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房〔2009〕4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白蚁防治所:《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与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是指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管理方式,以提高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促进白蚁防治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从业机构管理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由备案管理机关发给《浙江省白蚁防治机构备案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申请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二)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配备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
其中,经过白蚁防治专业培训,并获得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经过白蚁防治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四)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白蚁防治单位执业;(五)配置有白蚁防治施工机械设备与保障质量安全的技术装备,有环境安全的药物专储仓库。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附录9: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流程,保证该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既有房屋白蚁灭治工程的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管理,包括本单位员工及与本单位合作的白蚁防治施工单位。
二、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一)分配方式。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量及房屋白蚁灭治工程量的分配方式由本单位与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决定,以下方式任选其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1.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量。
(1)电脑随机抽号。
在白蚁防治管理系统中建立随机抽号功能,对所有的新建房屋预防工程进行编号。
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电脑随机抽号,抽取的编号即对应一个白蚁防治工程项目。
在合作初期,两家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抽样次数均同。
在对两家白蚁防治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后,根据综合考核得分确定电脑随机抽取的次数,原则上综合考核得分每高出一分即多一次抽取机会。
(2)按报建合同轮流分配。
每签定一个合同,即将合同项目轮流分配给中标的单位。
(3)按区域分配。
将成都市主城区按地理位置划分为相应区域,根据中标单位办公地点,按就近原则将区域内签定报建合同的项目分配给中标单位。
2. 房屋白蚁灭治工程量。
(1)按区域分配。
将成都市主城区按地理位置划分为相应区域,根据中标单位办公地点,按就近原则分配工作量。
(2)按工作量轮流分配。
每积累到一定灭治工作量,即将灭治工作按户轮流分配给中标单位,同一户灭治工作原则上仅由一家中标单位承担。
(二)分配形式。
凡任务分配都必须详细记录,以会议形式进行分配,分配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任务分配涉及单位内部机密的,不得外泄。
二、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费用结算管理(一)计价方式。
1. 采用药物屏障技术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按施工面积×中标单价计价。
2. 采用监控技术进行白蚁防治的,按安装的监测装置个数×中标单价计价。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涉及农民负担的,还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
白蚁防治专业中级职称理论考试题库
白蚁防治专业中级职称理论考试题库一、判断题(正确的请在括号内填“A”,错误的请在括号内填“B”,共100题)。
()1.白蚁属全变态昆虫,有蛹期。
()2.白蚁的下唇腺能分泌诱食信息素。
()3.昆虫体壁的最外层是外表皮。
()4.卵不经过受精就发育成新个体的生殖方式叫孤雌生殖。
()5.木蠹蛾成虫的口器类型是虹吸式。
()6.蝴蝶属半翅目昆虫。
()7.昆虫抗药性是指种群的特性,而不是昆虫个体改变的结果。
()8.保幼激素是昆虫咽侧体分泌的一种激素。
()9.昆虫的“排泄”是指经由肛门排出消化道内未经消化吸收的残渣。
()10.种群出生率是指单位时间内种群个体的平均繁殖量。
()11.同一种类不同群体的白蚁所有的品级都互不相容。
()12.所有白蚁群体都有兵蚁品级。
()13.我们可根据某些真菌来判断一些白蚁的巢位。
()14.所有的白蚁巢群都存在主巢和副巢。
()15.不同种类白蚁的品级分化不一定完全相同。
()16.“干木”白蚁也有专门的吸水线。
()17.分飞孔是白蚁调节巢内气体及温、湿度的小孔。
()18.白蚁能加速地球表面物质循环,维持生态平衡。
()19.土栖白蚁也可对房屋建筑造成危害。
()20.有白蚁出现的地方不一定有蚁巢,但有蚁必有巢。
()21.我们可利用白蚁天敌来消灭白蚁。
()22.白蚁的分群就是将原来的大群体分成几个小群体。
()23.防治堆砂白蚁的首选方法是诱杀法。
()24.等翅目的昆虫都称作白蚁。
()25.白蚁腹部体节一般为10节。
()26.所有的真菌对白蚁都是有益的。
()27.筑寄主巢的白蚁是杆白蚁。
()28.在成熟的白蚁群体中,不是所有的品级都是畏光的。
()29.昆虫触角的基本构造分为柄节、梗节、鞭节三部分。
()30.在昆虫的消化系统中,后肠对食物的消化和营养吸收起到主要作用。
()31.昆虫是当今地球上已知的最为繁盛的一类动物,估计超过1000万种。
()32.温度对昆虫的生长、发育有显著的影响,对滞育却无影响。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监测控制技术白蚁预防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监测控制技术白蚁预防
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白蚁防治》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推
广使用监测控制技术防治白蚁.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31号)要求,现就监
测控制技术白蚁预防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用监测控制技术预防白蚁的,白蚁预防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别墅(排屋等)不超过10元,12层及以
下的建筑不超过4元。
13层f含13层)以上的建筑不超过3元。
【总页数】1页(P1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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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治理技术综述及发展趋势的探讨
理 想 等 问 题 。 本 文 根 据 白蚁 的 生 物 生 态 学 特 性 , 结
合 我 省 白 蚁 治 理 的 实 际 , 述 了 我 省 房 屋 建 筑 白蚁 综 治理 技术 , 对 房 屋 建 筑 白蚁 治 理 的 发展 趋 势进 行 并 了初 步 的探讨 , 供大 家 在实 际工 作 中参考 。 以
1 浙 江 省 白 蚁 危 害 现 状
浙 江省地 处 亚 热 带 , 水 充 沛 , 候 温 和 湿 润 , 雨 气
适 宜 白蚁 滋 生 繁 殖 , 我 国 白 蚁 危 害 严 重 的 省 份 之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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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涉 及 面 广 , 其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防 治 已 初 步 形 成 尤 了“ 防 为 主 、 治 结 合 、 合 治 理 ” 局 面 。从 目 以 防 综 的 前 的 白蚁 防 治 现 状 分 析 , 地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白 蚁 预 各 防工 作 十分重 视 , 对 原 有 房 屋 的 白蚁 治 理 T 作存 但 在 认 识 不 足 、 理 技 术 掌 握 不 够 全 面 、 理 效 果 不 够 治 治
纤 维 素 的物 质 , 人 们 称 为 目前 全 世 界 最 难 防 治 和 防 被
作 者简 介 : 留 青 ( 9 5 ) 男 , 江 海 宁 人 , 理 程 师 , 事 白蚁 防治 工 作 。 连 18一 , 浙 助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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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免受白蚁的侵害,维护公众财产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专业公司承担的方式进行,各方共同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白蚁防治措施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采取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六条物理防治包括填堵漏洞、修补破损部位、加装防护网等措施,以减少白蚁侵入房屋的可能。
第七条化学防治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的白蚁药剂进行喷洒、涂刷等方式,对房屋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覆盖,达到杀灭白蚁的目的。
第八条生物防治采用引入天敌、放养捕食性动物等方式,控制白蚁的繁殖和传播。
第九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房屋的结构、地理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防治管理责任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屋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房屋的白蚁防治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白蚁隐患。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工作,定期清理房屋周边环境,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发现的白蚁问题。
第十四条专业白蚁防治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白蚁防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
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措施
防治白蚁和防治其他虫害一样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
这样白蚁危害才干掌握。
下面主要介绍预防白蚁的方法和管理乳白蚁、散白蚁和堆砂白蚁危害房屋建筑的方法。
(一)新建房屋建造的白蚁预防随着城市的发展,钢筋混凝土结构建造物渐渐占主体,其虽有较强的抗白蚁性能,但白蚁危害仍不容忽视。
白蚁可通过伸缩缝、地面裂缝、基础孔洞、地面结构层与内外墙、柱基间缝隙、通向室内的各种暖气、自来水、煤气等地下管道系统不断侵入建造物内部,集中在门、窗框、壁板、洗手间等处,危害并可殃及衣物、家具、食物等。
(1)白蚁孳生原由造成钢筋混凝土结构孳生白蚁,有设计上不行避开的客观原由及施工粗糙的主观原由,其内在原由就在于建设工地客观地为白蚁营巢所创造的有利的生态条件,归纳如下:①环境条件。
随着城市建设日益发展,白蚁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天敌自然削减甚至灭种,极有利于白蚁对建造物基础的长驱直入。
在基础施工中水源比较充分,整个场地比较潮湿,建造物阴暗处较多,给白蚁营巢定居供应了有利条件。
②时间因素。
普通多层高层建造,施工周期普遍在一年以上,多至三四年,在这段施工期内,每年都有白蚁分飞繁殖季节,因此造成在施工期内就因环境条件相宜白蚁有可能定居营巢。
③食料因素。
施工现场残留丢下碎木片、木模板、木屑等,在回填土做地面时,有的埋于地下,有的木模板留在墙体内无法拆除,这些物质都为白蚁孳生、繁殖、扩散集中供应了食料条件。
④灯光因素。
大型建造工地,晚上配有较强的照明灯光,当晚间作业时,在白蚁分飞季节,起到诱集长翅繁殖蚁的作用。
(2)建造设计中的防白蚁技术措施在白蚁危害地区建造房屋时,首先在建造设计中应依据不同属白蚁的生活习性,针对白蚁破坏建造物入侵的途径,结合环境条件和不同设计的详细要求,实行相应的技术措施,达到避开供应白蚁生存繁殖的条件。
可实行的措施有下述几点:①防水措施。
新建房屋的建造设计中,最好设置防水层,以避开混凝土地面下填土潮湿,使白蚁不宜在地面下浅层中营巢、繁殖、扩散危害;屋面采用外排水,并直接与下水管道相通,避开排水管道与木结构接触,以防木结构受潮,引起白蚁孳生;钢筋混凝土中不要设置给排水管,墙体内采用暗管设置给排水管道时,管道与墙体不能留垂直空隙洞,这些空隙因水源充分而创造白蚁营巢的条件;在一些大的厂房、车间里,地下排水管最好设置在屋外,并保持通畅,往往白蚁会从今汲水,加重危害;留意防漏、防渗、防损设计,保持屋内通风透光,保持屋内干燥,厨房、洗手间等易湿区,尽可能削减木结构的使用,并留意通风透光,避开管道阻塞;建造物室内外高差不得少于30cm ,室外排水最好采用散水坡以保持室内干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Φ牡髡?br>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建筑物白蚁防治技术规范
建筑物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白蚁预防 (2)4.1 一般规定 (2)4.2 新建房屋 (2)4.3 古建筑 (6)4.4 地下轨道交通系统 (7)4.5 桥梁 (7)4.6 电缆 (8)4.7 园林绿化 (8)4.8 水利堤坝 (8)4.9 药物的选择使用 (9)4.10 验收 (9)4.11复查 (10)5 白蚁灭治 (10)5.1 一般规定 (11)5.2 既有房屋 (11)5.3 古建筑 (13)5.4 地下轨道交通系统 (13)5.5 桥梁 (14)5.6 电缆 (15)5.7 园林绿化 (15)5.8 水利堤坝 (15)5.9 药物的选择使用 (15)5.10 验收 (16)附录A(规范性附录)药物和药械管理 (17)附录B(资料性附录)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记录表 (18)附录C(资料性附录)灭蚁灌浆实施记录表 (19)附录D(资料性附录)白蚁灭治施工现场记录表 (20)附录E(资料性附录)白蚁灭治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1)附录F(资料性附录)白蚁防治工程回访复查表 (22)附录G(资料性附录)广州市常见的白蚁为害种类 (23)附录H(规范性附录)安全防护 (24)附录I(规范性附录)药物中毒的急救 (25)前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农业标准规范复审自评工作的通知》《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和农业技术规范复审结果的通告》(穗质监〔2018〕104号),标准编制工作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本市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省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规范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编制单位: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广州市白蚁防治所、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广州市联城白蚁虫害防治行业协会、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省生物资源应用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州市华隆白蚁防治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康家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城白蚁害虫防治有限公司、广州粤昆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建筑物白蚁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筑物白蚁防治的术语和定义、白蚁预防、白蚁灭治、药物的使用和安全防治。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6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白蚁防治工作管理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
发现蚁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白蚁预防和蚁害检查、灭治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白蚁预防和蚁害检查、灭治工作。
第九条提供白蚁防治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生物、药物、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白蚁防治特殊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我省属于亚热带地区,是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
近年来,我省白蚁防治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防治技术、隐患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逐步扩大白蚁防治覆盖面,推动传统白蚁防治方式向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方式转变,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升白蚁防治工作水平,推动我省白蚁防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转变防治理念,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水平,强化人才支撑,实现白蚁防治事业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共服务,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要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坚持“防、治”分离,强化白蚁预防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白蚁灭治。
坚持科学防治,综合利用。
加快构建“防、治、用”综合体系,加大白蚁防治科技攻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白蚁生态功能。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建房字第166号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建房字第166号文发布)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白蚁危害面广,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特别是房屋建筑白蚁危害严重,近年来,有不少新建房屋均遭白蚁危害,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做好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极大。
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地在蚁害地区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蚁害地区是指除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吉林、黑龙江省(区)以外已发现有白蚁活动的地区。
二、蚁害地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时,要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
三、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主动与白蚁防治部门签订房屋建筑预防合同,各地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托白蚁预防处理。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业务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设在杭州市)监督和技术指导。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承担新建房屋白蚁工程跨地区开展白蚁预防工程的单位,其资质审查工作,委托中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
未经资质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
重要建筑物及大型住宅区、开发区,白蚁预防技术难度较大,此类项目,可由中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包括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和既有房屋白蚁治理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施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白蚁防治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白蚁防治工作服务问题的相关投诉。
第四条设立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自企业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四)专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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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86号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涉及农民负担的,还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
发现蚁情,应当及时委托当地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九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配合白蚁防治机构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第十条对白蚁防治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应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质量保证内容及其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保证防治质量;建立防治竣工验收、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并将回访复查情况记录、登记,建档备案。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药物的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白蚁防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白蚁预防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发展白蚁防治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 的资金作为复查费用,同时每年应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上缴省白蚁防治机构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白蚁防治与研究事业的发展。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白蚁预防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白蚁防治机构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无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接白蚁预防工程的,责令其停止承接业务,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程序和罚款的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白蚁防治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白蚁
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