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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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探究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化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流趋势,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也变得越

来越普遍。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和快速变化的信息技术给民事诉

讼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

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

1.1 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文件等,其内容可以用

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证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电子合同、网页截图等。

1.2 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化,不受时空限制。相比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存储在电子设备中,随时随地获取。

其次,电子证据易于篡改和伪造。由于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特性,攻

击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或伪造电子证据,使其失去原始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再次,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面临挑战。电子证据的获取有时依赖

于技术手段和网络环境,同时,电子证据的长期保存和保全也需要技

术手段和合理的安全措施。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分析

2.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

则是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我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条件和举证责任,并且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鉴定。

2.2 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

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为统一审判思路,上海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2020年5月1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新规定中,将证据定义为当事人用以证明其主张或对方反驳的事实的材料和信息。这一修正使得证据的界定更加明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其次,新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途径。在以往,证据主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形式存在,而新的规则将证据形式扩展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兴形式。此外,在证据的途径方面,规则还增加了网络平台、公证机关等途径,便于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取证据。

第三,新规则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做出了一些调整。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对于难以举证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推定规则,推定某些事实成立。这一调整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更容易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规则还明确了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在证据的认定上,规

则强调应当以合法、真实、充分的原则进行认定。在证据的审查上,规则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进行评估。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定义、形式、途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这些调整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

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可以说是诉讼即证据谁的证据收集的好谁在诉讼的时候就更有可能胜诉,电子证据是在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

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了,这也就导致了出现了很多的电子证据,并且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大了。由于证据采集的时候是否是符合法律的有关流程以及要求关系到电子证据是

否可以被采纳或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题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题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题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诉讼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举证过程中经常出现举证难题,给诉讼程序带来一定的困扰。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一、举证责任的不明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来说,原告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而被告在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往往不甚明确。特别是在证据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原告难以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则可能通过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来规避责任。这给举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一种解决方法是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可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原告和被告在举证责任上的具体要求,明确证据的鉴定、收集和保全程序等,以减少举证责任不明确所带来的问题。

二、证据的获取和保全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获取和保全是举证过程中的另一个难题。有时候,诉讼双方可能难以获得关键证据,或者无法及时保全证据,从而导致举证的困难。

一方面,证据的获取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商业机密、隐私权等。另一方面,证据的保全也可能遭到一些阻碍,例如,证据被损毁、证人不予配合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加强证据的公证和监管机制。例如,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加强对涉及证据的调查取

证程序的监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推定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诉讼双方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

主张,涉及到证据的推定问题。即在举证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

浅析民事诉讼视野下电子证据的适用

浅析民事诉讼视野下电子证据的适用

浅析民事诉讼视野下电子证据的适用

1. 引言

1.1 概述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电子证据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信息化时代

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设备和互联网。在日常工作和

生活中,人们产生的大部分信息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信息往往涉

及到各种重要的事实、交易和行为。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丰富的信息,并

且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相比于传统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更

容易保存、搜索和提取,能够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更为直观、

全面的证据支持。电子证据的产生和存储过程往往具有时间戳和数字

签名等技术特征,能够有效避免篡改和伪造的可能性,更有利于维护

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对于民事诉讼而言,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充分利用电子

证据,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准确性,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平和公正。在当前信息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对电子证

据的认定标准和审查程序,加强对电子证据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将有

利于提升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1.2 强调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价值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的进程,电子证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价值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的使用方便快捷,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情况,有利于

当事人充分展示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权利。电子证据可以避免证据的篡

改和丢失,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证据的保存和管理成本

相对较低,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审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捷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1、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质证

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被裁判者采信。诉讼律师在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进行质证时应着重把握电子数据合法的标准。

电子数据合法性主要指来源的合法性,即电子数据获取的程序、方法、途径合法,其目的主要在于排除非法证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2、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

据统计,司法案例中对电子数据质证中,对关联性提出质疑并被裁判者采纳的机率远远高于对真实性、合法性的质疑。这说明,对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质证尤为重要。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第一,电子数据与案件当事人有关,即电子数据内容涉及的主体与案件有关联。

在这一层面上,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要注意结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质证。比如,对于短信或微信聊天,首先要从发信人或对话人的真实身份开始质证;确认了真实身份以后,再从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的角度进行质证。

再比如,债权人为明确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数额而对债务人的配偶进行了录音,作为债务人的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否认,因为录音对象并不是债务人本人,录音与债务人毫无关系,配偶不能代表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能约束债务人。

第二,电子数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特别是与待证事实或证明事项相关。

诉讼中,举证一方提供电子数据,往往是为了证明某一个特定事实的存在。但是,该电子数据究竟能够达到这一证明目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电⼦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电⼦证据在字⾯上的意思可以表现为证据是在电⼦⼯具中进⾏呈现的。随着我国的电⼦科技的发达。很多东西渐渐的都逐渐转向电⼦科技,可以使我们更加的便利。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概念介绍

1、随着计算机和⽹络技术的普及,电⼦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络的⼈际交往⼤量出现,电⼦⽂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旦发⽣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数据。

“电⼦证据”定义为:“基于电⼦技术⽣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机等各种电⼦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2、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举出的和法院⾃⾏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分析研究后,按照⼀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的⼀种诉讼活动。

⼆、电⼦证据认定规则:

1、电⼦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证据很困难。因为电⼦数据⼀般情况下不是由亲⾝所知的⼈输⼊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本作为证据提出的⼈通常对信息并不亲⾝所知。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胜败的关键之一。在民事

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

确的指导和保障。本文将从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

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证据收集

1.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具体材料或事物。根据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2. 证据的收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自己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

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2)法院调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包括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以收集相关证据。

(3)证人传唤:法院可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并将证人

的证言纳入案卷。

3. 证据的保全

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这些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被毁损、篡改或丢失,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证据规则

1. 证据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是指诉讼参与人应提供有利于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对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以举证进行反驳。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推定原告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提供证据。

2. 证据的认定原则

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隐私权 。法 院依 申请或者依 职权进行取证时 , 也有 可能暴露
全过程都必 须依赖于 一定 的软 硬件平 台 , 且 其在存储 、 传 输
和使 用过程 中极易遭到外来 的破坏 , 人为 因素 、 计算机病毒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8 — 1 9
作者简介 : 饶 琼( 1 9 7 7 一 ) , 女( 苗族 ) , 湖南城 步苗族 自治县人 , 审判 员 , 民一庭副庭 长, 硕 士研 究生 , 从 事民商事 审判 实务研 究; 肖卫 楚( 1 9 7 1 一 ) , 男( 苗族 ) , 湖南城步苗族 自治县人 , 审判 员, 民一庭庭长 , 从 事民商事审判 实务研 究。
规范好 民事诉讼 ( 以下简称 民诉 ) 中电子证据 的认证 规则 , 完 善相关立法 , 才能使 民事 审判 工作 更加客观 、 公平 、 公正地适
应 时代 的发 展 。

无损保存 , 常表现为文字 、 图像 、 声音 、 动 画、 视频或它们 的组 合, 能 够直 观 、 动态 、 形 象地记 录案 件事 实 , 因其 稳定 、 抗 干 扰、 不夹杂主观 因素 的特点 , 能有效减少证据链条 节点 , 从 而
2 0 1 4年第 3 0 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OMI C R ES EARC H GUI DE
No . 3 0, 2 01 4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引言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实质是通过法庭审理

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它扮演着承载事实真相的关键角色。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近

期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以下简称“新

解释”),该新解释对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和用途进行了较为详

细的阐述。本文将对新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证据开示的规定

新解释首先对证据开示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

当履行证据开示的义务,将自己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交给法庭。新解释明确规定,在证据开示中,不属于对手方可能不知道的

证据不需要开示。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恶意隐藏证据、不公平地影响对方诉讼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证据的合法获取与排除

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合法获取与排除的规定。其中,新解释

规定了对非法获取证据的惩罚措施,并明确非法获取证据不能用于

证明事实。另外,新规定还补充了被告、第三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法

律责任,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新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首先,新解释明确

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获取途径,同时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电子数据证据。其次,新解释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鉴

定要求及对虚假、伪造电子数据的处罚措施,以此维护证据的真实

性和可信度。最后,新解释还明确了法庭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时的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

越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部分。电子证据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快了诉讼进程,提高了判决效率,还大大便利了当事人的举证和查证工作。然而,电子证据的运用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真实性的考量和保全措施等。本文将讨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电子证据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

相关技术所产生、存储、传输的证据。它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文件、电子合同等。尤其是在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设备的广泛使用下,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可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作为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二是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

作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简单。例如,原告可以通过提交

电子邮件或短信截图来证明与被告的沟通,或者通过互联网搜索记录来证明对某种产品的了解。被告也可以通过提交电子合同或社交媒体聊天记录来辩护。这些电子证据可以直接提供给法院,并不需要复印或邮寄原始纸质文件,大大减少了成本和时间。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伪造或删除,所以法院必须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评估。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证明,如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存储过程。此外,法院也可以依托技术专家的意见来评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复杂。法院在评估电子证据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与完善:民事诉

讼证据种类

摘要: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的灵魂与基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足完善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开始实施,但是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不容乐观,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证据体系在实践运作过程中表现出许多的问题。本文试对《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期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概述

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资格、证据效力等的原则和规范,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1]所谓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反映民事诉讼证据运作规律,调整民事诉讼证据运用过程的法律规范。[2]

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不足

(一)未设置可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证据规则》第五条对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款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款明确了“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履行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三款则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存在一个缺憾和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仅对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作出规定,未设置可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其不足之处。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机制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机制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机制

◎李嘉欣罗美红

鉴于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脆弱性与稳定性,学术界形成了"易失真论"与"极可靠论"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难的问题。随着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构对"互联网+司法"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新型技术越来越多的运用于电子证据领域,有效解决了原件与介质不可分、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的问题。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中新增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为法官审查认定提供了更详细、明确的依据。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民事诉讼中法官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角度明晰采纳标准、构建采信规则,并以证据规则为基础探究新型存证固证技术带来优势和挑战。

一、电子证据采纳标准的明晰

(一)真实性审查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为载体真实性审查,实质审查指对生成、存储、传输、提取流程中电子证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审查。载体真实性的审查实质是对电子证据原件属性的审查,原件能全面精准的反映案件信息,不易被篡改。根据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为最佳证据,出现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时,可认定非原始证据的最佳证据资格。《民事证据规定》23条的规定,被调查人应当提供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提供复制件。由于实践中对复制件的认可度低、原件的举证难度大、线上诉讼需要证据的电子化呈现等,原件范围局限于原始数据会对法官认证采信、诉讼模式创新产生消极影响。域外对此问题的解决有两种模式: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完整性保护说"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拟制原件说"。"完整性保护说"不在讨论原件复制件的界定,凡具有完整性的电子证据均为最佳证据。"拟制原件说"扩大了原件范围,将能准确呈现原件信息的复制件视为原件。我国采用了后者,将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和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原件。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

作者:杨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认了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电子证据规范化对于实务以及理论学说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电子证据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刑事案件的侦察,以及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难题主要是如何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以及电子犯罪中规范的利用好电子证据。本文认为如何将电子证据构建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必经之路。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以及运用规范,促进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电子证据规范化证据体系

作者简介:杨洋,江苏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57

一、关于电子证据司法运用的几点思考

由于现代社会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比例不断增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获相关案件的侦察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因此电子证据的法理问题的争论不断出现,争议也一直存在,并且未见结论。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手段,方式等等都是争议的焦点。虽然在最新民诉解释中规定了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但是,这种争议并没有停止。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单独种类的法定证据,其在实务方面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电子证据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使用,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一)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的思考

1. 电子证据在立法方面与司法实务运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证据成为一种单独存在的法定证据,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地位”。法律上的规定,并不能缓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与学理争论中的尴尬。电子证据的使用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由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理解出现多元化的局面。即根据不同的证据规则说,电子证据便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使得电子证据的使用出现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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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的完善

摘要:电子证据作为现代技术运用于诉讼领域的结果,对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多数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证据因其特殊性在一般举证规则下会造成责任的不平衡。在电子证据的视角下,如何衡平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如何平衡电子证据所造成举证责任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举证规则;举证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一、何为电子证据?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制度的调整、进步与完善。①电子证据,作为体现现代科技与司法制度结晶的成果被广泛地运用于诉讼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上应对举证制度做必要调整。本文认为电子证据是:表现为电子形式,能证明案件事实一切

证据材料。既有动态的,如网络通信中的语音、实时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又有静态的,如计算机日志文件记录等。

目前我国虽然对电子证据有所规定,但不乏明显问题:首先,这些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没有形成体系,多为零散式的单个条款性规定;其次,规定了许多片面强调某方面技术特征的相关概念,关于电子证据本身的概念却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再次,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中的定位仍没有定论;最后,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不健全,这突出表现为对电子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解决方案的缺失。

二、技术发展带来举证责任的不平衡

技术的进步带来不仅带来社会生活的便利,同时在法律层面也引起了调整:一方面,技术的频繁使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增多,一般当事人既不能有效控制也难以准确使用,这也就削弱了一般当事人的实际证据参与能力。另一方面,技术的使用者与电子证据的相对近距离既有利于有效地提供证据信息,也因使用高科技而受益而负有此义务。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规范修正说中又延伸出危险领域说。

该学说认为当以危险领域作为标准,即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

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证明责任应当发生转换,即作为请求人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及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表现为技术使用者往往成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承担者。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有助于还原上述证明主体的技术水平不对称造成的巨大不平衡,实现诉讼两造间的能力不平等的衡平。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举证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公平、利益、平衡为重。而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应该有其自身的特点。电子证据因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存储方式也呈现专业化趋势,除少数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个人会对重要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外,大量数据基本是由专业网络服务商保管。无论是在技术实力还是在举证的便利性上,这些技术掌握者与一般当事人相比都应承担不同的责任。本文认为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可考虑两点变化:

(一)注重公平与举证便利

如在提供专门服务(如金融服务)者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应考虑由该服务商承担举证责任为主。若该服务商为原告,则理应提供证据;若服务商为被告,由于原告举证有极大困难,且电子数据原始记

录又多存储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上,所以相关证据都应当由专业服务商提供,这样更公平。本文仅以下例进行说明。②

03 年5 月21 日,魏某使用长城电子借记卡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的一柜员机取款,发现卡中余额减少了15 万。经查,魏某的存款己被人在中国银行昆山支行下属的4 个储蓄所分4 次异地提取共计15 万元,还在柜员机上被取1005 元,提取时间在5 月21 日下午2 点到4点之间。魏某与银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并起诉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和昆山分行,要求被告兑付其存款。

本案作为受害人的储户,主张银行没有合理履行合同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电子证据基本为银行控制,若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难免有失公平,也难有效率。似应由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理由有二:

1、符合公平原则。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以下特点: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预先规定与法官依职权分配相结合,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法官协助调查证据相结合。民事诉讼法规中虽然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由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使得严格地执行这一规定变得困难。就本案而言,魏某虽提出积极主张,但若要求其举证则显失公平,因取款记录、账户记录并不在其控制之中。

2、举证便利。银行可以轻易查出原告(或其他冒领存款人)取款的时间,并对比当日柜台取款时的录像,进而有望从录像资料中发现取款人的衣貌特征来证明一定事实。即使不能达到该目的,银行也至少很容易查出取款的具体时间、地点、取款的金额等线索,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支持。而作为原告的取款人是不可能接触到这些电子证据的,这些电子证据的提供相对于银行而言仅是举手之劳,根本不会影响其正常业务。

(二)加强责任与保障利益

新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技术掌握者非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应当确定其独特的作证义务。即技术掌握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违反则应予以处罚。要使技术掌握者履行好这一责任,就应在制度层面做出专门规定,并在技术层面投入相应设备,使其以自身所掌握的鉴别技能为解决诉讼纠纷提供帮助。因此对电子证据仅依法院及鉴定部门之事后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相对于责任,更需要考虑到是在整个案件中考量各种因素而权衡各方利益。这本质上是建立在公平、盖然性、经验规则、便利的基础之上的。就电子证据而言,若不能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在案件中处于"

证据劣势"的一般当事人,不仅会使某一方利益受损,而且会使之扩散到涉及电子信息的广泛应用领域,进而使人们对于整个基于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活动(如电子商务活动)处于不信任的状况。这便大大超出了对于某个特定主体保护能够带来的利益。

四、总结

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刚起步,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甚远。本文认为可从立法思路、模式、框架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立法思路上,由于我国证据立法本身不健全,可将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融入整个证据立法的进程中。同时,由于电子证据亦属于科技立法范畴,也应关注其与信息科技立法的整体性配套。立法模式上,我国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仅有民商事领域中的《电子签章法》,体系缺位,法典基础不足。因此可考虑先以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形式解决不同领域内的电子证据问题,再过渡到出台专门性电子证据司法解释,最后形成单行电子证据立法。立法框架上,可结合目前的证据评断流程以如下规则为中心进行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规则,包括收集与保全的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包括分配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举证的方式规则;电子证据的质证规则,包括质证程序规则、质证的保障性规则;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包括涉及证据资格和评断证明力大小的规则。其中涉及到的主要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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