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黑工商发 〔2018 〕 9 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批复黑工商发〔2018〕9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请示》(哈市监呈〔2017〕13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哈尔滨市区域内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文件规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要取得地方立法支持,在保留窗口办理方式的同时,赋予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选择权。
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将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
请你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哈尔滨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局备案。
二、坚持便捷高效。
要在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按照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对企业登记机关与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将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变更)登记一并办理,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强化对外宣传。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知晓度,让更多企业受益于便利化改革的红利。
四、做好风险防控。
要建立健全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强化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纠正措施,引导企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效防范违背公序良俗、欺骗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形出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黑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
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
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4.1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本条例十二条(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51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十五届全省农业科技之冬活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5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第二十五届农业科技之冬活动。
为了充分利用冬闲这一培训有利时机,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加速科技进村入户,提升农民科技素质,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
一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
要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毕业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回乡务农创业,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
二是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原则,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58号)部署,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农业执法监督检查是对农业法制工作开展的全面督促检查,按照《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安排,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
三是农业执法工作情况。
四是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情况。
五是执法案卷。
二、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层层监督检查的方式,原则是省督查市(地),市(地)督查县(市)。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是全省13个市(地),每个市(地)抽查1-2个县(市)。
重点检查在2011年全省农业执法案卷评查中零卷宗或者只有简易程序没有一般程序卷宗的市(地)、县(市)。
检查的方法:一是听取当地农委关于农业法制工作的全面汇报。
二是按照检查内容的五个方面,重点检查责任制、执法、宣传等工作方案;体系建设相关材料批件;2012年所有案卷。
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是深入农资市场检查农资打假工作实绩,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到2012年6月15日结束。
各组到达各地的具体时间提前通知。
三、分组及人员安排第一组:检查哈尔滨、绥化、伊春组长:赵克省农委法规处处长成员:李大伟哈尔滨市农委法规处处长毕树军绥化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二组:检查牡丹江、鸡西、七台河组长:陈伟力省农委法规处副处长成员:齐增才鸡西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王君波七台河市农委执法队队长第三组:检查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组长:毛新平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吕平鹤岗市农委法规科科长卢长江双鸭山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四组:检查齐齐哈尔、大庆、黑河、大兴安岭组长:闫洪生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付祥飞齐齐哈尔市法规处处长李南松省农委法规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
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市、县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工作职责(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黑政发〔2015〕39号文件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关部门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1.认领(信息确认)。
省、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用于本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的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信息共享)。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8.25•【字号】黑市监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3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根据《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委网信办和哈尔滨海关等12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七大攻坚战”,并制定了《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见附件1)。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2.工作联络人统计表(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2019年8月25日附件1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攻坚战实施方案按照《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强化项目管理,有序推进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食品安全方面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切的难心事、烦心事,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措施,重点精准突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幸福感。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黑农委函[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3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省农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监测水平,确保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现将《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遵循“政府主导、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工作方针,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为核心,探索创新综合监管模式、建立长效机制,构建科学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通过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全省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2•【字号】黑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7号2005年2月2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5年1月29日第十八次省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研究确定,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张左己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栗战书常务副省长主管省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省长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国资委、监察厅、人事厅、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参事室、文史馆、档案局、发展研究中心、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行政学院。
负责基本建设大项目推进和江北省行政中心建设规划工作。
联系省人大、省军区、驻哈部队。
王东华副省长主管社会保障和稳定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局、信访办、民委(宗教局)、武警总队、交警总队、监狱局(劳教局)、边防总队、消防局、警卫局。
联系省残联、老龄委、法学会、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申立国副省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
分管省农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粮食局、农垦总局、供销合作社、畜牧局、农科院、农业发展银行、气象局、地勘局、农业开发办、扶贫办、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联系省政协、民主党派。
刘学良副省长主管科技、城市建设管理和生态省建设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建设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省人防办、环保局、测绘局、地震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科学院、地志办、森警总队。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黑农委函[2012]433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33号)各有关市(地)、县(市、区)农委(农机局、经管站):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培育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示范合作社,充分发挥引带作用,推动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省农业委员会决定开展全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活动。
现将《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农委农机局:李宪义邮箱:****************联系电话:0451--82623898省经管总站:魏斌联系电话:0451--82661067附件1:全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实施方案2、全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推荐表(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2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十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评比工作方案为切实推动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长效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现代大农业为主线,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为核心,确保成员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建设一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投资回报率和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坚持依法治社,典型引带,示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全面提升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质量,为推动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6〕17号
4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畜牧局关于黑龙江省松嫩平原禁牧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19号
5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57号
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意见的通知
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
〔2004〕22号
2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
〔2004〕55号
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
〔2004〕66号
2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57号
8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59号
8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8〕67号
8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哈尔滨铁路局分离办社会职能尚未移交离退休人员接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4〕45号
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4〕67号
29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2]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
【实施日期】20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38号 2012年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部署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和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力确保2011年度全省内资企业网上参检率达到100%。
二、年检对象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等,都应在2012年3月1日-6
月30日期间到企业登记机关接受2011年度企业年检。
三、年检方式
2011年度企业年检继续采用网上预申报方式。
各地要按照省局要求在3月1日前完成网上年检系统平台准备工作,做好年检数据准备,完善年检工作的各项服务措施。
年检申报备案企业、提交审计报告企业要提前确定,预先在网上年检系统中设置。
全省工商机关将不再印制发放年检报告书,企业可在黑龙江红盾信息网下载年检报告书,有条件的企业从网上预申报年检材料。
四、年检审查重点及审计范围
(一)2011年度年检审查的重点企业
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网吧、娱乐。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着力打造法制工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情况综述
行政实施纲要 》,着 力打造法制工商
( )迅速部署 ,精心组织 ,深入开展学习 、培训 一
册局杨文彬处长授课 ,并对 格式文书的使用和登记流程进行
了演 示 。
为认 真贯 彻 国务 院 《 全面 推进 依法行 政实 施纲 要 》和
《 行政许可法 》,建 设法制工商 、为 民工商 、服务工商 ,推 进 职能转变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召开 了
面部署 。按 照省 局 的部署 ,大部 分地 市工商 局还 制定 了贯
案 》,确定 了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工作 的指导思想 ,明确 了清
理 的范围 、标 准 、责任 、分工 、方 法和 步骤 ,指定 专人负
责 ,对黑龙江省现行有效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 的行政许 可项 目的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或其办公厅发布 的规 范性文件 ,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厅局 、司法机关 、
No ca y& E o o cJ mo rc c n mi 法治与经济 ! 热点纪实
着力打造法制工商
—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情况综述
近年来 ,省 工商行 政管 理局 始终把 依法行 政作 为工 商
行 培训 ;二 是采取集 中脱产调训 的方式 ,连续举 办 了5 期培
行政管理工作 的生命线 ,以加强工商行 政执 法能力建设为 目 标 ,进一步加大新型工商建设 步伐 ,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 的 中心工作 ,建立起 了较为完善 的依法行政 机制和执法监 督
办公厅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 的清理 工作 的通 知 》 ( 黑 政办发[0 35 号 )的要 求 ,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制定 了 《 2 0 ]7 省
工商 行政 管理局关 于 开展行 政许 可规定 清理工 作 的实施方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黑农厅函〔2021〕1339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1339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今年继续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布局各地要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特色产业发展、一二三产融合等因素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突出的市县级产业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县。
二、创建条件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8号)明确的创建思路、目标任务、创建要求开展创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需成立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小组领导职务,负责统筹推进产业园建设重大事项。
组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担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二)申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需按3年期编制产业园建设规划,要符合当地发展实际并经当地政府批准,重点对基础条件、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投入政策、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三)省级产业园创建区域范围要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能整县或跨县创建。
(四)省级产业园主导产业原则为1个,关联度高的可为2个,应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能笼统按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大类申报,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占园区综合总产值50%以上。
对已获批国家和省级产业园的县(市、区),再次申报创建的,主导产业不能重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办函〔2008〕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请示中提到,你省农垦系统职工都是城镇户口,垦区未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能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黑建安[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加强领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树立典型、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二、工作目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是建筑企业自觉贯彻安全质量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了包括企业内部安全质量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安全质量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质量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做到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质量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技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71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7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黑工商发[2012]271号
•【施行日期】201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271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相关规定,经各市、地工商局推荐,省工商局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红盾信息网公告后,认定“小笨熊”等63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三联利民”等44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附件:1.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2.复审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4日附件1
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附件2。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各市(地)、县(市、区)政府、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农发行、中储粮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掌握调控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0号)、《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8]221号)、《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给我省下达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100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计划240万吨、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130万吨。
自10月27日起,全省各项政策性粮食收购已陆续启动。
为确保上述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国家出台的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公开透明。
要动员组织农民做好粮食的降水、整理工作,使农民出售的粮食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要做好农民粮食交售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好卖粮秩序。
要组织纪检监察、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禁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禁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黑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禁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禁毒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孙永波(副省长)副主任:赵文洲(省政府副秘书长)高德林(省公安厅副厅长)XXX武(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王小溪(省公安厅副厅长)委员:陈永芳(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于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郭大春(省经济委员会副巡视员)张信(省教育厅副厅长)崔存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李长春(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王英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赵天鹰(省民政厅副厅长)邹大力(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建成(省财政厅副厅长)马云洲(省交通厅副巡视员)刘春华(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凤友(省林业厅副厅长)康翰卿(省商务厅副厅长)宋宏伟(省文化厅副厅长)赵忠厚(省卫生厅副厅长)周兴海(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来克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光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宋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姜国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毕卫星(省森林工业总局副局长)慕黎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春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真(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吴国成(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李相伟(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长勇(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会元(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工会主任)齐亚洲(哈尔滨海关副关长)侯纯禄(省总工会副主席)陈凯云(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陈远飞(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杜国友(省军区副参谋长)黑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
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4〕70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
现将《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关于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纲要》,促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省工商局决定于6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和商品商标为切入点,对擅自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扩大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使用范围,侵犯绿色食品企业商品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进行一次检查。
通过开展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规范绿色食品正确使用证明商标,遏制非法使用绿色食品标识行为,打击侵犯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规范绿色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以检查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使用为重点,规范合法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标志。
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故意假冒绿色食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