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我国城镇
燃气输配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调压站、压缩站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和验收,其目的在于规范施工过程中各种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及正常运行。
一、总则
1、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与验收,针对不同的
工程性质和规模,应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案,并确保管道的安全、质量和使用可靠。
2、施工单位应通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公共道路、建筑等的影响。
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照草图检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3
个阶段进行,验收后的工程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经过试压、流量测试、防腐防蚀等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
1、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工程地理、气氛环境、地形地貌、施
工条件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指标、工程实施方案、服务保障计划等。
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组织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监控
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职责明确、层级分明的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方案,实施主体施工和动土前退出工程保护线。
3、设施的安全检测应在临时施工场所或接受性能评价的电气、操作条件下进行。
4、施工过程中,应安装竹木架等防护设施防止对人员、机械
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损害,并严格按照工程煤气标准,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
5、压缩站、调压站的建设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压缩
站必须设置空气侧防爆,防止液体沉积,调压站必须考虑气氛环境、土壤情况、管路的及时修护等问题。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范本一:
1. 引言
本文档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流程及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镇燃气
定义:指通过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在城市和城镇范围内供应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燃气的燃气。
2.2 燃气管道
定义:用于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系统,包括主管道、支管道、连接管道及配管道等。
2.3 施工
定义:指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安装和建设过程,包括勘察设计、土方开挖、管道铺设、焊接、试验和保护等工作。
3. 施工准备
3.1 勘察设计
3.1.1 勘察设计的程序
3.1.2 勘察设计的内容
3.1.3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批准3.2 材料准备
3.2.1 管道材料的选用
3.2.2 材料质量检验与验收
3.2.3 存放和保护
4. 施工工艺
4.1 开挖与沟槽支护
4.2 管道铺设
4.3 管道连接
4.4 管道焊接
4.5 阀门、附件和仪表的安装
4.6 绝缘处理
4.7 井室施工
4.8 消防设施安装
4.9 接地装置的安装
4.10 光缆敷设
5. 施工验收
5.1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5.2 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
5.3 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6. 运行和维护
6.1 管道遗留问题的整改
6.2 运行准备
6.3 调试与试运行
6.4 管道维护与检修
7. 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 附件1:城镇燃气管道勘察设计文件模板- 附件2:城镇燃气管道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表- 附件3:城镇燃气管道运行维护手册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史梁玉:
市政连续3年阅卷组老师,国家注册建造、结构、港航工程师,机构和企业市政培训师。
讲课风格:精讲幽默,案例严谨,紧扣得分点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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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J404—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
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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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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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
0fdtyandtowngasdistribution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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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前言
注:黑色字体为规范条文,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共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中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yang_jian328@
1总则
1.0.1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确保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是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和施工单位的重要职责。随着城镇燃气供气压力的提高和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对施工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灾害。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不应超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所涉及的范围,并且不包括户内燃气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
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本标准修订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执行原《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中的实际经验、参考国外和国内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次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根据目前燃气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增加了新的内容。
1. 规范适用范围中,钢质管道的压力提高到了4 Mpa 。
2. 球墨铸铁管、聚乙烯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3. 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
4. 燃气管道穿(跨)越。
5. 室外架空燃气管。
6. 燃气管线管件及设备安装。
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建议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城市建设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土方工程 (2)
2.1一般规定 (2)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
2.3开槽 (2)
2.4回填与路面恢复 (4)
2.5警示带敷设 (4)
2.6管道地面标志设置 (5)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6)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 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 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 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 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 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4.0.3 管道及管件防腐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弯曲度应小于钢管长度的0.2 %,椭圆度应小于或等于钢管外径的0.2 %。 2. 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重皮、表面气孔等缺陷。 3. 管道表面局部凹凸应小于2mm 。 4. 管道表面应无斑疤、重皮和严重锈蚀等缺陷。
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3.0.2 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条件(湿度、温度、 光照等)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应避免曝晒和雨淋。
3.0.7 管道、设备应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0.8 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堆放整齐、牢固,便于管理。
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 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 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 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பைடு நூலகம்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 专门培训。
最新《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汇编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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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
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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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提高到了;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输配⼯程施⼯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输配⼯程施⼯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输配⼯程施⼯及验收⼯作,提⾼技术⽔平,确保⼯程质量、安全施⼯、安全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城镇燃⽓设计压⼒不⼤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程的施⼯及验收。
1.0.3 进⾏城镇燃⽓输配⼯程施⼯的单位,必须具有与⼯程规模相适应的施⼯资质;进⾏城镇燃⽓输配⼯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程项⽬必须取得建设⾏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许可⽂件后⽅可开⼯。
1.0.4 承担燃⽓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容器压⼒管道特种设备操作⼈员资格证(焊接)焊⼯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管道安装的⼈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 个⽉,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的安装设备发⽣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专门培训。
1.0.5 ⼯程施⼯必须按设计⽂件进⾏,如发现施⼯图有误或燃⽓设施的设置不能满⾜现⾏国家标准《城镇燃⽓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1.0.6 ⼯程施⼯所⽤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产⼚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件。
1.0.7 在⼊库和进⼊施⼯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的国家产品标准进⾏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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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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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
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远禄
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延华张巍
何健文李同光
目次
1总则 6 2土方工程 7
2.1一般规定 7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7
2.3开槽 7
2.4回填与路面恢复 9
2.5警示带敷设 9
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10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11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2 5埋地钢管敷设 13
5.1一般规定 13
5.2管道焊接 13
5.3法兰连接 14
5.4钢管敷设 14 6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6.1一般规定 16
6.2管道连接 16
6.3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8
7.1一般规定 18
7.2聚乙烯管道敷设 18
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9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20
8.1一般规定 20
8.2阀门的安装 20
8.3凝水缸的安装 20
8.4补偿器的安装 20
8.5绝缘法兰的安装 21 9管道穿(跨)越 22
9.1顶管施工 22
9.2水下敷设 22
9.3定向钻施工 23
9.4跨越施工 23 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24
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24
10.2管道的防腐 24
10.3管道安装 24 11燃气场站 25
11.1一般规定 25
11.2储配站 25
11.3调压站 25
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26
12试验与验收 27
12.1一般规定 27
12.2管道吹扫 27
12.3强度试验 28
12.4严密性试验 29
12.5工程竣工验收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 条文说明 3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否则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