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油页岩、石煤、泥炭 报批稿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油页岩、石煤、泥炭 报批稿
ICS73.020
D10/19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DZ/T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油页岩、石煤、泥炭Specification for oil shale, stone coal and peat exploration
(报批稿)
- ××- ××发布××××- ××- ××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勘查目的及阶段 (2)
4.1 勘查目的 (2)
4.2 勘查阶段 (2)
5 勘查工作程度 (3)
5.1 勘查控制基本要求 (3)
5.2 普查阶段要求 (5)
5.3 详查阶段要求 (6)
5.4 勘探阶段要求 (8)
6 勘查工作及质量要求 (9)
6.1 矿产勘查测量 (9)
6.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10)
6.3 物探工作 (10)
6.4 探矿工程 (10)
6.5 样品的采集及测试 (11)
7 可行性评价 (13)
7.1 概略研究 (13)
7.2 预可行性研究 (13)
7.3 可行性研究 (13)
8 资源储量估算 (14)
8.1 工业指标 (14)
8.2 资源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
8.3 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
8.4 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及估算结果 (1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勘查类型划分及参考勘查工程间距 (16)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陆相油页岩有机成因类型及典型矿床 (20)
煤炭资源勘查地质报告编写规范(报批稿)修改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报批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 0033—2002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 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和用途
3.1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说明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目的任务、勘查方法、勘查类型、勘查工程布置、勘查工程质量,阐述勘查区地层、构造、煤层、煤质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描述煤炭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评价其经济意义等内容的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是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和研究成果的总结。
3.2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用途
3.2.1 勘探报告可作为矿井设计和建设的地质依据,详查报告可作为矿区总体规划的地质依据,普查报告可作为煤炭工业远景规划的地质依据,预查报告可为地质勘查规划提供地质依据。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普查报告也可作为矿区总体规划的地质依据。
3.2.2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其他方式融资以及矿业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依据。
3.2.3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玉石》报批稿(二)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报批稿(二)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报批稿
1. 背景介绍
- 玉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和市场价值。
- 为了保护玉石资源,规范玉石勘查行为,提高勘查效率和质量,制定了《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报批稿。
2. 目的和意义
- 目的:规范玉石勘查行为,保护玉石资源,提高勘查效率和质量。- 意义:促进玉石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 主要内容
- 玉石勘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 玉石勘查的组织管理;
- 玉石勘查的技术要求;
- 玉石勘查的成果报告。
4. 实施措施
- 加强对玉石勘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勘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对玉石勘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勘查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 加强对玉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性;
- 加强对玉石产业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5. 预期效果
- 规范玉石勘查行为,提高勘查效率和质量;
- 保护玉石资源,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促进玉石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6. 总结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报批稿的制定,是保护玉石资源,促进玉石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 实施措施的落实,将有效规范玉石勘查行为,推动玉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
3.3条、5.
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玉石》报批稿(一)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报批稿(一)
在地球上,存在着大量的矿产资源,其中玉石是其中一种。如何探明、开采玉石矿床,是众多矿产勘查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矿产
地质勘查规范玉石》报批稿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一项规范性文件。
该报批稿首先对玉石资源的概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说明了玉石矿床
的常见特点以及其形成条件。其次,对玉石矿床的物探勘查方法进行
了分析,比如重力勘探、电磁法勘探等。其中,对于单色玉、青海玉
和和田玉等不同类型的玉石,分别给出了相应的物探方法和勘探指导
意见。
在勘探前期,必须要有详细的选矿预测,以确定矿山开发的方向和目标。报批稿《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还就选矿预测的方法进行了比
较详细的介绍,分别讨论了地球化学、矿物学和地电化学等方面的技术,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判断玉石矿床的成矿潜力和大致规模。
在玉石矿区的地质环境非常困难,尤其是工作条件恶劣的矿山,要将
勘查、选矿、开发、生产的方案同科学、经济、技术、安全等其他要
素结合。为此,报批稿还详细讲解了玉石矿山地下矿山工程、安全管理、环保技术、工程地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内容。并对矿区的
环境问题进行了讨论,强调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提倡绿色矿山建设,确保矿产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报批稿的出台,对于高效开发玉石资源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它矿产资源的开采也需要按照类似的规范方式
来进行。在勘探、开采、生产的各个环节,必须要坚持科学的勘查管
理方法和建立一个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
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可持续的发展。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前言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附录(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
煤质研究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环境地质工作
附录(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
附录(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 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 —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 —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5.可米煤层、不可米煤层(规范条文中)
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米煤层和次要可米煤层。可米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乂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油页岩、石煤、泥炭》(报批稿)
《矿山地质工作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2022年最新版
《矿山地质工作规范》编制说明
(报批稿)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2021年6月
目录
第一章工作简况 (1)
一、任务来源 (1)
二、主要工作过程 (1)
三、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14)
第二章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 (15)
(一)标准编制原则 (15)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16)
(三)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 (16)
第三章主要试验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及预期的经济效果 (24)
第四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及与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 (24)
第五章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4)
第六章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24)
第七章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25)
第八章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25)
第九章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25)
第十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5)
一、关于规程界定的适用矿种范围 (25)
二、关于安全工作要求的考虑 (25)
三、与煤炭等单矿种矿山工作规定的关系 (25)
《矿山地质工作规范》编制说明
第一章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矿山地质工作规程》制定研究课题属国家专项“国家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下达计划,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与矿山地质工作规程研究项目(项目编号CB2015-8)”子项目中的1个课题。课题编号为CB2017-8-2,承担单位为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现名为“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储量评审中心),协作单位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参与单位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5.可米煤层、不可米煤层(规范条文中)
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米煤层和次要可米煤层。可米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乂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条、条、条、条)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精编版]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精编版]
前言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
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条、条、条、条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煤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报批稿)
DZ/T X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调查中 心、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智慧、吴国强、任虎俊、方向清、申文金、李本军、赵璞、张莱、翟丽娟、 胡建青、段俭君、秦鹏、李曦滨、胡强、蔺国华、许超、王家松、陈彭、杨光辉、李向全、孙亚军、贺 战朋。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23561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Z/T 0080 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 MT/T 897 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 MT/T 898 煤炭电法勘探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7号 煤矿安全规程
III
DZ/T XXXXX—XXXX
引言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作为煤炭资源开采的重要技术条件,是煤田地质勘查需要查明的重要地质任务。 长期以来,煤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主要依据GB 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DZ/T 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但是,随着煤炭资源开采强度、开采深度、开采方式不 断变化,对勘查工作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促使了勘查技术手段不断进步。因此,现有的规范已不能满 足煤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煤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提高勘查成果质 量,满足煤矿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的需求,经中国地质调查局批准立项,中国煤炭 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局等单位在充分调研国内煤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组织国内 同行业专家制定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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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20
D10/19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DZ/T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油页岩、石煤、泥炭Specification for oil shale, stone coal and peat exploration
(报批稿)
- ××- ××发布××××- ××- ××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勘查目的及阶段 (2)
4.1 勘查目的 (2)
4.2 勘查阶段 (2)
5 勘查工作程度 (3)
5.1 勘查控制基本要求 (3)
5.2 普查阶段要求 (5)
5.3 详查阶段要求 (6)
5.4 勘探阶段要求 (8)
6 勘查工作及质量要求 (9)
6.1 矿产勘查测量 (9)
6.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10)
6.3 物探工作 (10)
6.4 探矿工程 (10)
6.5 样品的采集及测试 (11)
7 可行性评价 (13)
7.1 概略研究 (13)
7.2 预可行性研究 (13)
7.3 可行性研究 (13)
8 资源储量估算 (14)
8.1 工业指标 (14)
8.2 资源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
8.3 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
8.4 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及估算结果 (1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勘查类型划分及参考勘查工程间距 (16)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陆相油页岩有机成因类型及典型矿床 (2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样品的采取及分析测试项目 (22)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矿床的一般工业指标及其共、伴生矿产参考评价指标 (25)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石煤资源量估算的具体要求 (27)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吉林省地质资料馆、吉林省油页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陕西煤田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勘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长林、任建超、申小龙、贾志刚、徐人吁、万会、王果谦、高利民、万玉胜、李成博、宁传奇、殷淑芹、王敬、初红雁、刘海涛、张忠祥、侯添峰、李哲、姚常东、吴克平、刘颖鑫、王婉琼、周霄、王峰。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油页岩、石煤、泥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工作及其质量要求、可行性评价、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各勘查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及其成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GB/T 13908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17766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 1834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GB/T 25283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
GB/T 29173 油气地球化学勘探试样测定方法
GB/T 33444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DZ/T 003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DZ/T 0078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
DZ/T 0079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技术要求
DZ/T 0080 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
DZ 0141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DZ/T 0215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煤炭
DZ/T 0227 地质岩心钻探规程
MT/T 1042 煤炭地质勘查钻孔工程质量标准
MT/T 1091 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
SH/T 0508 油页岩含油率测定法(低温干馏法)
SY/T 5735 陆相烃源岩地球化学评价方法
SY/T 6294 录井分析样品现场采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油页岩矿oil shale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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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富含腐泥质、腐殖质等有机质,在当前技术、经济和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可通过所含有机质转化石油的过程,从中提取石油的页岩或泥岩。
3.2
油页岩油 shale oil
指油页岩低温干馏时有机质热分解的产物,类似天然石油,油页岩油加氢裂解精制后,可获得汽油、煤油、柴油、石蜡、石焦油等多种化工产品。
3.3
石煤 stone coal
是指泥盆纪及以前的古老地层中(主要在早古生代地层中)的固体可燃有机岩(煤炭),是一种含碳少,由藻类、海生菌等低等生物在浅海、半深海、强烈积水的泥炭沼泽静水还原环境下形成的腐泥质煤。其变质程度高,普遍达到了无烟煤阶段,具有高灰、高硫和发热量较低等特点。
3.4
泥炭Peat
又称草炭、泥煤,是高等植物残体在浸水和缺氧环境中经过生物、化学等作用,由分解不完全的植物残体、腐植物和矿物质等组成的松散有机物质堆积物,多呈褐色、黑褐色。这种煤以腐殖质为主,煤化程度低(低于褐煤),主要赋存于第四系,少量赋存在新近系。
4 勘查目的及阶段
4.1 勘查目的
发现和评价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油页岩、石煤、泥炭矿床(层),为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勘查或开发决策提供相关地质信息,最终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必需的地质资料,以降低矿床勘查或开发的投资风险,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4.2 勘查阶段
4.2.1 勘查阶段划分
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按GB/T 17766、GB/T 13908划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一般应按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合并或者跨阶段提交勘查成果时,也宜参照勘查阶段要求分步实施。
4.2.2 各阶段的目的任务
4.2.2.1 普查
在区域地质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勘查手段寻找、发现油页岩、石煤、泥炭矿层(床),并通过稀疏的取样工程控制和测试、试验研究,初步查明矿层(床)特征、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初步了解勘查区的开采技术条件,初步确定矿产的利用方向;开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断资源量,作出是否有必要转入详查的评价,并提出可供详查的范围。
4.2.2.2 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