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招标项目)合同建筑工程
《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2006年
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建设厅文件吉建定字 (2006) 第3号关于颁发《吉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设工程计价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称“本定额”),现予颁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与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标底、工程预结算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投标报价也必须执行本定额的有关规定。
凡在2006年4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及跨年工程2006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均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定额执行,2006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2000年出版的《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JYD—101—2000)、《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JYD—102—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201~211—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301~307—2000)和2004年出版的《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4)、《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YJ—2004)、《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JLJFG—2004)同时废止。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一、合同背景该合同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施工过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主要内容1. 甲方和乙方甲方:(甲方名称、地址、联系人、方式等信息)乙方:(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方式等信息)2. 工程概况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为(工程项目名称),位于(工程项目地点),具体包括(工程范围),工程总造价为(金额)。
3.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 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为(金额)。
3.2 甲方按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将合理支付工程款项给乙方。
4. 工期本项目工期为(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5. 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5.1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并承诺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5.2 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变更和索赔6.1 工程变更:如遇工程变更,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合同。
6.2 索赔:如遇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外原因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据。
7. 保修期7.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供(保修期)的质量保修服务。
7.2 保修服务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维修补救。
8. 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提供必要的配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吉林省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生效和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乙方完全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之日止。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解除,解除后双方互不负有任何责任。
四、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
《吉林省建设⼯程费⽤定额》(JLJD-FY-)《吉林省建设⼯程费⽤定额》(JLJD-FY-2019)⼀、编制说明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税制、税率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设⼯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费⽤定额”)。
2.本费⽤定额是编制建设⼯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图预算、竣⼯结算的依据;是⼯程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程造价纠纷、鉴定⼯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定额与《吉林省建筑⼯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吉林省安装⼯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及《吉林省市政⼯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配套使⽤。
4.本费⽤定额适⽤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程。
各类⼯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程费⽤由⼈⼯费、材料(包含⼯程设备,下同)费、施⼯机具使⽤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组成。
(⼀)⼈⼯费:是指按⼯资总额构成规定,⽀付给从事建筑安装⼯程施⼯的⽣产⼯⼈和附属⽣产单位⼯⼈的各项费⽤。
内容包括:1.计时⼯资或计件⼯资:是指按计时⼯资标准和⼯作时间或对已做⼯作按计件单价⽀付给个⼈的劳动报酬。
2.奖⾦: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付给个⼈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付给个⼈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个⼈的物价补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吉建造[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五、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划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建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3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吉建招6、12号文
吉建招〔2017〕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法规/综合文件/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浏览量:|发布日期: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
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在三年之内,并且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
第六条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第七条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获奖工程业绩按下列规定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吉建造[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造〔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的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严格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附件2)报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隋成力电话:*************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登记
吉林省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编号:
2、建设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资金证明、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可按工程进展情况分
阶段进行备案;各地可参照此表制定分阶段备案表格;
3、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资料
4、施工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资格
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5、监理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班
子成员相关资料;
6、上述证书、证件等需提供复印件,办理情况告知时核查原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招〔201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招〔2018〕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行业动态管理,引导和规范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现决定对我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一、检查时间及程序本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至12月20日,分为自查阶段、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8年9月20日前结束)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9月30日前,各市(州)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自查材料上报省住建厅招投标管理处。
(二)检查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检查各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报送公开情况、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采取随机抽取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备案的代理项目,其检查程序如下:1.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相关单位。
2.省招投标监管机构随机抽取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专家组成。
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09]14号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1、风险费调整: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向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
(2)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人员管理等。
(4)接受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项目工程名称:__________
本项目工程地点:__________
本项目工程内容:__________
本项目工程规模:__________
本项目工程投资: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一切土建、安装、装饰、绿化等工程。
3.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后,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 Nhomakorabea进行结算。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
(1)负责办理本项目工程的各项审批手续。
(2)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3)负责协调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各政府部门、产权单位、居民等关系。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方: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工程概况
甲方(以下简称“发包方”):__________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吉建招〔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招〔2017〕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7日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
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吉建招〔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招〔2019〕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活动,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29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 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不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使用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三)属于抢险救灾的;(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除本款(一)以外的民间投资的建筑工程。
吉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吉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填写甲方名称]乙方(咨询方):[填写乙方名称]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具体项目名称]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服务内容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甲方提供[具体项目名称]项目的造价预算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审计等服务。
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任务。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服务结束日期]止。
三、费用支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咨询费用总额为[金额]元人民币。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具体天数]日内支付乙方咨询费用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
3. 剩余咨询费用在乙方提交最终报告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支付清。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咨询费用,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具体数值]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或质量完成服务任务,应按未完成部分的咨询费用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六、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招标工程合同需求
招标工程合同需求一、项目基本信息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4. 工程预算:___________5. 工期要求: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6.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二、招标范围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包含的工程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3. 近三年内具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5. 其他特定要求(如环保、安全生产等)。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
2.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封装要求。
3.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 中标通知的发出时间和方式。
3. 中标结果的公示要求。
六、合同签订1. 中标后合同签订的时间限制。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
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履约保证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管理。
3. 质量控制的标准和验收程序。
八、变更与索赔1. 工程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2. 索赔的提出、审核和处理流程。
九、合同终止1. 合同终止的条件。
2. 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赔偿责任。
十、其他事项1. 保密协议。
2.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吉林省造价咨询合同
吉林省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填写编号]签订日期:[填写日期]甲方(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咨询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有关造价咨询的具体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全过程造价控制等。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2.1 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确保服务内容符合国家及吉林省相关标准和规范。
2.2 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委托任务,提交的成果文件需经过双方确认。
三、合同期限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或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整(大写:[大写金额]),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安排如下:[详细支付计划]。
4.2 如服务范围发生变更,双方应协商调整服务费用。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权利义务: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乙方工作,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等。
5.2 乙方权利义务:保持独立、公正立场,保守商业秘密,按约提供服务等。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合作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吉市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吉林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落实“代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确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
其中代建单位是指政府依法确定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主要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
同时严格遵循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等制度。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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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吉林)发包方(甲方):吉林修正医药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修正烧锅项目土建二标段提取车间、门卫、地下建筑、围墙、场内道路等13个单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施工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土建二标段提取车间、门卫、地下建筑、围墙、场内道路等13个单项工程1.2工程地点:吉林省农安县烧锅工业园区北二路1.3建筑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1562.94平方米,11 栋,最终以竣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1.4结构形式:(以施工图为准)。
1.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第二条工程范围2.1 承包范围:距建筑物外墙2米以内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及甲方指定图纸范围内的工程。
不含电梯工程、消防等工程。
2.2乙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2.3甲方分包工程及材料设备:2.3.1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发电机组、通讯、有线电视工程、智能弱电工程,换热站设备安装、变电所设备安装,高低压配电柜设备,生活给水箱及变频给水泵等。
2.3.2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内,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配合内容为提供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成品保护,并按时为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以及留出合理的工期,提供水电接口。
2.3.3若因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延误工期,费用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承担;2.3.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延误工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2015年9月 1 日;3.2竣工日期:2016年 4月 30 日;3.3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
3.4开工、进场日期说明:以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开工、进场日期为准。
第四条误期责任4.1如果乙方未能按上述时间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每延误一天向甲方缴纳工程结算款的1‰的违约金。
4.2乙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工期,是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的规定及甲方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确保实现的工期。
双方明确,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协议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
第五条现场管理人员约定5.1总监理工程师:5.2甲方代表:吕国君5.3乙方代表:刘翰文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6.2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遵循“工程计划,过程落实”的原则,防治质量通病的所有措施费用均包含在乙方价款中。
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未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合格标准,乙方承担甲方相应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工程结算方式及其他约定7.1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7.1.1依据《2009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7.1.2依据《2009年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7.1.3依据《2009年吉林省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7.1.4依据《2009年吉林省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7.1.5 依据《2009年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价定额》;7.1.6依据《2009年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7.1.7工程施工图纸、双方商定的材料价格及造价信息下浮后进行计价。
7.2价差的调整7.2.1人工费:土建、水暖、电气(9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
7.2.2土建主要材料:7.2.2.1商品砼及商品砂浆钢筋、水泥、陶粒砌块、红砖、苯板、挤塑板等主要材料按施工期间《当地造价信息》当月价格下浮(7)点,进入工程结算;7.2.2.2商品砼及商品砂浆工程量按竣工图纸的实际使用部位计算工程量。
7.2.2.3防水材料、瓷砖、新型材料等甲方认质认价定品牌,进入乙方结算。
甲方认质认价定品牌的配套工程进入乙方结算,结算时只计取税金(农民工保证金由甲方进行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乙方进行缴纳)。
7.2.2.4土建其余材料执行定额,不找材料差价。
7.3水暖、电气工程的主要材料:给排水管材、水泵阀门、电缆、电缆桥架、开关插座、避雷针等主要材料按施工期间《当地造价信息》当月价格下浮(7)点,进入工程结算。
其它材料执行定额,不找材料差价7.4机械费执行定额,不找市场差价。
7.5辅助材料、模板周转材料及零星材料执行定额,不找材料差价7.6各分项工程综合费率的具体标准7.6.1土建工程按直接费乘以(10)%计取(含税金等一切费用);7.6.2装饰、装修工程直接费乘以(10)%计取(含税金等一切费用);7.6.3水暖、电气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乘以(安全文明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50)%计取(税金按现行文件执行)。
7.6.4暂列金额;不计取。
7.7总承包服务费:分包施工单位无需向乙方缴纳配合费用。
7.7.1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整体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进行管理及协调施工顺序、内业归档、报验工作,提供标高、照明。
7.7.2乙方必须无偿为甲方分包的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及脚手架等的使用,以及垃圾清运、安装洞口修补等,对分包单位使用水、电给予配合协调,分包工程水、电费由分包单位承担并向乙方交纳,甲方给予协调。
7.8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乙方缴纳。
7.9不计取:冬季施工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赶工措施费及远征费。
冬施费以实际发生有三方签字盖章的方案为准。
如因乙方原因拖延了工期,造成的冬施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7.10工程结算的其他约定7.10.1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同意不再执行其他现行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任何文件,施工期间国家及省市新出台有关结算文件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7.10.2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乙方因赶工而采用各种措施不作为结算依据。
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冬期施工方案除外、甲方要求赶工的措施除外。
7.10.3乙方因措施费方案要求需要添加外加剂,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且监理、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甲方合约审核部门审定价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结算。
7.10.4水费、排污费、电费、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
(其中:水费乙方按定额规定承担费用)7.10.5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单项累计5000元不调整,超过5000元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按规定计取,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单项事物发生之日起10日内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部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需拍摄照片为附件,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内容必须包括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预算,否则视为乙方让利不进入工程结算中)。
7.10.6 甲方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工程量清单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行办理招投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7.10.7土方工程不执行定额结算,执行市场价格。
7.10.8 定额中没有而实际工程发生的项目,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结算。
7.10.9工程结算让利:乙方承诺在竣工结算时按甲方最后审定值的基础上,向甲方让利(2)%作为双方结算款。
7.10.10本工程中标单位在签定施工承包协议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10%,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当工程主体完成验收合格,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50%无息退还给乙方;当工程装饰工程完成验收合格,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25%无息退还给乙方;当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结算前,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25%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方式8.1工程进度款支付:8.1.1按形象进度每月支付工程款。
乙方每月25日前报形象进度结算,对当月已完工程经监理公司、甲方验收合格,按甲方合约审核部门审核后工程进度结算额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款。
8.1.2如果施工图不能全部出齐(或工程预算没有)前提下,主体部分工程造价暂按建筑面积1000元∕㎡为计算依据,地下部分工程造价暂按建筑面积1200元∕㎡为计算依据,待施工图和预算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造价调整拨款金额。
8.1.3付款时乙方需先提供建安工程款发票。
8.2竣工结算8.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全套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竣工内业资料、结算书、计算书、计算依据及其它涉及本工程造价的有效书面文件和资料);8.2.2甲方自收到全套工程结算资料后56天内审查结束。
如因报送结算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结算日期顺延,直至乙方提供结算资料符合结算要求为结算起始日,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8.2.3工程竣工验收达标且配合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手续后,扣除5%质量保金,按工程结算额拨付工程款至95%。
8.3工程保修金的支付余款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 2% (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分二次支付给乙方)。
3% 按工程质量保修金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条图纸乙方接到图纸之后,应鉴定该图纸中尺寸的精确性及可行性,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提出图纸中出现的差错及规范要求的建议。
第十条甲方工作10.1提供现场临时用水、电接口,由乙方自行驳接。
10.2提供施工图纸 6 套,包括竣工时乙方提供的 2 套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10.3确认乙方在现场兴建的临时办公室,其位置、大小、外形及结构必须先得到甲方同意。
10.4监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乙方工作11.1开工5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2做好施工现场的场地布置,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说明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或返工的。
其损失自己负责。
11.3作为总包方需对整个项目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全面负责,并承担组织、管理协调、工程验收工作。
11.4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甲方审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11.5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11.5.1发包人负责提供供电源。
从发包人变压器总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供电部门实收电费由承包人支付,包含在总报价中。
11.5.2施工用水由承包人现场取地下水作为施工用水,管材及打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自来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各标段的施工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1.6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等资料的提供时间:。
11.6.1承包人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施工场地的大小情况、土质、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承包价之情况。
11.6.2承包人已了解现场情况并已考虑此因素,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