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杂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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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杂糅

2006年10月24日,威海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用制品公司)与某塑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塑化公司向医用制品公司提供聚乙烯,同时约定,由医用制品公司到塑化公司上海仓库自提货物,运费由医用制品公司自理。合同签订后,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威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威海。威海运输公司接受委托后,又委托许某运输上述货物,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医用制品公司,医用制品公司表示同意。2006年10月30日,医用制品公司职员战某发函给塑化有限公司李某,告知车号“蒙L13633”的司机许某将去提货,由许某将货物运至威海医用制品公司。在车辆行至沭阳县境内时,因许某在运输过程中不当卸运造成了部分货物丢失,医用制品公司不得已又委托他人将剩余货物运至威海,并向他人支付了运费。医用制品公司认为,威海运输公司接受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应按时完成运输义务,许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其私自将货物卸载并造成货物遗失,侵害了医用制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内蒙古运输公司作为“蒙L13633”号货车车主,对因司机许某过错造成的损失有赔偿义务。医用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威海运输公司、内蒙古运输公司、许某连带赔偿医用制

品公司损失货物的货款及承担因另行委托运输而产生的运费损失。威海运输公司是在医用制品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将运输货物的义务委托给许某,威海运输公司对受托人即许某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故医用制品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许某是货物的承运人,其应当按照医用制品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至威海,而其却在中途卸车,给医用制品公司造成了货物与运费损失,其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内蒙古运输公司又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显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医用制品公司要求许某赔偿医用制品公司货物损失及运费损失的诉讼请求,而驳回医用制品公司要求二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不难发现本案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为运输合同,一为转委托合同,两合同并非毫无关联。威海运输公司与许某之间委托合同内容正是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威海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威海。我们认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厘清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之间的关系,在于明确谁是实际承运人,在于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首先,应当注意威海运输公司接受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后,是在医用制品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将运输货物的义务委托给许某,应认定威海运输公司与许某转委托关系成立。委托合同成立,许某接受委托应当按照医用制品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至威海。威海运输公司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货物损失与运费损失?根据《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在转委托经过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威海运输公司仅就第三人即许某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而医用制品公司在庭审中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威海运输公司对许某的选任存在过错,故医用制品公司无权要求威海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许某作为实际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虽然其与威海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从双方的意思表示与许某履行的运输义务上看,许某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运送货物至威海的劳务,其显然是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但其却在中途不当卸车,存在着过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是因许某不当卸车,才造成货物停滞于沭阳县境内,医用制品公司只有另行委托他人将剩余货物运至威海,在此期间产生的运输费用,显然是因许某的过错所致,故许某应当承担该运费损失。至于车辆的所有人内蒙古运输公司对于许某承担的货物损失和运费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其并非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用制品公司无权要求内蒙古运输公司共同承担货物损失与运费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调度其他车辆委托运输的情形广泛存在,往往一个运输合同关系中会涉及委托他人

提供劳务代为运输的法律关系,在案件审理中应注意将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分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就两者的相同点而言,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一点与运输合同相同。但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提供劳务类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两者的标的不同。尽管运输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标的都是提供劳务,但提供劳务的性质不同。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旅客或货物;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与货物没有任何联系。第二,两者提供劳务的形式不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独立完成工作;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工作。第三,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在运输合同中,只有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时,才涉及到第三人,发生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则必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相对人,发生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四,两者的性质不同。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不存在无偿的运输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运输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也存在实践合同的情况;而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存在实践合同的情况。明确区分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以确定责任主体,以合同相对性

规则为指导依法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才能使纠纷的处理准确、得当。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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