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的完善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
2 司法部 门在采用 电子证 据 时要严 格 审查 ,特 别要注 意 :() . 1 定案 的证 据 必 须 确 实 可 靠 ,与 案 情 有 关 , 正 面 能认 定 ,反 面 推 不 倒 ,经 得起 实 践
性 , 决定 了其 表 现 形 式 的客 观 性 , 因而 有 较 强 的证 明力 。 第 二 ,无 形 性 和 复 合 性 。 在 计算 机 内部 ,所 有 信 息 都 被 数 字 化 。计 算机 通过 把 二进 制 编 码将 信 息转 换 为 一系 列 的 电脉 冲 ,实现 某 种功 能 ,由 不可 见 的无 形 编码 来 传递 ,这就 是 电子 证据 的无 形性 特 征 :信息 在计 算 机 屏幕 上的表 现形 式是 多样 的 ,它 输 出到计 算机 的外 部设备 上则 与传 统 的证 据 相类 似 ,例 如打 印 到纸 张 上或 以计算 机 缩微 胶 卷 的形 式 输 出 ,这都 显示 了 它 的复 合 性 。 多媒 体技 术 的出 现 ,使 电予 证据 综 合 了 文本 、图 形 、图像 、 动画 、音 频及 视 频 等 多种 媒体 信 息 ,这种 以多媒 体 形 式存 在 的 电子 证据 几 乎涵 盖 了所 有 传 统证 据 类 型 。 引 自吴 晓玲 《 电子 商务 中 的 电子 证 据 》 ( 论 )。 第 三 ,脆弱 性 和 间接 性 。计算 机 信 息是 用 二进 制 数据 表 示 的, 以数 字 信号 的方 式 存在 ,数字 信 号是 非连 续 性 .如 果有 人 故意 或 因 差错 对 电子 证 据 进 行 截 收 、 监 听 、窃 听 、 删 节 、剪 接 、 从 技 术 上 讲 无 法 查 清 。 它 不 象录 音 、录像 资 料记 录 的 是连 续 的模 拟信 号 ,发生 变化 可 以用 技 术手 段 查 明 。计算 机操 作 人 员 的差 错或 供 电 系统 、通 信 网络 的 故障 等 环境 和 技术 方 面的 原因都 会使 电子证 据无 法反 映真 实 的情 况 这就 是 电子证据 脆弱 性 ( 易破 坏性 )的表 现 。 由于 电子证 据 所 具有 的脆 弱 性特 征 , 故在 通 常情 况 下 , 电 子证 据 只 被 作 为 间接 证 据 使用 。 3电子 证 据的 审 查和 运 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20年5月1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规定中,将证据定义为当事人用以证明其主张或对方反驳的事实的材料和信息。
这一修正使得证据的界定更加明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其次,新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途径。
在以往,证据主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形式存在,而新的规则将证据形式扩展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兴形式。
此外,在证据的途径方面,规则还增加了网络平台、公证机关等途径,便于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取证据。
第三,新规则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难以举证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推定规则,推定某些事实成立。
这一调整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更容易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规则还明确了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在证据的认定上,规
则强调应当以合法、真实、充分的原则进行认定。
在证据的审查上,规则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进行评估。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定义、形式、途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这些调整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水岭。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诉法的漏洞,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既给法院造成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给对方当事人增加了负担。
更为严重的是使法院的裁判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是妨碍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亦不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提高当事人的举证意识。
本文将对举证时限做一理论上的探讨,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提出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
一、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体现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
作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一)程序安定理论。
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的思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prnal of Heilopgjiang Administrative CdOa Colle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3年第2期(总第H9期)No. 2 2023(Sum No. H9)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的思考庄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20242)摘要: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数字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进步使电子数据证据成为当前数 量庞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证据形式。
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因规定不甚明晰而屡 发争议的电子数据证据问题,尽可能弥补法律法规固有的滞后性缺陷,推动案件事实的精准认定和纠纷解决 的高效有序,新《民事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及具体运用规则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正完善,对其 进行积极思考与正确把握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H28 -7966(2221)22 -2H5-26一、问题的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 高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活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 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217年H 月26日正式发布了修正后的《最高人 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当事人自认规 则、免证事实、当事人诉讼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及鉴定制度等方面进行大规模的规范与修正完善。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各类电子设备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 邮件、电子签名、网络聊天记录、网页访问记录等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在反应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领 域也随之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当前数量庞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证据形式。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
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
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
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民事行为高科技化背景下的证据规则变迁
民事行为高科技化背景下的证据规则变迁摘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因使用高科技设备而产生的电子证据频频出现。
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其与传统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
本文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界定,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并指出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的特有规则。
修改证据规则,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作用,以适应民事行为高科技化的浪潮。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规则变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因使用高科技设备而产生的电子证据频频出现。
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其与传统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
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的界定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但理论界对其性质的界定却莫衷一是,产生了书证说、物证说、视听资料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多种不同的学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分析,大多数国家也未将电子证据规定为单独的证据形式。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适应了科技发展的潮流,正式将电子证据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将其表述为“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
[1]从电子证据的定义可以看出,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
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鲜明的特征:(1)虚拟性。
电子证据本身并非以实体形式存在,而是储存于电子介质之中,不能直接为人们所感知。
(2)分散性。
电子证据经常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所以数据经常以分散的方式存在于不同的硬件设备之中,各个硬件设备经常处于不同地域,经常由不同主体掌控。
(3)可精确复制性。
电子证据本质上为数据,可以借助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在不同的存储媒介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并且在传输过程中可以保证数据的精确性。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对于法律适用的确立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适用,并分析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是保障其在民事诉讼中有效运用的基础。
在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
根据该法,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具备与纸质证据等同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其在诉讼中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两部法律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再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中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适用。
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审查程序,确保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总之,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和保障,为其在诉讼中的使用提供了基础。
二、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信度问题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删除等特点,其可信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验证。
比如,利用数字签名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鉴别和认证,可以有效防止数据的篡改和伪造。
此外,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电子数据的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
其次,法律应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范和保护进行进一步完善。
立法者可以对电子数据的采集、保存、取证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兴起,人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活动和交流发生在数字世界中。
因此,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讨论电子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和保全以及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种类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产生、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证据。
它的种类包括电子文件(如电子邮件、文档、图片、视频等)、电子数据(如手机通讯记录、社交媒体记录、GPS轨迹等)以及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电脑、硬盘等)。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有数字化、复制、易保存、易搜寻等特点,也更容易被篡改或伪造,因此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合规。
律师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和标准收集证据。
例如,应当在取证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取证的方式、范围和目的。
同时,要考虑证据是否存在隐私和商业机密等问题,确保取证过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证据收集工具。
有许多专门的电子证据收集工具,例如数据恢复软件、手机解锁器、网络抓包工具等,可以帮助律师有效地收集电子证据。
3. 证据备份。
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应及时对证据进行备份。
备份可以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并能够保证证据的可追溯性。
4. 证据分析。
律师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发现证据中的关键信息和潜在问题。
例如,可以通过网络流量分析和身份验证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邮件、电子合同、在线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协议。
2. 知识产权案件。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凭借电子证据证明侵权行为。
例如,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可以利用网络抽样调查、网站截图等证明侵权行为。
3. 离婚案件。
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利用电子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不端行为。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胜败的关键之一。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证据收集1.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具体材料或事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这些不同形式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2. 证据的收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自己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2)法院调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包括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以收集相关证据。
(3)证人传唤:法院可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并将证人的证言纳入案卷。
3. 证据的保全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
这些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被毁损、篡改或丢失,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证据规则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是指诉讼参与人应提供有利于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对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以举证进行反驳。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推定原告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提供证据。
2. 证据的认定原则在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过程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相关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2)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
(3)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法院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包括酷刑、非法取证等。
3. 证据的价值评估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价值对其进行评估。
证据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存在造假嫌疑,是否经过严格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电子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关于电⼦证据)编辑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陈述的于⼰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材料中,当事⼈明确承认于⼰不利的事实的,适⽤前款规定。
第四条?⼀⽅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当事⼈在场对诉讼代理⼈的⾃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的⾃认,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认⽽其他共同诉讼⼈予以否认的,不发⽣⾃认的效⼒。
其他共同诉讼⼈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的⾃认。
第七条?⼀⽅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认。
第⼋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事实,不适⽤有关⾃认的规定。
⾃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当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认的,⼈民法院应当准许:(⼀)经对⽅当事⼈同意的;(⼆)⾃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民法院准许当事⼈撤销⾃认的,应当作出⼝头或者书⾯裁定。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重中之重,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这也是20多年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课题。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审判制度改革的成果终于通过立法的方式得以确立,为促进我国民事审判发展和民事诉讼现代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章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先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再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以及存在问题一一描述。
最后,对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展开介绍并做出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证据制度;完善措施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意义和概念(一)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的重心,与之相关的程序包括证据收集、取证、查证、举证和作证等等。
因此,民事诉讼的所有步骤都和民事证据密不可分。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自然而然为民事法律奠定着基础,也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事司法权威性的前提。
证据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国家的文明程度。
因而,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必然会先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修订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入手。
(二)概念所谓证据,实质上就是对案件真实性起证明作用的具体事实,也是司法机关在裁定争议案件时运用到的事实根据,应当同时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种特性。
其中,客观性即是指证据事实的客观存在;关联性,即是要求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而合法性,即是指证据要以法律为前提,不能违背法律。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其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即通过证据规定、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据运用等手段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涉及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属于广义的范围。
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狭义定义就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类型。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现状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是承办法官用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主要依据。
关于完善电子证据鉴定的相关建议
关于完善电子证据鉴定的相关建议发布时间:2022-10-31T02:59:30.574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第6月第12期作者:赵志勇张燕杰郝文艺[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也不断地升级。
在信息化的明显趋势下,以网络及其计算机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赵志勇张燕杰郝文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也不断地升级。
在信息化的明显趋势下,以网络及其计算机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此一来,社会问题也将与电子信息紧密联系,在解决争议、纠纷时,对电子证据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往往成为司法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结合当前电子证据理论的研究、当前电子证据取证实践应用,为实际运用电子证据,提供有具有可操作性、有价值性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完善一直以来人们对电子证据的讨论众说纷纭,然而,在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确立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它以电子形式记录数据信息,强调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
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都是电子证据的记录形式,包括:各类电子文章、电子合同、电子邮件、光盘、电子发票、手机端短信等。
在实际的电子证据的认证中,内容数据信息和附属数据信息将成为两个重要的表现形式。
如:内容数据信息所记载的,包括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正文、手机短信;附属数据信息所记录下的word文档、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传输路径,以及邮件的发送者、日期等。
前者通过转化为各种形式,可以体现为不同的证据类型,而后者为描述电子文件的使用记录、追踪信息、管理信息提供重要信息。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快了诉讼进程,提高了判决效率,还大大便利了当事人的举证和查证工作。
然而,电子证据的运用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真实性的考量和保全措施等。
本文将讨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形式。
电子证据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相关技术所产生、存储、传输的证据。
它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文件、电子合同等。
尤其是在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设备的广泛使用下,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可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作为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二是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
作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简单。
例如,原告可以通过提交电子邮件或短信截图来证明与被告的沟通,或者通过互联网搜索记录来证明对某种产品的了解。
被告也可以通过提交电子合同或社交媒体聊天记录来辩护。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直接提供给法院,并不需要复印或邮寄原始纸质文件,大大减少了成本和时间。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
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伪造或删除,所以法院必须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评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证明,如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存储过程。
此外,法院也可以依托技术专家的意见来评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作为法院评估和采纳证据时,电子证据的使用相对复杂。
法院在评估电子证据时需要考量多个因素,如证据的可信度、完整性、一致性和连贯性等。
此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合法获取过程以及保全措施的完善性。
比如,法院可能需要确认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以及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技术保全措施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处理电子证据时,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机制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机制◎李嘉欣罗美红鉴于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脆弱性与稳定性,学术界形成了"易失真论"与"极可靠论"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难的问题。
随着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构对"互联网+司法"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新型技术越来越多的运用于电子证据领域,有效解决了原件与介质不可分、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的问题。
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中新增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为法官审查认定提供了更详细、明确的依据。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民事诉讼中法官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角度明晰采纳标准、构建采信规则,并以证据规则为基础探究新型存证固证技术带来优势和挑战。
一、电子证据采纳标准的明晰(一)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为载体真实性审查,实质审查指对生成、存储、传输、提取流程中电子证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审查。
载体真实性的审查实质是对电子证据原件属性的审查,原件能全面精准的反映案件信息,不易被篡改。
根据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为最佳证据,出现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时,可认定非原始证据的最佳证据资格。
《民事证据规定》23条的规定,被调查人应当提供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提供复制件。
由于实践中对复制件的认可度低、原件的举证难度大、线上诉讼需要证据的电子化呈现等,原件范围局限于原始数据会对法官认证采信、诉讼模式创新产生消极影响。
域外对此问题的解决有两种模式: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完整性保护说"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拟制原件说"。
"完整性保护说"不在讨论原件复制件的界定,凡具有完整性的电子证据均为最佳证据。
"拟制原件说"扩大了原件范围,将能准确呈现原件信息的复制件视为原件。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数据的独特性、易篡改性等特点给其作为证据的认证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对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特点(一)电子数据的地位电子数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社交媒体等。
在许多案件中,电子数据往往是关键证据,对案件的胜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易篡改性、易灭失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存、认证等环节都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了电子数据认证的制度框架,但具体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保存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二)问题1. 认证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数据认证的标准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2. 技术门槛高:由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等需要较高的技术手段,而司法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电子数据的认证难度较大。
3. 证据保全难: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和易灭失性使得其保全难度较大,一旦丢失或篡改,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
四、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完善建议(一)明确认证标准为解决认证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程序和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技术门槛为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数据的认证能力,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专业鉴定和分析。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认证规则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以用于证明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
其次,电子数据具有便捷性、高效性等特点,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证据收集和呈现方式。
三、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尚不完善。
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如易篡改、易删除等,使得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判断。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程序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四、电子数据认证规则存在的问题(一)认证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二)证据保全困难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在民事诉讼中保全电子数据成为一项困难的任务。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证据保全的程序、方法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加了保全的难度。
(三)鉴定程序不完善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程序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证标准为了解决认证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程序等。
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证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三大难点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三大难点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三大难点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同时,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数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仍存在很多难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三方面分析,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难点。
难点一:证据的真实性在电子数据的使用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数据的真实性。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不同,电子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被篡改或伪造。
因此,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时必须把握好真实性的度量标准,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妄图玷污司法公正。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据特定的技术标准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
例如,数据的签名和时间戳可以帮助法院判断数据的真实性,故此在数据的保存和提交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难点二:证据的可信度当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被认定后,法院还需要判断其可信度。
同传统的证据一样,电子数据也可能存在有意或无意的瑕疵,例如数据的误差、漏洞以及删除等。
这些瑕疵以及可能的难以解释的数据变化会影响数据的可信度,并使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错误。
因此,为了提高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当事人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保存机制,同时在提交数据的过程中进行签名和时间戳的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掌握并依据科技标准来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并且在技术专家的帮助下进行深入的检查和分析,以充分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难点三:证据的获取和证明在网络时代,获取电子证据远比获得传统证据要复杂得多。
因为涉及到互联网公司的数据,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许可或授权。
例如,在涉及搜索引擎的案件中,如果需要获得涉及的数据,在法院之外需要与搜索引擎公司建立联系,获得他们的同意,并按照他们的标准进行数据的查询和收集。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固定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固定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固定1、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法定的证据形态一般是可见的、可感知的物质形态,而电子证据原本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对于某些非文档(如多媒体视听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原件,须借助一种更为可能的高容量载体,如电脑光盘,除了按照严格的取证过程,这种载体介质宜适用一次性只读光盘来刻制为佳,以最大程度减少采用多次可写光盘的可被擦写修改的风险,保证这种取证的绝对固化的效果,再回归到法庭的相关设备的还原举证,系统达到完善的证明信息的司法传递。
2、对于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而言,可以收集并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资料由于网络服务商具有资料保密和存储的义务,对于用户和数据采用密码方法或其他方法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当贸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存放在网络服务商那里的电子档案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一)电子证据可靠性、关联性、完整性的认定运营商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运营商提供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运营商提供的证据具有多大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指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通常认定证据证明力通过审查其可靠性、关联性以及完整性来判断,电子证据也不例外。
对于认定可靠性这点而言,由于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而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很多电子证据,即使请来了电子专家,也难辨真伪。
所以光用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不够的,应该采用正面认定和侧面认定相结合的方法。
电子证据正面认定涉及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法官要考虑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的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严格遵循了提取证据的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电子证据是自动生成还是人工录入,自动生成的是否可靠,人工录入又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电子证据存储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人员的公正性;电子证据的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电子证据在上述环节中是否被删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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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的完善摘要:电子证据作为现代技术运用于诉讼领域的结果,对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多数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证据因其特殊性在一般举证规则下会造成责任的不平衡。
在电子证据的视角下,如何衡平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如何平衡电子证据所造成举证责任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一、何为电子证据?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制度的调整、进步与完善。
①电子证据,作为体现现代科技与司法制度结晶的成果被广泛地运用于诉讼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立法上应对举证制度做必要调整。
本文认为电子证据是:表现为电子形式,能证明案件事实一切证据材料。
既有动态的,如网络通信中的语音、实时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又有静态的,如计算机日志文件记录等。
目前我国虽然对电子证据有所规定,但不乏明显问题:首先,这些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没有形成体系,多为零散式的单个条款性规定;其次,规定了许多片面强调某方面技术特征的相关概念,关于电子证据本身的概念却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再次,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中的定位仍没有定论;最后,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不健全,这突出表现为对电子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解决方案的缺失。
二、技术发展带来举证责任的不平衡技术的进步带来不仅带来社会生活的便利,同时在法律层面也引起了调整:一方面,技术的频繁使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增多,一般当事人既不能有效控制也难以准确使用,这也就削弱了一般当事人的实际证据参与能力。
另一方面,技术的使用者与电子证据的相对近距离既有利于有效地提供证据信息,也因使用高科技而受益而负有此义务。
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规范修正说中又延伸出危险领域说。
该学说认为当以危险领域作为标准,即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证明责任应当发生转换,即作为请求人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及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这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表现为技术使用者往往成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承担者。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有助于还原上述证明主体的技术水平不对称造成的巨大不平衡,实现诉讼两造间的能力不平等的衡平。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举证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公平、利益、平衡为重。
而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应该有其自身的特点。
电子证据因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存储方式也呈现专业化趋势,除少数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个人会对重要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外,大量数据基本是由专业网络服务商保管。
无论是在技术实力还是在举证的便利性上,这些技术掌握者与一般当事人相比都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本文认为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可考虑两点变化:(一)注重公平与举证便利如在提供专门服务(如金融服务)者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应考虑由该服务商承担举证责任为主。
若该服务商为原告,则理应提供证据;若服务商为被告,由于原告举证有极大困难,且电子数据原始记录又多存储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上,所以相关证据都应当由专业服务商提供,这样更公平。
本文仅以下例进行说明。
②03 年5 月21 日,魏某使用长城电子借记卡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的一柜员机取款,发现卡中余额减少了15 万。
经查,魏某的存款己被人在中国银行昆山支行下属的4 个储蓄所分4 次异地提取共计15 万元,还在柜员机上被取1005 元,提取时间在5 月21 日下午2 点到4点之间。
魏某与银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并起诉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和昆山分行,要求被告兑付其存款。
本案作为受害人的储户,主张银行没有合理履行合同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电子证据基本为银行控制,若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难免有失公平,也难有效率。
似应由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理由有二:1、符合公平原则。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以下特点: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预先规定与法官依职权分配相结合,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法官协助调查证据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规中虽然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由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使得严格地执行这一规定变得困难。
就本案而言,魏某虽提出积极主张,但若要求其举证则显失公平,因取款记录、账户记录并不在其控制之中。
2、举证便利。
银行可以轻易查出原告(或其他冒领存款人)取款的时间,并对比当日柜台取款时的录像,进而有望从录像资料中发现取款人的衣貌特征来证明一定事实。
即使不能达到该目的,银行也至少很容易查出取款的具体时间、地点、取款的金额等线索,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支持。
而作为原告的取款人是不可能接触到这些电子证据的,这些电子证据的提供相对于银行而言仅是举手之劳,根本不会影响其正常业务。
(二)加强责任与保障利益新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在技术掌握者非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应当确定其独特的作证义务。
即技术掌握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违反则应予以处罚。
要使技术掌握者履行好这一责任,就应在制度层面做出专门规定,并在技术层面投入相应设备,使其以自身所掌握的鉴别技能为解决诉讼纠纷提供帮助。
因此对电子证据仅依法院及鉴定部门之事后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相对于责任,更需要考虑到是在整个案件中考量各种因素而权衡各方利益。
这本质上是建立在公平、盖然性、经验规则、便利的基础之上的。
就电子证据而言,若不能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在案件中处于"证据劣势"的一般当事人,不仅会使某一方利益受损,而且会使之扩散到涉及电子信息的广泛应用领域,进而使人们对于整个基于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活动(如电子商务活动)处于不信任的状况。
这便大大超出了对于某个特定主体保护能够带来的利益。
四、总结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刚起步,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甚远。
本文认为可从立法思路、模式、框架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立法思路上,由于我国证据立法本身不健全,可将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融入整个证据立法的进程中。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亦属于科技立法范畴,也应关注其与信息科技立法的整体性配套。
立法模式上,我国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仅有民商事领域中的《电子签章法》,体系缺位,法典基础不足。
因此可考虑先以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形式解决不同领域内的电子证据问题,再过渡到出台专门性电子证据司法解释,最后形成单行电子证据立法。
立法框架上,可结合目前的证据评断流程以如下规则为中心进行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规则,包括收集与保全的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包括分配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举证的方式规则;电子证据的质证规则,包括质证程序规则、质证的保障性规则;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包括涉及证据资格和评断证明力大小的规则。
其中涉及到的主要证据规则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鉴定规则和技术设备转换规则等。
可以预见,将来的社会将是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全面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的时代。
但技术的滥用使得人们利用新技术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景受到威胁,电子证据做为一种在法制层面用于维护人类享受现代科技的权利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突出。
完善电子证据相关制度,不仅要突破现有证据制度的限制,更要在法律与技术的契合点上创造性地结合,以推动观念上的转变和制度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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