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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皖财购〔2022〕55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皖财资环〔2023〕1082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8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入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做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管理协同共治(一)明确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调研论证后对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二)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具有国有属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应强化数据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协同共治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提升数据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规范全程管理,有效促进数据资产赋能增值(三)严抓配置管理。

数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

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自主采集、生产加工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

购置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资产、采购等管理要求执行,确保取得程序、方式等合法合规。

(四)加强使用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皖财预〔2020〕13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负责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完善“三保”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三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级财政负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所辖区“三保”支出需求。

第五条县级财政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皖财教〔2022〕134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财教〔2022〕1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3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财库[2015]212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第二节审核内容及要求第三章财政授权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及要求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监控管理第四章向特定单位、账户划转资金第五章资金归垫第六章支付退回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申请,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性资金用途划分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条支付方式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制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目录(附件1),定期修订和发布。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和支付方式目录,细化用款计划,正确选择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流程,重新办理用款计划申报。

预算单位未按支付方式目录申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和现金结算方式。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及相关凭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科目等相关要素信息;收款人信息应填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得简写、缩写;应清晰描述具体支出用途。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皖财农〔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安徽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安徽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4.安徽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2月5日附件1安徽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粮油生产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财会〔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皖财金〔2020〕1462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属金融企业: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15日附件: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金融企业指由省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省属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列入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省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金融企业自然列入省属金融企业名录。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财行[2013]160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皖财综〔2024〕195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部署要求,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3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
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4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农业强省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提升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常态化落实,畜牧业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快速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一体化转变,兽医社会化服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地初步探索了一些兽医社会化服务模式,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总体上仍存在覆盖不全面、服务不专业、机制不完善、政策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效、精细、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以适应畜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

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兽医服务的重要实现形式。

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既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根本要求,又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有利于整合运用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兽医工作新模式;有利于提高我省兽医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巩固乡村振兴的产业基础。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到2025年,以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和市场主导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服务队伍基本形成;服务主体多元、服务领域全面、服务机制高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打造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服务信誉良好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品牌;真正成为服务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畜牧业强省的“生力军”。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皖财综〔2022〕274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绩效处、各支出处,预算评审中心:现将《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3月22日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指导、审核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设置,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并审核自评结果,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纠错;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工作,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绩效管理有关材料。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整改纠错、材料报送等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皖财预〔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领域预算公开领域包括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以及预算绩效、政府债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

其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公开,省直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截至二季度末、三季度末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待部门决算形成后,按照部门决算公开要求予以公开)。

市县可结合实际,推动部门按季度公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公开内容(一)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二)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汇总预算,下同)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部门公开预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三)单位预算。

单位预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单位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单位公开预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5.27
•【字号】皖财金〔2024〕462号
•【施行日期】2024.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
场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皖财金〔2022〕1192号)要求,现就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局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万元,用于上市挂牌等奖补(详见附件)。

请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从我厅预拨你局的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99-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300399-其他支出”。

二、请你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将上述资金拨付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和企业,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附件: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汇总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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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财会〔2009〕45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规划》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省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会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根据《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人才强省”的战略部署,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规划》,现予以印发。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在全省培养一批具有市场化理念、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为加快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会计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省培养出50名左右专业素养高、发展潜力大、业绩显著且在全省有较高知名度的会计领军人才;500名左右专业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实践经验的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500名左右业务熟练、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的市、县级会计领军人才。

三、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原则实施。

省财政厅成立全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选拔培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具体职责包括:草拟全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规划和管理制度;制定发布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考试工作;建立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储备库;指导市、县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其他有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市、县财政局负责实施本《规划》和本地区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开展市县级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协助做好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建立市、县级会计领军人才储备库;其他有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四、培养对象及选拔
(一)培养对象。

涵盖企业、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会计学术和行政事业单位等各行业各单位的优秀会计人才。

(二)选拔方式。

实行推荐、考试、考核相结合的选拔方式。

五、培养基地
我省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以国家会计学院为主要培训基地,省内外著名财经类高校、科研院所等为辅助培训基地,学员所在单位或知名企业为培训基地重要组成部分。

六、培训内容
我省会计领军人才的培训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素养、专业会计理论知识,国内外典型会计案例、会计综合能力框架构建、会计改革发展前沿问题、会计国际化趋同探讨、会计信息化建设研究等相关会计理论与实践知识。

七、培养方式
(一)培训周期。

培训周期为3年,培训周期内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培养两部分。

集中培训主要是依托培训基地,以课题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让学员在学习交流中,夯实理论基础、提升知识结构、拓展管理视野、更新理财观念、培养协调能力。

跟踪培养主要是以学员在职自学为主,实行导师制,由培训基地为学员配备导师,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辅导服务。

(二)考核管理。

建立持续动态的跟踪评价、量化考核体系和淘汰制度。

培训周期内, 集中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基地和相应财政部门不定期与学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联系,及时了解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组织学员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集中培训结束后,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跟踪培养阶段学员的日常管理,定期了解学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听取学员对培训的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依据。

相应财政部门和培训基地根据学员在培训周期内的综合表现,实行淘汰制。

培训周期届满,对于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财政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会计领军人才荣誉证书。

对优秀学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评价使用。

择优向财政部推荐为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咨询专家;择优聘任为省级会计管理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家;择优纳入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专家库;择优向大型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知名企业等用人单位推荐使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科研课题;优先取得省级重点会计科研项目;树立一批会计领军人才的先进典型,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影响力和感召力。

会计领军人才负有宣传会计法律法规,完善本单位会计政策,带领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理论、创新会计理念、发挥会计职能,管理促进本地区会计学术交流,推动本地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义务和责任。

八、培养经费
建立各级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的多元化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选拔培训开支,相关培训的往返路费等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给予资助;市县级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培训开支,由市县级财政自行安排。

附件:
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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