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版(三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固体废物的生产、使用、管理和处理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宗旨是依法、有序、规范、公正地实施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活动,保护环境、人民健康和自然资源。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分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相关责任人三种类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加强固体废物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建立规范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固体废物的正确处置和利用。
(三)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近源处置制度,确保固体废物的科学投放和处置。
(四)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活动,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责任的明确、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个体工商户的责任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加强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减量化处理。
(二)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投放制度,积极参与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近源处置。
(三)依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并确保合规操作。
(四)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积极采取环保措施,传播环保理念。
(五)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固体废物的信息和数据。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章危险废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专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
该法于1995年通过,2005年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健康安全。
首先,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农业废弃物等,其中一部分固体废物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地下水和空气中,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饮用水的安全以及空气质量的健康状况。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尤为重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方法,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
根据该法,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别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废物应当进行环境友好型安全处置,其他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该法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应当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投入,改善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
同时,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于未经许可进行固体废物处置、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或者违反规定影响环境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地区缺乏相关的设施和技术支持,导致固体废物的处理效果不佳,污染问题仍然突出。
其次,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固体废物的处理意识还不够强,存在对法律法规的疏漏和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1997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组织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的建设,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危险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和管理。
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建设集中控制设施,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第六条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立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七条新办企业可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在投产前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提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
已办企业尚未进行登记的,应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八条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由各镇、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但必须到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在第一季度进行。
没有进行年检的,不得再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直接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人员,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使用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处置固体废物的,应支付处置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环卫、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中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公众等,建立起相应的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包括加强固体废物产生的源头管理,采取减量、分类、回收的措施,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固体废物处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废物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济补贴。
3. 公众责任: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废物分类、减量和回收的意识,不随意乱倒废物,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4.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理行为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同时,对于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通过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能够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治理,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第五章生活垃圾第六章农业固体废物第七章其他固体废物第八章危险废物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以及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4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篇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且处理不当导致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指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全过程中,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追究,形成合力,推动固体废物的有效治理。
二、主要内容和原则(一)主要内容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优化产品设计,提高产品的可再生和可回收能力。
2. 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财力和技术支持。
3. 运输者责任:运输者应当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4. 处理者责任:处理者应当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废物处置达标。
5.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和机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公众责任: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分类垃圾,减少废物的产生,提高环保意识。
(二)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综合治理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从源头控制、减量化、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闭环循环的废物管理体系。
3. 公众参与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倡导公众参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局面。
4.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未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三、责任主体及分工(一)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等,其责任主要包括:1. 选择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

机械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1、目的机械有限公司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械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3、工作要求3.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3.2公司负责人是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3设立以公司分管经理、公司安全环保处、物资处以及各单位各分厂负责人组成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3.4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
3.5公司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设专门的环保部门对本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必须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岗位职责4.1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固体废物的治理情况,健全公司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
4.2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公司内部环境监察,建立台账记录,掌握原始数据统计,建立环保资料档案,按时向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
4.3公司安全环保处对本公司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提出环保意见及要求。
4.4公司物资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转移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固体废物处置转移台账,年底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5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标签标识,指导各产废单位设置规范标识。
4.6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申报工作,每年向市环保局申报产废情况。
4.7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制度,制订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企业单位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三)本公司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四)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一)本公司严格控制新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的部门、车间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二)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三)产废部门、车间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四)本公司由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成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及其职能部门有权对产门、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污染严重的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矸石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责任制、矸石场整治规范

XXXX分公司工业固体废物防治责任制为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固体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单位。
二、总则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4、环保科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5、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环保科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具体落实到位,各班组必领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组织结构及责任分解图分公司矸石堆放方式根据《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DB 14/T 1755—20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与实践经验总结出十六字方针的排矸工艺,即“从内向外,从下向上,缩小凌空,分层压实”这样既可以使研石得到一定程度的压实,减小空隙率,也可以减小排矸场的斜坡暴露面,因为斜坡上不易压实。
等到一层矸石的堆积完成后,然后再进行下一层的排矸,到整个矸石场停止使用时,形成的是一个封闭良好,表面覆土的整体。
具体堆放措施如下:①矸石排放必须由下向上,分层排放,逐层覆土,逐层压实,周边覆盖,边坡放缓(坡率不能超过1:1.75),削坡建阶,平台整治,台阶设置为2-5%坡度的反坡,宽度不小于3m,以达到“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防自燃”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4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危害人民健康,规定相应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体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一、责任主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
1.政府:政府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国家应建立统一协调、跨部门合作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整体规划、监管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2.企业:企业是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来源,也是主要的固体废物污染责任主体。
企业应根据当地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治理方案,设立和管理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理合理、安全、环保。
企业还应合理利用和回收固体废物,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
3.个人:个人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础。
个人应当养成正确的生活习惯,分类垃圾、减少废弃物产生,积极参与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活动,尽量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二、责任范围1.制度建设:政府应加强固体废物治理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
包括制定固体废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和计划,制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经营者的准入制度和监管机制。
2.监管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和检查。
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3.技术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固体废物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具备固体废物治理技术的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
三、责任要求1.减量与分类:政府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固体废物减量和分类要求,推动企业和个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合理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企事业单位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责任,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在固体废物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应当优先采取减量、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2.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储存;3. 应当优先选择环保设施进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4. 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如下:1. 积极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2. 负责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储存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 积极与专业的固体废物处理企业合作,保障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4. 开展固体废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如需要修订,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事业单位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三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文一、责任主体1.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2.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厂、固废处理中心、回收站等。
3. 政府机构:包括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等。
二、责任内容1.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责任:(1)减量源头控制:采取节约用品、合理使用资源的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2)分类投放: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将其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回收、处理单位或区域。
(3)合法处置:确保固体废物的处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非法倾倒、乱丢乱扔等行为。
(4)协助监管:主动配合政府机构的固体废物监管工作,实施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如垃圾分类回收等。
2.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责任:(1)规范操作:确保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不对固体废物进行非法倾倒、乱堆乱放等行为。
(2)技术研发:不断提升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水平,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科技创新。
(3)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固废处理的相关信息,包括处理能力、处理效果等。
(4)监管协助:协助政府机构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工作,如提供数据、协调资源等。
3. 政府机构的责任:(1)立法监管:制定固体废物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2)宣传教育: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治理的意识和积极性。
(3)监督检查:加强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资源保障:为固体废物处理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资金、技术、人员等。
三、责任追究机制1. 针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政府机构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2. 针对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政府机构可以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固体废物处理进行责令停产或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针对政府机构: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可以对监管不力的政府机构进行问责,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停职等。
四、激励机制1. 对执行责任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
固废岗位责任制度范本

固废岗位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岗位(1)负责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储存工作;(2)负责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3)负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4)负责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5)负责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 固体废物监管岗位(1)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2)负责固体废物排放、处理、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3)负责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及时控制和消除污染;(4)负责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5)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
3. 固体废物研发与技术支持岗位(1)负责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2)负责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高技术水平;(3)负责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项目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4)负责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相关培训与交流,提升人员素质;(5)负责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岗位责任与考核1. 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岗位(1)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储存;(3)确保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处理效果;(4)加强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5)及时报告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固体废物监管岗位(1)认真履行固体废物监管职责,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2)加强固体废物排放、处理、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3)及时发现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相关宣传教育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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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制定《蓝
珀笔业画材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一、 遵行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做到生产建
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与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 公司董事长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
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 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
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陈昌友
副组长:张学平、胡荣华 、张海亮
组 员:环保部全体工作人员、陶元斌
四、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在组长的领导下,落实各项
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
五、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中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或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转移工具等要有明显的标志。
六、公司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蓝珀笔业画材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