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平险保险合同(3)_合同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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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保险合同(3)_合同大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如发生本条第一项到第十五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外,其余情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

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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