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担保法1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担保案件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担保合同、担保物、担保权利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为了规范担保法律关系,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担保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
二、担保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的保全、担保债权的实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法》第6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担保物合法、有效;②担保物价值大于或等于担保债权;③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3)担保物的保全《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行使,应当依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实现担保债权;②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保全包括:①担保物的查封、扣押;②担保物的转让、拍卖;③担保物的出租、抵押。
(4)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法》第22条规定:“担保债权到期,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实现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包括:①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②请求法院判决实现担保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1)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1条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抵押权《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抵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的法律知识描述(ppt 65页)
第三节 抵 押
一、 抵押的概念和种类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 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起 诉或申请仲裁,保证人责任免除。债权人已经起 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1)
1、保证责任的承担的几个规定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
(二)保证人资格(2)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 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 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 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 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 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 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 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2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 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 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 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 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 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 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 理了抵押登记。问: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全文(原创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担保法司法解释概述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总则部分的解释2.保证部分的解释3.抵押部分的解释4.质押部分的解释5.其他相关规定正文(篇1)一、担保法司法解释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0 年 9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3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2 月 13 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而制定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部分的解释保证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
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三条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等。
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
4.抵押部分的解释抵押是一种设定在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情况下,以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方法。
抵押包括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第五条抵押权设立的方法包括: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
5.质押部分的解释质押是出质人将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质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方法。
第六条质押权设立的方法包括:动产质押权、权利质押权。
6.其他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担保物的范围、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担保责任的承担等。
目录(篇2)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总则部分的解释2.保证部分的解释3.抵押部分的解释4.质押部分的解释5.其他相关规定正文(篇2)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而制定的,旨在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民法典中的担保法
民法典中的担保法担保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担保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
本文将从担保法的定义、种类、担保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担保法的定义担保法是指在民法关系中,一方为债务人的债务履约提供资产或行为保障,承担债权人可以优先以该资产或行为进行实现债权的法律安排。
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担保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担保形式: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其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在保证担保下,债权人可以先行向保证人进行追偿,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
在抵押担保下,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抵押的财产进行实现债权。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依法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
在质押担保下,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押物进行实现债权。
4. 其他形式的担保除了以上几种形式外,担保法还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其他的担保方式,以满足特定交易需求。
三、担保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权债权人可以优先以担保人提供的资产或行为进行债权的实现。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先行向担保人追偿,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
2. 追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以担保人的财产来履行债务。
这是担保法给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涉及转让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债权人。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担保物的所有权,以满足其债权的实现。
担保法及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之一:总则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此系立法宗旨之规定。
在这一条法律规定中,正如lawzeng所言,“在债权债务担保法律关系中,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上应当做出什么样的抉择和平衡,这是担保法的首要问题”。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更为有利于债权人的选择。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财产的流转从而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木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此条法律规定中,立法者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一种误会,认为上述所列之外的民商事行为不适用担保法,为了消除此误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了澄清:《担保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迎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这一条是对担保方式适用范围的解释,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意思:一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这就排除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适用。
二适用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有债权债权关系内容的行为。
这就排除了因人格.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
三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排除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对担保法的适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虽然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但是因上述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是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新应当云循褚: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条系对担保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木原姻相一致。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2024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担保法(一)一、引言担保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合同许诺的履行和债务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担保法》的相关内容,对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进行深入解析。
二、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安全措施。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四种形式。
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是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常见于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抵押担保是以物权为基础的担保形式,常见于贷款合同和房屋购买合同中。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所有权人或保证人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质押担保常见于金融合同中,例如股权质押。
4. 留置担保留置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债权人的财物作为债务的担保证据。
留置担保常见于合同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例如租赁合同中房东留置租客的财物。
三、担保的效力和范围《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效力和范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担保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但不得超过债务的数额。
如果担保的范围超过了债务数额,债权人只能就债务数额范围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四、担保的设立和清偿1. 担保的设立担保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担保合同应当具有书面形式;②担保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③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2. 担保的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协商确定清偿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请求强制执行。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在金融领域里,担保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金融手段,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担保人进行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与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律,担保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合同。
无论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合同,担保都需要满足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在合同履行规范中,合同法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的逾期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履行责任。
这一规定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了对担保合同的异议处理。
当担保主张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法院、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决。
此外,合同法还对担保的内容和形式做了一定的规定。
担保可以是一定金额的金钱,也可以是担保人的财产或者第三方的财产。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专门针对担保行为和担保事务所制定的法律,它详细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各方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约定担保事项和责任。
法定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例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贷款时的法定担保规定。
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立即偿还债务。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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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及其适用民法典是我国全面、系统规范人民日常生活中民事活动的最高立法。
担保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以及其适用情况。
一、担保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担保关系的建立和变更应当依据自愿,没有任何外来压力。
等价交换原则强调担保行为要以等价交换为前提。
平等原则要求担保人与债务人在权利义务上处于对等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精神。
这些原则为担保法的适用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担保法的主要内容1. 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范围主要包括物权担保和人保担保。
物权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保证,如抵押权和质权。
人保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信誉、信用作为债权的保证,如连带责任和保证人责任。
2. 担保方式的规定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抵押是指担保人将其合法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保证。
质押是指担保人将其合法占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拥有对这些动产的留置权。
保证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承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责任。
3. 担保责任的规定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
主债务人是指直接承担债务的人,其担保责任与债务直接相关。
保证人是指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其责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4. 担保权利的规定担保权利主要包括债权人的追偿权和担保人的转追权。
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转追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担保法规定的适用担保法适用于民事活动中的担保行为。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在借贷、贸易、租赁等经济交易中,都可能涉及到担保行为。
担保法在这些交易中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担保形式包括个人的房屋抵押贷款、车辆质押贷款等;企业之间的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
担保法中的债权的担保和保证
担保法中的债权的担保和保证一、引言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债权的担保和保证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担保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对债权的担保和保证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担保法中债权的担保和保证。
二、理论分析1. 债权的担保债权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的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
其中,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个人或者单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质押则是指债务人将其个人或者单位的动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债权的担保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获得借款的渠道。
2. 债权的保证债权的保证是指债务人通过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的保证可以分为合同保证和法定保证两种形式。
合同保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通过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
法定保证则是指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债务人进行保证。
债权的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信心,提高了债务人获得借款的机会。
三、实践分析1. 担保案例一:抵押担保某甲公司需要向银行贷款,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甲公司将其位于城市中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
银行作为债权人,通过抵押担保的方式,确保了贷款的安全性。
当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2. 担保案例二:保证担保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货物,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
为了保证乙公司能够按时支付款项,乙公司找到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当乙公司无法按时支付款项时,甲公司有权向丙公司追偿。
四、结论担保法中的债权的担保和保证在商业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的担保通过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提供了一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债权的保证通过合同保证和法定保证,增加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信心。
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第二版epub
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第二版epub第一部分:介绍1. 本手册是基于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编写而成的;2. 本手册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民商法的实务操作技能;3. 在手册中,涵盖了涉及合同、侵权、担保、不正当竞争和公司等领域的相关知识,既包括了理论知识,也包括了实践操作技巧;4. 本手册的内容全面、系统,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权威性,适用于法律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法务人员、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员等裙体使用。
第二部分:内容概要1. 第一章:民法总则1.1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2 民法总则下的民事主体与法人实体;1.3 合同和不当侵害的法律规定。
2. 第二章:侵权责任法2.1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2 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2.3 举证责任和赔偿额的确定。
3. 第三章:担保法3.1 担保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3.2 各种担保方式及其特点;3.3 担保的法律效力和实务操作技巧。
4. 第四章:不正当竞争法4.1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4.2 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4.3 不正当竞争的救济措施及实践操作技巧。
5. 第五章:公司法5.1 公司设立和公司组织形式;5.2 公司的出资和股权变更;5.3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
第三部分:特色与优势1. 本手册全面、深入地解析了民商法的各个方面,既有理论知识的介绍,也有实务操作技巧的共享;2. 手册内容权威、实用性强,结合了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3. 本手册还特别对一些具有争议或讨论比较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解释,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第四部分:使用说明1. 本手册为epub格式,使用方便,可在不同电子设备上进行阅读和学习;2.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掌握民商法的实务操作技能,建议读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多做笔记、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演练;3. 欢迎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在后续版本中不断完善和更新手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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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 以折价与“流押” 1.以折价与“流押”的区别为中心 第195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 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 186条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读 (1)实现方式:195与禁止流押(质)的实质区 别——186、211 ——186、 (2)撤销之诉:联系合同法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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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屋抵押为例 ——以登记先后为准 ——以登记先后为准 (2)以汽车抵押为例 ——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与合同签订的先后无关 ——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与合同签订的先后无关 ——有登记有未登记的,登记先于未登记 ——有登记有未登记的,登记先于未登记 ——都未登记者,不分先后,同一顺序按比例,但都优先于普 ——都未登记者,不分先后,同一顺序按比例,但都优先于普 通债权 2.顺位的变更与放弃 物权法第194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 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 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 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 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 保的除外。
► 【例】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 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 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2,单 12,单) ►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 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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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生效 1.新旧法的强烈对比 关于不动产:187;公式——登记生效主义 关于不动产:187;公式——登记生效主义 关于一般动产:188;公式——登记对抗主义 关于一般动产:188;公式——登记对抗主义 关于浮动抵押动产:189;公式——登记对抗主义 关于浮动抵押动产:189;公式——登记对抗主义 总结:唯有汽车抵押制度的重大变化:由法定、生效登记→ 总结:唯有汽车抵押制度的重大变化:由法定、生效登记→任 意、对抗登记 (三)抵押权的顺位与放弃 1. 顺位排序 物权法第199条 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 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 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3.抵押权的实现期间☆☆☆☆ 3.抵押权的实现期间☆☆☆☆ 抵押权的实现期间☆☆☆ ► 担保法解释12条 担保法解释12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 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 ►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 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物权法 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202条 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202(诉讼时效期间)PK解释12.2(诉讼 202(诉讼时效期间)PK解释12 )PK解释12. 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2年) ►L VS. 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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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担保法 第一单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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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 (一)抵押物的合格 1.不可以抵押的财产:184、担保法37、解释52—56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84、担保法37、解释52— ——无价值的 ——无价值的 ——不可流通的 ——不可流通的 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 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 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后果: 后果:违反者,抵押合同无效,不产生抵押权。
► 2.房地产抵押的实现对象 ► 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 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第20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 200条 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 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 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 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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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抵押的财产 ——动产与不动产:180 ——动产与不动产:180 ——集合动产抵押 181、 ——集合动产抵押:181、196 集合动产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 物权法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 产优先受偿。 第189条第2款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 189条第2 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人。 三大特征: 三大特征: 特殊主体:商事主体 对象范围:所有动产 不得对抗付款的债权人
► 【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
2005年12月 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 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 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 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 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 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 法院的保护?(07- 13,单) 法院的保护?(07-3-13,单) ►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2007年12月 2009年12月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2009年 2011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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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人的转让权及其限制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从49条、解释67到191:从通知到同意 49条、解释67到191:从通知到同意 ——转让行为有效 ——转让行为有效 ——经其同意的,采用物上代位金制度 ——经其同意的,采用物上代位金制度 ——未经其同意的,适用代为清偿与抵押权涤除制度 ——未经其同意的,适用代为清偿与抵押权涤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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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甲 19万)甲 →→乙 10万 6.1) → →→乙(10万,6.1) 保证责任?) ?)戊 →→丙 10万 6.2) (保证责任?)戊↗→ →→丙(10万,6.2) →→丁 10万 6.3) → →→丁(10万,6.3)
► 结论:排队的插队原理 结论: ► ——损我者并必经我同意 ——损我者并必经我同意 ► ——不损我者自便 ——不损我者自便 ► ——欲损我者,不经我同意,法不伤我 ——欲损我者,不经我同意,法不伤我 ► ——因抵押权人的变更、放弃顺位的选择, ——因抵押权人的变更、放弃顺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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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例外的孳息收取:47条到197 条到197 抵押权人例外的孳息收取:47条到 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 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 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原则上无收取权 ——原则上无收取权 ——例外情形下收取的,“收取”的含义是占有而非所有; ——例外情形下收取的,“收取”的含义是占有而非所有; 收取的孳息有三用: ——冲抵收取费用 ——冲抵收取费用 ——用于清偿债务 ——用于清偿债务 ——余者返还给抵押人 ——余者返还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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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万)甲 30万)甲 ►
→ →→乙(10万;折价19) →→乙 10万 折价19)
↙ ► (买卖,21)戊 → →→丙(10万)撤销? 买卖,21) →→丙 10万 撤销? ► →→丁 10万 撤销? → →→丁(10万)撤销? ► 结论:流押协议绝对无效; 结论: ► 折价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申请 撤销之。
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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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 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 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 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 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 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 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 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3-11,单) (08- 11,单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 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 丙银行300 万元、 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