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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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

天津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

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院内制剂填报功能操作说明(2018年6月26日)根据市卫计委采购管理要求,请需要上报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销售情况的医院,登录“院内制剂系统”,完成相应的信息填报工作。

现将基本使用说明介绍如下:一、添加权限-进入“院内制剂系统”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管理员账号,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药品平台-医院系统,进入“药品采购”模块,为需要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账号设置相关权限。

在“系统设置”-“权限分类管理”菜单栏,点击“新建权限分类”,初始化设置一个权限分类。

其中“所属系统”选择“药品采购”,“系统权限”勾选“院内制剂”,填写“权限分类名称”(自定义)后,点击“添加”。

切换至“系统设置”-“用户管理”菜单栏,在用户列表内,根据本院需求,选择需要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账号,点击“编辑”,在弹出页面勾选上一步完成设置的“院内制剂”相关权限分类,点击“保存”,完成权限设置。

使用已具备登录“院内制剂系统”权限的账号,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药品平台-医院系统,在系统模块选择界面,进入“药品采购”模块,点击“院内制剂”栏目,进入“院内制剂系统”。

为简化各医疗机构前期设置操作,根据卫计委采购管理要求,对需要上报院内制剂使用情况的医疗机构,中心已将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员账号初始化设置了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权限。

即医疗机构管理员账号登录中心药品平台后,可直接登录“院内制剂系统”。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实际管理需求,再调配各账号权限。

二、功能简介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进入“院内制剂系统”模块。

1.医院报量中心将通过多方采集到的制剂产品信息导入产品信息库,并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中的“注册单位”信息筛选区分本院和其他医院注册的制剂产品。

在“医院报量”页面默认显示本院制剂产品,医院如存在外院调拨制剂产品,可在该页面点击“全部医院”查询全部制剂产品。

医疗机构根据采购情况,按需填报已销售的本院制剂产品,或从外院调拨销售的外院制剂产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津政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共享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天津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天津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天津市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行方案(2023版)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防止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和食品药物监管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深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增进疫苗供应工作旳告知》(食药监药化监〔2023〕76号)规定,为深入规范本市第二类疫苗采购、供应,保障第二类疫苗接种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旳疫苗,有效控制传染病旳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天津市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如下简称“市疾控中心”)组织各区疾控机构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如下简称“市医药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

二、组织机构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由天津市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行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

市疾控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疫苗集中采购旳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三、实行范围全市所有区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如下简称“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

四、集中采购专家库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完毕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专家库旳组建工作,专家库重要由免疫规划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药学、全科医疗等有关学科旳专家和疫苗管理专家构成。

市卫生计生委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规定数量旳专家,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已确定旳专家完毕资质审查和价格谈判等集中采购工作。

五、采购目录确实定第二类疫苗使用计划由接种单位提出,并由区疾控中心汇总后报至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根据全市接种单位旳接种需求,结合我国及全市近年疾病防控需求,组织具有免疫规划工作经验旳有关学科专家组建目录审核组,确定天津市第二类疫苗旳采购目录,并报市卫生计生委立案,同步提交市医药采购中心。

六、采购方式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和议价谈判采购。

采购目录中同一品规疫苗产品分为国产和进口两个竞价组分别评审。

市疾控中心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组织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确定中选旳生产企业、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价格等。

药品集中采购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影响

药品集中采购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影响

药品集中采购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与影响摘要:总体来看,集中采购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集采的药品和耗材价格显著降低,极大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医药行业生态发展改善,提升了参保患者临床用药的水平,为促进医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

1药品集中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1.1定义完善物资的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

所谓全生命周期成本理论,就是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做到原材料寿命的期间费用最低,具体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制造以及营销等成本。

在全生命周期的战略指导下,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着独到之处。

从招标、线上进行预约采购订单、发货、现场收货确认、发票确认、两票上传确认、费用结算等一系列的采购流程均需要监督与管理。

1.2国内现状自2018年年末“4+7”药品带量采购,到2019年“4+7”药品带量采购全国蔓延,再到2020年第2轮药品集中采购执行,国家药品带量采购已经进入常态化。

药品采购进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时代,主要包括线上议价周期、维护挂网资格、关注线上价格联动、两票制的落地实施、发票上传、订单下达、合同签字确认与签订的在线监测与管理等。

这种新型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坚持医疗机构的采购主体地位,真正做到以量换价,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同台竞争,明确回款时间,不再进行二次议价。

2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现状及问题2.1平台隶属关系多样,信息难以共享目前,我国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并行的方式。

根据文献调研和专家访谈,全国31个省级招标采购平台隶属或管理部门多种多样,包括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如湖南省)等。

同时,随着部分省市的创新与探索,市级采购平台陆续建立,例如深圳全药网自建采购平台以GPO名义采购,广东中山也自建药品耗材试剂交易配送平台,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也成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采购平台。

目前,全国各省市多以采购区域自建采购平台,未能形成统一市场,平台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卫药…2015‟2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市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

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供应,价格合理,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组织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二)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参加范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四、采购周期此次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

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实行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目录:由医药采购中心根据2014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除谈判采购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为满足临床需求,患者需长期使用且依赖性较高的药品暂不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介绍.汇报稿简版

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介绍.汇报稿简版

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医疗机构制单
采用HIS系统普遍采用的拼音首字母快速检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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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业务信息提示
醒目标志提示待办事项和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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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业务信息提示
醒目标志提示待办事项和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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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院内审核
规范药品采购院内审核流程,落实药事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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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配送企业发货
区 县 级
机 构 级
CA 系

数 据 库 审 计

9
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生产经营企业
网上注册、网上初审、网上预约复审,网上信息维护
生产企业产品
网上注册、网上初审、网上预约复审、产品报名应答
采购中心
医疗机构信息管理、药品信息管理、企业信息管理、资料审核、预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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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企业注册
企业网上注册账号,填写授权人基本信息,实施安全验证
供需双方“两步双确认”的结算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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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结算信息记录功能
供需双方“两步双确认”的结算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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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结算信息记录功能
供需双方“两步双确认”的结算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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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备案采购药品上报审批系统
医疗机构向市卫计委发起备案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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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备案采购药品上报审批系统
全市50家药品配送企业的96个账号,反馈了24.19万张订单,制作24.18万 张随货单,订单反馈率98.14%,平均订单品种满足率90.36%,平均订单数量满 足率92.36%。
新平台上线后,全市药品网上采购金额较上一年度同期(2013年8月1日至 2014年5月31日)增长27.54%。

关于联合开展天津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药监械注〔2020〕5号

关于联合开展天津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药监械注〔2020〕5号

关于联合开展天津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联合开展天津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全域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中加强耗材使用监管、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化追溯机制的任务部署,提升我市医疗器械监管效能和卫生管理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和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在《天津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发布实施的工作基础上,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将试点范围推广到我市全域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试点品种。

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品种,以及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范围内的进口及非本市生产的国产医疗器械品种。

鼓励本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码、赋码工作。

(二)试点单位。

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工作目标(一)拓展试点范围。

在首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的基础和经验总结上,将试点范围拓展到全域,于12月10日起做到全品赋码、有码尽扫。

天津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知识讲解

天津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知识讲解

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院内制剂填报功能操作说明(2018年6月26日)根据市卫计委采购管理要求,请需要上报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销售情况的医院,登录“院内制剂系统”,完成相应的信息填报工作。

现将基本使用说明介绍如下:一、添加权限-进入“院内制剂系统”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管理员账号,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药品平台-医院系统,进入“药品采购”模块,为需要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账号设置相关权限。

在“系统设置”-“权限分类管理”菜单栏,点击“新建权限分类”,初始化设置一个权限分类。

其中“所属系统”选择“药品采购”,“系统权限”勾选“院内制剂”,填写“权限分类名称”(自定义)后,点击“添加”。

切换至“系统设置”-“用户管理”菜单栏,在用户列表内,根据本院需求,选择需要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账号,点击“编辑”,在弹出页面勾选上一步完成设置的“院内制剂”相关权限分类,点击“保存”,完成权限设置。

使用已具备登录“院内制剂系统”权限的账号,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药品平台-医院系统,在系统模块选择界面,进入“药品采购”模块,点击“院内制剂”栏目,进入“院内制剂系统”。

为简化各医疗机构前期设置操作,根据卫计委采购管理要求,对需要上报院内制剂使用情况的医疗机构,中心已将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员账号初始化设置了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权限。

即医疗机构管理员账号登录中心药品平台后,可直接登录“院内制剂系统”。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实际管理需求,再调配各账号权限。

二、功能简介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进入“院内制剂系统”模块。

1.医院报量中心将通过多方采集到的制剂产品信息导入产品信息库,并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中的“注册单位”信息筛选区分本院和其他医院注册的制剂产品。

在“医院报量”页面默认显示本院制剂产品,医院如存在外院调拨制剂产品,可在该页面点击“全部医院”查询全部制剂产品。

医疗机构根据采购情况,按需填报已销售的本院制剂产品,或从外院调拨销售的外院制剂产品。

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介绍.汇报稿简版资料

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介绍.汇报稿简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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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台开发建设过程
2011年,市财政为中心成立专项拨款约80万元用于搭建网络 环境和更新系统硬件设备。2013年市财政专项拨款535.5万元,其 中375.5万元用于采购平台硬件设备,160万元用于采购软件开发 服务。市财政合计拨款615.5万元用于中心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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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台开发建设过程
新平台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集“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实施、 政府监管与决策支持、医药采购供应链相关方信息服务”等多项 功能为一体的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
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于2014年1月1日正式上线,2014年9月起包括血管介 入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骨科植入、非血管介入类、 神经外科、电生理类、口腔科和其他类,共10大类20小类高值医用耗材全部实 行网上采购。
截至2015年5月31日,共有62家医疗机构通过“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平台” 进行高值医用耗材的网上采购工作。其中三级医院30家(占比83.3%)、二级医 院29家(占比44.61%),通过353家配送企业,完成11615笔采购业务,采购了 8136个品规的产品。
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 综合平台介绍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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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台开发建设过程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成立于2011年8月,是隶属于天津市卫生 计生委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心成立之初,接收了天津市政府 采购中心移交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系统和药品网上采购系统的软 硬件设备。原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系统于2005年开发,原药品网上 采购系统于2006年开发,目前均已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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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台用户体验方面的要求:服务人性化、监管精细化、信 息标准化、互联便利化。
新平台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采购数量的精准性、采购质量 的可溯源性、采购财务数据的完整性。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津医保局发〔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9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并实施好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对于解决我市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现天津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医保局《全民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未来五年指导天津市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迈出重要步伐、取得重大成绩、效率提升最快的五年。

五年来,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立局、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医保局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党对医保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医疗保障机构改革,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推进医疗保障重点领域改革,全面完成了“十三五”时期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津药集采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0〕7号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探索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切实减轻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在我市组织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产品货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和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的模式,优化医药产品货款结算流程,降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交易成本,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医药产业流通模式。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委托,与医药经营企业按期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确保到货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从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医保费用结算款中代为扣除中选品种货款,剩余的医保费用结算款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中选品种货款超出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医保费用结算款的,全部货款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

(二)协议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委托代为结算货款,委托代为结算的协议内容纳入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附加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4日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布局规划,确定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区分支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市医保中心”、“医保分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负责拟定本市医保协议文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等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津政办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适用本办法。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市增补品种。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三)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四)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市卫生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药采购中心)。

市医药采购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相关服务。

天津医保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医保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医保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设定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第3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12年第49号)第32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通过)第31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制定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充分听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医师药师代表等方面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4.《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津医保局规字〔2019〕1号)5.《市医保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津医保局规字〔2019〕5号)【服务对象】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受理单位】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备齐申请材料后,按照所属区域前往各区医保分中心办理;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所属区域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报送相应评估材料到所属区域分中心。

药品网上采购自查报告

药品网上采购自查报告

药品网上采购自查报告药品网上采购自查报告1我院自今年以来,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在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医院要求进行合理采购使用,尤其是4月份以来根据网上采购通报情况,我院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对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对查找的问题,做到了即知即改,为做好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1—9月份工作情况自查汇报如下:一、基本药物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为促进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我院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根据我院669个品规《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实行经药械科编制计划、审核确认,主管院长审批后从武威市内定点医药公司进行网上点配,并报县配送中心备案。

无私自采购现象。

网上不能点配的基药、非基药按网上招标价由武威市内定点医药公司按要求配送,各公司所配送的药品均严格分类执行国家发改委最高限价、省非基药采购网平台价格和省基药采购网平台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顺序加价,西药15%,中药饮片20%使用。

今年以来,武威市6家医药公司基本上保障了我院的药品供应,截止9月30日,医院共采购药品总金额1480万元,其中基药676万元,采购基药品种416种,基药使用率为62%。

网上采购药品总金额549.09万,其中基药324.58万,非基药224万元。

二、网上采购供应配送情况国药控股武威公司配送率为88%,武威市医药公司配送率为85%,武威天和医药公司配送率为77%,武威神洲医药公司配送率为39%,民勤健民医药公司配送率为16%,由于配送公司的网上基药数量有限,有时会出现点配后,配送公司无法送货或送给的数量与点配的数量不一致等断货缺货现象,给临床应用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影响到网上点配使用率。

所以配送公司有的品种就从网上点配,为了不影响临床用药,不能网上点配药品执行网上采购价格,由公司网下配送。

三、药品签收和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情况药品采购工作人员在接收到配送公司配送的药品后,能做到及时验收并进行网上确认。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津医保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2022〕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申请签约第三章医保支付政策第四章医保结算第五章协议管理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是指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签约、医保支付政策、医保结算、协议管理、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签约程序,以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等政策。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设在各区的分支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市医保中心”和“医保分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工作。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老年人办事优化医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老年人办事优化医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老年人办事优化医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津医保局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老年人办事优化医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着力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遇到的困难,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0〕54号)和《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服〔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老年人办理医保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提高医疗保障服务适老化程度,形成改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快推动智慧医保助老,切实解决老年人在医保政务服务办理方式不断创新背景下遇到的实际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到医保信息化工作发展成果,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重点解决参保登记不便捷、老年人等群体线上服务不适用、手工报销不方便、异地就医备案不便利、服务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2020年底前,完成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指引等便利化服务,完善“健康码”管理,畅通老年人现场办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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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
院内制剂填报功能操作说明
(2018年6月26日)
根据市卫计委采购管理要求,请需要上报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销售情况的医院,登录“院内制剂系统”,完成相应的信息填报工作。

现将基本使用说明介绍如下:
一、添加权限-进入“院内制剂系统”
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管理员账号,登录采购中心网站(.cn),药品平台-医院系统,进入“药品采购”模块,为需要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账号设置相关权限。

在“系统设置”-“权限分类管理”菜单栏,点击“新建权限分类”,初始化设置一个权限分类。

其中“所属系统”选择“药品采购”,“系统权限”勾选“院内制剂”,填写“权限分类名称”(自定义)后,点击“添加”。

切换至“系统设置”-“用户管理”菜单栏,在用户列表内,根据本院需求,选择需要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账号,点击“编辑”,在弹出页面勾选上一步完成设置的“院内制剂”相关权限分类,点击“保存”,完成权限设置。

使用已具备登录“院内制剂系统”权限的账号,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药品平台-医院系统,在系统模块选择界面,进入“药品采购”模块,点击“院内制剂”栏目,进入“院内制剂系统”。

为简化各医疗机构前期设置操作,根据卫计委采购管理要求,对需要上报院内制剂使用情况的医疗机构,中心已将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员账号初始化设置了登录“院内制剂系统”的权限。

即医疗机构管理员账号登录中心药品平台后,可直接登录“院内制剂系统”。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实际管理需求,再调配各账号权限。

二、功能简介
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进入“院内制剂系统”模块。

1.医院报量
中心将通过多方采集到的制剂产品信息导入产品信息库,并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中的“注册单位”信息筛选区分本院和其他医院注册的制剂产品。

在“医院报量”页面默认显示本院制剂产品,医院如存在外院调拨制剂产品,可在该页面点击“全部医院”查询全部制剂产品。

医疗机构根据采购情况,按需填报已销售的本院制剂产品,或从外院调拨销售的外院制剂产品。

根据卫计委采购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本院需填报月份的全部制剂产品,点击页面右侧“上报”按钮,按月填报该产品的各销售单价及该单价对应的销售总数量。

未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月份,医疗机构无法填报。

2.医院报量历史
医疗机构在“医院报量历史”页面查看本院全部已填报制剂销售信息。

医院可通过“上报时间”、“提交时间”等条件进行筛选。

如存在误报情况,医院可在填报时间段内修改或删除对应月份的填报信息。

3.新增医疗机构制剂产品
如在系统内未查询到销售的制剂产品,请填写附件表格《医疗机构增补制剂产品(模板)》,连同相应产品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电子影印件,一并发送至我中心邮箱(tjmpc@,待中心增补后,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完成填报工作。

附件:医疗机构增补制剂产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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