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金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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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粤秀源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鲜司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粤秀源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鲜司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粤秀源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鲜司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4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邓媛吴春泷【审理法官】俞红邓媛吴春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粤秀源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鲜司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粤秀源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鲜司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粤秀源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鲜司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粤秀源深圳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鲜司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针对粤秀源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分析如下:一、关于鲜司厨公司与华荣发公司是否为责任主体。

鲜司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满华与华荣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傅满华拖欠租金达到约定标准,华荣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采取强制措施清场,并约定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傅满华自行承担。

因鲜司厨公司拖欠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经华荣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告未予以补缴,华荣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通知清场,未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一审认定华荣发公司接受委托实施清场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正确。

粤秀源公司与鲜司厨公司之间依据《星司厨超级美食工坊合作协议(租金制)》就涉案档口场地成立租赁合同关系。

因鲜司厨公司在场地清理时未及时通知粤秀源公司取回物品或自行妥善保管,导致粤秀源公司物品灭失,鲜司厨公司应当对粤秀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互诉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互诉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互诉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0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军;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金军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军【当事人-公司】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王维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王维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智潜王维【代理律所】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金军【被告】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鹏安公司与金军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9日终止,金军于2019年3月1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

鹏安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对金军的申请事项提出时效抗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朱志华、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志华、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志华、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2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志华;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志华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志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志华【被告】深圳市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朱志华向合利来公司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单》和朱志华签名、按指模的《辞职书》均显示:朱志华因工作原因,自己同意与合利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合利来公司在本案仲裁阶段对朱志华提交的《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公告》予以确认,由此可以确认合利来公司有发放年终奖的制度。

朱志华上诉主张合利来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拖欠的ERP预留扣款工资14030元(具体为:2017年9月至11月1050元×3个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31日1360元×8个月)。

根据合利来公司的。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原审判令合利来公司支付朱志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无故克扣工资2000元,合利来公司没有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4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宏【当事人】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宏【当事人-个人】曹宏【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平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平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平贵【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曹宏【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双方对一审判决盛福公司支付曹宏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818.1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9855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分析评判如下:关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工资及2015年至2018年年底双薪的认定问题。

首先,曹宏主张盛福公司仅按照工资标准的80%向其支付该期间工资,双方在协商调解时,盛福公司曾表示同意支付曹宏该期间的工资差额。

曹宏提交的盛福公司确认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盛福公司人事主管杨某,盛福公司人事经理周某在与曹宏协商调解过程中向曹宏发送了《未结算费用明细曹宏》,该费用明细表载明曹宏2015年至2018年双薪金额及2018年4月前未结算工资金额的数据。

乔昱、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昱、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昱、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47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昱;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当事人】乔昱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乔昱【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六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六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六生【代理律所】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乔昱;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不能合理解释《职工录用登记表》的来源及为乔昱购买社保的原因,乔昱提交的社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乔昱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不能合理解释《职工录用登记表》的来源及为乔昱购买社保的原因,乔昱提交的社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乔昱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乔昱的上诉意见,乔昱二审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形及应取得提成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费未经仲裁,本院依法不加以审理。

综上,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乔昱的上诉意见均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互诉原告)、宋愈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互诉原告)、宋愈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互诉原告)、宋愈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9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建辉塑胶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寇桂英【当事人】建辉塑胶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寇桂英【当事人-个人】寇桂英【当事人-公司】建辉塑胶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李国光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李国光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愈平李国光【代理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建辉塑胶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寇桂英【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

寇桂英在工作期间患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

根据建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争议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建辉塑胶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寇桂英支付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2009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岗位津贴共计9134元;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建辉塑胶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寇桂英支付律师费521.59元;五、驳回被上诉人寇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5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王红梅【当事人】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王红梅【当事人-个人】陈永新王红梅【当事人-公司】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纪树雄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甘永辉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健威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树雄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甘永辉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健威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树雄甘永辉陈健威【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永新;王红梅【本院观点】两被告的离婚及其财产分割行为是两被告人之间的行为,离婚目的是否正当、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均属于两被告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该行为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实际利益,原告均无权予以干涉。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陈永新是华强供应链公司的子公司雇员,华强供应链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也确认陈永新在华强供应链公司任项目经理,故本案法律关系本质是雇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存在过错时,应否承担公司因合同另一方违约和缺乏赔偿能力导致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陈永新为收取“好处费”而利用职务之便教唆案外人吴某向华强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并骗取了华强公司与吴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同,导致华强公司巨额货款无法收回,陈永新存在侵犯华强公司财产权益的主观故意。

武汉三星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王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三星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王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三星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王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4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菁【审理法官】左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三星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王君【当事人】武汉三星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王君【当事人-个人】王君【当事人-公司】武汉三星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涛【代理律所】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武汉三星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王君【本院观点】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星伟业公司与王君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三星伟业公司是否应向王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53元。

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君于2017年6月1日入职三星伟业公司负责设备销售、现场测量、售后安装等工作,王君提供的劳动是三星伟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王君接受三星伟业公司的管理及工作安排,三星伟业公司的股东耿文霞按月向王君发放工资,2020年7月17日,三星伟业公司解除了与王君的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三星伟业公司与王君之间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隶属性、持续性、稳定性和控制性等特点,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证据的审核,认定王君与三星伟业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尹田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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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尹田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4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尹田兵【当事人】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尹田兵【当事人-个人】尹田兵【当事人-公司】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静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静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静芬【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伟嘉家电有限公司【被告】尹田兵【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

上诉人提供访客登记表、整改情况、巡查情况、巡查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管理的保安私自放行竞争对手人员进入公司饭堂,以及被上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报告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工作表现不佳,上诉人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访客登记表、整改情况、巡查情况、巡查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管理的保安私自放行竞争对手人员进入公司饭堂,以及被上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报告的行为。

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被上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报告的往来邮件记录,其内容大部分为英文记录,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且被上诉人亦对该邮件记录的完整性不予认可,一审不予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必须在处罚程序、处罚事实以及处罚依据充分齐全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符立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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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立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9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符立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当事人】符立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当事人-个人】符立略【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符立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柏西尼橱柜店【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反证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双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初步审查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在劳动争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关系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实体审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方面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证据审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互诉原告)、李开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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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诉原告)、李开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1【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4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审理法官】彭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钰盾实业有限公司;何青齐【当事人】深圳市钰盾实业有限公司何青齐【当事人-个人】何青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钰盾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开宏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黄谊欣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开宏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黄谊欣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开宏黄谊欣【代理律所】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钰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何青齐【本院观点】钰盾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伟向何青齐支付工资,何青齐所在的微信工作群显示为钰盾公司群,何青齐已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从何青齐提交的微信截图中可以看出,何青齐在2019年11月21日后仍然在店内工作,而钰盾公司关于被上诉人何青齐的离职时间前后陈述不一致,原审法院据此对何青齐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妥,本院确认被上诉人何青齐的离职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钰盾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伟向何青齐支付工资,何青齐所在的微信工作群显示为钰盾公司群,何青齐已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钰盾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将何青齐放入钰盾公司工作群系为方便管理,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钰盾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钰盾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伟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与上诉人钰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主张与被上诉人高玉伟加入上诉人钰盾公司的工作群的事实相互矛盾。

深圳市捷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浦长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捷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浦长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捷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浦长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57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捷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浦长艳【当事人】深圳市捷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浦长艳【当事人-个人】浦长艳【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捷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珈毅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旷宗彪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珈毅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旷宗彪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珈毅旷宗彪【代理律所】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捷晨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浦长艳【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捷晨公司应否对蒲长艳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捷晨公司与涉案商场存在清洁服务合同关系,浦长艳系捷晨公司雇佣的清洁工人。

浦长艳主张系受捷晨公司主管的要求在涉案商场一处搬空的店铺里从事打扫工作,因地面湿滑浦不慎滑倒摔伤。

捷晨公司主张蒲长艳受伤的地点不在其承包的清洁范围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蒲长艳知晓其承包的清洁范围,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蒲长艳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浦长艳受捷晨公司的指示在从事打扫清洁过程中受伤,应根据雇员与雇主之间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根据双方的举证及陈述,综合浦长艳和捷晨公司在本次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责任分担等因素,酌定捷晨公司对浦长艳所受损失的承担7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京明华厨具设备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京明华厨具设备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京明华厨具设备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荣远卜晓飞刘艳【审理法官】肖荣远卜晓飞刘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素文;北京京明华厨具设备公司【当事人】贾素文北京京明华厨具设备公司【当事人-个人】贾素文【当事人-公司】北京京明华厨具设备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凯巍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冯春光北京正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凯巍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冯春光北京正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凯巍冯春光【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北京正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贾素文;北京京明华厨具设备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贾素文提交了2018年9月18日的录音予以证明,京明华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本院对该份录音予以采信。

根据对话录音显示,贾素文多次向京明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玉明,以提问的方式对2018年9月6日的谈话内容进行了复述和确认,当贾素文询问蔡玉明是否已于9月6日将其和其他三名员工一起辞退,以及是否已于9月6日当天通知过三名员工自己再找工作时,蔡玉明均未予以否认并直接进行了肯定答复,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京明华公司已于2018年9月6日向贾素文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京明华公司上诉主张其没有向贾素文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洪志陆、广州精工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志陆、广州精工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志陆、广州精工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慧斯叶嘉璘何润楹【审理法官】何慧斯叶嘉璘何润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洪志陆;广州精工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洪志陆广州精工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洪志陆【当事人-公司】广州精工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覃芷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郭昊昶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芷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郭昊昶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芷雯郭昊昶【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洪志陆【被告】广州精工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洪志陆与广州精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广州仲裁委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7521号裁决书查明:工资标准和构成为2019年工资5350元/月,2018年的工资5050元/月,2017年的工资4650元/月,2016年的工资4610元/月,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洪志陆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结清,洪志陆没有对加班费问题提出过异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书认定的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洪志陆起诉状上附的计算依据载明:广州精工公司实行大小周休息制度,每年52周,一年有26周的周六需要上班,故需计算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的周六加班工资共计37351.1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洪志陆与广州精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双方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均无提起上诉,视为服从该项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卓汉明、陈植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卓汉明、陈植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卓汉明、陈植鸿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59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康养陈俊松李东慧【审理法官】黎康养陈俊松李东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卓汉明;陈植鸿;广州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东门文化娱乐中心店;广州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卓汉明陈植鸿广州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东门文化娱乐中心店深圳市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卓汉明陈植鸿【当事人-公司】广州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东门文化娱乐中心店广州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蒋容波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吴梦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蒋容波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吴梦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斌蒋容波吴梦笛【代理律所】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卓汉明【被告】陈植鸿;广州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东门文化娱乐中心店;深圳市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并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卓汉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萨莉亚公司系擅自接驳到该横向大排污管,亦没有证据证明该横向大排污管系已经废弃的管道。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已经确认破裂的管道系位于陈植鸿商铺的上方,系横向大排污管,而非萨莉亚公司铺设的原接驳管。

卓汉明亦确认该破裂横向大排污管并非萨莉亚公司安装。

且根据查明的事实,萨莉亚公司虽然曾经维修过原接驳管,照片显示原接驳管已经封堵停止使用,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萨莉亚东门店还在使用原接驳管,没有证据证明系萨莉亚公司维修接驳管道未维修好导致横向大排污管破裂。

深圳市龙华外国语高级中学_企业报告(业主版)

深圳市龙华外国语高级中学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自行采购项 目采购结果公告
深圳市品创天盈实 业有限公司
47.0
TOP2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自行采购项 目采购结果公告
深圳市品创天盈实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云端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自行采购项 目采购结果公告
深圳市华丰富家具 有限公司
TOP6
深圳市龙华外国语高级中学办公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 室桌椅采购采购公告(项目编号: 局 LHJYJ2023062604537A)
TOP7
深圳市龙华外国语高级中学食堂 餐厅家具及文化布置采购采购公 告(项目编号: LHJYJ2023073104754A)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2/15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深圳市龙华外国语高级中学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家具用具 教育设备 餐饮业行业, 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7 个、4 个、4 个。其中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 电气设备项目金额较高,分 别达到 947.51 万元、737.02 万元、427.36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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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57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建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鑫,男。

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13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大浪庭(案)字(2012)31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民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婷
审判员陈雅娟
代理审判员沈炬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慧贞(兼)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0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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