的征收频率是另一个改革方案。

可以将征收周期缩短至半年或更短时间,这样可以及时反映房产市场的变化,确保税收的稳定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完善房产税减免政策当前的房产税减免政策过于简单和单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完善房产税减免政策成为另一项改革方案。

首先,可以对低收入家庭、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和创业者等给予适当的减免。

其次,可以根据房产的规模和用途,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房地产行业与房产税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也是房产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可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审查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经营行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出现。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体系,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推动房产税改革的公众参与房产税改革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推动房产税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强公众参与。

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房地产税改革亟需注入“合力”——基于中央、地方和纳税人的三角分析

房地产税改革亟需注入“合力”——基于中央、地方和纳税人的三角分析

房地产税改革亟需注入“合力”———基于中央、地方和纳税人的三角分析俞乐钱海燕(安徽大学,合肥236000)内容提要: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推进过程缓慢是不争的事实,关键原因在于中央、地方、纳税人三方之间未形成改革合力。

文章从论证中央、地方、纳税人之间形成合力的可能性出发,分析出当前未形成改革合力的原因在于:短期来看,推动房地产税改革对地方政府来说成本收益比过高;能否调节纳税人收入分配也值得商榷。

并基于此提出建议:想要形成三方合力,让地方和纳税人享受到房地产税改革带来的制度红利是关键。

关键词:房地产税改革公共政策执行土地财政税收负担公共服务三方合力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20)12-0065-08〔收稿日期〕2020-08-31〔作者简介〕俞乐,税务硕士,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钱海燕,经济学院教授,财政系主任,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①从全国范围看,房产税对资本所有者的利润收取一部分税负,会降低资本回报率。

②从地方层面看,房产税的征收会对辖区内不可移动的商品或者生产要素的价格产生影响。

一、引言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纲领,明确提出房地产税未来总方向: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然而多年过去了,房地产税法仍未有出台的迹象,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也十分有限,并不能看到当前改革朝着总目标推进的趋势。

房地产税改革是税制改革,属于公共政策范畴。

公共政策执行是国家治理的主要载体,国内外学者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研究颇多。

迈克尔·李普斯基(Michael Lipsky )、理查德·埃尔默(Richard Elmore )等学者提出了自下而上的公共政策执行基本途径,并在上世纪70年代末成为主流。

自下而上途径认为,行政活动是包含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多群体之间的互动过程[1]。

这种理论最突出的特点是,第一次将社会公众的作用纳入到了公共政策执行的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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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1期2012年2月No.1Vol.22Feb.2012梧州学院学报JOURNAL OF WUZHOU UNIVERSITY收稿日期:2011-11-28基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胡曼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地方财政存在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缺口较大的问题,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存在收入水平较低、缺乏主体税种的问题。

房产税因其收入具有稳定性和弹性,适宜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该文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出发对房产税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就我国房产税改革提出建议:简并税种,适当提高房产税收入水平,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税收自主权,以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设计科学的征管体制。

[关键词]地方税;主体税种;房产税[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35(2012)01-0011-07On China ’s Property Tax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Developing Major Types of Local TaxHu Manjun(School of Finance and Taxation,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China)Abstract:Under the tax-sharing fiscal system,China's local governments fail to achieve a fiscal balance of payments and raise sufficient revenue through the local tax system in the absence of major types of tax.Property tax may serve as a major type of tax as it provides steady and flexible revenue.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of property tax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ing major types of tax and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as follows:merging tax types,increasing tax rates by appropriate proportion,granting taxation autonomy to local governments,taxing based on the assessed value of properties and devising a scientific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Key words:local tax;major types of tax;property tax房产税又称物业税或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作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房产税改革目前已经经历了“空转”和试点阶段,全面的房产税改革可能即将开展。

房产税在采取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中,多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将房产税打造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我国房产税改革可以选择的一个方向。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现状分税制改革将我国的各项税种划分为了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建立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

这次改革也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新的问题:地方政府在分税制实行后,预算支出责任有增无减,而预算内收入却相对减少,地方需寻求预算外和体制外的财政资源,以应付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与日俱增,但在收入方面缺乏自主权,由此造成地方政府争相向中央索取转移支付;因为事权不明,支出责任不明,常造成资金支出因缺乏规范、统一的方法,使得拨款存在随意性,拨款使用的效果也难以监督,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而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缺乏稳定而丰足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国土资源部网站表1近5年我国财政收支情况表单位:亿元胡曼军:基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从对表1的分析可以得出:第一,我国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情况严重,历年均存在较大缺口,自给能力基本只有50%,需要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其他方式来解决;第二,我国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过大,土地出让金收入将近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50%,是典型的土地财政;第三,鉴于土地的稀缺性,地方财政在土地资源耗竭之后必将面临更严重的收支不平衡问题。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一)地方税种收入偏低我国当前各税种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三种方式: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从税收收入情况来看,占我国税收收入主体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几个税种的收入总和基本都占到了历年税收收入的80%以上,而这几个税种无一是地方税,均为中央税或共享税。

根据前文分析,我国地方财政目前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历年都有较大的收支缺口,且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地区间差异也大,其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地方缺乏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地方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太小,历年大概维持在15%左右[1],地方税种收入主要集中在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这几个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税种上,而这几个税种的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是较小的。

(二)地方税制度安排存在一系列问题从税制安排上来看,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税权划分不清的问题。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

在现行由地方税务机构组织征收的税种中,税收收入规模较大、调节力度强、调节面较大、起主导作用的只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且这3个税种都是共享税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

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难以满足地方财政的需求;税种老化情况严重。

现行地方税中,有几个税种还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实施的,时间最近的也是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

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相比之下,地方税体系却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20世纪50年代的水平,一些税种已经明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脱节。

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其计税依据不科学,土地使用税依然按面积征税,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征税,这种计税方式不能反映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符合税收基本原理,但一直没有改变。

此外,地方里的税各税种还存在重复征税以及税负不公的问题,这些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

(三)地方缺乏税收立法权根据我国《立法法》,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立法,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从以上原则看,我国地方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都无权制定物业税的相关法律。

而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需要为地方公共支出筹集一定的收入,也需要根据地方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而由于我国税收立法制度限制,地方政府完全没有税收立法权,无法积极主动地调整地方税政策以平衡财政收支和调节地方经济。

三、房地产相关的地方专属税种分析我国地方税种中,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专属税种,这几个税种的收入占了地方税收入的主体。

但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样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制复杂、税种多,不符合税收征管的效率原则针对房地产业,我国专门设置了4个税种,根据税收转嫁原理,这4个税种的税负最终基本都由房地产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承担。

就相同的税源,开征多个税种,不符合税收征管的效率原则。

从一些采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发达国家税收实践来看,其地方税收入也主要来源于房地产,但一般只设置一个税种,即财产税(或房产税、物业税),如澳大利亚的房产税约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60%,加拿大房产税约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53.3%[2]。

(二)重流转税与所得税、轻保有税我国的房地产保有税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这两个税种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偏低。

从当前收入情况看,我国房地产保有税收收入仅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2%左右;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我国房地产保有税大概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5%左右[3]。

相比以房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分税制国家,我国这一比重是相当低的。

我国房地产保有税收入规模偏低,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重流转税与所得税而轻保有税”。

对房产和土地,流转税主要征收营业税,且税负偏高,按交易额的5%计征;所得税类中,土地增值税采取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增值额的30%,之后对单位纳税人还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纳税人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扬州税务学院的测算,房地产业生产环节的税收收入达到了销售收入的17%。

其他相关税种税负偏重的情况决定了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税负只能偏轻,否则行业难以负担。

我国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制度设计也体现了这一点:税基窄,只对营利性房产征收,税收优惠覆盖范围较广。

从税收收入数据来看,我国1999-2010年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总额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在1.8%至2.8%之间,近年还有下降趋势[1]。

这一做法与分税制下其他国家的税制安排规律是相违背的。

(三)房地产保有税制设计的不合理我国现行房地产保有税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其税收收入难以实现大幅增长,无法反映市场实际运行情况。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采取按面积的定额税率,其收入不能随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增长而增长,只能随着政府批地的增长而增长,而政府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这决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长十分有限;在现行房产税制度方面:现行房产税采取固定比例税率,自用应税房产计税依据为房产原梧州学院学报2012年2月第22卷第1期值,出租房产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其中,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收收入虽会随经济水平的增长而增长,但税源监控困难、征管难度大,出租方与租赁方不签订合同,或虽签订合同,但不在税务机关和房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导致漏征漏管的比例很高。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由于房产原值固定不变,故税收收入不会随房产价值的增长而增长。

(四)房地产专属税种的税收征管存在问题我国与房地产相关的地方税专属税种,无论是流转环节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保有环节的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存在征管困难、漏征情况较为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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