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浅析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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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内容提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两类,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就谈谈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法律适用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

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本人就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谈谈看法。

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纠纷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分析

医疗纠纷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分析
的和谐健康发展 。
【 关键词] 医疗纠纷 ; 适用法律 ; 权利义务 ; 举证责任
本 文 是 对 医疗 纠 纷 经 常 遇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的 初 步 分 析 与探 讨 ,也 是 对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下 的 医疗 纠 纷 有 关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论证 和研 究 。 l 医 疗 纠 纷 中 的 侵权 与责 任
前, 医疗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适 用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条例》 ; 一 般 医 疗 损 害赔 偿 责 任 则 适 用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造 成 患 者 人 身损 害 的 事
件. .同时 规 定 , 造 成 患 者 死 或 残 疾 的 ,
l - 3 . 2举 证 责 任 : 《 侵权 责任法 》 实 施 前 . 医疗 事 故 责 任 和 一 般 医疗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适 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原 则 , 由 医 疗 单 位 举 证 证 明 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在 医
3 . 2两 者 的 鉴 定 主 体 、答 定 范 小
医疗纠纷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分析
刘 夏
( 哈 尔滨 市香 坊 区卫 生 局 , 哈 尔滨 1 5 0 0 4 6 )
[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医疗纠纷中常遇到的几个不 同法律 问题 , 来 分析评价法律 问题在医疗纠纷 中的一些具体

应用 , 使得医 患双方在医疗 纠纷中能够明确权利义务 , 正确处理双方责任的戈 U 分, 切 实体现法律的公 平与正义 , 促进社会
成, 职责 是 负责 医疗 事 故 的 技 术 鉴 定 医 疗 过 错 司法 鉴 定 足 经 省 线 司法 部 f J 批 准

探析医患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探析医患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探析医疗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罗启明医疗行为受气候、条件、设备与个体差异的诸多因素的限制,具有很大的风险,有些医疗行为如手术本身本身一种对人体的有意且许可的损害行为,医患纠纷难以避免。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起诉到法院的医患纠纷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综观我国法律、法规,我国关于医疗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与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不同,各地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

综合主要有如下几种现象。

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说是部特别法的人,主张医疗纠纷案件应优先适用该条例,医疗纠纷案件一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人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则实行“二元化”,如诉前或者诉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条例》,赔偿按《条例》计算,如医疗纠纷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赔偿按两个《解释》标准计算。

偏颇医疗损害赔偿本身就是民事赔偿的人,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应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与其相应的司法解释。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前面持第一种观点的人一律不予支持。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主张,医疗诉讼走医疗事故程序,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极可能包含死亡赔偿金,而单独走医疗损害赔偿程序,就可以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补偿费并列,提高索赔数额。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支持必须计算死亡赔偿金。

因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审理的结果也大相径庭,有的法院完全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有的法院在审理中采用“二元化”的方式,视情况而定,走医疗事故程序的案件驳回请求,走医疗损害程序的案件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由医疗机构赔偿受害者死亡赔偿金,有的法院则在审理中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条例》的规定驳回了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z)医疗纠纷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答: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

对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应当如何理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

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关于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关于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随着社 会的不断发展 , 人பைடு நூலகம் 的卫 生健 突, 造成 了在 法 律 适用 问题 时 认 识不 统 又 慎 。
康需求和法律意识都 在不断提高 , 与我国 医疗卫 生现有体 制和 资源之 间 的矛盾 日


22 医疗事故 的鉴定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民事诉 讼 案 由规 定 医学是专业性极 强的高深学科 , 医疗 益凸显 , 医患关 系不 断恶 化 , 医疗 纠纷 也 ( 试行 ) 中, 》 将涉 及 医疗纠 纷 的案 由有 两 行为具有高 风险性 、 知性 、 未 不可遇见 性
和实践 意义 。
1 医 疗 纠 纷 诉 讼 的 法 律 适 用 现 状
中, 由非 医疗事故 引起 的医疗损 害赔 偿 法解释 , 对 医疗纠纷 中的鉴定 分为 两类 : 一
纠纷的 内涵 和外延各 有不 同规 定 , 北 类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如《 适用于因医疗事
医疗 纠纷诉讼 的 法律适 用 问题一 直 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关 于审 理 医疗 损 害赔 故侵权行为引起 的医疗赔偿 纠纷案件 中 ,
则》 《 、合同法》 相关 司法解 释 , 等 采用 “ 双 疗机构的诊疗 、 护理行为存在过失 引起 的 鉴定的 目的是 确定 某种 医疗 行为是 否存 轨制” 的适用 方式 L 。但 是 , 2 】 由于 《 例》 赔偿纠纷 、 条 其他 违反 医疗 方 面法律 、 规 在过错 以及该 过错 与患 者损 害后果 之间 法 属 于行政法规 , 法律 位 阶低 于《 其 民法 通 的行 为引起 的纠 纷【 。从上 述最 高人 民 是 否 存 在 因果 关 系 。 4 J
是 困扰 法 学 界 、 务 界 的 热 点 问 题 , 适 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行) 则将 根据《 医 是 试 》 条例》 规定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将医疗纠纷案由明确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是顺应医疗体制的多元化发展,针对大量私立医院及公立医院与患者签订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的适用案由,是从属于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其所适用的法律自然是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

而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或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所适用的应该是《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专设第七章用第54—64条等十一个条文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从内容上涉及到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情形,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以及过度医疗及“医闹”的禁止性规定。

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仅凭这十一个条文还是远远不够的。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医务人员的过错;3、患者的损害结果;4、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得当,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是否导致损害结果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决定着医方是否承担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医学知识是专业知识,判断对错和因果关系是十分专业的事情,因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等专业性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方面就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正值此时,专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鉴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医疗过错鉴定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目前对医疗过错最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医学会,最全面的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医疗解释》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举措。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医疗解释》的有关内容,现就《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重大意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强调“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院长多次指示要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和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稳定。

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

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其中有关举证证明责任、鉴定程序规范、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点、难点问题多,亟需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题浅析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浅析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浅析余中首先需要说明使用医疗纠纷而不使用医疗事故纠纷,是基于医疗纠纷的外延要大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外延,医疗纠纷表现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应包含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里面。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的趋势,对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有通过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的,有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

近几年,在我县有一种不良的风气在蔓延,就是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采取哄闹医疗机构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种现象的产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医患矛盾的日益尖锐,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患者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缺乏信心,从而进一步折射出医疗纠纷的解决在法律上存在有误区,本文仅从以下几个方面粗浅的分析一下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有行政处罚依据和诉讼证据双重作用,不是作为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关于这个问题在下面还要作具体的陈述,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相违背,即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认定院方对患者的损害就没有过错,依此就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就不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在一起讨论,这个机会对我来说非常难得。

这个会议开到这里,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我自己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大概知道在案件的审理当中难点在什么地方,分歧在什么地方。

下面首先讲统一思想认识的问题。

在若干年的时间当中我没有对医疗案件审理发表过意见,主要是觉得这类案件的处理,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问题。

这里先讲一个理论问题。

我们会议的题目是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而这两天的会议内容与题目不大一致,因为会上大量的发言,大量的争议,都是涉及法律公正不公正,公平不公平,实际上是讲立法问题,讲应该制定什么法律,现行法律有什么缺点,这叫立法论。

如果只讲现行法律如何解释适用,这叫解释论。

立法论和解释论,这是两种不同的议论。

二者的区分,我们中国学者不太熟悉,发达国家的学者分得很清楚。

在一个中日两国学者参加的会上,一位日本学者批评说,你们中国学者讨论问题,不区分立法论与解释论。

他指导中国留学生,首先告诉他们,如果你要发言,你一定要先表明是立法论还是解释论。

他的批评当然有道理的。

立法论探讨法律的应然状态,你可以批评现行法,批评现行法的优点缺点和不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解释论是以现行法为前提,讨论现行法的理解、解释和适用,怎么样正确地适用现行法律裁判案件。

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

我们注意到发达国家的法官很少谈立法论,很少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

这和我们中国不一样,我们处在建设法制的进程中,我们习惯于立法、实务和理论界共同讨论法律问题,特别是讨论立法问题。

我们的社会提倡这样做。

人民法院报刊登许多法官的文章,我自己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也经常刊登法官的专题研究论文和判解研究论文。

最高法院也提倡"学者型法官".这就涉及法官的双重身份问题。

虽然你是法官,当你撰写、发表论文的时候,你是以学者的身份,以学者的身份发言和写文章,当然可以批评现行法,指出现行法的缺点,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当前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浅析

当前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浅析
纠 纷 的发生 : 其 次是 一些 新 闻媒体 的炒作 现 象 , 从而 对患 者有 一 患 者在 医院享 有 的权利 , 则是 院方应 尽 的义务 , 一般 院方 的义 务 种 误 导作用 , 认 为会 有媒 体为 自己说话 , 所 以对 一些 不满 意的 方 是 具备相 应 的医疗 资格 , 为患者 提供 安全 的 医疗服 务 , 在提 供 医 面 很容 易升 级为 医疗纠 纷 : 最 后是 社会 的发 展过程 中 , 贫 富差距 疗 服务 前要 详细 告知 患者 ,对 于患 者病 情紧 急 的要提 供 紧 急救
很 容 易使患 者产 生认识 上 的误 区, 认为“ 患者 是上 帝 ” , 医 疗机 构 医 护人 员可 以干涉 患者 的权利 , 例 如对 非典 患者 的隔 离治 疗 。 需要满 足患 者的要 求 , 如 果没 有 实现 这 一要 求 , 很容 易导 致医疗 院 方的义 务 : 患 者于 院方 的权利 和义 务是 紧密 联系 的 , 通 常

医疗 纠纷 概述
医疗纠纷事 件是 指在 医患之 间发生 的 , 由于患者对 医护人 员 是 自主选 择权 , 在治疗 的过 程 中, 患者可 以 自主选 择 需要 的医疗 或 者医 院的行 为不满 意 , 患者 认为 医护人 员或 医院在进 行治疗 的 服 务和 做 出相应 的决定 , 再次是 知情 权 , 患 者有 知道 自己患有何 过 程 中明显存在 一定 的 问题 而导致 患者精 神或 人身受 到了伤 害, 种疾 病和 医护人 员采取 何种治疗 方式 的权利 , 最后 是人格 权和 隐
惠双方 的 法律 关 系, 最后 时 于处理 医疗纠纷 中法律 存在 的 问题进行 了详 细分析 。 关键词 医疗纠纷 过 失 赔偿 作 者简 介 : 严 建耀 , 武 警上 海总 队 医院妇科 主治 医师 , 医学学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随着 时代 的进 步 , 公 民的法律 意识 不断 提高 , 在 自身 合法 权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分析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分析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分析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医疗纠纷涉及到法律和医学两种关系,因而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明确医疗行业的高风险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对于防止挫伤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文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医疗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最后就医疗机构如何更好的应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希望对于促进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科学性有所帮助。

标签: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医患关系[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medical reform,especially with the growing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civil litigation more and more medical disputes,as a special civil contract relations,medical disputes related to legal and medical two relations,thus it is necessary to maintain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but also high-risk characteristics clear the medical industry,the only way to better address medical disputes,especially those with very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preventing dampen the enthusiasm of the medical staff. Issues paper Medical Dispute Lawsuits were discussed,first,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cal dispute briefly analyzed;then Medical Dispute Lawsuits several specific problems were analyzed comprehensive,in-depth,systematic;and finally how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better respond medical Dispute Lawsuits make some targeted measures,hoping to promote China’s medical Dispute Lawsuits scie ntific help.[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Civil action;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随着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日益完善,尽管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但我国医患关系仍然比较紧张,不仅对医院的正常秩序造成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也使医务人员产生了一系列的恐慌心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简要解读这个解释。

一、本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本解释共分七个部分,其中包含了:1.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2.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3.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4.医学证据的认定;5.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6.医疗服务合同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7.医疗事故鉴定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

二、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要素包括: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疗行为关系、医疗行为以及患者身体或者财产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患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可以对患者进行责任分担。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被认为是医疗行为违法非侵权责任,即医生因违反诊疗规范、治疗技术不当等过错而导致的患者实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医生应当根据其职责与诊疗标准履行专业义务,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治疗效果的真实性。

四、医学证据的认定医学证据是否准确、可信是判断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医学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为案件的判决提供重要的依据。

因此,医学证据的认定要求审理法官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背景,并且应当从医学逻辑、诊治经过、医学实验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本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原则及其赔偿标准,使其在法律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对于自身身体极度痛苦或者自身及家庭关系受到极度破坏的案例,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赔偿。

关于医疗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认识

关于医疗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认识

关于医疗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认识关于医疗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认识医疗纠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中的一类特殊案由,其表现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形式。

医疗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所占比重近年来呈上升的趋势,医疗纠纷本身也已成为我们社会生活当中争议的热点问题。

医疗机构、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体制在面对矛盾日渐激化的医疗纠纷时存在许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一、医院病历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有时对病历的真伪问题各持不同,这时就涉及到病历的证据效力问题。

在习惯性概念中,医院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制作的病历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当发生医患纠纷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之后,医院作为争议当事人一方,其单方制作的病历可能会遭到越来越严厉的质疑。

在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医院诊治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患者当事人往往很容易认为其住院病历被医院改动、甚至被医院改头换面重新伪造,但又找不到医院对其病历造假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客观地讲,既然病历从头到尾由医院一方负责制作,患者或其家属无法对其监督,发生事故或纠纷后,医院一方对病历进行改动或伪造当然有其现实条件和动机,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成为主导的前提下,医院一方为了逃避可能的赔偿责任,无视患者遭受的巨大痛苦,利用其有利条件改动病历乃至恶意伪造病历是完全有可能的。

在这种时候仅仅期望以所谓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医院的行为并不现实。

但问题的真正关键在于,由于病历始终掌握在院方手里,病历的虚假性无法得到证实,因为患者一方根本不具备证实病历虚假性的能力和条件,这常常成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败诉的重要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以下简称《条例》)虽然已经明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复印病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病历进行保全,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医院一方有意无意之间设置障碍(如不进行告知)而使患者的这一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浅析医疗纠纷现存若干问题

浅析医疗纠纷现存若干问题

近年来,医疗纠纷是广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以及患者对医疗需求程度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涨,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如何正确及时处理好这类案件,牵涉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笔者就这些年对局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的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当前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并未就医疗纠纷专门制定一部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标准,法律适用的差异仍然存在。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那么?,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适用法律“二元制〞的结果使得患者的人身权利同等地遭受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却享受不同等地赔偿待遇;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是侵犯患者人身权利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情形,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获得的赔偿却不是最高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将近半数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缺乏,法院也因此处在左右为难之中,由此导致患者对法院、医疗机构的猜忌和不信任日益严重,医疗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和所谓“医闹〞的不断增加,说明现行体制的负面效应正以日益沉重的代价显现出来。

(二)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问题。

由于医患间对医疗知识掌握及相关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患者需从医务人员方面获得相关知识及信息合理使用选择权和同意权。

同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二条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解释。

医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后,患者才可能对发生的不良后果具有思想准备。

只要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合理告知,并没有因过失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就应当由患者承当不良后果的风险及责任。

但是在医患争议的焦点中,医生未告知或告知不到位占有很大比例,主要原因是由于医疗效劳人员特别是医生没有很好地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致使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方法及治疗效果持有异议,从而引发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摘要】本文对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了法律分析,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结合实践对部分问题的法律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d922.16;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o03)01—0006—04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受社会各界关注。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33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为《民事证据规定》)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初步建成了医疗纠纷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之间的纠纷矛盾。

但由于受到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为了平衡各种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同时也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则性特点,《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上依然存在一些缺点,笔者择其要点试探讨如下:一、医疗事故定义与医疗事故等级分类的逻辑矛盾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①从而在法律上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出了明确定义,与已经作废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医疗事故定义相比,《条例》有着明显的进步,其中之一就是扩大了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的范围。

依《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而《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的却规定只要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就可以,与《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相衔接。

② 尽管《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定义做出了科学的界定,但是却在《条例》第4条的规定留下了“尾巴”。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医疗纠纷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什么缘故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把握的原则是什么?答: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爱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把握的差不多原则。

对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应当如何明白得?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专门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目前,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缘故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尽管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然而发生的缘故不同,前者致害的缘故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缘故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表达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

然而,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作者:周洪林曹杰发布时间: 2011-08-03 16:13:26医疗纠纷案件,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本文仅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浅谈思考,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指导和帮助。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在某医疗机构临时坐诊的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护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三是医疗机构临时聘请的外单位专家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这些所需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死亡、残废、延长治疗时间等所造成的财产上的减损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者及家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等实际损害。

二是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比如按医院的规章制度,给病人用药前必须经过核对,医生不经核对草率用药的行为等。

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四是医疗机构必须有过错。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院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相继出台后,医务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界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些初浅认识:第一,过错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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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浅析
余中首先需要说明使用医疗纠纷而不使用医疗事故纠纷,是基于医疗纠纷的外延要大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外延,医疗纠纷表现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应包含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里面。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的趋势,对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有通过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的,有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

近几年,在我县有一种不良的风气在蔓延,就是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采取哄闹医疗机构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种现象的产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医患矛盾的日益尖锐,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患者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缺乏信心,从而进一步折射出医疗纠纷的解决在法律上存在有误区,本文仅从以下几个方面粗浅的分析一下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有行政处罚依据和诉讼证据双重作用,不是作为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关于这个问题在下面还要作具体的陈述,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相违背,即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认定院方对患者的损害就没有过错,依此就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就不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但是《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不相一致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法律,赔偿金额就有所不同。

在此情况下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条例》在实践中存在有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医疗行为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有瑕疵并且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或医方不能证明对患者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是客观因素所致,即可认定医方对患者形成医疗侵权,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笔者认为,医疗纠纷的审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中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这样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二、医院病历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过程的真实记载,一般认为,医疗机构制作的病历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方有时对医疗机构门面制作的病历真实性持怀疑态度,但又找不到医疗机构对其病历改动或造假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客观地讲,既然病历从头到尾由医院一方负责制作,患者或其家属无法对其监督,发生纠纷后,医疗机构对病历进行改动或伪造当然有其现实条件和动机,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成为主导的前提下,医疗机构为了逃避可能的赔偿责任,利用其有利条件改动病历乃至恶意伪造病历是完全有可能的。

而患者一方根本不具备证实
病历虚假性的能力和条件,这常常成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败诉的重要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已经明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复印病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病历进行保全,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医疗机构有意无意之间设置障碍(如不进行告知)而使患者的这一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基于以上事实,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要求患者一方承担证明病历虚假性的举证责任,对患者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当医患双方对病历的真伪出现争执时,实际上应当由医方承担其所提供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因为病历在诉讼当中只能视为医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单方制作并提供的书证,患者在对病历无法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应当有权不予认可,医疗机构此时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制作并提供的病历是真实的,否则不应承认病历作为证据的效力。

这样,把由患者一方承担病历虚假性的举证责任转变为由医院一方承担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这样做是符合医疗侵权行为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法规则的,同时更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如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使其及时制作病历并充分地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必要时可以让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生当天所书写的病历签名认可,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患者对病历真实性的怀疑,提高了病历的证明效力。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问题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

一般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这里其实存在着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认识存在误区。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多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判决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事实上成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之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甚至排斥了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来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
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从证据分类的意义上看,鉴定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证据,其本身也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在法庭上同样应当经过质证才能予以采信。

二是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侵权行为的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过去我们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都要求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实际上混淆了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侵权行为,把医疗事故完全等同于一般医疗侵权行为。

事实上,一般医疗侵权行为的外延要大于医疗事故的外延。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等于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即使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医疗损害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然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如我院2005年审理的胡本志等人诉新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信阳市医学会鉴定胡本志妻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但新县人民医院有过错,因此判决新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也维持了该判决。

三是关于医疗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已经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也应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但在审判实践当中这一规定基本上未得到落实,尤以医疗鉴定结论最为突出,患者一方当事人因此无法行使其程序法上的权利,这里有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差,就不知道自己有申请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的权利,法院也对该权利的行使缺乏引导等原因。

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是应当不予以采信的。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鉴定人未经出庭接受质询、依法不应采信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因此作出了不利于患者一方当事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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