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标准化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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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 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 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 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 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 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 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 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 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 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 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 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 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据此,质检总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2.29【实施日期】1989.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章标准化法
第六章标准化法(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一,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1.意义: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特殊情况: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织专题认证二,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机构:1。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2。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阶段3。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施工阶段安全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阶段5工程建设标准部门---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方式:工程建设部门i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
(三)内容:1。
有关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3。
材料,设备4。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等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2,有关安全,卫视、生,环境保护3。
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制图方法4。
主要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5,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一,分类管理: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报告书2。
轻度-报告表3。
很小---登记表二,审批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批准日超过5年的,需重新审备案核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后评价-改进措施-备案- 查清原因,查明责任第二节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一.设计阶段:(落实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概算)二.试生产阶段: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试生产起3个月---是竣工验收第三节谁,大气,噪声,和固物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一,水污染防止:1。
标准化法总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标准化法总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生活当中的任何行业,如果国家不制定一个相关的标准的话,那么整个社会生产活动就会乱套,质量产品也是参差不齐的,这样对于消费者和国家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在我国为了能够约束相关的标准,特制定了标准化的相关法律。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标准化法总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生活当中的任何行业,如果国家不制定一个相关的标准的话,那么整个社会生产活动就会乱套,质量产品也是参差不齐的,这样对于消费者和国家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在我国为了能够约束相关的标准,特制定了标准化的相关法律。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标准化法总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化法总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更新时间:2017-11-08 09:0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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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包括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 贸 易 联 盟 ( E F TA ) 和 部 分 其 他 欧 洲国家。
主要制定和发布欧洲标准 (EN),涉及领域包括机械、 电子、信息技术、食品和建材等。
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一起组成了欧洲 标准化体系(EN体系)。
成立于1918年 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 会员单位超过2000个 是美国国内标准最高制定机构
汇报人:
审查:对标准化法的草案进 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审查
公布:经过审查后,由国务 院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标准化法
实施:标准化法公布后,相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 行标准化法规定。
强制执行: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标准,国家强制执行。
推荐执行:对于其他标准,企业可自愿采用并推荐执行。 备案管理: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备案 管理。 监督检查:国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规范:规范 标准化,提高工 作效率
促进发展:推动 经济发展,提高 产品质量
保障安全:确保 人身安全,提高 安全性
促进贸易:促进 国际贸易,提高 竞争力
Part Three
制定标准前需 要进行科学研
究和论证
标准的内容需 要具有科学性
和合理性
标准的实施需 要符合科学原 理和技术要求
标准的修订和 完善需要不断 进行科学评估
定义
目的
适用范围
强制性原则的利弊
Part Four
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 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必须遵循科学、合理、透明、公平的原则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应当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质量法学之标准化法
6、赋予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 新法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7、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 新法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提出了不同要求,规定制定
推荐性标准,应当Biblioteka 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 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化的意义
1、建立统一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 2、进行方便、有效的管理
在全球市场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就可以大大降低管理难度,并且提高可靠性,而且这种相 同的管理方式是可以迅速复制的,因此,在开发新的国际市场时就可以大大缩短时间。
3、满足流动性消费者的需求
采用标准化产品,可以使频繁流动的消费者,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买到相同的产品,提高 顾客对产品的满意度,增加顾客的忠诚度。
5、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 新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以实现“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 同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 术要求。(第十条)
2 标准化法主要内容
《WTO/TBT协议》关于标准的定义: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 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 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 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1 概述
标准的特征
1、人为性:标准是人制定的;
《标准化法法》课件
标准化基础 设施
建立健全标准化基 础设施,包括标准 化信息资源、标准 化人才培养等。
标准化工作 的规划
制定标准化工作的 发展目标、策略和 计划,确保标准化 工作的有序进行。
标准的制定、 修订、废止 和公布
明确标准的制定、 修订、废止和公布 程序,保证标准的 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标准化法法的实施
标准化法法的实施 主体
缺乏具体操作细则,执行力 度不够,缺乏标准化法法绩 效评估机制。
标准化法法的未来 发展趋势
发展智能化标准化工作,加 强国际标准化合作,推动标 准化工作与创新发展相结合。
明确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主体, 包括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 等。
标准化法法的评估 和监督
建立标准化法法的评估和监 督机制,监督标准化工作的 执行情况。
标准化法法的违法 和处理
规定标准化工作中的违法行 为和处理措施,维护标准化 法法的权威性。
五、标准化法法的意义与影响
标准化法法的意义
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标准化法法的对企业和产品的影响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标准化法法的对标准化工作的影响
推动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标准化工作效率。பைடு நூலகம்
六、总结与展望
标准化法法的主要 亮点
明确高层次的标准化工作目 标和策略,注重标准化基础 设施建设,加强标准化信息 公开。
标准化法法的不足 之处
二、标准化法法的基本概念
标准
是衡量、评价和比较的依 据,具有统一的技术要求 和规范。
标准化
是通过制定、实施和推广 标准,提高产品、服务和 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制定了标准化法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项有关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
该法共分为七章,涉及了标准化工作的各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来逐一了解。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标准化工作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为标准化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地方标准化机构和单位标准化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以及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协调等内容。
该章规定了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方标准化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单位标准化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包括标准的制定程序、标准制定单位的责任和标准的修订程序等内容。
该章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且制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组织条件。
第四章为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包括标准的发布程序、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标准的查询和使用等内容。
该章规定了标准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标准的实施应当得到相应的支持和推广。
第五章为标准化工作的推广和应用,包括标准化工作的推广和普及、标准化技术的转化和推广、标准化示范工作等内容。
该章规定了标准化工作应当鼓励各方广泛参与,强化标准化建设与技术创新的结合,并开展标准化示范工作。
第六章为标准化质量监督和评价,包括标准化质量监督、标准化评价和标准化信用管理等内容。
该章规定了标准化质量监督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包括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规定。
标准化法的认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标准化法的认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标准化法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立法、行政法规等手段,对产品、服务、流程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标准化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
标准化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流日益密切,对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标准化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低质量产品的流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
在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化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纷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共同制定和执行国际标准,推动全球产业发展和贸易合作。
标准化法的逐步完善和普及必将为全球经济合作注入新的活力,为全人类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包括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会介绍标准化法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接着,正文部分将会详细讨论标准化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以及重要性。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其影响,并展望未来标准化法的发展方向。
整篇文章将围绕着这三个部分展开,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标准化法的相关知识。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标准化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以及重要性。
通过对标准化法的分析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标准化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通过对标准化法的研究,也可以为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借鉴和启示。
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标准化法的深入探讨,提高公众对标准化法的认识,促进标准化法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正文2.1 标准化法的概念标准化法是指通过立法、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文件等方式,规定产品、服务、技术或者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制度。
在商业、工业、医疗、环境等各个领域中,标准化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标准化法的本质是对各种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效率。
(企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壹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壹)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蓄、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和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壹)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壹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壹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壹)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且制定于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标准化法(好)
0.4 0.4 0.2 1.0
60 40 20 -
0.24 0.16 0.04 0.44
65 45 25 -
0.26 0.18 0.05 0.49
甲院标化治愈率:44% 乙院标化治愈率:49%
用甲院人数做标准
类型 标准 人数 甲医院
原治 愈率 (%) 预期治 愈数
乙医院
原治 愈率 (%) 预期治 愈数
普通型 重型 暴发型 合计
300 100 100 500
60 40 20 -
180 40 20 240
65 45 25 -
195 45 25 265
甲院标化治愈率:240/500=48% 乙院标化治愈率:265/500=53%
用乙院的人数做标准
类型 标准 人数 甲医院
原治 愈率 (%) 预期治 愈数
乙医院
原治 愈率 (%) 预期治 愈数
普通型 重型 暴发型 合计
100 300 100 500
60 40 20 -
60 120 20 200
65 45 25 -
65 135 25 225
甲院标化治愈率:200/500=40% 乙院标化治愈率:225/500=45%
结论
• 1、标准化前治愈率是甲院高于乙院。 • 2、无论选择什么样的人数做标准,标准 化后则均为乙院高于甲院。 • 3、标准化率已不能反映率的实际水平, 它只能表明相互比较资料间的相对水平。 • 4、选定的标准构成不同,所得的标准化 率也不同。
本次课内容
• 1、率的标准化法 • 2、率的抽样误差和标准误 • 3、率的U检验
率的标准化法(原始资料)
甲医院 类型 病人 数 300 100 100 500 治愈 数 180 40 20 240 治愈 病人 率(%) 数 60 100 40 300 20 100 48 500 乙医院 治愈 数 65 135 25 225 治愈 率(%) 65 45 2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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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准化法律责任
1. 标准化法律责任 违反标准化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条件:实施了违反质量法的行为(作为、 不作为);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符合承担法 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2. 标准化法律责任的形式 标准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体制
一 标准化管理机关
四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严格执行强制标准。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 不 生产、销售、进口。 2.在产品说明书、包装上标注执行的标准代码、编 号、名称。 3.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 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标准范畴的,必须符 合强制标准要求。
4.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等, 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5.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授权国务院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 品合格认证工作。 6.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省级政府标准化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标准化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六章
标准化法
第六章
标准化法
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标准化法 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标准化法律责任形式, 了解标准化行政执法的主要规定。 重点与难点: 重点与难点: 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法律责任构成。
第一节 标准化法概述
一 标准化法基础知识
3.行业标准制定 .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 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化实施后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行标代号+顺序号+年号+标准名称。 例如:航空HB、国军标GJB、新闻出版CY、 机械JB等78类
4.地方标准的制定(DB、DB/T) .
3.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
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后, 不同程度的转化为我国标准。 等同采用: 技术内容相同,编写方法完全对应的采用。 表示为“idt”或 “三”。 等效采用: 技术内容相同,编写方法有变化的 采用。表示为“eqv”或“二”。 非等效采用:技术内容相应变动,在通用、互换、安全、 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1.标准化法 调整标准制定、实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过程 中的社会关系的法规总和。 2.标准化法调整对象 标准化法调整对象 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过程中的 标准化法律关系。
3.标准化工作任务 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 监督。标准化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 4.标准化立法目的 促进商品经济,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 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人民利益,规范生产和 经济活动。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19000 10221 20737-2006 3187 27000 2006 335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感官分析 术语 无损检测 通用术语和定义 可靠性、维修性术语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物流术语 统计学术语
二 标准的制定
1. 标准的制定对象: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的制定对象: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有关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包装、 运输、贮存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有关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 符号、代号、制图方法。
2. 国家标准的制定(GB、 GB/T )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工 作细则》制定编制计划(6月—9月)、组织专业 化技术委员会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兽药、环境保护的 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部门、卫生主管 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草拟、审批、 编号。 国家标准:国标代号+顺序号+年号+标准名称
思考题:
1.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 2.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性质。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标准化工作。制定国家标准;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 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等。 2.国务院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及 本行业的质量认证工作(经国务院授权)。
3. 省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制定、实施地 方标准。 4. 省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 实施标准及监督标准实施。 5.县(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标准化职责由省级政府规定。
(Q)
企业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 况下,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也可制定严于上述 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Q+顺序号+年号+企业标准名称。
三 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采用
1.国际标准: 由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在世界范围 国际标准: 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目前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 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经ISO确 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先进标准: 2.国际先进标准: 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 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标准、国际 上权威团体标准、国际知名企业的先进标准等。
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地 域内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制定计划、组织 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地标代号+行政区代码前2位+标准 顺序号+年号+标准名称。
5. 企业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