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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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监理制
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落实“三项制度”的关键环节。能否真正落实监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职能,是实现工程建设各项目标的重要保障。从近年实行监理的实践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二是监理单位未制定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三是未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实施细则无针对性;四是未开展平行检测和旁站监理;五是未编制监理日志和月报;六是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控制不力等。关于监理工作,在此,也想介绍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凡是有初步设计批复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批复的公益类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要实行建设监理制,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全面管理。监理单位和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切实规范监理行为,协调建设各方关系,提供技术服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项目法人要按照建设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单位充分授权,支持监理单位发挥专业管理技能。
二是认真执行监理制度。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并发挥作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三是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制,按合同和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进行后续工序衔接。
四是保证现场的监理力量。监理单位要按合同约定,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现场项目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