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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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十一章 保险法

金融法第十一章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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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被保 险人的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是以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无损失则 无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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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 项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 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 担保险责任,对于承保范围外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不负赔偿责任。简而言之,保险事故与损害 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的确立是保 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防止了无限制地扩 大保险人的责任,又可避免保险人推卸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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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投保人享有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复效的权利。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通常是 保险单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投保人有权转让和质押 保单。但《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投保人 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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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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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诚 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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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 险利益应当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 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只有存在保险利益,保险 标的灭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才能取得保 险补偿。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造货币两大职能对加速资本周转、节约流通费 用、调整经济结构和货币流通、促进生产力的 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4、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 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3、信用 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信用”这个词已经包含着
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可能是人类认识中极为复杂、 极为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 信用的意思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 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是难得易失的。 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 行而失掉。它还是是指我们过去的履行承诺的正 面记录,它还是一种行为艺术,是一种人人可以 尝试与自我管理的行为管理模式。
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 货币政策、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十四章 保险法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五篇 金融刑法 第十五章 金融刑法及罪名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危害信贷管理制度罪、危害 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罪、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
约翰.劳为先驱、以19世纪的麦克鲁德、韩以及 20世纪的熊彼特等人为代表的“信用创造学派”。 在这一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 用。 麦克鲁德在他的《信用的理论》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 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
是一个经济范畴,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 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 值单方面的运动。

《经济法概论》第11章 金融法

《经济法概论》第11章 金融法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4)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存款、贷 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并根据 收紧、放松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5)各商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利率,由 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6)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 行按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债利率由 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结算管理的法律规定 1、结算的概念和作用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 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 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
三、中国银监会 是指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 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 存款类似机构,维护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 运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银监会的监管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 融机构。 (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国 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 的业务活动。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 的金融企业。 –这类金融企业有: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保险公 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 用卡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 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法课件(11)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11)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法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 (1)财政的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 配和再分配的职能活动。 (2)财政的特征 ①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②以法律为依据,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③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④内容包括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部分 (3)财政的职能 财政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调节分配收入只能;二是配置资源职能; 三是保社会稳定的职能。
第一节
财政法
四、国债的监管制度 1、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一种国家债务,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 以国家信用担保所举借的债务。 国债发行有四种方式 由政府直接面向社会发行的方式 通过金融部门代为发行的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经纪出售的方式 采取行政摊派的方式 2、国债的发行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法
五、政府采购的支出管理制度 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维持行政运作、实现公共目的,依照法定程序 和要求,以购买者的身份购进货物,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立法 2002年6月23年1月1日起 实施。 3、政府采购支出的管理 政府采购支出的管理主要通过鉴定合同签订形式的招投标制度、财务转 帐跟踪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事后审计制度、适当的向社会公开制度、 人大综合审议制度等相互配合进行。
第二节
税收法
一、税收法概述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纳 税人收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 税收法是指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法及其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为: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 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违章处理。 3、税收法律关系 是国家与纳税人依照税法,以征税为内容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十一章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十一章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1、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 如提单、仓单、发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 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我们一般所称的票据往往是指狭义的票据。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法律 地位 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四)商业银行的变更 七、商业银行的接管 (一)接管的目的和条件 (二)接管的程序

八、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 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 定的情形,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商业银行的解散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


五、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四种。 (一)要式性 (二)无因性 (三据行为的形式
1、票据必须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格式; 2、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 的规定; 3、票据在依法记载完成后,必须由出 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





(四)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 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 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未满2年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 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 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金融法(第十一章)

金融法(第十一章)

(三)保险事故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 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利益 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 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 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 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 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 险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 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公平自愿原则。 3.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经济法基础21年各章分值分布情况

经济法基础21年各章分值分布情况

经济法基础21年各章分值分布情况经济法基础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律课程,它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规和案例。

在21年的考试中,各章的分值分布情况对于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本文将从不同章节的分值分布情况入手,全面评估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并根据简单到复杂的顺序,深入探讨其中的关键知识点。

1. 第一章《基础知识与法律适用》本章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入门篇,通常包括了法律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21年的考试中,这一章节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呢?2. 第二章《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章节通常涉及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等方面的内容。

在考试中,它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呢?有哪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呢?3. 第三章《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关系》这一章节通常包括市场主体的类型、地位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21年的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哪些知识点呢?4.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其中包括了合同法、侵权法等内容。

在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呢?如何更好地准备这一部分的考试呢?5. 第五章《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的难点内容,涉及公司组建、经营、合并、分立等多方面内容。

在21年的考试中,这一章节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呢?6. 第六章《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之一,而合同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考生需要如何准备这一部分的考试呢?7. 第七章《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关系》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的新兴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在21年的考试中,这一章节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呢?如何更好地准备这一部分的考试呢?8. 总结与回顾从本文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经济法基础21年各章的分值分布情况对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根据这一信息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重点关注考试重点,从而更好地备战考试。

金融法

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2022年上学期金融法作业

2022年上学期金融法作业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一、金融市场的含义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狭义的金融市场仅指金融产品交易的现实场所;中义的金融市场货币资金融通的场所。

二、金融工具1.含义: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表示货币或信用关系的凭证2.特征:法定性,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要式性三、金融法(简述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法律规范的总和2.调整对象:金融关系第二章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含义: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各种信用活动组织、调节货币流通与资金运动的形式和管理制度的总和二、简述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体系1.银行法体系:包括银行业法体系和银行行为法体系2.货币法体系:人民币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法规3.票据和证券法体系4.信托和保险法体系第三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开展哪些合法的义务?1.负债业务:货币发行业务,财政性存款账户(包括国库存款和经费存款),存款准备金及其他负债业务2.金融服务业务:再贴现业务,再贷款业务,清算服务,经理国库,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二、法律禁止的业务是什么?1.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什么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有哪些特征?1.含义: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为基本业务的企业法人2.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二、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什么经营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最核心)原则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信贷还本付息原则6.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7.公平竞争原则8.接受接管原则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什么?(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法学完整版ppt全体教学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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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金融法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金融关系是以涉外金融活动为 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而涉外金融活动是相对于国内金融活动而言的一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 是国家间一切与货币、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024年6月6日
第三章
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
2024年6月6日
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三节 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二、金融法具有公私兼容性 三、金融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 四、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业务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
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
金融法的功能,就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 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金融法中,并期望通过金融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 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

2021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十一章、金融法

2021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十一章、金融法

2021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十一章、金融法第十一章、金融法一、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本能机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的银行等本能机能。

Δ职权,业务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我国中央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人选,经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统一领导和办理。

二、商业银行。

设立的条件(1) 有符合《商业银行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本钱应当是实缴本钱。

(3) 有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办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办法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证券法(一) 概念(二) 证券办理体制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审核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职权禁止交易行为。

包罗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把持证券价格,禁止欺诈和其他禁止行为:1. 内幕交易之禁止。

主体2.禁止把持证券价格。

3.禁止欺诈客户。

4.其他的禁止行为。

证券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讲解略)要约收购规则:第一步是向证监会、证交所报送和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二步是发出并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三步是预受和收购。

第四步是收购期满可能出现:终止交易(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其余股东享有要求收购人收购其股份的权利(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

金融法

金融法

四、中国 人民银行的 组织机构 (一)决策 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 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 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 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 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分支机构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 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 办有关业务。
四、中国 人民银行的 组织机构 (二)分支 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 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 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 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产 品的生产与之紧密相连,而且金融已 经全面渗透到产品的交换、分配和消 费各个环节。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健全 与否、金融市场发达与否决定着这个 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安全。
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财政 部下属的一个司局级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成为直 属于国务院并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 四大国有银行已从原来的行政单位转变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商业银行;固定汇 率制度已经转变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从规模管理转变为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
五、中国人 民银行的货币 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 货币。人民币在中国境 内具有无限清偿力,一 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 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 务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拒 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
六、人民 币管理
人民币的 法律地位
人民币不同任何一个 国家货币的币值固定在 一起,也不规定含金量。
从内容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 作了三方面修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 责的变化,删除了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审 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加强中国 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其在宏观调控 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强化了中国 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能;为明确中国人民 银行的必要职责,保留了对商业银行执 行货币政策等行为的检查权及对这类违 法行为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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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法律关系
(二) 票据行为 2.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得以有效成立 的形式要求。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票据要以书面形式做出 (2) 票据行为人必须要在票据上签章 (3) 票据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4) 票据行为必须要交付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关系
二、票据的法律关系
(三) 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取得的形式 (1) 从出票人处取得。 (2) 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3) 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 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三、汇票
(一) 汇票的含义与分类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 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 汇票。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 期汇票。
五、支票
(一) 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出票人 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 额。 (二) 支票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支票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记名支票。(2) 不记名支票。(3) 画 线支票。(4) 保付支票。(5) 现金支票。(6) 银行支票。(7) 旅行支票。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 (三) 支票的使用
三、金融法立法
就金融法的渊源来看,金融法包括宪法、法律 (包括部门金融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 律)、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以及司法判 例、国际条约,等等。 金融法律制度多散见于各国中央银行法、政策 性金融机构法、货币法、外汇法,以及其他金 融部门法律之中。
一、中央银行法
(一)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中央银行的 内部组织机构以及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 中央银行法是我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 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中央政府监管全国 金融事业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货币法概述
(一) 货币法的含义 广义的货币法是包括通货法、外汇法以及金银 法在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货币法则是 调整货币发行、货币流通和货币管理活动中所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节 采用广义的货币法的概念。
一、货币法概述
(二) 货币法的体系 从静态的角度看,货币法由调整通货、外汇和 金银的发行、流通与管理的法律规定构成。 从动态的角度看,货币法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法、 货币流通法和货币保护法三承兑汇票和 银行承兑汇票。 按流通地域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国内汇票和国 际汇票。 (二) 汇票的使用 1. 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汇票
2. 提示 提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 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 示。 3. 承兑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确认,承 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4. 背书 背书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记 载有关的事项并签字。
四、本票
(一) 本票的含义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 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 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 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二) 本票的分类 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
四、本票
(三) 本票的使用 本票的使用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 (2) 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 (3) 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 (4) 客户提取存款时
二、票据的法律关系
(二) 票据行为 1. 票据行为的含义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 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 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之外, 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画线、涂销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 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 加承兑、保证和保付六种。
三、汇票
5. 付款 付款是指即期汇票的受票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 在接到付款提示时,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 额付款。 6. 拒付 在汇票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拒绝付款 或拒绝承兑的行为,均称拒付。 7. 追索 汇票遭到拒付后,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 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 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三、商业银行法
2.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2) 符合《商业银行法》 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 具备 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4) 具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商业银行法
(二) 票据行为 3.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票据代理, 是指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 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 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 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 。
二、票据的法律关系
(三) 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含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 利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 2. 票据权利的种类 (1) 付款请求权。 (2) 追索权。
3. 简述我国票据法的法律关系。
4. 我国外汇经常项目的管理规则有哪些? 5. 票据法有哪些特征?
S银行追索票款引发的争议
2010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 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 月25日,货款结算后甲公司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 为2011年1月24日。2010年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 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 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甲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直接 向甲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2011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
3. 商业银行的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吸收公众存款;(2)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3) 办理国内外结 算;(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 发行金融债券;(6) 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一、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 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 的法律规范。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法是指 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是指 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 的名为票据法的法律。 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 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票 据关系及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
一、中央银行法
(二) 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 1. 货币政策 2. 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的业务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 务和中间业务。 (三) 中央银行的业务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法
(一)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 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多体现为非营利 性的专业银行。 (二)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1)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 (2)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 系。
三、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3.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管理 (1) 境外投资批准、登记规则。 (2) 对外贷款规则。 (3) 对外担保规则。 (4) 其他支出。 4. 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 5. 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
四、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一)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金银管理是指国家授权某一政府机关对金银的 收购、配售、经营及进出国境进行的管理。由 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情况不同,各国的金银 管理制度也有所差别。
四、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二) 我国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1. 金银收购及配售规则 (1) 金银收购规则。(2) 金银配售规则。 2. 黄金经营规则 (1) 黄金经营资格的审批。(2) 黄金经营 业务范围。 3. 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则
1. 简述金融法的内容和体系。 2. 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金融法概述 银行法 票据法
第四节 货币法
引例
美联储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
2010年11月,在所谓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下,美联储决定采取新一 轮的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所谓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是指当短期利 率接近或处于零时,中央银行向经济体系大量注入超过维持零利率所 需的资金,以刺激经济复苏。简单来讲,就是通过增发货币(美元) 的方法来解决美国所遇到的经济增长问题(主要包括就业率持续低迷、 出口增长缓慢及对外贸易逆差等问题)。 (1) 对于美联储采取的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 理解? (2) 该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会导致美元资产持有者的财产利益发生 损失?
一、 金融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实施金融调控过程 中形成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即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法 是指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而狭义的金融法则仅是调整金融调控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内容和体系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形成金融调控法的主要内容 和体系的基本依据。 1. 中央银行法 4. 黄金与外汇法 3. 货币法 2. 政策性银行法
一、票据法概述
(二) 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强制性。 (2) 技术性。 (3) 属于私法,但兼具公法的性质。 (4) 属于国内法,但也具有国际性。 (三) 我国票据法
二、票据的法律关系
(一)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 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 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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