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借阅复制制度
档案资料借阅复制制度
档案资料借阅、复制制度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说明
利用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填写借(查)阅申请单,
经管理处主任审批,档案管理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资料只限所查范围,不得翻阅无关内容,对档案、
资料必须注意爱护,不得损坏,不得涂改、勾画、剪截和
拆卷,更不准抽取或撕毁张页等。
三、档案、资料不予借出,如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经管理处
主任批准,可提供复印件借阅。
四、对批准摘抄、复制和借出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
准私自摘录、翻印和任意转借,不准圈注和涂改,不准污
损、拆卷和扩大阅读范围。
五、借出的档案、资料用完后,及时退还档案管理部门,并在
借用薄上注销,验收无误,及时入库。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她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法院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一、分类归档法院档案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庭审笔录、执行文书、仲裁文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卷宗、证据材料等。
这些档案按照年份、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标准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查阅的便捷性。
二、时间顺序法院档案在归档后,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每个案件的档案材料从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到结案等各阶段都有明确的归档时间和要求。
在借阅时,需按照归档时间顺序进行查阅,遵守档案使用规范。
三、借阅规定1.借阅条件:只有具备相关借阅权限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合法申请人才能借阅档案。
2.借阅程序:借阅人需填写借阅申请单,说明借阅目的、内容、时间等,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
3.借阅期限:借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时间,需提前申请并经过批准。
4.借阅方式:借阅人可在法院档案室或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查阅,但不得复制、摘抄、拍照或私自保存档案材料。
四、催还制度借阅档案后,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归还,档案管理部门将通过以下措施催还档案:1.发送催还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将向借阅人发送书面催还通知,提醒其尽快归还档案。
2.限制再次借阅:为防止档案流失,在催还通知中明确限制借阅人在未归还之前不得再次借阅同类档案。
3.处罚措施:对于催还后仍未及时归还的借阅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警告、罚款等。
五、监督与追责1.监督方式:档案管理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借阅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与规范使用。
2.追责程序: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档案管理部门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启动追责程序。
对于造成档案损失或泄露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责任承担:因借阅人未遵守本制度规定而导致档案损失或泄露的,借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因档案管理不善导致档案损失或泄露的,相关管理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登记制度1.登记方式:档案管理部门将对每份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包括借阅人信息、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范本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档案的借阅行为,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档案借阅活动。
三、借阅要求
1. 借阅人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单位人员,需出示有效的借阅证件。
2. 借阅人需填写借阅申请单,详细注明借阅目的、时间和档案名称。
3. 档案借阅只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带出单位。
4. 借阅人应按时归还所借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
四、档案借阅的流程
1. 借阅人向档案管理员提出借阅申请。
2. 档案管理员核实借阅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并填写借阅登记表。
3. 借阅人签收借阅登记表,并在借阅单上填写借阅档案的信息。
4. 借阅人按申请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档案室借阅档案。
5. 借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所借档案,并由档案管理员核实归还情况。
五、借阅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1. 借阅人应对所借档案保密,不得将档案内容泄露给其他人。
2. 借阅人在阅读档案时应注意保护档案的完整性,禁止批注、涂改或移动档案。
3. 借阅人不得将档案带离单位,不得复制档案或保存在其他设备中。
4. 借阅人需将归还的档案交由档案管理员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归档。
5. 对于因借阅行为造成的档案损失或泄露,借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的借阅行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档案管理员监督和管理。
注:此为范本制度,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档案借阅制度
1、查阅利用本中心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人员或借阅者持机关介绍信并注明领导签字来查阅;查阅党的档案须持党组织介绍信,由党员查阅;查阅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须由领导签字同意方能进行查阅。
查阅档案目的明确,用档合理,经本中心同意后,办理查档登记手续,即可利用档案。
2、凡需复制档案者,经本中心同意后由本中心预予以复制。
复制的档案,应由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妥善保存。
如重要机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本中心。
3、查阅利用档案,应在本中心阅览室进行。
档案不得携出馆外,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阅读他人借阅的档案,不得阅与自己查目的无关的档案。
特殊情况档案必须外借,须经本中心或区领导批准,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档案外借期间要保证保密与安全。
4、利用者在利用档案过程中,不得盗窃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剪裁、拆散、勾画、描摹、折叠。
阅览时不得吸烟,不要重手和急速翻阅档案。
5、利用者复制档案、索取档案证明、提出咨询以及利用档案取得经济效益者,本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6、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经者取消阅档资格,情况严重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业务知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收集。
2. 档案收集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鉴定工作记录等。
3.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类整理:按照鉴定类别、鉴定材料、鉴定意见等进行分类整理。
(2)编目索引: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索引,方便查阅。
(3)归档保存: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
(2)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档案柜应加锁,防止丢失、损坏。
2. 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涂改档案内容。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六、监督与检查1. 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
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
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表;(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五)司法鉴定方案;(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九)备查表;(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
司法鉴_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协议书、鉴定报告等原始文件;(二)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鉴定意见等;(三)鉴定过程中的实验数据、分析报告、检验报告等;(四)与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五)其他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二)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系统,不得遗漏;(三)及时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及时归档,不得延误。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类别、年份、顺序等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按类别、年份、顺序排列,并定期检查、清理;(三)档案的借阅、复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四)档案的销毁应经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原则: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公开利用原则:档案的公开利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保密工作;(三)便民利民原则:档案的利用应方便群众,提高档案服务的效率。
档案借用查阅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借用查阅行为,保障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档案借用查阅工作。
第三条档案借用查阅工作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档案借用查阅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档案借用查阅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档案借用查阅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档案借用查阅范围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六条档案借用查阅条件:1.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保密意识。
2.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借用查阅的目的、时间和范围。
4.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遵守档案借用查阅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借用查阅程序第七条档案借用查阅程序:1.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借用查阅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档案管理部门对借用查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借用查阅手续。
3.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工作,并按要求归还档案。
4. 档案管理部门对借用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对借用查阅档案进行清理。
第八条档案借用查阅要求:1.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认真填写档案查阅记录,记录查阅时间、查阅内容和查阅结果。
2.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
3.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查阅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查阅手续。
4. 借用查阅档案的人员不得将档案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标注或泄露档案内容。
五、违规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档案管理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机构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3. 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的文件、资料等。
4. 司法鉴定机构购置、维修、报废等固定资产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管理责任,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3. 司法鉴定人应按照规定将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归档。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
4. 档案保管:采用适宜的保管设施和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5. 档案借阅:严格借阅制度,对借阅档案实行登记、审批手续。
6. 档案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五、档案信息化管理1.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3. 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清理、维护,提高档案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六、监督检查1. 机构档案管理员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机构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3.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
制度
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
执行单位
档案室
文件编号
签发日期
总页码
1
内容
一、借阅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簿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酒店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二、案卷不给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立卷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三、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七、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涉及抄报部门
酒店各部门、总经理室
签发人
签名
部经理
现将《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抄发你部,请严格执行。
总经理:(签名)
执行负责人
签名
总经理
兹收到《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本人明白制度的详细内容,并将严格贯彻该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
部门经理:(签名)
四、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
五、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清,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六、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带离档案室;
档案保密、查借阅、鉴定、库房管理制度
档案保密制度1、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机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严格按照密级规定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对机密档案严格管理,控制使用。
凡借阅密级档案资料须经局(馆)领导批准。
未经本馆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有密级的档案资料。
3、本馆内部人员绝对不允许将档案资料带出馆外或私自借给他人,不准在不适当的的场合或随意与他人谈论保密档案内容及库房档案存放位置情况。
4、查档者不准随意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或参观库房时必须经过局(馆)领导批准并由本馆工作人员陪同。
5、查阅利用本馆档案,一律在阅览室,未经局(馆)领导批准,档案不外借、不出馆。
6、任何人不得利用普通邮政、普通电话和明码电报传递秘密文件资料和机要事项。
7、从本馆抄录、复制的档案材料,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出版。
8、档案的降密、解密、开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9、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严禁出卖或改为他用。
10、本馆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保密制度、丢失或擅自提供档案、泄露档案机密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1、本馆档案为党和政府各项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各项工作服务。
接待人员应积极热情、高效优质地为查档者提供服务。
2、凡持有合法证件的我国公民,均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可以利用本馆相关未开放的档案。
4、本馆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原因需将档案借出馆外利用的,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借出馆外利用的档案,必须限期归还档案馆。
5、查阅档案的人员只能看指定的档案内容,不准随意翻阅其它内容。
6、凡需摘录档案资料内容,所摘内容必须经本馆工作人员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盖章。
利用者需复印档案作为证明材料的,须经档案馆审查同意,由档案馆负责复印。
2024年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一、查阅档案,必须先登记。
二、凡属开放的档案,本校师生员工凭个人证件,即可到档案馆查阅。
外单位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方可查阅。
三、本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密级档案,须持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介绍信,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四、外单位人员查阅、抄录或复制密级档案时,则需持有主管部门或省局级(含同级)单位的正式介绍信。
介绍信上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须有本部门或本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凡属原稿、原始材料,一般只限于本课题组人员利用,本校人员和外单位查阅,除应持本人工作证和介绍信以外,需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名方可查阅。
六、已获专利权的项目(课题)档案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档案馆不向外借阅,专刊权失效后按规定办理。
七、查阅校党委会议记录、校务会议记录,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同意,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限定性的查阅。
八、档案一般不借出,凡因工作需要,要填写借出审批单,经室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馆长或主管校长批准。
借出的档案要按期归还。
逾期不还者,应给予处罚。
九、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印、摘抄档案。
摘抄的档案,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方可盖章出馆。
复印成绩单、新生录取名册、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等各类证明要按档案管理规定收取查询、复印、证明等相关费用。
如需拷贝、扫描、刻盘、拍照,必须经档案科室负责人同意。
十、借阅档案要严守保密规定,注意爱护,不准涂改、圈划、打叉、增删、拆剪、抽页、调换、污损。
不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
违者按问题性质和情节,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查阅档案,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2024年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二)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提升。
作为一种记录和保存重要信息的手段,档案管理对于各个单位和组织来说都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档案借阅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鉴定机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不得随意销毁、篡改档案。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档案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和使用。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鉴定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和提供利用工作。
4. 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整理归档工作。
5.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安全工作。
6. 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鉴定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等文书档案。
2. 鉴定项目的技术资料、报告、检验报告、分析报告等科技档案。
3. 鉴定机构的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
4. 鉴定机构的电子档案,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件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项目等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编号应规范、统一。
3. 档案目录应详细、准确。
4. 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2. 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的专用档案柜。
3. 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本中心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图像等档案。
2. 本中心内部管理文件、资料、数据、图像等档案。
3. 本中心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合作、交流、委托等形成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管理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归档。
3.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档案分类,及时、准确地将档案资料收集齐全。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特点,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3. 档案编号:档案管理员应给每份档案赋予唯一编号,确保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员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
2. 档案借阅: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单,经档案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3. 档案复制:档案复制需填写复制申请单,经档案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复制。
4. 档案销毁:档案销毁需填写销毁申请单,经档案管理员和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员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2. 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查询、检索、统计、备份等功能。
3.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鉴定机构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权威、透明、诚信的鉴定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鉴定机构内部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适用于鉴定机构全部工作人员。
三、档案管理责任制1.鉴定机构设立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包括档案管理员、主管领导等。
2.档案管理员负责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协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
3.主管领导负责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批,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4.鉴定机构各部门和人员要树立档案保密意识,切实履行档案管理责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档案采集、整理和归档1.鉴定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鉴定机构的各类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和归档流程,确保档案的清晰和便于查找。
3.对于重要的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档案材料,要做好备份工作,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档案保管和利用1.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员要对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定期进行盘点和检验,保证档案的安全。
2.鉴定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鉴定机构的档案资料,确保鉴定机构的档案不受损害,不受侵犯。
3.鉴定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需求,合理利用档案资料,服务于鉴定工作的开展。
六、电子档案管理1.鉴定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鉴定机构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存档,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管理流程。
2.鉴定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电子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管理的流程和标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鉴定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备份,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意外损坏和丢失。
七、档案销毁和保密1.鉴定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欠保密期的档案进行定期销毁,做到档案管理的及时清理。
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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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1) 借阅的档案资料,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带出,只准在办公室内查阅。
(2) 借阅的档案、资料需摘录时,需经管理人员允许,资料应摘录在工作手册上。
(3) 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图点、划道,注字、涂改和折页等,严禁把档案、资料弄脏损坏。
(4) 借阅人员要爱护办公室内的'物品,保持安静,不随地吐痰,严禁吸烟。
(5) 如因特殊情况,借阅的档案需要带到单位外,应妥为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不准私自转借他人。
借出档案、资料要按时归还,如因故不按时归还,应电话联系延长时间,并在借出档案、资料手续单上注明延期归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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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档案借阅、复制制度
1、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薄。
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有关部门和单位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档案管理人员报请鉴定所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鉴定所办公室进行,并有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场陪同。
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本鉴定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3、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
鉴定讨论记录等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4、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司法鉴定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