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1.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紧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6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六)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1、定额附录(二)费用标准中有关规定第(六)条“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子目的,仍执行本专业工程的取费标准。
”是否借用任何专业都可以按照此条执行?答:计取基数相同的专业工程执行本专业取费标准,计取基数不同的专业工程应执行子目所属专业的取费标准。
2、整体更新改造工程如何执行定额中工程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答:定额中的工程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是按单项工程整体编制的,整体更新改造工程的取费标准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二、通用安装工程1、定额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操作高度增加费如何计取?答:操作高度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均按20m以下编制的,如超过20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2、定额第四册《电气工程》(上),第八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附表2“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表”,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按电缆全长计算2.5%的预留长度,如何计算?适用于何种敷设方式?答:“电缆全长”,指设计图示尺寸(含预留长度及附加长度)。
“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附加长度按电缆全长2.5%计算”,本条适用于除穿管敷设以外的敷设方式。
三、市政工程1、管道工程附属构筑物增加的土方工程量如何计算?答:给水、排水(排水方沟检查井除外)、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增加的土方量,均折成沟槽长度计算。
每座附属构筑物增加2m 沟槽长度。
热力小室增加的土方量按设计图示结构外形尺寸并考虑工作面及放坡计算超出沟槽宽度及深度的土方量。
2、市政工程构件安装定额子目中是否含构件钢筋?答:不含,另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厂制钢筋。
四、园林绿化工程1、定额中苗木的后期养护是指什么时候?时间是多长?苗木的保存养护是指什么时候?时间是多长?答:后期养护是指绿化苗木种植工程完工后开始的养护,时间是苗木的一个生长周期,见到苗木成活。
保存养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绿化工程,苗木已经成活后进入正常养护期的绿化工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 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 月27 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京建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2013年4月11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市文物局,市园林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印发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京建法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8〕13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管理制度)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施工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壹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于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壹)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于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于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于双方签订合同后的壹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于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于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且承担违约责任。
京建法[2013]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
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京建经[2002]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预算定额计价管理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北京市造价体系及01定额计价原则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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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定额
是指建筑安装为完成某一单项工程所需要的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 施工企业组织生产和加强管理在企业内部使 用的定额。它适应企业生产定额的形式,它 是由劳动定额、机械台班使用定额和材料消 耗定额三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为了适应 组织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施工定额的项目划 分是工程建设定额中分项最细、定额子目最 多的定额。
建设项目的全寿命过程与定额体系
整理课件1ຫໍສະໝຸດ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 额的记价办法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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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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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估算指标—
是在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 制设计任务阶段,编制投资估算、计算投 资需用量时使用的定额。非常的概略,往 往是以独立的单件工程或者完整的工程项 目为计算对象的,一般的来说,都是建设 工程项目的决策部门以及项目的评估部门 使用的。
目前北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是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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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施工预算定额—
是将过去的施工定额和劳动定额合二为一:
劳动定额
是劳动消耗定额的简称,是指完成 一定的合格产品规定劳动消耗的数量和 标准。又称人工定额。为了便于综合的 计算,劳动定额大多数是采用工作时间 消耗量来计算劳动消耗的数量,所以劳 动定额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时间定额,但 同时也表现为产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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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
定额中所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 的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 编制预算、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时候, 全部都实行市场信息价格。造价处负责收集、整 理、分析、发布价格信息,对市场进行调控。逐 步推进建立由市场来竞争的造价机制。承发包双 方可以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 格,并且要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
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格所达成的协议。
约定结算价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的概念、作用、内容、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的概念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格达成的一致意见。
它包括了工程项目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价格、材料价格、人工价格等内容,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二、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的作用1. 明确工程价款支付依据:约定结算价可以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明确的工程价款支付依据,避免因价格问题产生的纠纷。
2. 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通过约定结算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项目的价格,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工程顺利进行:明确的价格条款有利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实施,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4. 为工程结算提供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有助于双方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结算手续。
三、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的内容1. 工程总价:双方约定的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价格。
2. 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中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总价。
3. 材料价格: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价格。
4. 人工价格: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所需人工的价格。
5. 措施项目价格: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采取的措施项目的价格。
6. 规费和税金: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所需的规费和税金。
四、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的注意事项1. 明确价格类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固定价格、变动价格还是其他类型的价格。
2. 价格调整机制:如需设定价格调整机制,应明确调整的条件、方式和时间等。
3. 价格确认方式:约定价格确认的方式,如双方确认、第三方审核等。
4. 价格争议解决:约定价格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5. 价格变动风险承担:明确价格变动的风险承担方式,如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44【摘要】京建法[2018]2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解决当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各参建单位技术管理责任,促进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首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13页(P35-47)【作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1【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无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
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和合同约定的造价。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对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从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的定义、差异及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的定义1. 施工决算:施工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汇总和计算,得出的最终造价。
施工决算包括了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
2. 合同造价:合同造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合同造价通常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难度等因素,结合市场行情进行估算的。
合同造价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的价格,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二、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的差异及处理方法1. 差异原因: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业主需求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量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产生差异。
(2)市场行情波动: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可能会发生波动,这些波动也会对施工决算产生影响。
(3)施工方案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的调整,可能导致施工进度、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影响施工决算。
2. 处理方法:针对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之间的差异,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合同价款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当工程项目发生变更或者其他影响合同造价的因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进行调整。
(2)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就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之间的差异达成一致,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
(3)法律途径:当双方就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之间的差异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依法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仲裁或起诉。
三、总结施工决算与合同造价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一)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一)一.建筑垃圾消纳费是否包括在定额取费中?答: 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中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
其费用另行计算。
二.暂估价价差是否计取利润?答: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利润。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出风险幅度范围时如何调整?答: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四.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缺少的项目是否可以借用2012预算定额?答:不可以,2001年定额中的缺项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 2]4号)”编制补充定额。
五.压缩工期的最高限是多少?答:压缩工期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内外管道的划分界限是什么?答:站类管道以站或机房的外墙皮为界,其它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七.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如何计算工程量?答: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定额是按8小时编制的,如果通电试运行是24小时,定额就要乘以系数3。
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建筑面积以“100m2”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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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参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一、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开工第一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预付工程款;工程的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10﹪至20﹪预付;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下的按20﹪至30﹪预付。
专业安装工程,按工程开工第一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的10﹪至15﹪预付。
预付款的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上述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参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参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发承包双方每月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含当月工程发生并已经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的70﹪至90﹪向承包人支付。
三、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起扣点的,按累计完成合同价款的60﹪时开始抵扣,每次抵扣比例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20﹪。
当合同价加工程已发生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累计支付达9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工程款。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1.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参照文件: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确定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
2、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其它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
3、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前,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单中工程量出现差异时的调整办法。
参照文件:清单计价规范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参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参照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2)市场价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参照文件: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三、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1、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提高工程发、承包中的风险意识。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程的施工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超过风险范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3、施工过程中遇有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设计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等不应列入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
参照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近期以来,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特别是钢材价格异常上涨,其上涨幅度超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造成较大影响,也给工程结算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