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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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

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

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一、现场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化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实施现场检查。

根据案件需要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等进行检查。

(一)检查生产资质。

一查企业营业执照。

确定是否为合法注册的企业。

二查企业生产许可证。

确定企业是否具有所生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上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登记的场所与实际生产场所是否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与许可证明细中明确的产品单元是否一致。

三查委托加工协议及相关备案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检查化肥产品。

一查包装标识。

查看产品必须标注的内容:1.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2.产品标准号;3.养分含量;4.生产许可证号;5.有害物质(如含氯、缩二脲)和警示标志;6.规格等级、净含量和其他添加物;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查看产品不允许标注的内容:1.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描述;2.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肥料名称;3.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4.不允许标明的中、微量元素(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二查实物质量。

首先采用现场简易辨别的方法(附件3《化肥产品现场简易辨别参考方法》)对化肥产品的实物质量做初步判断。

(三)查看生产过程。

一是查看生产现场实际投放的原料,是否为正常的原料种类,有无不符合规定的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液、废渣等)。

二是查看原料配比与实际生产化肥产品标注的各元素含量能否吻合。

三是查看生产流程是否符合产品的工艺要求。

四是查看现场生产设备与产品必备生产设备是否一致(如:尿素主要生产设备为二氧化碳压缩机、甲铵泵、中压吸收塔、汽提塔、离心式压缩机和甲铵冷凝器。

农业用碳酸氢铵主要生产设备为碳化塔、冷却水箱、回收清洗塔和离心机。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相关的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新)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新)

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Beijing Zhong Hua Combination Certification Co.,Ltd.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受控号: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编制目录1、职责和资源、责任关怀 11.1职责 11.2资源 12.产品策划、文件和记录 22.1产品策划 22.3 记录的控制 23、关键原材料控制 23.1供应商的控制 23.2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2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35、产品检验 35.1有害物质的型式检验 35.2出厂检验 36、检验仪器设备 37、不合格品的控制 48、投诉和抱怨 49、认证产品一致性 410、产品标识和产品的包装、搬运和贮存 4版本状况表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环保产品认证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责任关怀1.1职责工厂应规定质量和环保生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1) 确保产品环保生态要求,从原料采购、生产、产品检验和使用等过程得以实施和保持;2) 确保执行与产品有关的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不以工业废弃物作为产品生产原料,除非能提供该工业废弃物不会对最终产品产生有害物质的证明;确保不在肥料中人为添加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染色剂、着色剂等非法添加物。

3)确保健康安全环境责任与关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4) 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加施认证标志。

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和办公场所,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产生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必要时,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其能力要求;并对培训的有效性予以评价;工厂应提供适宜的生产、检验、储存等工作环境。

化肥抽检实施方案

化肥抽检实施方案

化肥抽检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化肥作为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或者掺假掺杂,严重影响了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化肥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方案。

1. 抽检范围。

化肥抽检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生产企业的化肥产品,无论是化肥生产企业还是化肥经销企业,都应该纳入抽检的范围之内。

同时,应该覆盖不同种类的化肥产品,包括氮肥、磷肥、钾肥等各类化肥产品。

2. 抽检标准。

抽检的标准应该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化肥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抽检项目应该包括化肥产品的主要成分、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残留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化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抽检频率。

化肥抽检应该建立定期的抽检制度,确保每批化肥产品都能够接受抽检。

同时,对于一些重点化肥企业或者重点产品,抽检频率可以适当增加,以提高抽检的覆盖率和有效性。

4. 抽检程序。

抽检程序应该严格执行,包括样品的采集、送检、检测和结果通报等环节。

抽检样品的采集应该随机抽取,确保抽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送检和检测环节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抽检结果应该及时通报,对于不合格的化肥产品要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

5. 抽检责任。

化肥抽检工作应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抽检责任。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化肥抽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抽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化肥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该积极配合抽检工作,确保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6. 抽检结果处理。

对于抽检出的不合格化肥产品,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予以处理,包括责令停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处罚相关企业等措施。

同时,对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该加强监管,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总结。

化肥抽检工作是保障农业生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各级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化肥检验管理制度

化肥检验管理制度

化肥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化肥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化肥产品的企业和单位。

三、化肥样品采集与管理1. 产品样品的采集(1)产品样品应在生产现场或货物存储库房进行采集,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溯源性。

(2)采取适当数量的化肥产品进行采样,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3)采集样品时应随机抽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全面性。

2. 样品管理(1)样品应在采集后立即送至化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对于不同类型的化肥产品,应分类管理样品,确保不同类型的样品不相互混淆。

(3)样品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保存样品,以备日后查验。

四、化肥检验方法与标准1. 化肥检验方法(1)化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用正规、科学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化肥检验标准(1)化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产品成分、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对于不同类型的化肥产品,应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指标,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五、检验报告与使用1. 检验报告(1)检验报告应准确记录产品的检验结果,包括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和符合情况。

(2)检验报告应注明取样地点、取样时间、样品编号等信息,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溯源性。

2. 检验结果的使用(1)生产企业应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分类和标识,以方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2)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产品不流入市场。

六、化肥产品质量追溯1. 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1)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确保产品的质量可以进行可溯源追溯。

(2)追溯系统应包括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的全程可控。

2. 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管理(1)生产企业应记录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关信息,包括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出厂批次等信息。

农资化肥检查事项

农资化肥检查事项

农资化肥检查事项
1.确认化肥包装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包括品牌、规格、成分、生产日期等信息;
2. 检查化肥的外观是否均匀、无结块、无潮湿、无异味;
3. 化肥是否有明显的色差、异物以及附着物等;
4. 检查化肥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且是否有泄漏、破损等情况;
5. 确认化肥的保质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避免使用过期化肥;
6. 如果是复合肥,则需要确认各种成分是否均匀混合,以保证施肥效果;
7. 如果是有机肥或生物肥,则需要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机认证标准或者生物认证标准;
8. 向销售人员或者生产厂家咨询化肥的使用方法、施肥量以及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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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厂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肥料厂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肥料厂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确保入库产品100%合格,督促生产规范,从而保证出公司产品100%合格。

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进行检测检验。

合格后才能正式入库,同时放置“已检合格”标示牌。

未检测的产品不得正式入库,同时放置“未检”标示牌。

二、包装前必须进行初检,合格后才能进行包装。

初检项目有:粒度、物料温度、粗略水分、外观等。

三、产品的检测检验:根据包装袋袋上标识的氮、磷、钾含量及总养分含量等,按照GB15063-2001或GB18877-2002标准,检测其规定的各个单项是否符合标准。

任何一个单项不合格,均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

四、抽样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按批量吨位抽取样品。

五、内在质量合格后,同时要检查包装袋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放置了“合格证”等项目。

对产品包重要按规定进行抽包称重。

每包50±0.2公斤,但净重不得少于50公斤。

六、生产科会同质检科、仓库等部门对产品进行检测检验,质检科对所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全责,全项合格后才能入库。

环保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内容和需准备的材料

环保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内容和需准备的材料

环保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内容参加人员:检查组成员:组长1名、检查员1名(或以上)、特约专家1名厂方参加人员:质量管理者代表、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生产、技术各部门负责人等一、首次会议议程:(一)介绍双方成员(二)检查组长宣读工厂检查依据、内容和检查方式依据CCAEPI-GK-3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检查内容:范围覆盖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共涉及10个方面,24个质量要素。

检查方式:查看资料、记录,结合察看现场;(三)请厂方代表介绍工厂总体情况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安装过程和质量管理情况二、工厂检查内容:(一)现场检查内容:* 原材料、元器件进厂检验、存放* 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生产设备使用、维护,岗位人员操作水平及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 例行检验、出厂检验情况,包括试验室条件、检验仪器、器具的使用、维护及定期计量校验,检验人员水平等* 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通过察看、提问等方式进行(二)文件材料审查内容:* 质量手册文件、企业标准* 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运行记录三、末次会议议程:总结检查情况,宣布评审结果,提出纠正/整改要求和建议,签署《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

参会人员同首次会议。

环保产品认证工厂检查需准备的材料质量管理文件、企业标准、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产品安装调试文件、相关的(标准、工艺、关键元器件/原材料)产品变更管理文件等。

文件化的文件资料控制程序、对供应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日常管理程序、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检验程序、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等。

产品标准定期评审记录、外协件及原材料(元器件)检验/验证记录、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检验和测试设备(器具)校准记录、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内部质量审核记录、产品安装调试记录、生产设备维护档案等。

肥料检验报告标准

肥料检验报告标准

肥料检验报告标准一、引言肥料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对于保证农作物的生长和提高农业产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相关的肥料检验报告标准是必要的。

二、肥料检验报告标准的背景及意义肥料是一种对植物提供养分的物质,根据其成分和营养元素的含量,可以分为有机肥和无机肥两大类。

肥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

因此,制定肥料质量检验标准,对于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肥料检验报告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肥料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肥料检验报告,可以及时发现肥料中的问题,如营养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重金属污染等,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三、肥料检验报告标准的内容肥料检验报告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在进行肥料质量检验时,采样和样品处理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肥料采样的方法和样品处理的标准应该详细地描述,以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样品的代表性。

2. 营养元素含量检验肥料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元素。

因此,肥料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对营养元素含量的检验结果。

常见的营养元素包括氮(N)、磷(P)、钾(K)等。

3. 重金属含量检验肥料中的重金属含量是肥料质量的重要指标。

高含量的重金属对于农作物和土壤的污染具有潜在的危害。

肥料检验报告应包括对重金属含量的检测结果,以确保肥料不含有超标的重金属成分。

4. 其他指标检验除了营养元素含量和重金属含量,肥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其他一些指标的检验结果。

这些指标可能包括湿度、pH值、溶解度、硫含量等。

四、肥料检验报告标准的应用肥料检验报告标准主要适用于肥料生产企业、农民和相关检验机构。

肥料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肥料检验报告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状况,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配方。

农民可以根据肥料检验报告选择合适的肥料,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肥料检验报告的结果对肥料质量进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加强对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抽查对象1.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复混肥料销售企业: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销售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三、抽查内容1.包装和标识: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并核实标识上是否包含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2.成分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氮、磷、钾等营养元素的含量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3.杂质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中的杂质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重金属、有害物质等是否超过限值。

4.湿度和颗粒度: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湿度和颗粒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湿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颗粒度是否均匀一致。

5.包装形式: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是否采用透气性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四、抽查方法1.随机抽样:根据抽查计划,通过随机数表或抽签等方法,从抽查对象中随机选择抽样对象。

2.实地检查:对抽样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包装和标识情况,取样进行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检测。

3.实验室检测:将所取得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和检测,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抽查结果处理1.合格:如果抽查样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均在合理范围内,视为合格。

2.不合格:如果抽查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重新抽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确认检测,若确认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对相应企业进行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将进行临时停产或撤销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复混肥料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氮肥——发布——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 32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复混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表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检验依据按照各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抽样:《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及相关肥料检验方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地点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吨,最大批量为吨。

抽样数量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别抽取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每个浓度规格各抽取个,抽取库存浓度规格相近存量最大的产品。

化肥生产企业若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

若同一个生产企业有多种化肥产品,则分别按上述要求抽样。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袋时,抽样袋数按表“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袋时,按×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肥料检测国内相关项目和标准

肥料检测国内相关项目和标准

肥料检测相关项目和标准(011发布)肥料,是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

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

中国早在西周时就已知道田间杂草在腐烂以后,有促进黍稷生长的作用。

《齐民要术》中详细介绍了种植绿肥的方法以及豆科作物同禾本科作物轮作的方法等;还提到了用作物茎秆与牛粪尿混合,经过践踏和堆制而成肥料的方法。

(0829)肥料是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因此肥料检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复混肥料检测项目:总氮、有效磷、钾含量,水分,粒度,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

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注:1、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2、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3、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4、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

1.1.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8572-88。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0%,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50%。

在酸性介质中还原硝酸盐成铵盐,在触媒存在下,将有机态氮或尿素态氮和氰氨态氮转化为硫酸铵,从碱性溶液中蒸馏出氨,用过量硫酸标准溶液吸收,以甲基红-亚甲基蓝乙醇溶液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反滴定,即可间接计算出氮含量。

相关方的环境要求

相关方的环境要求

相关方的环境要求随着现代科技的进展,我们越来越重视环境对我们生产生活的影响。

对于各行各业而言,环境的质量都直接关系到其进展。

为了确保不同领域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性的进展,不同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环境要求。

本文将讨论各个领域的相关方的环境要求。

1. 工厂和制造业工厂和制造业环境的要求重要涉及工业废气、废水、废物等的排放限制。

工厂应当装备一些污染整治设备,如废气整治设备、废水处理设备和固废整治设施等。

同时,每个工厂都应遵从国家相关的废物处理标准和环境保护法规。

如废水排放必需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在废弃物处理方面实行减量化和资源化。

此外,工厂还应当优化其能源消耗及各类资源的使用率,并推广绿色生产技术。

绿色工业园区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工业新进展的热门话题,通过以园区为单位的绿色生产方式,可以督促企业实行以人为本的绿色工艺,促进技术更新和绿色转型升级。

2. 农业农业环境的要求通常涉及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水资源、土壤质量和畜牧养殖等。

每个农场都应依照《农业法》和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并注意有害物质的排放。

农业管理人员应进行有目的的计划,确保无害农作物的生长,同时也应当保护土壤,确保土壤的健康和可持续性运作。

高效利用水源、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也是农业管理人员应当考虑的问题。

农业部门还应致力于完善农村环境的建设。

保证农村环境的卫生情况、建筑、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带动农村经济的进展。

3. 矿业矿业的环境要求涉及到煤、金属和其他矿物的采矿和加工。

挖掘和加工过程会导致土壤、水和空气的污染,同时会降低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因此,矿业企业必需遵守法律法规,并实行一系列措施来削减环境污染。

例如,在矿业生产过程中,要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削减对环境的影响。

在矿井结束后,要规划好采矿地的后续利用方案,使其成为可持续进展的“二次资源”。

4. 建筑业建筑业的环境要求涉及到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过程中的废气废水排放和垃圾处理等。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农质安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农质安发[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农质安发[2005]5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证审查过程中,对认证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管理和统筹工作,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一)申请主体资质及能力。

60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0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

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NY/T 525—2021 有机肥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首次发布。

化肥的质量标准与检测

化肥的质量标准与检测

化肥的质量标准与检测化肥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它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然而,由于化肥的质量参差不齐,不合格的化肥不仅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还可能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制定化肥的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检测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化肥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化肥的各项指标,包括氮、磷、钾含量、水分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这些指标的合理范围可以有效地保证化肥的质量,使其能够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同时又不会对土壤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制定合理的质量标准可以引导化肥生产企业进行科学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其次,化肥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要与国际标准接轨。

这样可以促进国内化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国内化肥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化肥产品的出口,推动我国化肥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此外,符合国际标准的化肥产品还能够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针对化肥的质量标准,如何进行有效的检测也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化肥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化学分析、物理分析和生物学分析等。

化学分析是指通过化学方法对化肥中各种元素和成分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物理分析是指通过物理性质的测定来判断化肥的质量,生物学分析是指通过对化肥对植物生长的影响来判断其质量。

这些检测方法可以全面、准确地评估化肥的质量,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此外,为了保证化肥的质量,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化肥监管体系,加强对化肥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于不合格的化肥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惩违法行为,维护化肥市场的秩序,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

同时,还应加强对化肥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化肥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化肥的质量标准与检测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并严格进行检测监管,才能确保化肥产品的质量,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合格的生物有机肥标准

合格的生物有机肥标准

合格的生物有机肥标准生物有机肥是一种由动植物残体、动物粪便、微生物发酵等原料制成的有机肥料,它含有丰富的有机质和微生物,对土壤改良和作物生长有着显著的效果。

然而,要想生物有机肥发挥最大的作用,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下面将介绍合格的生物有机肥应该符合的标准。

首先,合格的生物有机肥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GB/T 20786-2006)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基本要求,包括有机质含量、氮、磷、钾等养分含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

生物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其次,合格的生物有机肥应该具备良好的物理性质和微生物活性。

物理性质包括颗粒度、湿度等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影响了生物有机肥的施用效果。

微生物活性是指生物有机肥中微生物的数量和活性,微生物是生物有机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壤有机质的分解和养分的释放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合格的生物有机肥应该具有良好的微生物活性。

另外,合格的生物有机肥应该符合环保要求。

生物有机肥中不能含有有害微生物和重金属等物质,否则会对土壤和作物产生负面影响。

生物有机肥生产企业应该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环保措施,确保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合格的生物有机肥应该具有稳定的质量。

生物有机肥是一种活性较高的有机肥料,因此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做好防潮、防晒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同时,生物有机肥的使用期限也应该得到明确,避免使用过期产品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合格的生物有机肥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具备良好的物理性质和微生物活性,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稳定的质量。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生物有机肥才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为土壤改良和作物生长提供有效的营养支持。

希望生产企业和使用者都能够重视生物有机肥的质量标准,共同推动生物有机肥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和发展。

谈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要求

谈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要求

谈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要求
复混肥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原料检验:对进货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原料成分、含量、破碎性、湿度等指标,确保原料符合生产要求。

2. 生产过程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控制,如搅拌、磨碎、配料等,确保生产工艺符合规范要求,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3. 成品检验:对生产出的复混肥料进行全面检验,包括成分含量、湿度、粒度分布、外观等指标,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4. 产品留样: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每批生产的复混肥料需要留样,以便后续追溯和检验。

5. 检验设备管理:确保使用的检验设备符合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检验记录和报告:对每次检验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样品编号、检验方法和结果等,及时编制检验报告并归档保存。

7.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返工、销毁等,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入市场。

8. 不断改进:对检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水平。

以上是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的主要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企业还需要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详细规划和实施。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样检测。
6.3.3 样品要求及数量
产品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委托认证的合格产品中按《产品抽样规定》(附件 3)规定的样品数量随机抽
取。原则上,委托认证产品的每个单元按品种组各随机抽取 1 个品种,优先抽取低等级、有害物质含量高、
5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5.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申请与受理、方案策划、产品抽样检测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获
证后监督及认证证书管理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要求
自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不超过 120 天,包括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认证
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证书制作等时间。不符合/不合格整改及复检时间不计算在内。
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产品执行标准。
6.1.3 认证委托的受理
HQC 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
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若委托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
完善。
6.1.4 不予受理的情形
6.1.4.1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即自实验室收到样品之日起至 HQC 收到检验报告止,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本《规则》未给予明确规定的其他认证流程及时限,以 HQC 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认证
活动。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认证委托
目录
附件 1 环保生态肥料认证技术指标 附件 2 申请资料 附件 3 产品抽样规定 附件 4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附件 5《环保生态肥料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报告》内容及审查要求 附件 6《产品一致性清单》填写示例 附件 7 肥料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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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
工厂检查要求
受控号:
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编制
目录
1、职责和资源、责任关怀 (1)
1.1职责 (1)
1.2资源 (1)
2.产品策划、文件和记录 (2)
2.1产品策划 (2)
2.3记录的控制 (2)
3、关键原材料控制 (2)
3.1供应商的控制 (2)
3.2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2)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3)
5、产品检验 (3)
5.1有害物质的型式检验 (3)
5.2出厂检验 (3)
6、检验仪器设备 (3)
7、不合格品的控制 (4)
8、投诉和抱怨 (4)
9、认证产品一致性 (4)
10、产品标识和产品的包装、搬运和贮存 (4)
版本状况表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环保产品认证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责任关怀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质量和环保生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 确保产品环保生态要求,从原料采购、生产、产品检验和使用等过程得以实施和保持;
2) 确保执行与产品有关的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不以工业废弃物作为产品生产原料,除非能提供该工业废弃物不会对最终产品产生有害物质的证明;确保不在肥料中人为添加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染色剂、着色剂等非法添加物。

3)确保健康安全环境责任与关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4) 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加施认证标志。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和办公场所,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产生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必要时,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其能力要求;并对培训的有效性予以评价;
工厂应提供适宜的生产、检验、储存等工作环境。

2.产品策划、文件和记录
2.1产品策划
工厂应识别并确定其产品实现过程中与有害物质限量有关的关键控制点。

工厂应针对产品的实现过程,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进行策划,包括:资源、作业文件、检验规范、记录等(如:原材料采购、关键控制点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要求等);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工艺条件、关键原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2.2 文件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3 记录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

与肥料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相关的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其记录保存期应满足可追溯要求。

3、关键原材料控制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识别影响产品有害物质限量的关键原材料,并制定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控制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原材料中有害物质控制的技术要求和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准则,以确保供应商持续提供满足有害物质控制要求的原材料。

工厂应在采购技术要求中就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与供方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供方提供满足要求的关键原材料。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再评价的记录。

3.2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关键原材料质量指标及有害物质限量指标的检验/验证的程序,程序中应规定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特别应明确规定关键原材料中有害物质控制要求,以确保关键原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得到有效控制。

当工厂不具备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能力时,可委托第三方或供应商完成。

当委托第
三方或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

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检验/验证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建立保持并实施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对有害物质控制程序,对影响有害物质限量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确保最终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4.2工厂应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进行监控,保证产品生产过程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且能够提供相应的符合性证据或证明。

4.3工厂应对影响有害物质限量的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并应保存相关记录。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必要时,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认证产品一致。

5、产品检验
5.1有害物质的型式检验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对每单元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型式检验:
1)正式投产后;
2)关键原材料、工艺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
3)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型式检验。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应保存相关型式检验报告。

若企业没有检测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检测设备,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2出厂检验
工厂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产品质量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6、检验仪器设备
工厂应确保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满足检验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检定或校准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当自行校准时,应制定自校规程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


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检定或校准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该程序内容至少包括:原料、最终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不合格品的评审、标识、隔离、处置。

应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投诉和抱怨
工厂应建立投诉和抱怨处理程序并保持实施。

对工厂的投诉和抱怨尤其是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投诉和抱怨处理的相关记录。

9、认证产品一致性
工厂应确保批量生产产品与有害物质限量型式检验合格产品的一致性,以使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9.1工厂应建立并实施对认证产品的变更控制程序,并应识别引发有害物质限量变化的风险。

认证产品的变更影响到有害物质限量的按照本检查要求第5.1条执行。

产品的单元、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注:认证产品的变更包括:影响有害物质限量的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设备等的变更。

9.2当影响有害物质限量的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商变更时应按本检查要求第3条执行,对其提供的关键原材料对最终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影响进行评价,并保留相关资料和记录,供认证机构核查;
10、产品标识和产品的包装、搬运和贮存
10.1工厂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加施“环保生态产品认证”标志,或在产品上使用“有害物质限量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字样,标志使用应满足认证规则的要求;对不合格品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加施认证标志。

10.2 认证产品的产品标识中,产品基本信息描述应在认证证书描述范围内。

10.3产品标准中对有害物质的标识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10.4工厂应确保产品在包装、搬运、贮存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10.5工厂应为顾客提供环保生态肥料的使用说明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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