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甘府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甘府发〔2015〕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5年6月23日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是“过滤器”和“防火墙”,有助于将违法决策消灭于萌芽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把合法性审查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一起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与国家此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要求相比,《决定》不仅明确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而且强调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当前,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涉法事务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为地方政府决策实践的普遍做法。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审查的规范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审查的事项范围不清,尚未覆盖政府重要决策各个领域;审查把关不严,很多情况下只能“开路条”,不让“设关卡”;法制机构的审查力量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承担不了更多的审查任务。
因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明确谁来审查、审查什么对象、审查什么内容、依据什么审查、审查目标是什么等事项。
一是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的合法性审查主体模式。
建立审查机制首先要清楚由谁来审查,审查主体的审查能力和法律地位对合法性审查意义重大。
司法行政机构应定性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供保障,真正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实行行政机关内部分别审查模式,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查由其所在的法制机构审查,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具备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为政府提供“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的专业服务。
可尝试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由其来审查,发挥其组织化优势。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与《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惠府办〔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三)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五)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六)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八)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九)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十)其他需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不适应本规定:(一)人事任免;(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三)表彰奖励;(四)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管委会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6]9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6]9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确保依法决策,经研究制定《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商务厅2016年11月11日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性,根据省政府《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商务厅依据法定职权或省政府授权,决定做出的对我省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一)拟定我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等方面的重要中长期规划;(二)研究拟定我省内外贸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四)厅决策机关或承办单位认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厅决策机关是指厅党组、厅常务会议及厅长办公会。
厅政策法规处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处室(以下简称审查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严格遵照决策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决策机关讨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 x 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行为的意见》和《xx市人民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包括: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件;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及其他法律文书;报请县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臵臵等事项;县政府发布的决决定、命令、通告;县政府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负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或县政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六条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策,县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在提供本部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县政府法制制办。
未经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具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期调研、论证、起草和风险评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重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县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部门和和乡镇政府反馈意见的,应进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见汇总材料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县政府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下列材料:提请县政府审议议的请示;重大行政决策的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明;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具体承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审查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旗委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司法局提请旗法制办对决策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司法行政利益问题的政策调整;
(三)涉及到全旗司法行政事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局提交旗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旗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通过审查的,再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执行。
第八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者:来源:《唯实》2015年第09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防止违法决策而对行政决策权限、内容、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核实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并将合法性审查上升为重大行政决策的5个法定程序之一。
可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成为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之一。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课题组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赴广东、海南及本省部分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江苏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对策建议。
一、江苏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近年来,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积极推动下,江苏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初步建立。
一是从省级层面看,江苏省政府制定出台了《2015年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100号令),其中有专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是从省辖市层面看,苏州、无锡、镇江、扬州、常州、淮安、连云港等市先后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苏州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等上升到了“法定”层面。
三是从县级层面看,许多县级政府也逐步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如吴江区区、镇两级全部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年度申报、审查、立项和实施的整体运行机制;如皋市2011年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规程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逐步推动。
一是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与依法行政工作同步部署。
2004年,江苏省政府在贯彻国务院《纲要》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做出决定、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研究
91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孙小迪,生于1997年,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法学)。
基金项目:江苏师范大学校级课题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研究”(2020XKT116)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研究*江苏师范大学 孙小迪摘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进而提高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研究较多,但总体来说不够深入。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程序的正当性,需要制定一系列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我们更要重视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行之有效地建议加以解决,提出行之有效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努力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进提出有力的建议。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091-0001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环节。
伴随着科学民主决策的推进和我国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多,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频频发布,但由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统一的标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难免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本质上的作用,变成了一种“合法化的途径”。
重大行政决策相对于普通的行政决策而言,涉及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相连。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受到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将会危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国外学者对行政决策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中叶。
美国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对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州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与联邦法律相抵触,可以宣布其违宪,使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法律效力。
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专门设立了宪法法院,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并行使违宪审查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漳政综〔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漳政综〔201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古雷港、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漳州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制度已于2010年10月18日经漳州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程序的启动第三章听证参加人员及职责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扩大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漳政综〔200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吸收、采纳社会公众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市直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正文:----------------------------------------------------------------------------------------------------------------------------------------------------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二十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四)制定和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八)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种机制,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是国家政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治理的稳定和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背景、特点和影响三个方面阐述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背景是现代社会对行政决策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的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问题愈加复杂,决策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也日益扩大。
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一种与时俱进的决策制度。
同时,行政决策的风险性也是制度建设不可忽视的因素。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重大利益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衡量,决策的失误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制度必须具备相应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民主参与和风险管理。
权责明确是指决策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必须明确规定,决策过程中各角色的责任和权力不能混淆。
程序规范是指决策程序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民主参与是指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在决策过程中应有参与的机会和渠道,确保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风险管理是指决策制度必须具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能力,避免决策的失误和损失。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对国家治理和行政效能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它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通过明确权责、规范程序和民主参与,决策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其次,它可以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合法性是指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而可行性是指决策必须具备可实施和可控制的条件。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可以通过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决策在合法和可行的范围内进行。
最后,它可以提高决策的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可以辅助决策者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提高决策的效果和决策者的决策能力。
总结起来,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种能够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公正和合法的制度机制。
它具备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民主参与和风险管理的特点,对国家治理和行政效能的提升具有显著的影响。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一、概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重要文件的安全保密与合法使用,我单位建立了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
本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和完善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工
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审查工作的
公正性。
二、审查范围
我单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文件、安全政策、商业
机密、重大决策等。
涉及我单位利益、外部安全等,需要进行合法
性审查工作。
三、审查组成
企业内部设立审查小组,由保密部门、法务部门、安全管理部
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统筹审核和管理。
四、审查目的
1、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司安全;
2、保护公司机密,防止因泄密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3、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和政策的合法合规。
五、审查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
查制度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