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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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注:1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日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规模、用水量组成、生活水平、气候条件,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年内供水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可在1.3~1.6范围内取值。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单位:L/(人•d)
注1: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注2: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的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以外的地区,安徽、江苏两省的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台湾,安徽、江苏两省北部以外的地区、广西西
北部、湖北、湖南两省西部山区以外的地区。
注3:取值时,应对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村庄一般比镇区低;定时供水比全日供水低;发展潜力小取较低值;制水成本高取较低值;村内有其他清洁水源便于使用时取较低值。调查分析与本表有出入时,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注4:本表中的卫生设施主要指洗涤池、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