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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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6号文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 3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3.23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劳司>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培训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培训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 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 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 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内公式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 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 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 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 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 “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填写“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业务操作规范--主要政策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一)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其所辖全部增
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 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五)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

财税(2011)131号

财税(2011)131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12、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3号,二○一二年四月五日1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二○一二年七月三日16、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年7月5日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2012年7月18日1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二○一二年八月十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2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2012年8月27日2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2012年8月29日2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2012年12月3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2012年12月4日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2012年12月4日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2年12月4日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2012年12月6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颁布时间:2011-11-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关联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补充政策——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修改上述部分政策条款】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VAT)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简、减、便、宽”税制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指将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适用增值税,涉及纳税人范围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纳税人。

第五条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原适用一般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

二类是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规定执行。

三类是原适用扣缴义务人规定的纳税人,试点期间按照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执行。

第六条试点期为3年。

第三章试点纳税人的资格和申请第七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第八条原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二)由于变更业务或经济形态等原因,需要转为适用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三)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条件;(四)申请参加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在本人参加试点期间没有发生并将来不会发生跨省(区、市)并参加试点的情况。

第九条纳税人在申请参加试点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第四章纳税人的试点安排第十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参加试点的材料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批准纳税人参加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相关公告,并将试点纳税人的信息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中。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指导试点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相关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发票等税务手续。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三)可能存在的扣缴义务及对自身税款 缴纳的影响 1.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 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Liaoning College of Taxation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 风险
姜敏
第一教学部
Email:jiangmingood16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框架


一个方案:财税[2019]110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若干补充文件: 1.财税[2019]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函〔2019〕139号 第一条“认定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一个办法 两个通知

一个办法 两个通知

一个办法两个通知昨日(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日发布的还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3份文件。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批准上海作为试点地区,从明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上述细则将作为上海试水增值税扩围的指导性文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3个配套文件细化中央政策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针对前述试点印发了3份文件,即“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分别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由此细化了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几个试点要求,并解决了一些容易引发分歧的误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第一个文件(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第二个文件(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第一个文件的补充,主要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第三个文件(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主要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上述财政部负责人指出,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

2011年增值税篇

2011年增值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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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完善并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一)完善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五项指标同以前。该政策体现了税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明确税收政策,规范征收、抵扣范围,增强税法刚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该政策支持和扩大了就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制造业企业财务的影响

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制造业企业财务的影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 . 4万元 贷: 银行存款 2 0万元

■■I

分录 4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1 . 9 8 万元 5 0万元
5 O万元
借: 销售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分录 5 :
贷: 银行存款
分录 4 :
2 O万元
由表 1 分析可知:
1 0 0万元
1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 , 货 2 7 . O 3万元 币资金少支出 2 4 . 4 7万元,从而使货币资金增加 2 4 . 4 7
分录 1 :
借: 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4 2 . 0 3万 元
借: 制造费用
8 5 . 4 7 万元
贷: 银行存款
4 2 . 0 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1 4 _ 5 3 万元
贷: 银行存款
分录 2 :
如此 , 则税改对资产 负债表项 目的影响如表 1 。
分录 1 :
借: 制造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分录 2 :
1 0 0万元 1 0 0万元
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 如果生产能力不足还可能 向 租赁公司租赁设备 ; 另外 , 还需要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 服务, 可能还需要资产评估服务 、 财务指导服务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制造 业企 业接受这些运输企 业、 服务企业 的服务 , 是需要付费纳税的。 在营业税 改征
中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正式启动。 制造企业虽然不是这次税改的对象行业 , 但是 , 制造业企业与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至京津粤等10省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至京津粤等10省市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研究部署进一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会议指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六省在内的中部地区,在国家区域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要继续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更加注重转型发展和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激发中部地区内需潜能,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努力实现中部地区全面崛起。

会议确定了以下重点任务:(一)加强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和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和储备中心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建设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的原材料精深加工基地,推动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

(二)统筹发展各种运输方式,全面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

加快长江、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高等级航道和重点内河港口建设,新建和扩建一批支线机场,鼓励发展通用航空。

(三)支持重点地区发展。

加快构建沿陇海、沿京广、沿京九和沿长江经济带,推动晋中南、皖北、赣南、湘南地区开发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带。

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

全面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四)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推进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加大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2016】9号文(营改增过渡办法)

【2016】9号文(营改增过渡办法)

【2016】9号⽂(营改增过渡办法)电⼒⼯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范税制、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电⼒⼯程计价中实现平稳过渡,电⼒⼯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结合电⼒⼯程计价依据的特点,经反复研究与测算,并与有关各⽅多次沟通协调,形成了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案。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

附件: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案电⼒⼯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16年4⽉18⽇附件电⼒⼯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过渡实施⽅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电⼒⼯程计价依据特点,制订本实施⽅案。

⼆、本实施⽅案的编制依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案》(财税[2011]110号)。

(四)现⾏电⼒⼯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计算规定、⼯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本实施⽅案的适⽤范围是经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准,并正在执⾏的各套现⾏电⼒⼯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20kV及以下配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程预算定额-建筑⼯程、电⽓设备安装⼯程、架空线路⼯程、电缆⼯程、调试⼯程、通信及⾃动化⼯程》(国能电⼒【2009】123号);(⼆)《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发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建设⼯程概算定额-建筑⼯程、热⼒设备安装⼯程、电⽓设备安装⼯程、调试⼯程、通信⼯程》以及《电⼒建设⼯程预算定额-建筑⼯程、热⼒设备安装⼯程、电⽓设备安装⼯程、输电线路⼯程、调试⼯程、通信⼯程、加⼯配置品》(国能电⼒【2013】289号);(三)《西藏地区电⽹⼯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西藏地区电⽹⼯程概算定额-变电站建筑⼯程、电⽓设备安装⼯程、通信⼯程》、《西藏地区电⽹⼯程预算定额-变电站建筑⼯程、电⽓设备安装⼯程、输电线路⼯程、调试⼯程、通信⼯程》(国能电⼒【2013】331号)。

财会(2012)13号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收筹划【摘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本文通过对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进行分析,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应适时进行税收筹划,以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税收筹划;试点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发展已是当务之急。

增值税扩围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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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成文日期:2011-11-16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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