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污水5、分期建设
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确定
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与处理标准的确定林晓明[提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与处理标准是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基建费用和运行管理费用的决定因素。
实践中,往往因为建设规模偏离实际或处理标准的选择没有把握好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本文作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在深圳从事给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分析了引起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与处理标准问题的各种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处理标准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水源污染的加剧,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及旅游区的城市,建设了不少污水处理厂。
大规模、高标准的污水处理厂也不断增多。
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二级处理能力达到50万m3/d;广州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深圳市滨河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等则具备了脱氮、除磷的功能。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为解决或缓解我国日益加重的水污染问题,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必将兴建更多的、规模更大的、处理要求更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但是,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能很好地按要求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下面仅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与处理标准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建设规模问题建设规模是一切建设最基本的依据之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首先必须考虑确定的就是建设规模。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的计算并不复杂,一般根据其服务区域的服务面积、服务人口和用水量标准等有关资料再适当考虑特殊情况(如工厂等排污大户的情况),即可得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
在规划、统计、档案工作做得较好的城市,上述资料不难查阅到。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是不难确定的。
然而,在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污水处理厂刚刚建好,甚至在建设过程中其规模即告偏小,需要即刻扩建,有时还找不到扩建的地盘;另一种情况在我国更具普遍性,即污水处理厂建好了,有的建成几年了,而实际进厂的污水量达不到设计规模,甚至基本上没有污水进入污水厂,使污水厂起不到消除污染的作用。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5.29•【文号】建城[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总则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
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中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进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经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理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理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理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城市污水之城市排水系统的体制和组成(教案)
城市污水之城市排水系统的体制和组成(教案)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洛阳理工学院环境工程与化学系《管网与泵站》课程教案第一章排水沟道系统课程学习目标和基本要求:(1)全面掌握和了解城镇排水工程系统规划的基本概念、常识。
(2)准确掌握有关城镇排水管网设计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的计算方法。
第一节城市排水系统的体制和组成排水系统:为了系统地排除和处置各种废水而建设的一整套工程设施。
排水体制:污水不同的排出方式所形成的排水系统。
一、规划与定线排水沟道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考虑,分期建设。
排水沟道系统使用年限长,改建困难,因此,应按远期水量设计,远期的规划年限应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相协调。
排水沟道系统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道路建设情况、原有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等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排水沟道的流向与在街道上的位置应与街道的坡度协调、配合。
(堵塞溢流)在一般情况下,排水沟道应尽量避免设在车行道下,如不可避免,应充分考虑施工对交通和路面建设的影响。
二、排水系统的体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混合在同一套沟道内排除的系统。
分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和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两种。
分流制排水系统――将污水和雨水分别在两套或两套以上各自独立的沟道内排除的系统。
分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和半分流制排水系统。
河流1、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统(见图1-1)将排除的混合污水不经处理和利用就近直接排入水体。
以往的老城市差不多都是采用这种排水体制。
特点:对水体污染严重;沟道建设相对较少,又不建污水厂,所以投资较低;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洛阳理工学院环境工程与化学系《管网与泵站》课程教案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一般不宜采用。
改造这种系统时,常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
污水处理厂靠近出水口,减少排放渠道的长度。在河流 的下游,并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 区及公共建筑留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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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的利用和处理方式
排入水体、灌溉农田、重复利用
城市污水处理要求和处理方式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布置产 生影响。
集输送由支管流来的污水;主干管是汇集输送由两个以
上干管流来的污水,并将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或排放地 点。总干管尾部通常不接其他管道。
室外污水管道系统附属构筑物:检查井、跌水井、倒虹 管。
(3)污水泵站
受到地形等条件的限制时需设置泵站,分为:中途泵站、 终点泵站、局部泵站。
(4)污水处理厂
供处理和利用污水和污泥的一系列构筑物及附属构筑物 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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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废水排水系统
将车间及其他排水对象所排出的不同性质的废水收 集起来,送至回收利用和处理构筑物或排放。
组成部分:
1、车间内部管道系统和设备 2、厂区管道系统 3、废水泵站和压力管道 4、废水处理站 5、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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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雨水排水系统
4、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关系
工业企业位于城市内,应尽量考虑工业生产污水(无害 化)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一起排除处理。
5、污水主干管的位置
主干管的走向取决于城市布局及污水厂位置。 主干管最好设置在次要街道上,便于施工和维修 主干管不能埋置太浅,但也不宜太深不易施工 尽量避免与河流、铁路等交叉,避免穿越劣质土壤地区
第四章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
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备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上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出水排放系统等构成。
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城市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设应在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宜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水厂。
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
城市污水厂应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流域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综合论证。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
(完整word版)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浅谈城市污水专项规划设计
浅谈城市污水专项规划设计【摘要】城市污水系统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污水系统滞后于城市发展,导致污水不能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引发城市水环境污染问题。
优秀的污水规划设计是城市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主要简述了城市污水专项规划设计思路。
【关键词】城市污水规划规划思路前言城市污水系统包含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尾水处理,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发展,污水系统逐渐完善,但是,总体上滞后于城市发展,老城区合流制管网普遍存在,雨季产生溢流污染,污染城市水体,破坏原有的水生态平衡系统,甚至使水体成为“死水”,严重影响城市面貌。
而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影响自然界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给自然界带来长期的、严重的危害。
因此,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必须做好城市污水系统规划建设,补齐城市污水设施短板,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城市污水专项规划设计原则:(1)布局优化、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状设施。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充分利用现状设施,统筹兼顾,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环境、恢复水生态、营造水文化,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兼顾城市初期雨水的面源污染治理。
(2)合理确定系统规模和建设标准。
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等确定系统建设规模和标准。
(3)再生水资源合理利用。
根据相关规范、国家政策相关要求,结合城市再生水资源和使用需求,确定再生水利用和规模和途径。
(4)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先进性原则,突出理念和技术的先进性,因地制宜。
(5)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安排项目和实施步骤,优先安排事关全局的重点工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城市污水专项规划:1、城市污水量预测首先,对城市需水量进行预测,一般采用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分类用水指标法、分类用地指标法3种方法对城市需水量进行预测,通过对3种结果进行加权分析,预测城市最高日需水量。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城市和城镇范围内,对污水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的工程建设所需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活水质、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还应当考虑未来城镇发展的需求,保留一定的扩展空间,以应对城镇规模扩大带来的污水处理压力增加。
其次,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升,污水处理技术不断更新换代,新型污水处理设备也不断涌现。
因此,在制定建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最新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建设具有较高的处理效率和环保性能。
另外,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因此,在建设标准中应当包括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
最后,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
在制定建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成本,确保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是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依据,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技术创新、运行管理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达到高效、环保、经济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建设标准,共同致力于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要求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发展政策。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
二级污水厂宜根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价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符合国情和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加强和重视净化污水、污泥的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用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
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 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 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Ⅰ类:1200~1200; Ⅱ类:600~1200; Ⅲ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分类, 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 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 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 定。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发展政策。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
二级污水厂宜根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价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符合国情和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加强和重视净化污水、污泥的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用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
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颁布时间:1979-12-16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渔业基地;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的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三)明确一部分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的建设:这类建设,多属地区性的一般建筑工程,建成后产、供、销平衡问题不多,协作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投资、材料等指标来综合平衡、控制规模和安排建设,在国家统一下的基建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用于接纳、输送、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管网。
泵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运作、社会捐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八条城市污水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污水专业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城市自然水位受纳容量和功能相适应,与各规划小区的发展功能相适应。
城市污水专业规划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
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2月6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功能,防治渍涝灾害,保护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泵站、闸门、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明沟、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排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有关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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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期建设规划
5.1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引导
由于老城区现状排水体制对现状水环境仍有一定的影响,与本规划提出分流制不一致,为引导排水体制过渡期间的工程建设,建议过渡期内工程建设按本规划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引导进行。
(1)、排水体制过渡
同安河、立新圩及周边区域现状为直泄式合流制,应改造为分流制。
在过渡期间,可以结合安庆市老城区改造计划,直接改造为分流制。
如该片区暂时未列入老城区改造项目,则可以先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以满足环保要求,将来再改造为分流制。
老城区大南门、人民路、菱湖南路、华中路等截流式合流制区域,应结合城建计划,逐步过渡到分流制。
现有合流制居住区、工厂应结合小区、厂区改造,把合流制改造为分流制。
(2)、现状管道利用
菱湖南路、华中路、宜城路等合流管渠,修建年代较早,且为毛石砌筑,渗漏较为严重,原设计标准低,重现期仅为1年,既不满足污水系统防渗要求,又不满足雨水系统排放量要求。
原有合流管渠利用价值不大,规划拟拆除,应按《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和本规划重新埋设雨、污水管道。
对部分建设时间较晚、管道完好的合流管道,可以考虑保留,用作雨水管道。
同时按《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
涝综合规划》和本规划增设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使排水系统同时满足雨水、污水排放的要求。
工程实施时,应对现有管渠进行调查,充分论证,制定合理方案。
(3)、工程协调实施
合流制排水管渠改造原则上应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同步实施,减少重复施工,节约工程投资;也可利用沿河、湖水系的绿化带埋设管道。
管道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支管及接口,以便周边污水管道接入。
各小区、厂区合流制管道在改造后,应严格按照《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接入相应的市政排水系统。
5.2 近期实施项目工程量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时序,本规划拟定污水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详见下表。
序号服务分区工程项目主要工程量一类费用(万元)1
凤凰片(Ⅰ)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300 HDPE管3.25km 214.97
2 DN400 HDPE管22.32km 1929.28
3 DN500 HDPE管4.82km 524.20
4 D600承插钢筋砼管0.43km 60.31
5 D700承插钢筋砼管2.84km 441.25
6 D800承插钢筋砼管1.95km 333.42
7 D900承插钢筋砼管1.30km 248.72
8 D1000承插钢筋砼管0.27km 57.20
9 D1100承插钢筋砼管0.27km 63.04
10
压力污水管道DN400埋地聚乙烯给水管
1005m
140.48
11 DN450埋地聚乙烯给水管
1140m
203.03
D1020×10钢管9000m 3037.50
12
污水泵站丁香路泵站规划规模115L/S 327.02
13 同安河泵站规划规模165L/S 359.55
污水处理厂凤凰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9万
m3/d,现状0.625万m3/d,近期
规模2.5万m3/d
3608.12
14
魏家咀片(Ⅱ)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300HDPE管2.14km 141.94
16 DN400HDPE管38.80km 3094.77
17 DN500HDPE管20.46km 2224.10
18 D600承插钢筋砼管3.56km 496.70
19 D700承插钢筋砼管0.95km 146.67
20 D800承插钢筋砼管2.42km 412.51
21 D900承插钢筋砼管1.39km 265.94
22 D1000承插钢筋砼管1.33km 280.89
23 D1200承插钢筋砼管1.8km 459.20
24 D1500承插钢筋砼管1.6km 592.00
25 压力污水管道 D820×10钢管200m 50.69
26
污水泵站菱湖南路泵站规划规模180L/S 385.55
28 华中路泵站规划规模460L/S 722.65
30 污水处理厂魏家咀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24万
m3/d,现状12万m3/d
17054.17
31
马窝片(Ⅲ)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300HDPE管0.61km 40.05
32 DN400HDPE管62.47km 5400.24
33 DN500HDPE管13.15km 1429.65
34 D600承插钢筋砼管1.94km 271.38
35 D700承插钢筋砼管0.2km 31.04
36 D800承插钢筋砼管1.0km 155.83
37 D900承插钢筋砼管4.78km 816.82
38 D1200承插钢筋砼管2.88km 734.72
39 D1350承插钢筋砼管1.08km 344.64
40
压力污水管道DN300埋地聚乙烯给水管
1200m
115.52
41 D720×9钢管1200m 268.77
42
污水泵站柘山湖泵站规划规模116L/S 273.52
43 长风路泵站规划规模60L/S 140.41
44 内环南路泵站规划规模574L/S 789.78
45 胜利路泵站规划规模640L/S;在
建,近期扩建更换设备
233.38
46 铸造工业园泵站规划规模82L/S;
在建,近期扩建更换设备;
53.01
47 秦潭路泵站规划规模420L/S;688.55
48 污水处理厂马窝污水处理厂近期规模4.0万
m3/d,现状2.5万m3/d
3030.83
49
白泽片(Ⅳ)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300HDPE管7.20km 476.54
50 DN400HDPE管39.51km 3415.38
51 DN500HDPE管4.54km 493.11
52 D600承插钢筋砼管0.81km 112.80
53 D700承插钢筋砼管1.27km 197.73
54 D800承插钢筋砼管2.38km 368.77
55 D900承插钢筋砼管3.24km 553.43
56 D1000承插钢筋砼管0.69km 145.95
57 污水泵站石塘咀泵站规划规模355L/S 621.47
58 污水处理厂白泽污水处理厂近期规模2万
m3/d
4099.89
59
龙山片(Ⅴ)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300HDPE管6.26km 414.24
60 DN400HDPE管31.54km 2726.18
61 DN500HDPE管5.08km 551.92
62 D600承插钢筋砼管2.96km 413.22
63 D700承插钢筋砼管3.8km 589.78
64 D800承插钢筋砼管2.55km 436.25
65 D900承插钢筋砼管1.23km 234.94
66 D1100承插钢筋砼管2.33km 544.22
67 D1200承插钢筋砼管0.16km 40.82
68 污水处理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近期规模
4.0万m3/d,现状2万m3/d
3784.51
69
五横片(Ⅵ)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400HDPE管13.96km 1206.55
70 DN500HDPE管2.01km 218.83
71 D600承插钢筋砼管0.34km 47.46
72 D700承插钢筋砼管1.50km 232.81
73 D800承插钢筋砼管2.15km 367.24
74 压力污水管道DN400埋地聚乙烯给水管
2052m 286.84
75 污水泵站五横泵站规划规模126L/S 286.74
76 污水处理厂五横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1.5万
m3/d,近期规模0.5万m3/d
1298.26
5.3 远期实施项目工程量
序号服务分区工程项目主要工程量一类费用(万元)
1 凤凰片
(Ⅰ)
污水处理厂
凤凰污水处理厂远期规模9.0万
m3/d,近期规模2.5万m3/d
10066.95
2 马窝片
(Ⅲ)
污水处理厂
马窝污水处理厂远期规模16.0万
m3/d,近期规模4万m3/d
17054.17
3
白泽片(Ⅳ)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400HDPE管22.88km 1977.69
4 DN500HDPE管2.33km 253.40
5 D600承插钢筋砼管1.60km 223.92
6 D800承插钢筋砼管1.53km 237.62
7 D900承插钢筋砼管0.48km 91.26
8 D1000承插钢筋砼管3.57km 755.82
9 污水处理厂白泽污水处理厂远期规模10.0
万m3/d,近期2万m3/d
9798.33
10
龙山片
(Ⅴ)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400HDPE管2.99km 258.46
11 污水处理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远期规模6
万m3/d,近期4万m3/d
3784.51
12
五横片(Ⅵ)
重力流
污水管道
DN400HDPE管7.12km 615.03
13 DN500HDPE管1.21km 131.65
14 D600承插钢筋砼管1.32km 184.41
15 污水处理厂五横污水处理厂远期规模1.5万
m3/d,近期规模0.5万m3/d
232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