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2011年合资合作工作考核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盘政办发〔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盘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全国总社和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系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总社及省社系统综合改革会议精神,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体要求,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通过打造龙头企业、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和加强基层社建设、创新体制机制等途径,促进供销合作社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整体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实现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
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改革的目标:通过改革,把供销合作社改造为既承担政府职能,又具备经营能力的全市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
改革的任务:改变联合社松散型工作指导为紧密型工作指导,实现工作指导系统化;改变社有企业分散经营为联合合作,实现经营集团化;改变基层社与农民的组织联系为资产联系,实现与农民利益一体化;改变专项服务为综合服务,实现服务社会化。
(一)供销合作社职能定位综合改革后,供销合作社继续列为政府直属参公管理单位,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盘锦市政府绩效管理与考评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盘锦市政府绩效管理与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1]69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1【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盘锦市政府绩效管理与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盘锦市政府绩效管理与考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一日2011年度盘锦市政府绩效管理与考评实施方案为了持续改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全面完成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在2011年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评工作中再创佳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2011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和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好促进地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政府执行力、创新力;按照我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和“三大任务”发展战略部署,以考核工作实绩为重点,以过程管理抓落实,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考评机制;坚持既考显绩,又考潜绩,既考外在成绩,又考主观努力,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省绩效考评目标,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考评内容2011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区、重点经济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指标内容设置主要包括: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的分解任务;市政府主要工作的分解任务;市政府下达的向上争取资金任务;本部门或本县区、重点经济。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6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盘锦市物价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上级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政府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各县(区)政府及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重大项目需报上级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县(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外,由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加强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盘政办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盘锦市外国专家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的职责将依法管理我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我市就业工作职责划入对市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盘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以“拼抢争实”精神谋划工作,狠抓落实。
1.清单化管理。
每项任务要建台账、列清单,明确责任、明晰路径。
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牵头抓总,责任单位要主动承接、密切配合。
落实省政府“五个一”工作机制,每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举措,设置季度、半年等序时节点完成内容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力有序抓实抓好。
2.项目化落实。
每项任务要实化细化到实际项目上,把“大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可落地、可推进的“小任务”,形成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抓手。
牵头单位要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掌握具体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化解难题、推进工作、抓出成效。
3.工程化推进。
要加强整体统筹、综合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要坚持领导抓、专心抓、专门抓,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实现预期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
要发扬斗争精神,严督实考抓落实,坚持季度推进、半年评估、年底考核,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1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盘政办发〔2016〕17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盘锦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关于调整盘锦市部分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辽编发〔2016〕12号),设立盘锦市商务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市场经营者)备案。
2.取消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将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将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复查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4.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或备案事项变更时未按规定日期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5.将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6.将典当行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7.将成品油经营许可初审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2.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3.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4.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
5.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
6.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7.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8.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9.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
10.取消对供热建设单位、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热用户违反《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1.取消政府参与民营资本招投标环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1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城市排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盘政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0〕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指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三条全市绩效考评工作在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标制定第四条责任指标制定按照我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指标体系内容(一)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分解任务;(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三)联动责任部门考评指标;(四)其它主要业务工作指标。
重点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节能减排、民生指标的绩效考评力度,其中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权重合并占部门(单位)考评总分的26%。
第六条市政府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对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分解、下达、考评,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工作,并制定完善的绩效考评监控制度,紧密跟踪监测各项指标运行情况,加强调度协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指标完成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盘政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盘锦市2011年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沿海开发开放、城乡一体化、和谐盘锦三大战略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为重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服务新城和园区建设,科学安排项目,合理配置资金,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全力打造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的和谐新盘锦。
二、建设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完善功能、提升环境;着眼长远、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多元投资、合作共赢的原则。
三、建设重点(一)道路工程1.林丰路北段。
南起新工街,北至纬五街,途经工业走廊,跨越六零河、双台子河、铁路和小柳河,全长3966米,道路红线宽40米,双向六车道。
2.建新路。
北起新工街,南至兴油街,全长2582米,道路红线宽24米。
3.金城路。
北起螃蟹沟,南至环城南街,全长4250米,道路红线宽24米。
4.石化路。
北起兴油街,南至环城南街,全长5043米,道路红线宽40米。
5.惠宾大街西段。
东起辽河南路,西至中华路,全长1400米,道路红线宽60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盘政办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盘锦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确定我市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
为开展好我市政策环境、创新环境、金融环境建设领域方面改革示范工作,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方面实现新突破,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战略,按照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委七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为目标,坚持以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基本前提,着力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创新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新优势,打造民营经济升级版,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激活发展动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改革不合理的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形成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
坚持重点突破,由点及面。
抓住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围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涉及的发展环境、要素供给、市场准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推进改革,通过关键领域改革,拓宽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空间,打造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盘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2011年盘锦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意见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全面完成《盘锦市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各项任务,现提出2011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201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辽委发〔2009〕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9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办法。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23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盘锦市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辽宁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产业、资源等优势,以促进协同、合作、互利、共赢发展为目标,在产业、科技、文化、旅游、人才、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合作力度,推进我市与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内外联动,探索区域合作发展新路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我市经济整体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战略定位积极承接京津冀地区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转移,建设京津冀城市群重要的产业转移基地。
依托我市优质的农业产业资源,建设京津冀地区优质的农副产品供应基地。
依托特色湿地旅游资源,加强与京津冀地区旅游资源、客源合作,建设京津冀地区生态湿地旅游后花园。
(三)发展目标近期目标:到2017年,与京津冀地区合作发展的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在产业合作、农产品供给、现代服务业对接、科技创新和人文交流、生态环境联防联治等五个方面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远期目标:到2020年,合作发展的协调机制更加完善,与京津冀地区经济和社会融合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高,全市的经济总体实力和区域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初步形成与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新局面,打造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行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领导包扶重大项目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领导包扶重大
项目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领导包扶重大项目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市政府领导包扶重大项目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2011年市政府领导包扶重大项目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全力推进重大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招商局招商经费使用管理暂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招商局招商经费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1]8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2
【实施日期】2011.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招商局招商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招商局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盘锦市招商局招商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对县区、重点经济区经济工作目标考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对县区、重点经济区经济工作目标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盘政办发[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对县区、重点经济区经济工作目标考评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持我市经济增长的良好态势,实现我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盘委办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年末将据此进行考评,现通知如下:一、考评范围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二、考评内容2011年对县区、重点经济区经济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以下8大项:(一)实际利用外资(二)项目工作(三)地区生产总值(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引进内联资金(六)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七)金融工作(八)合资合作三、考评标准2011年对县区、重点经济区经济工作考评目标基础分值为1200分,指标考评采用完成比例法,基准加减法等,单项指标基础分值及考评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评方式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单项指标的考评,市绩效办负责综合协调和汇总统计。
各考评部门要加强过程管理,实现政府绩效的全过程管理模式,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与严肃性。
(一)过程管理。
各考评单位采取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考评等方式,了解工作进度,掌握情况。
各考评对象要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指标实现情况有关材料报送考评单位。
(二)年终考评。
各考评对象要及时填报相关资料,由各县区、重点经济区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考评部门。
考评部门通过听、查、看、访等形式,对各考评对象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分排名,于1月30日前报送市绩效办。
五、结果使用此考评结果使用分为两方面,一是作为各县区、重点经济区年终成绩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奖惩将严格按照盘委办发〔201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盘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市政府以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为依据,对各部门实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
凡我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均属招商引资统计范围。
其中包括以现金、实物等作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包括国家及省的拨款)。
第二条考核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
(二)采取分类考核奖励的原则。
对一类部门、二类部门区别考核奖励,对二类部门适度放宽考核条件。
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三)责任目标的考核周期为一年,采取每月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引进项目单位于每月7日前将上个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经委、市人事局,利用外资项目报送市外经贸局认定后转送市经委。
考核部门联合对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开工、签约并注册、洽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通报。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分别为当年开工项目数、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数、当年洽谈项目数、当年引进资金额四项,其中以当年引进资金额作为年度奖励标准。
当年开工项目、签约并注册项目、洽谈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当年引进资金额含上年度已签项目在考核年度实现的缴资额。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贷款情况和下达2011年新增贷款企业上市基金指标计划的通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贷款情况和下达2011年新增贷款企业上市基金指标计划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盘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贷款情况和下达2011年新增贷款企业上市基金指标计划的通报(盘政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直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2010年,全市信贷投放快速增长,各项贷款余额441亿元,比同期增长20.1%;全年实现域内外金融机构新增贷款163亿元,其中域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73.8亿元,域外金融机构新增贷款89.2亿元,为全市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2010年全市各县区信贷投放情况(一)新增贷款完成情况。
截至2010年末,各县区新增贷款额依次是:兴隆台区62.6亿元、大洼县58.6亿元、盘山县31.2亿元、双台子区10.5亿元。
(二)按新增贷款200亿元指标完成情况。
截至2010年末,各县区完成情况依次是:兴隆台区完成40亿元指标的156.5%,双台子区完成10亿元指标的105%,盘山县完成30亿元指标的104%,大洼县完成70亿元指标的83.7%。
二、2010年全市各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一)贷款增长情况。
截至2010年末,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依次是:市交行100%、市邮储银行81.1%、市农行66%、市招行39.1%、农信社30%、市商行21.2%、市建行15.1%、市中行12.6%、市工行9.7%、市农发行5.4%。
(二)新增贷款完成情况。
截至2010年末,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依次是:市商行15.9亿元、农信社10亿元、市建行9.8亿元、市农行9.7亿元、市中行7.9亿元、市邮储银行6亿元、市工行6.7亿元、市招行2.7亿元、市交行2亿元、市农发行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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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2011年合资合作工
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1]28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2011年合资合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盘锦市2011年合资合作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盘锦市2011年合资合作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现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根据各县区、重点经济区和市直规模以上企业状况,制定2011年全市合资合作工作考核办法:
一、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