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油页岩、石煤、泥炭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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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油页岩、石煤、泥炭 报批稿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油页岩、石煤、泥炭 报批稿

ICS73.020D10/19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油页岩、石煤、泥炭Specification for oil shale, stone coal and peat exploration(报批稿)- ××- ××发布××××- ××- ××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查目的及阶段 (2)4.1 勘查目的 (2)4.2 勘查阶段 (2)5 勘查工作程度 (3)5.1 勘查控制基本要求 (3)5.2 普查阶段要求 (5)5.3 详查阶段要求 (6)5.4 勘探阶段要求 (8)6 勘查工作及质量要求 (9)6.1 矿产勘查测量 (9)6.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10)6.3 物探工作 (10)6.4 探矿工程 (10)6.5 样品的采集及测试 (11)7 可行性评价 (13)7.1 概略研究 (13)7.2 预可行性研究 (13)7.3 可行性研究 (13)8 资源储量估算 (14)8.1 工业指标 (14)8.2 资源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8.3 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8.4 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及估算结果 (1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勘查类型划分及参考勘查工程间距 (16)附录 B (资料性附录)陆相油页岩有机成因类型及典型矿床 (20)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样品的采取及分析测试项目 (22)附录 D (资料性附录)矿床的一般工业指标及其共、伴生矿产参考评价指标 (25)附录 E (资料性附录)石煤资源量估算的具体要求 (27)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的要求起草。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5.5.1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煤炭资源勘查地质报告编写规范(报批稿)修改

煤炭资源勘查地质报告编写规范(报批稿)修改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报批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 0033—2002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3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和用途3.1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内容煤炭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说明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目的任务、勘查方法、勘查类型、勘查工程布置、勘查工程质量,阐述勘查区地层、构造、煤层、煤质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描述煤炭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评价其经济意义等内容的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是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和研究成果的总结。

3.2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的用途3.2.1 勘探报告可作为矿井设计和建设的地质依据,详查报告可作为矿区总体规划的地质依据,普查报告可作为煤炭工业远景规划的地质依据,预查报告可为地质勘查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普查报告也可作为矿区总体规划的地质依据。

3.2.2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其他方式融资以及矿业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依据。

3.2.3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 煤炭地质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应编写相应地质勘查报告。

合并或跨越勘查阶段的勘查项目,应在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地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项目因故中途撤销、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总结。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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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5.可米煤层、不可米煤层(规范条文中)可采煤层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米煤层和次要可米煤层。

可米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煤层的可采程度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乂不完全相同。

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

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和开采的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4.2条)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现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附件:《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条、条、条、条)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08-____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矿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5.2 预查阶段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a) 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b) 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系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e) 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5.3 普查阶段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 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复杂程度。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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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20D10/19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油页岩、石煤、泥炭Specification for oil shale, stone coal and peat exploration(报批稿)- ××- ××发布××××- ××- ××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勘查目的及阶段 (2)4.1 勘查目的 (2)4.2 勘查阶段 (2)5 勘查工作程度 (3)5.1 勘查控制基本要求 (3)5.2 普查阶段要求 (5)5.3 详查阶段要求 (6)5.4 勘探阶段要求 (8)6 勘查工作及质量要求 (9)6.1 矿产勘查测量 (9)6.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10)6.3 物探工作 (10)6.4 探矿工程 (10)6.5 样品的采集及测试 (11)7 可行性评价 (13)7.1 概略研究 (13)7.2 预可行性研究 (13)7.3 可行性研究 (13)8 资源储量估算 (14)8.1 工业指标 (14)8.2 资源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8.3 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4)8.4 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及估算结果 (1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勘查类型划分及参考勘查工程间距 (16)附录 B (资料性附录)陆相油页岩有机成因类型及典型矿床 (20)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样品的采取及分析测试项目 (22)附录 D (资料性附录)矿床的一般工业指标及其共、伴生矿产参考评价指标 (25)附录 E (资料性附录)石煤资源量估算的具体要求 (27)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吉林省地质资料馆、吉林省油页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陕西煤田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勘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长林、任建超、申小龙、贾志刚、徐人吁、万会、王果谦、高利民、万玉胜、李成博、宁传奇、殷淑芹、王敬、初红雁、刘海涛、张忠祥、侯添峰、李哲、姚常东、吴克平、刘颖鑫、王婉琼、周霄、王峰。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油页岩、石煤、泥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工作及其质量要求、可行性评价、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各勘查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及其成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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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T 13908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7766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834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25283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9173 油气地球化学勘探试样测定方法GB/T 33444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DZ/T 003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DZ/T 0078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 0079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技术要求DZ/T 0080 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 0141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DZ/T 0215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煤炭DZ/T 0227 地质岩心钻探规程MT/T 1042 煤炭地质勘查钻孔工程质量标准MT/T 1091 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SH/T 0508 油页岩含油率测定法(低温干馏法)SY/T 5735 陆相烃源岩地球化学评价方法SY/T 6294 录井分析样品现场采样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油页岩矿oil shale deposit××/T ×××××—××××指富含腐泥质、腐殖质等有机质,在当前技术、经济和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可通过所含有机质转化石油的过程,从中提取石油的页岩或泥岩。

3.2油页岩油 shale oil指油页岩低温干馏时有机质热分解的产物,类似天然石油,油页岩油加氢裂解精制后,可获得汽油、煤油、柴油、石蜡、石焦油等多种化工产品。

3.3石煤 stone coal是指泥盆纪及以前的古老地层中(主要在早古生代地层中)的固体可燃有机岩(煤炭),是一种含碳少,由藻类、海生菌等低等生物在浅海、半深海、强烈积水的泥炭沼泽静水还原环境下形成的腐泥质煤。

其变质程度高,普遍达到了无烟煤阶段,具有高灰、高硫和发热量较低等特点。

3.4泥炭Peat又称草炭、泥煤,是高等植物残体在浸水和缺氧环境中经过生物、化学等作用,由分解不完全的植物残体、腐植物和矿物质等组成的松散有机物质堆积物,多呈褐色、黑褐色。

这种煤以腐殖质为主,煤化程度低(低于褐煤),主要赋存于第四系,少量赋存在新近系。

4 勘查目的及阶段4.1 勘查目的发现和评价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油页岩、石煤、泥炭矿床(层),为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勘查或开发决策提供相关地质信息,最终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必需的地质资料,以降低矿床勘查或开发的投资风险,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4.2 勘查阶段4.2.1 勘查阶段划分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按GB/T 17766、GB/T 13908划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

一般应按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合并或者跨阶段提交勘查成果时,也宜参照勘查阶段要求分步实施。

4.2.2 各阶段的目的任务4.2.2.1 普查在区域地质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勘查手段寻找、发现油页岩、石煤、泥炭矿层(床),并通过稀疏的取样工程控制和测试、试验研究,初步查明矿层(床)特征、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初步了解勘查区的开采技术条件,初步确定矿产的利用方向;开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断资源量,作出是否有必要转入详查的评价,并提出可供详查的范围。

4.2.2.2 详查××/T ×××××—××××在普查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勘查手段、系统的取样工程控制和测试、试验研究,基本查明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的矿床(层)特征、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和开采技术条件,明确矿产的利用方向,为矿区规划、勘探区确定等提供地质依据。

开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断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作出是否有必要转入勘探的评价,并提出可供勘探的范围;也可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估算可信储量,作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的评价。

4.2.2.3 勘探在详查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勘查手段、加密取样工程控制和测试、深入的试验研究,详细查明油页岩、石煤、泥炭矿产的矿床(层)特征、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和开采技术条件,为矿山建设设计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以及矿山总体布置等提供必需的地质资料。

开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断、控制、探明资源量;也可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估算可信、证实储量。

5 勘查工作程度5.1 勘查控制基本要求5.1.1 勘查类型5.1.1.1 勘查过程中应合理确定勘查类型,以正确选择勘查方法和手段,合理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和部署勘查工程,对矿床进行有效控制,对矿层的连续性进行有效查定。

5.1.1.2 油页岩和石煤的勘查类型,根据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三类,根据矿层稳定程度划分为稳定、较稳定、不稳定三型。

泥炭根据矿层的规模、形态和内部结构特征、埋藏状况划分为简单、复杂两种勘查类型。

详见附录A。

5.1.1.3 确定勘查类型时,根据各矿层的地质特征确定各矿层的勘查类型,根据资源量占优势的主要矿层(从大到小累计超过勘查区总资源量60%的一个或多个矿层)的特征和空间相互关系确定矿床勘查类型。

当主要矿层的勘查类型不同时,应综合考虑各主要矿层特征和矿床整体控制研究程度的要求,合理确定矿床勘查类型。

对于规模巨大且不同地段勘查难易程度相差较大的矿床(体),可分段(区)确定勘查类型。

5.1.1.4 原则上油页岩和石煤矿层确定为稳定、较稳定型,泥炭矿层确定为简单类型时,应能以相应的基本勘查工程间距(圈定控制资源量类型的勘查工程间距)连续布置3条及以上勘查线且每条线上有连续3个以上工程见矿。

5.1.1.5 普查阶段应根据大致掌握的矿层特征、构造复杂程度,或通过类比,初步确定勘查类型;详查阶段应根据影响勘查类型的主要地质因素确定勘查类型;勘探阶段应根据影响勘查类型的主要地质因素的变化情况验证勘查类型,经验证不合理的,应调整勘查类型。

5.1.2 勘查工程间距5.1.2.1 不同勘查类型的参考基本勘查工程间距见附录A。

油页岩和石煤矿的勘查工程间距一般应根据类和型中难度大者进行选择,若采用物探等手段能够有效地对构造进行控制,勘查工程间距可只根据型进行选择。

××/T ×××××—××××5.1.2.2 探明、推断资源量的勘查工程间距,一般分别在基本勘查工程间距的基础上加密和放稀1倍,但不限于1倍,以满足相应勘查研究程度要求为准则。

油页岩、石煤、泥炭参考工程间距见附录A。

在实际勘查过程中,详查和勘探阶段应通过类比、地质统计学分析、工程验证等方法,论证勘查工程间距的合理性,并视情况进行调整。

5.1.2.3 当矿层沿走向或倾向的变化不一致时,工程间距应适应其变化。

对出露地表的矿层,在地形、生态环境等条件允许时,应考虑适当加密地表工程间距,以深入研究成矿控矿规律,指导深部勘查。

5.1.3 勘查工程部署5.1.3.1 勘查工作一般应遵循由已知到未知、由浅入深、由疏到密,区域展开、点面结合、重点突破,填图、遥感、物探先行的原则。

勘查工程应尽可能兼顾与后续勘查阶段的工程布置相衔接。

5.1.3.2 在合理确定勘查类型和勘查工程间距的基础上,根据矿层地质特征和矿山建设的需要、地形地貌、物探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选择适当、有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勘查方法和手段,按矿床勘查类型和相应勘查工程间距部署勘查工程,对矿床进行整体控制;视具体情况调整局部勘查工程间距,加强矿层局部(如矿体变化较大的地段)和次要矿层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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