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清理违规光缆建设项目整顿长途光缆建设
中国四大互联网介绍
互相促进、互为备用、共同发展――我国四大互联网络介绍中国科技网络(CSTNet)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研究员钱华林一、中国科技网络发展的历史中国科技网络(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的发展历史,实际上也就是中国Internet的发展历史。
早期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非正式的连接,连接手段简单,速度慢,以收发电子邮件为主;第二个阶段为完全的Internet连接,提供Internet的全部功能。
1.1.第一阶段中国科技界最使用Internet是从1986年开始的。
国内一些科研单位,通过长途电话拨号到欧洲的一些国家,进行联机数据库检索。
不久,利用这些国家与Internet的连接,进行Email通信。
实现这种通信的单位,先后有北京计算机应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等。
承担转发Email的意念要在欧洲,如德国的卡尔斯鲁厄大学,德国的GMD,瑞士的CERN,挪威,法国等。
由于国际长途通信费用十分昂贵,通信速率很低(不超过96000bps),通信质量很差,使用的人数很少。
1990年开始,国内的北京市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在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电子部华北计算所、电子部石家庄第54研究所等科研单位,行后将自己的与CNPAC(X.25)相连接。
同时,利用欧洲国家的计算机作为网关,X.25网与Internet之间进行转接,使得中国的CNPAC 科技用户可以与Internet用户进行Email通信。
由于CNPAC的国际通信费用十分昂贵,发来中国的Email停留在国外的机器上,等待中国的计算机启动一次国际呼机后取过来。
这亲,中国用户发出的Email和收到的Email,其国际通信费用均由中国用户支付。
当时的费用大约为每KB人民币5元左右,一般用户是无法承受得起的。
上网数量甚少的中国科技界用户,不敢随便公布自已的Email地址,对国外保持Email通信的伙伴,要求他们严格控制发给中国的Email的数量和质量。
通信工程预算说明
1.预算说明1.1.预算编制说明本预算为瑞州金叶大夏至水利局12芯光缆工程一阶段修正设计预算。
本工程设计光缆采用管道、墙壁及室内敷设方式,共敷设12芯光缆0.4885公里。
敷设子管5孔子管84米;市话光缆接续光缆成端接头12芯;市话光缆割接接续光缆成端接头12芯;本设计为一阶段修正设计,本单项工程总投资为:40784.78元1.2.预算编制依据1.2.1.行业依据(1)200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工信部规[2006]75号文,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2)2008年5月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配套法规文件汇编》;(3)200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四册《有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及《通信线路工程》;(4)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5)国家计委、建设部文件:(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6)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153号《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月2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2 号)。
1.2.2.运营商依据(1)广东省电信公司文件:工建[2002]504号《关于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中电信粤[2009]743号《关于公布2009年通信工程服务年度供应商评选结果的通知》;(3)广东电信电函[2008]1671号《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服务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4)中国电信粤[2008]2187号《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5)中国电信[2008]1269号《关于通信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部分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6)中国电信粤工程[2008]263号《关于下发2008-2009年度工程完工交付资源录入服务框架协议的通知》;(7)中国电信电函[2009]89号转发《关于停止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2.10•【文号】计价格[1999]134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1999年3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配合邮政、电信体制的改革,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电信市场的扩大,抑制重复建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大幅度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适当提高部分邮政资费标准,整顿邮电建设附加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度降低互联网(即因特网)收费标准(一)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减轻上网用户的负担,决定大幅度降低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并对上网用户超过一定时限的通话费给予适当优惠。
1、在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的用户基本费(即网络使用费),每月使用时间在1--60小时部分,降低为每小时4元;超过60小时部分为每小时8元。
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上网用户的通话费,1--15小时部分,按普通市话资费(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计收;超过15小时不足80小时部分,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减半计收;80小时以上部分,仍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计收。
3、电信企业营业窗口提供上网服务的收费,由现行每分钟0.8元降低到0.3元。
(二)为了减轻通过专线上网的普通用户和信息服务提供商(ISP)的负担,在降低拨号上网用户网络使用费标准的同时,降低通过专线上网用户的收费标准。
采用计量制的收费标准为6.00元/兆字节(不分线路速率);采用包月制的收费标准,按照线路速率分为7档,调整后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计量制和包月制两种收费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
(三)互联单位(指科研网、教育网、金桥网等)租用用于互联网的国际半电路(2MBPS)租费标准由现行每月43.16万元降低到32万元。
通信工程监理标准
通信工程监理-监理依据监理依据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所提供的监理服务的公正性、权威性、科学性的保证,是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一、国家、部委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λ《科学技术保密规定》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管理规范》λ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λ原信息产业部于2007年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λ原邮电部于1995年12月发布了《通信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λ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附件λGBλ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λ第253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λ第6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λ《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2.22颁布并实施)λ《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λ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公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通信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通信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一、依据文件1、计价格 [2002] 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计办价格 [2002] 1153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收费组成一阶段:勘察费+设计费二阶段:勘察费+设计费+预算编制费三、勘察费计算公式:勘察费={(L-m1)×内插值+收费基价}×阶段比例注:1、一阶段的阶段比例为80%。
2、通信管道穿越桥、河、铁路,穿越部分附加调整系数为1.2。
3、长途架空光电缆线路利用原有杆路架设的部分,附加调整系数为0.8。
4、上述附加调整系数针对勘察长度L。
四、设计费设计公式:设计费={(F-m1)×k+收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预算编制费+增加的文件工本费)注:1、 F=建安费+设备费+工器具购置费。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或缓配)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通常取1,要根据院与各个建设单位商定的系数来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通常取1,也要根据院与各个建设单位商定的系数来确定。
4、在一阶段设计中,不计取预算编制费。
(1)光缆a 气温调整系数:1.2 (气温)≥35C0或者≤-10C0。
b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直埋光缆、硅管及硅管穿放光缆为1.15,架空及管道穿放光缆为1,租杆挂线为0.85。
c 专业调整系数为1。
d 光缆附加调整系数为1,城域网光缆附加调整系数为1.2。
(2)管道a 剖路工程复杂度调整系数为1,配合城市道路改造工程复杂度调整系数为0.85。
b 专业调整系数为1。
c 管道附加调整系数为1(3)综合布线a 工程复杂度调整系数为1。
b 专业调整系数为1。
c 综合布线附加调整系数为1.4。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价服[2001]281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1]145号、苏价服[2001]281号2001年9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经省政府同意,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把握整顿涉房收费的原则和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通知》精神。
严格控制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开发企业、购房者负担有所下降,房价趋于合理,稳中有降,以启动住房消费。
严格把握涉房收费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国家规定的47项之中的项目要取消,47项之外不合理、不合法的也要清理整顿;要将清费与治价、规范行为与强化监督检查相结合,省与市县自查自纠相结合。
二、取消、降低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取消《通知》中涉及我省的房地产抵押管理费等8个收费项目,降低4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同时,将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改名为工程定额测定费。
带有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计费、标底审核费。
2.结合《通知》精神,强化农村涉房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我省的涉房(包括农民建房)收费,取消农民建房超占临时用地租金,降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费等5项收费(见附件二)。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令第20号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禁止价格欺诈,要把零售商业及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公园景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重点。
对发生的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
三、继续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坚决禁止利用虚假标价诱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注意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
凡举报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把价格举报作为反映群众呼声,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权益的窗口和阵地。
五、要以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广电工程建设取费标准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费用取定标准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成本,规范公司网络建设工程各项费用取定标准,根据2002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文件),结合本公司网络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费用取定标准。
本标准作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审查部门、公司领导审定并批复公司网络建设工程的费用核定标准,本标准适用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已立项和批复的所有网络工程项目。
一、概、预算的审核原则各工程技术部门及财务部在组织设计会审时,应严格审核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工程量、材料用量的初审,规划部负责技术方案合理性审核,并对工程类别与等级、工程量、材料用量的审核,财务部负责设备器材价格、施工费标准与工程造价的审核。
在对预算进行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概预算表表四中主设备需将合同所附设备清单完整列出(赠送设备单独造册),主设备合计金额应与合同金额吻合。
2、配套设备及主材价格应按照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价格审定。
3、不计取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如果设备及材料在合同中已包含运输到现场的费用,设计中相关的运保费等也不计取。
4、工程实施过程中增补或删减的设备、材料及相应的价格应在会审纪要中明确。
二、勘察设计费取定标准(一)原则上均采用一阶段设计。
(二)工程中如有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即在一个已有设计上,仅作小部分修改的设计),按同类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40% 计算收费。
(三)勘察设计费的取定:以如下折扣率(上限值)对各设计单位进行计费:管道、线路工程为7 折;传输工程为8 折;数据工程:工程费在200 万以上为5 折,200 万以下为6 折;电源工程:工程费在200 万以上为5 折,200 万以下为6 折;其它(业务支撑系统等工程):工程费在200 万以上为5 折,200 万以下为6 折。
中国国际光缆互联互通白皮书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实施,加速了中国与世界的交往, 对中国网络全球化服务提供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中国海底光 缆产业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海底光缆全球 布局,积极推动相关海底光缆的建设和产业发展。
1这里指的中国海缆,是指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参与运营、并在中国登陆(包括在大陆和香港 登陆)的海缆。
二、中国国际光缆发展现状........................................................................................ 6 (一) 跨境陆缆连接周边国家 ............................................................................. 6 (二) 国际海缆通达重点国家 ............................................................................. 7 (三) 光缆产业蓬勃发展 ..................................................................................... 9 (四) 国际海缆发展相比仍显不足 ..................................................................... 9
电力安全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1.7
原煤仓检修 ..................................................................................... 37
1.8炉内脚手架搭设及检修平台组装 ............................................................. 43
1.1 一次风机检修 ....................................................................................... 1
1.2
送风机检修 ....................................................................................... 9
2.18 380V 电动机检修 ............................................................................ 183
2.19 低压直流电动机检修 ............................................................................ 188
1.19
吹灰器检修 .............................................................................. 77
1.20 空气压缩机检修 .............................................................................. 80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5号――2015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5号――2015年度“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名单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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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我国长途光缆干线建设成就斐然
62 2 M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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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光纤传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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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 门和 各级 地 方 政府的支持 建设 了 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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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间 邮 电部将 长 途光缆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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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引进 了 当 今世 界 最先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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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通信建设 的重 点 加大投 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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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研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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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计标[1984]429号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1984年3月7日计标[1984]429号)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发[1984]35号《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经过清理,需要立即停止和取消的不合理的费用,由国家计委明确下达”。
现将取消的一百一十种费用,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名称一、城市建设方面16种1.私房拆迁估价费。
2.供水定点费。
3.危房鉴定费。
4.房地产查证费。
5.市政工程代办费。
6.化粪池规划费。
7.规划定线费,红线费,灰线费,验线费。
8.水准点费,道路座标费。
9.建筑丈量费。
10.消防建设费。
11.建楼踏察费。
12.城市港口、码头建设费。
13.水电表、门锁管理费。
14.取土管理费。
15.三管对头费(注:三管系指上水管、下水管、煤气管)。
16.三通费(注:工程本身必须接通的水、电、路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二、设计方面13种1.设计加班费,设计单位赶工费,设计提前费,设计辛苦费。
2.各种学会、协会收取勘察设计费。
3.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的勘察设计费。
4.以咨询名义和私人设计费。
5.代理设计费,设计代审费。
6.外地设计增加费,外出学习调研费,设计参观费。
7.设计培训费。
8.勘察设备看管费。
9.勘察设计伙食补贴、误餐费。
10.招待费。
11.设计成果费。
12.技术资料整理费。
13.勘察设计奖金。
三、施工方面35种1.非独立核算单位机械出租收法定利润。
2.集体企业2.5%法定利润。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年⼯程项⽬建设标准编制项⽬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编制的《监狱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2003年2⽉1⽇起施⾏。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作由司法部负责。
编制说明(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2年6⽉19⽇)《监狱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年⼯程项⽬建设标准编制项⽬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司法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司法部哈尔滨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了⼴泛深⼊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国内已建监狱的统计资料,总结了以往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最终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街10号,邮编: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正确执⾏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平服务的全国统⼀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可⾏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正文:----------------------------------------------------------------------------------------------------------------------------------------------------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1992年7月13日邮部联[1992]488号)现代化通信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设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通信的要求将日益迫切,电话正进入千家万户。
通信建设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搞了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经国家计委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通信设施及室外通信管线配套建设,均应纳入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楼在楼外预埋管道,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以及新建办公楼应配置电话暗配线系统。
电话配线应通达每间办公室或每套住宅单元室内,并在楼内设置进线间(交接间)或分线盒。
地下管线出口应与公用通信管线相联接。
一般标准的多层住宅楼宜采用暗配线系统,如果限于实际条件,也可采用楼内或楼外墙壁电缆布线方式,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规定。
三、前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包括通信管线设计。
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时,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都应予把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通信管线列入验收项目,邮电部门应参与工程验收。
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城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此文制定实施办法。
在国家及行业有关民用建筑电话通信管线设计标准发布之前,各地邮电主管部门可会同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计委(计经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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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清理违规光缆建设项目整顿长途
光缆建设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27
【实施日期】2001.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清理
违规光缆建设项目整顿长途光缆建设秩序的通知
(2001年3月27日发布)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单位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以多种方式和名义进行长途光缆建设,出现了光缆线路交越、同路由近距离或同沟埋设等现象,不仅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而且危害着国家通信安全,导致了全国长途光缆建设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市场监管。
为清理违规项目,整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授权单位批准,以任何形式自建或联合建设的在建长途光缆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地方参与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军队参与建设的项目报总参通信部。
二、为妥善处理违规建设的光缆资源,凡没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权执照而拥有长途光缆网络资源的部门(或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