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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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号:⾼检发[2002]11号颁布⽇期:2002-07-19执⾏⽇期:2002-07-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总则第⼆章责任分解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明确各级⼈民检察院领导班⼦、领导⼲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增强“两⼿抓,两⼿都要硬”的⾃觉性,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法律监督职能,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各级⼈民检察院必须坚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针、原则,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具体规定,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部是指各级⼈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下同)、党组成员以及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

第⼆章责任分解第四条各级⼈民检察院领导班⼦按照《规定》第六条所列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列⼊领导议事⽇程,落实当地党委和上级⼈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本院班⼦成员和下⼀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适时进⾏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民主⽣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我批评,增强领导⼲部廉洁⾃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作⼈员和下⼀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违法违纪案件及检察⼲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高检发纪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11月20日高检发纪字[2012]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就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分析、研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化解和消除容易诱发腐败的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就是把更多的精力用在预防腐败的环节上,健全防范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有效延伸拓展预防腐败的触角和领域。

2.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加强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纯洁性建设的迫切需要。

保持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对于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党员、干部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开展记功奖励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开展记功奖励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开展记功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松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开展记功奖励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建立一个机会均等的定期记功奖励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调动市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开始,每年年末在市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开展记功奖励工作。

按照设奖于先、施奖在后的原则,现就2007年记功奖励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奖范围、种类、对象和名额范围:市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种类:记二等功和记三等功。

对象:集体记功对象为各部门、单位内部所属科室和单位,个人记功对象为各部门、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名额:记集体二等功不突破5个,记集体三等功不突破15个;记个人二等功不突破15人,记个人三等功不突破50人。

二、设立记功基本条件和立功点为激励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进取,争创先进,争取立功,明确努力的目标和方向,设立以下记功基本条件和立功点:(一)基本条件。

1.参评年度记功奖励的集体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和决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年度自身和所属人员均无违法、违纪行为;(2)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色完成各项重大任务,成绩显著,在领导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公认度;(3)重视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4)在部门、单位内部绩效考核中,排名在前三名。

2.参评年度记功奖励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和决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2)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力突出,工作创新,成绩显著,在领导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公认度;(3)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加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认真完成各项培训任务,计算机应用能力通过中级培训与考核;(4)2007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2023年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潭镇王里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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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潭镇王里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以()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A.改革开放B.物质文明建设C.科学发展D.经济建设2.()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并主持会议。

其成员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应超过半数。

A.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B.技术人员、工人C.管理人员、技术人员D.企业的领导干部3.()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一般每()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只代表一届。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4.()我国的政体是()A.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单一制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5.()个人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国家政治. 经济. 外交、科技、军事方面的信息,应事先经() 审批A.当地政府B.保密工作部门C.主管领导D.本单位或上级机关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规定。

A.医疗机构B.当地政府C.国务院7.()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泄露的保密措施A.信息B.密级资料C.电磁8.()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A.部分残疾B.全部残疾C.多重残疾9.()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哪两类易制毒化学品?A.制毒原料和制毒配剂B.危化品和非危化品C.腐蚀性和非腐蚀性D.药品类和非药品类;10.()秘书所涉及的沟通工作绝大多数()沟通。

A.是与上司B.是与营销部门C.是与客户之间D.是人与人之间以及组织之间11.()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的ABC理论中的A代表()。

A.引发事件,是指服务对象所遇到的当前发生的事件B.服务对象的信念系统,是指服务对象对当前所遭遇事件的认识和评价C.引发事件之后出现的各种认知、情绪和行为D.非理性信念的检查技巧,即对服务对象情绪、行为困扰背后的非理性信念进行探寻和识别的具体方法12.()()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

普法考试题库答案

普法考试题库答案

普法试题及答案单选题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A 4B 3C 1D 2【答案】B单选题2.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定,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个。

A 2;1;20B 10;1;20C 5;1;20D 10;2;20【答案】A单选题3.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A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B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C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D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4.小张在某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小张的()权受到了侵害,她()要求商场给予赔偿。

A 知情;有权B 知情;无权C 安全保障;无权D 安全保障;有权【答案】D单选题5.一位皮肤黝黑、衣着简陋的顾客在逛某服装商场时,看中一件标价5000元的外套,要求试穿。

售货员不仅拒绝,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

A “三包”的义务B 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C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D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义务【答案】D单选题6.我国《民法典》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B 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C 年满18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D 年满20周岁的自然人【答案】C单选题B 审计署C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D 民政部【答案】C单选题8.国家对军事设施保护实行的方针是()。

A 分类保护、轻重兼顾B 保护重点、兼顾一般C 分类保护、确保重点D 全面保护、重点防护【答案】C单选题9.当事人对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第一章综合本章主要讲了公务员的基础知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以及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节基础知识1.《公务员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法》立法宗旨是什么?《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按照《公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5)法治原则。

5.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按照《公务员法》第二条及《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6.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三条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6)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7.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1.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高检发政字[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高检院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鼓舞、激励作用,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结合近年来表彰奖励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列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的表彰奖励这类奖励是指按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家人事部核定,纳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享受相应待遇的表彰奖励。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表彰的全国检察系统内的行政奖励,主要有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两种形式。

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4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检察系统表彰会,定期进行奖励”的奖励。

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的奖励。

奖励种类:经国家人事部核定为三种五等,即嘉奖;记功,包括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集体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院”。

奖励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群众推荐、民主测评、公开评选。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公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13个。

现予公布:一、重大课题[GJ2024A0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张和林[GJ2024A02]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雅频二、重点课题[GJ2024B01]检察机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王永金[GJ2024B02]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李爱君[GJ2024B03]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GJ2024B0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刘志远[GJ2024B05]检察机关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元明,中国政法大学郭志媛[GJ2024B06]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蓝向东,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GJ2024B07]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张相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郑雅方[GJ2024B08]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田凯[GJ2024B09]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定位和工作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魏昌东,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刘继春[GJ2024B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缐杰[GJ2024B11]数字检察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研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胡东林,浙江大学胡铭三、注意事项1.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将另行通知,未获立项者不予通知。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

西南政法⼤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我校科研管理,改进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强化科研考核,⿎励教职⼯多出创造性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指以西南政法⼤学为第⼀署名单位、我校教职⼯为第⼀作者形成的科研成果。

第⼆章科研成果的类型第三条科研成果的类型包括:学术论⽂、学术著作、咨询报告、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等。

(⼀)学术论⽂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论⽂集、公开发⾏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

随笔、⾃传、访谈、病例报告等不属于学术论⽂。

学术论⽂字数⼀般要求4000字以上,新闻学、语⾔学、体育学科及科技类论⽂版⾯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版⾯字数须2000字以上。

学术性译⽂视为论⽂。

(⼆)学术著作,包括以下类型: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作品、⼯具书。

1.专著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由作者提出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形成的不少于15万字的系统化著作成果。

专著分为独著和合著。

以下著作视为专著:编著含有原创性成果;独⽴编著的辞书;参加实质研究⼯作、具有完整研究体系的主编作品。

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由多篇论⽂或演讲稿汇集⽽成的主编作品、集体作品,普及性读物,访谈录作品,案例分析作品、随笔集、访谈录、学术⾃传等不属于专著。

2.译著译著是指把中⽂学术著作翻译成外⽂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学术著作翻译成中⽂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或者把⼀种外⽂学术著作翻译成另⼀种外⽂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

3.古籍整理作品指对中外古籍进⾏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形成的作品。

以⽂章发表的作品视为论⽂,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作品视为著作。

古籍的确认以学术界公认的标准为依据。

4.⼯具书⼯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的,在⼴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定的编排⽅法进⾏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财税〔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2023年广西桂林市荔浦市青山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广西桂林市荔浦市青山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广西桂林市荔浦市青山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在处理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冲突的问题时,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同()的原则: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应该以()的约定为准;而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高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应该以()的规定为准。

A.“就高不就低”;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B.“就低不就高”;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C.“就高不就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D.“就低不就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2.()下列事项不适宜使用“函”这一公文形式的是()。

A.陕西省人民政府就灞桥发电厂建设问题向国家计委申请B.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就道路规划问题向西安市交通局询问C.西安市公安局就打击车匪路霸问题向陕西省公安厅提出建议D.国务院就治理雾霾进行指示3.()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患者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超出部分按照()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的()倍。

A.30%6B.40%6C.50%12D.60%124.()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应由()承担。

A.当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B.申请者C.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D.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5.()秘书不准向客人索要礼品,如对方主动赠送,应婉言谢绝,无法谢绝的()。

A.可以接收B.要及时汇报C.先收下,后退回D.收下上交6.()通过人际交往进行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的主要方法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04•【文号】法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1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2023年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涌山镇横山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涌山镇横山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涌山镇横山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成立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A.30个B.50个C.60个D.80个2.()在对生活境遇不良的儿童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服务的目的在于防止儿童被虐待、忽视及剥削,并加强家庭的功能。

B.保护性C.补充性D.替代性3.()语言宣传咨询服务主要形式有:设立政策咨询服务台或窗口、()、开通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和自动语音查询服务电话等。

A.举办报告会B.举办社区论坛C.口头宣传和解答有关政策D.举办专题文艺汇演4.()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不分户籍,具有()A.自愿性B.强制性C.自由行D.非强制性5.()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利息等因素确定。

A.本人缴费年限B.本人工作年限C.本人退休年龄D.本人视同缴费年限6.()对文稿复核的内容不包括()。

A.是否用印B.格式是否统一.规范C.附件是否齐全D.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7.()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患者患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超出部分按照()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城乡低保标准的()倍。

A.30%6B.40%6D.60%128.()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

A.70%B.60%C.50%D.30%9.()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做出的统一规定。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2日)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萍乡市人民检查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现予印发。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1号)精神,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主要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2015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

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资〔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90]化人字第316号文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90]化人字第316号文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7日(90)化人字第31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关精神,为使部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规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第二章机构限额第四条部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及机关口在京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应按国家编委及部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五条部属院校二级党政管理机构(含党委系统和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本科院校:学生规模(人数)机构限额(个数)1000-200012-142000-300014-163000-400016-18专科院校:(含大中专成人高校)1000人以下5-81000-20008-102000-300010-12技工学校:400-6004-6600-8006-8第六条部属科研、设计及其他地师级、相当地师级单位处级或相当处级的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编制人数机构限额(人数)500人以下3-5500-8006-7800-12008-91200-170010-111700以上12-14部属其他县团级单位可适当放宽,科级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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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127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鼓励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积极研究检察基础理论,多出高质量、有影响、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检察理论繁荣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服务的方针。
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须为3000字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为5000字以上。
对于高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基础理论专著需要设立特别奖的,经两名专家或厅(局)长推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千字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参与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不影响申报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
第八条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得重复奖励。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
第九条检察理论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步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查,并由高检院党组决定后,公布评奖结果。
第十条2005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报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一份;(2)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第六条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按照下列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一、在权威报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在知名期刊(包括教育部各直属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学报、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在上述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统一刊号或报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属于检察基础理论范围的,可参加组织奖的计分,但不纳入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第七条组织奖按照各单位人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档次的总得分进行排名,每年奖励前三名。
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论文1分,在权威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4分,在知名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1分,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不另加分。
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只参加排名,不纳入组织奖奖励范围。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每年1月底前,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统一向检察理论研究所报送本单位人员上一年度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奖设成果奖和组织奖,每年奖励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只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上年度公开发表的以检察基础理论为主题的研究成果。
一项成果有多名作者的,如有一名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即属于奖励的范围。一项成果的多名作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作者所在单位申报。
检察基究对象的论文和著作。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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