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借阅复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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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借阅复制制度

档案资料借阅复制制度

档案资料借阅、复制制度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说明
利用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填写借(查)阅申请单,
经管理处主任审批,档案管理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资料只限所查范围,不得翻阅无关内容,对档案、
资料必须注意爱护,不得损坏,不得涂改、勾画、剪截和
拆卷,更不准抽取或撕毁张页等。

三、档案、资料不予借出,如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经管理处
主任批准,可提供复印件借阅。

四、对批准摘抄、复制和借出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
准私自摘录、翻印和任意转借,不准圈注和涂改,不准污
损、拆卷和扩大阅读范围。

五、借出的档案、资料用完后,及时退还档案管理部门,并在
借用薄上注销,验收无误,及时入库。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她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法院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一、分类归档法院档案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庭审笔录、执行文书、仲裁文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卷宗、证据材料等。

这些档案按照年份、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标准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查阅的便捷性。

二、时间顺序法院档案在归档后,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每个案件的档案材料从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到结案等各阶段都有明确的归档时间和要求。

在借阅时,需按照归档时间顺序进行查阅,遵守档案使用规范。

三、借阅规定1.借阅条件:只有具备相关借阅权限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合法申请人才能借阅档案。

2.借阅程序:借阅人需填写借阅申请单,说明借阅目的、内容、时间等,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

3.借阅期限:借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时间,需提前申请并经过批准。

4.借阅方式:借阅人可在法院档案室或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查阅,但不得复制、摘抄、拍照或私自保存档案材料。

四、催还制度借阅档案后,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归还,档案管理部门将通过以下措施催还档案:1.发送催还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将向借阅人发送书面催还通知,提醒其尽快归还档案。

2.限制再次借阅:为防止档案流失,在催还通知中明确限制借阅人在未归还之前不得再次借阅同类档案。

3.处罚措施:对于催还后仍未及时归还的借阅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警告、罚款等。

五、监督与追责1.监督方式:档案管理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借阅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与规范使用。

2.追责程序: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档案管理部门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启动追责程序。

对于造成档案损失或泄露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责任承担:因借阅人未遵守本制度规定而导致档案损失或泄露的,借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因档案管理不善导致档案损失或泄露的,相关管理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登记制度1.登记方式:档案管理部门将对每份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包括借阅人信息、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范本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范本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档案的借阅行为,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档案借阅活动。

三、借阅要求
1. 借阅人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单位人员,需出示有效的借阅证件。

2. 借阅人需填写借阅申请单,详细注明借阅目的、时间和档案名称。

3. 档案借阅只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带出单位。

4. 借阅人应按时归还所借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

四、档案借阅的流程
1. 借阅人向档案管理员提出借阅申请。

2. 档案管理员核实借阅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并填写借阅登记表。

3. 借阅人签收借阅登记表,并在借阅单上填写借阅档案的信息。

4. 借阅人按申请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档案室借阅档案。

5. 借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所借档案,并由档案管理员核实归还情况。

五、借阅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1. 借阅人应对所借档案保密,不得将档案内容泄露给其他人。

2. 借阅人在阅读档案时应注意保护档案的完整性,禁止批注、涂改或移动档案。

3. 借阅人不得将档案带离单位,不得复制档案或保存在其他设备中。

4. 借阅人需将归还的档案交由档案管理员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归档。

5. 对于因借阅行为造成的档案损失或泄露,借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的借阅行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档案管理员监督和管理。

注:此为范本制度,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档案借阅制度
1、查阅利用本中心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人员或借阅者持机关介绍信并注明领导签字来查阅;查阅党的档案须持党组织介绍信,由党员查阅;查阅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须由领导签字同意方能进行查阅。

查阅档案目的明确,用档合理,经本中心同意后,办理查档登记手续,即可利用档案。

2、凡需复制档案者,经本中心同意后由本中心预予以复制。

复制的档案,应由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妥善保存。

如重要机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本中心。

3、查阅利用档案,应在本中心阅览室进行。

档案不得携出馆外,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阅读他人借阅的档案,不得阅与自己查目的无关的档案。

特殊情况档案必须外借,须经本中心或区领导批准,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档案外借期间要保证保密与安全。

4、利用者在利用档案过程中,不得盗窃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剪裁、拆散、勾画、描摹、折叠。

阅览时不得吸烟,不要重手和急速翻阅档案。

5、利用者复制档案、索取档案证明、提出咨询以及利用档案取得经济效益者,本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6、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经者取消阅档资格,情况严重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业务知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收集。

2. 档案收集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鉴定工作记录等。

3.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类整理:按照鉴定类别、鉴定材料、鉴定意见等进行分类整理。

(2)编目索引: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索引,方便查阅。

(3)归档保存: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

(2)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档案柜应加锁,防止丢失、损坏。

2. 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涂改档案内容。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六、监督与检查1. 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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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档案借阅、复制制度
1、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薄。

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有关部门和单位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档案管理人员报请鉴定所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鉴定所办公室进行,并有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场陪同。

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本鉴定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3、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

鉴定讨论记录等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4、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司法鉴定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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