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信贷业务中担保登记的若干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经营管理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杨晓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许多新原则、新概念和新规则,对银行信贷业务有着直接和深远影响。
本文围绕《民法典》担保物权中抵押财产范围、抵押与租赁关系、动产抵押效力、抵押财产处分、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等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分析了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法定抵押财产范围有了新拓展《民法典》第395条明确7类财产可以抵押,第399条明确了6类财产不得抵押。
与《物权法》相比,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海域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342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二是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禁止作抵押人。
银行在信贷押品准入上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处理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特殊抵押时,应关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规范性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抵押手续及抵押登记效力问题。
二是银行对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不得接受其担保;对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审慎接受其提供的担保;对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可以接受。
二、“抵押不破租赁”有了新变化《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区别于《物权法》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变更为“抵押权设立前”,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到办理抵押登记前这一时段,仍然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二是增加了“转移占有”条件,有利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调查。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从两方面做好应对:一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办理登记,避免抵押人在登记前恶意出租并交付抵押物。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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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信贷担保业务管理,更好地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的各类信贷业务担保。
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担保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为保证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我行提供的、保障我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应遵循平等、公平、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我行信贷担保业务应采用总行统一印发的书面合同格式,不得接受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口头承诺或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要素的担保承诺。
第二章担保方式管理第六条我行可接受的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但必须达到防范和分散风险的目的。
第七条我行在担保方式选择上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及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采用相应的担保方式。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在一定期间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时,可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具体为最高额保证方式和最高额抵(质)押方式。
(一)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由保证人在此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抵(质)押,是指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质)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最高额担保的特征。
(一)虽然最高额担保可以为已发生的债务作担保,但通常是为未来发生的债务作担保。
(二)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
(三)担保责任具有最高限额。
第三章担保范围第十条担保范围具体包括:(一)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二)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三)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我行的金额;(四)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我行造成损失时,应向我行支付的补偿费;(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我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六)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问题精解(15)—电子上午的融资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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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以下电子票据中,进行质押登记后质权有效设立的是()(20 分)
A
电子票据
B
电子仓单
C
电子国债
D
电子提单
正确答案:A C
判断题
∙1、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行的是许可证管理方式。
(2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电子合同具有书面效力的条件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20 分)✔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电子单据不可以进行质押。
(2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流,对测算贷款需求、发现企业还款异常非常重要。
(20分)✔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建行业务 信贷担保
建行业务信贷担保建行业务-信贷担保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第三章信贷借款3.1概述3.1.1定义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建设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建设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替代债务人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
借款就是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借款人来源,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可以建议担保人全权偿还债务或以处分担保物或借款权利的方式清偿。
建设银行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1.2种类3.1.2.1确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确保可以分成通常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
通常确保指确保人和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当债务人无法履行职责债务时,由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一种借款方式。
连带责任确保就是指确保人和建设银行签订合同,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分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借款方式。
建设银行只拒绝接受确保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确保,不拒绝接受确保人提供更多的通常确保。
3.1.2.2抵押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迁移对具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据,将该财产做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借款。
债务人不履行职责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行、卖掉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债券持有人。
3.1.2.3质押回购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转交建设银行占据,将该财产做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借款。
债务人不履行职责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行、卖掉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债券持有人。
按质押物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依法履行质押手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质押权利予以处分或者直接控制、行使质押权利而优先受偿。
浅析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信贷业务的概述
2.1信贷业务的概念和分类
信贷是银行利用自身实力和信誉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或代客户承担债务,并以客户承担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的一种经营行为。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信贷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划分可分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商业汇票的承兑、保证、信用证等。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短期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期限在1年到5年之间(含5年),长期期限在5年以上。
按担保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信贷业务和担保信贷业务(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按币种划分可分为本币信用业务和外币信用业务。
按性质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工商业和建筑业等流动资金贷款)、循环额度贷款、消费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3.2信贷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近期重点
3.2.1信贷管理的基本任务
银行信贷的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出售和购买信贷资金的信贷活动,实现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其基本要点包括:正确决策,适时调节,完善服务,评估效益。决策是关键,调节和服务是手段,风险管理是核心,效益是目的。
信贷决策包括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在信贷的宏观决策方面,一是信贷规模的决策,这是关于资金总量的决策。二是投向决策,银行信贷作为产业发展的先导,通过优化信贷投向结构的决策,影响企业的行为。三是利率决策,利率导向体现政府发展经济的意向。在微观决策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对于资产收益和风险的权衡问题。从微观决策与宏观决策的关系上说,宏观决策是总量、方向框架的确定,而微观决策则是实现宏观决策的基础。
担保业务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第二节 申报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 申请人经营资格 1、行业特许经营 2、资质要求
第二节 申报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 股东出资 主要审查验资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重点核实:是 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如期足额出资到位,出资方式是否与章程一致, 是否存在出资后抽逃资本或通过产权变更需增所有者权益等情况。 注册资金不实的主要风险信号: 1、未发生股权结构变更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计入实收资本。 2、法人股东在公司应收帐款科目有大额挂账。 3、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有大额借款且帐龄过长。
融资性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
二 高风险性、风险不确定性和亲周期性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大数法则无法或难以适用,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合适的担保费率以维持业务需求与保本盈利之间的平衡。因此,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节 申报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 申请人信用情况审查 1、审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 2、审查申请人的银行信用状况 3、审查申请人的商业信用情况 4、审查申请人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 申报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 高风险性、风险不确定性和亲周期性
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来自被保人、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政策等几个方面风险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担保机构都将直接承担责任风险,这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 高风险性、风险不确定性和亲周期性
从金融理论上讲,金融系统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亲周期性。在经济上升时期,由于抵押资产升值,市场前景看好,银行将增大信贷供给,刺激经济进一步扩张。然而,这一时期发放的许多贷款很可能转化成经济衰退期的不良贷款;当经济出现衰退时,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抵押物价值下降以及贷款风险得以暴露,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加谨慎,提高了贷款条件、担保要求、信贷审查的要求,提取更多的风险拨备、核销了坏账,银行贷款增长速度放缓、贷款规模减少。信贷的急剧减少对经济冲击很大,导致经济进一步衰退,经济复苏举步维艰。
(整理)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
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
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
银⾏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银⾏信贷业务⼀直是⽀撑银⾏运作的主要业务。
⼀般包括法⼈信贷业务、个⼈信贷业务两⼤类,如果细分的话,个⼈信贷业务包括个⼈住房贷款、个⼈消费贷款、个⼈经营贷款等。
法⼈信贷业务包括项⽬贷款、流动资⾦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那么银⾏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呢?店铺⼩编就这⼀问题给⼤家进⾏解答,欢迎阅读。
银⾏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1.关于签章⽅⾯⽬前,部分信贷⼈员往往注意借款⼈(或保证⼈)在借款合同、最⾼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私章,⽽疏忽了法定代表⼈签字。
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是企业经办⼈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授权,私⾃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是企业法定代表⼈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
因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和保证⼈可以“合同意思表⽰不真实”为理由提出抗辩。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签署⼀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验证);对于不常发⽣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的签字及共有⼈与抵押⼈关系证明问题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抵押⽆效,信贷⼈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细节: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这在⼤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签字(实际上是替银⾏把了⼀关);但在有些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同意⽽导致⽆效。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抵质押品审计方法与思考
4 . 综 合 上 述 情 况 ,访 谈 相 关 客 户 经 理 、抵 质 押 品管理人员等,了解上述抵质押品管理问题产生 的原因及下一步举措。
三 、商 业 银 行 抵 质 押 品 管 理 的 审 计 思 考
1.加强抵质押品全流程管理。抵质押品虽属
第二还款来源范畴,商业银行也应与第一还款来 审
源管理一样将抵质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系 统 ,完 善 抵 押 操 作 规 程 ,明 确 各 部 门 、各 岗 位 人 员
4.抵质押品价值无法覆盖对应贷款余额。 商 业 银 行 的 抵 质 押 品 存 在 价 值 虚 评 高 估 、抵 质押率超规定上限、抵质押品价值变化造成抵质 押 不 足 、续 贷 或 转 贷 抵 押 物 弱 化 、同 一 抵 押 物 重 复 抵 押 、抵 押 物 变 现 难 或 处 置 难 、提 前 解 押 释 放 抵 质 押品等问题。
(1)抵 质 押 品 的 日 常 监 控 环 节 :商 业 银 行 存 在 抵质押品实地检查流于形式,虚假抵押问题不能 及 时 被 发 现 、异 地 抵 质 押 品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不 足 、抵 质押品合同签订不规范、抵质押品档案要件不全 等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工商银行有关担保责任问题的请示函的意见-银条法[199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工商银行有关担保责任问题的请示函的意见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工商银行有关担保责任问题的请示函的意见
(银条法[1994]1号)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顾问室:
你行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所属北京分行石景山支行八大处分理处所出具的担保合同,如确系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以欺诈手法诱骗分理处提供的,则分理处提供的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在此情况下,如果该分理处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此,可由该分理处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并陈述理由,以便于人民法院确认所提供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该分理处应否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二、关于你行分支机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擅自为企业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问题,建议你行在查明情况后,对违章的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以确保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
1994年1月17日
——结束——。
担保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若干疑难问题的解析
担保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若干疑难问题的解析担保公司为灵活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收益,陆续开办了一些期限较短、操作方式灵活的委托贷款业务,对满足客户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知名度和扩大公司影响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作为担保公司能否直接介入金融业务、委托贷款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应以什么标准收取以及如何保障委托贷款业务中担保公司所享有的权益一直是困扰业界人士的难题,以至于公司在开展该业务时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最终丧失一些宝贵的商机。
为正本清源,正确理解委托贷款的来龙去脉,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对其做出必要的说明。
一、委托贷款的含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给出的定义,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而且,“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1]这说明,委托贷款和银行通过以自有资金与吸收存款为来源而自主发放、自担风险的自营贷款截然不同:首先,委托贷款中,银行接受委托人之委托,按其要求发放贷款,借款人是委托人指定的特定人;而自营贷款中借款人却是由银行根据自身的营销策略、信用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因素自主确定的。
其次,委托贷款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从民法的角度讲,贷款银行受托而为的贷款行为其实是代理行为;但自营贷款中,银行却是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即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再次,委托贷款中,银行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手续费,贷款利息归委托人所有;自营贷款中,银行自主发放贷款,收取利息是其追求的直接目标。
二、企业借贷与委托贷款通过前面的比较,不难看出,委托贷款其实就是通过银行为中介的企业借贷[2]。
但大家都知道,企业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那么,企业借贷和委托贷款有什么本质区别?为什么企业借贷违法而委托贷款却合法?这些问题正是困扰、约束和阻碍我们正常开展业务的桎梏所在。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21.09.08
•【文号】银登字〔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
转集中登记规则》的通知
银登字〔2021〕32号各市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业务,促进信贷资产流转市场健康发展,中心制定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孟繁强************
洪涛************
附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1年9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
述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8.12.18
•【文号】银发〔2018〕310号
•【施行日期】2018.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
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银发〔2018〕31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的编号及名称
JR/T 0170.1-2018《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第1部分:通用数据元》
JR/T 0170.2-2018《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第2部分:专用数据元》
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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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信贷业务中担保登记的若干问题姚启建【全文】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大多数是担保贷款,与之相关联的重要问题就是担保登记,确保银行的担保权有效、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还要便于实务操作。
物权法之前,我国有关担保财产登记事宜,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很不统一,也不规范,造成了实务中的诸多困惑。
物权法对登记方式进行了完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有些问题亟待从法律规定上、登记制度上进行根本性的解决。
但现实的法律环境而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有关担保登记事宜,从实务操作上控制风险,保障银行担保权益,需要找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物权法之后,一些有关抵押登记的规定也在陆续出台或进行修订,逐步完善抵押登记事宜。
例如,从2007年5月4日生效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和完善;7月1日起生效的《房屋登记办法》,对于房屋抵押登记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这都有利于规范和指导实务操作。
一、关于登记的分类登记可以分为本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几种类型。
(一)本登记本登记就是登记申请人为了取得或移转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具有确定、终局的效力。
譬如在二手房买卖中的买卖成交后的过户、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商完成大确权后进行的小确权然后办理房产证等,都属于本登记。
依据《物权法》规定,统一的登记机关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主要是房地产的登记。
目前,建设部已制订了《房屋登记办法》,但是,仍然没有完善的解决房地一体的问题。
股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车辆:车辆管理管理。
船舶:船舶管理部门。
(二)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物权的设立或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将来请求物权变动的权利。
但是预告登记还不仅仅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当事人签订了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譬如,对于在建工程,银行与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就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银行可以对这个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这其实也是目前我们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已经在做的。
另外,对于在建工程,工程承包人也可以对其工程款向房管局申请预告登记。
(三)变更登记所谓变更登记,就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四)异议登记这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异议登记的特点是,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也就是说,并没有确定的效力,但它是为了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或者为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收集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五)不需要登记的四种情形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而言,需要登记,但也有四种特殊情况是不需要登记的。
第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
第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物权法新创设了地役权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对预告登记制度也加以完善,在物权法实施以后,银行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必须非常仔细地查看在该房产、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上是不是已经设立了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预告登记。
应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转让的不需要做登记,这在实践中可能就会导致某些恶意抵押和恶意转让的出现。
譬如说A曾经拥有一套房子,但因为欠B的钱,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B,B没有办登记,但根据物权法B在法院裁定时已经取得房产的物权。
而A虽然已经没有了物权,但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名字仍然是他,于是他就跑到银行借款,并且把房产抵押给银行。
银行接受了这个房产抵押,但到处置抵押物的时候才发现房产早就不是A而是B的,那么这个抵押就是无效抵押,这对银行来说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本条要求银行不但应重视取得不动产他项权利证书,还应尽可能去登记部门核实权属证书是否与登记薄记载内容一致。
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规定要求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一是要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二是要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是否存在异议登记,若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能接受该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予以办理。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银行应谨慎接受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登记,则抵押物权属待定,银行的抵押权也将因此可能面临落空的风险。
三、车船航空器抵押由登记生效主义转为登记对抗主义在交通工具的抵押效力上,存在特殊动产,主要指:航空器、船舶、车辆三种交通工具。
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与《民用航空器法》、《海商法》的规定相互矛盾:《担保法》统一规定“航空器、船舶、车辆”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鉴于《担保法》不区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因此登记成为抵押权生效的前提,但是《民用航空器法》16条以及《海商法》第13条均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调整了《担保法》的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使三种主要交通工具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即使交通工具抵押的时候不进行登记,只要抵押合同有效,那么抵押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就是有约束力的;只有当交通工具为第三人善意支付对价所有的时候,原抵押权人才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同时,从今年5月4日起生效的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设立了专门的篇幅对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条件、程序等进行的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银行贷款在接受车辆抵押时,应当按照该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防范法律风险。
四、股权质押登记制度的变更与工商行政登记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指的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
而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
而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
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
但该项事宜的实施,有赖于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研究的现象是,一般适用于股权质押的权利质押合同,都有条款约定,出质股权及其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权拆分等衍生股权,以及股息、红利等均作为质押担保财产,但问题是,这些衍生股权是否需要进行质押登记呢?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目前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以及鲜有判例可资借鉴,即使判例在我国大陆法域不具有成文法效力。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理论分析《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此规定将有利于解决目前不动产登记多头负责、复杂繁琐的现状,减轻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为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便利。
特别是防范了不同部门分别登记等可能导致的登记效力冲突等问题。
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的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
涉及的部门有:(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抵押登记等(2)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抵押登记等;(3)农业主权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或登记等;(4)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林业、林木、林地等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或登记等工作。
(5)海洋行政主权部门,负责海域的使用。
确认等;(6)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等。
在实践中,已有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实现了房屋和土地管理机构的统一,也实现了房地产登记的统一。
但是,还有大部分地方没有实行房地一体的登记管理制度,仍然是土地和房屋的分别管理和登记,这样容易导致不同部门进行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法律效力上的冲突,以及不能实际处分的法律困境。
但该规定对于商业银行存在利好的同时,也存在操作上的具体问题:怎么统一登记,由那个部门统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规定在哪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与此同时,实施好物权法,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还需要行政机关作出不懈的努力。
(二)实证研讨借款人以自己的土地抵押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借贷双方协议统一原合同借款扩大续做额度,除了提供原合同的土地抵押外,该土地上新增厂房等建筑物也得作为抵押物。
但是,该贷款银行所在地房管局规定,如要办理房产等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则要先撤销已抵押土地的抵押登记手续,待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后才可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银行原合同项下的额度贷款是可循环分笔发放的,授信金额较大,借款人无法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