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稿
1.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1.附件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并对其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进行统一信用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2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限;(九)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十)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十一)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十二)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3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条件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价值观、经营、财务、管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等,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类八级,通常按照五级进行等级划分,标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AAA级80分(含)以上75分(含)以上70分(含)以上AA级70(含)-80分65(含)-75分60(含)-70分A级60(含)-70分55(含)-65分50(含)-60分B级50(含)-60分45(含)-55分40(含)-50分C级50分以下45分以下40分以下第四章评价模式第八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三级联动评价。
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省市联动评价。
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地市级单独评价。
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1.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利每项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分;
国家级工法(住房城建建设部)、山东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 25 住房城乡建设厅)、青岛市建筑工程优秀工法(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
3分、2分、1分 累计最高40分
累计最高30分, 实用新型专利累计
最高10分
5分、2分、1分 青岛市工法累计最
高20分
26 全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中国建筑业协会)
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和30亿元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二级资
65
质企业本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 元、1亿元和5亿元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本年度建筑
5分、10分、20分 、30分、40分
业总产值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
10分
27
山东省优秀智能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信息 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8 智能化系统优秀集成项目、BIM创新(青岛市建设智能化协会)
5分
3分 累计最高6分
29
经主管部门确认在工程建设项目智慧化(信息化)管理方面表现 突出、较好的,每个项目分加8分、5分
15分 10分 10分、8分 8分
18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地 市级城市认定的;
15分、10分、8分
19 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技术创新)
15分、10分、8分
20 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技术创新)
10分、8分、5分
21 地市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技术创新)
8分
综合 实力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青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地和外地入青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专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其信用行为的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发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效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文化建设、市场行为、企业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形成的信息。
1.附件11-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11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的管理体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受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遵循“动态考核、突出重点、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业绩、执业质量、社会资信等。
1.执业人员状况: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2.内部管理状况: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3.企业经营状况:营业收入、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等情况;4.市场行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等情况;5.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的出勤情况;6.咨询执业质量、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等情况;7.遵守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1.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4.造价管理机构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5.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6.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表;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与服务并重、高度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现通知如下:一、信用考核运行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各方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考核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动态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二、信用考核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三、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规定、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职责分工对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相关市场主体做出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具体负责市场主体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其他区、市上报考核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含授权其他区、市组织的奖励加分的审核、确认);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考核信息的统计,并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召开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的调度会,及时收集考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组织考核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考核、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
青岛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地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所有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五条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第六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第二章考评方法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实行量化分数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质量、安全考评分别占25%,其他市场行为考评占50%.以上各项所得分值乘以所占比例后相加的总和即为信用综合考评总成绩。
信用考评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评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成绩在70(含70分)~90分的为B级,考评成绩在50~70分的为C级,考评成绩在50分(含5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信用考评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5、发生过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6、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7、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青岛市建设(开发)单位信用考核标准
4分、3分、2分 累计最高20分
30 积极采用或接纳采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保证保险的
2分,累计最高20 分
31 在建筑业发展中,积极采用或接纳采用工程总承包的
2分,累计最高20 分
32
在建筑业发展中,积极采用或接纳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咨询 的
2分,累计最高20 分
33
获得国家、省、地市级党委、政府(非部门)表彰奖励 的;
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配合国家、省、市级调 研、检查的。
5分、3分、2分
28
在国家、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中,被通报表扬的;
10分、6分、3分
29
在建筑业发展中,积极采用或接纳采用建设工程业主支付保 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 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
50分、30分、20分
其他表 彰奖励
其他表 彰奖励
34
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 励的;
20分、10分、8分
35 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建筑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15分、8分、5分
36
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城市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奖励;
10分、5分、3 分
备注:1.上述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申报,并录入信用考核系统,逾 期不予认定;2.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事宜,在本区市加分额度内,按照 单项加分不超过市级原则确定。
10分
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级标杆企业(省政府安委 16 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市
级标杆企业(市政府安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篇模板范本:一、考核目的为加强对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促使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包括户籍在青岛市的企业和非户籍在青岛市的企业。
三、考核内容1. 经营管理考核:1.1 企业注册资金1.2 企业管理制度1.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1.4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1.5 企业财务状况2. 项目管理考核:2.1 项目经理资质2.2 项目施工方案2.3 项目现场管理2.4 项目质量验收2.5 项目进度管理3. 安全管理考核:3.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2 安全教育培训3.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3.4 安全事故处理四、考核方法1. 文件审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注册资金证明、管理制度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2. 现场检查:对企业的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包括项目施工方案、现场管理记录、质量验收报告等。
3. 考核评分:根据考核内容和方法,对企业的每个考核项进行评分,按照权重计算总分,制定考核等级。
五、考核等级根据考核评分,将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D 级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对于新申请的企业,进行初次考核,并在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附件:1. 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2. 管理制度文件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 项目施工方案6. 现场管理记录7. 质量验收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企业注册资金:企业在成立时投入的资金,用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
2.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制定的用于规范企业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3.安全生产管理:指企业对工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篇模板范本:一、考核目的为加强对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使企业充分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建筑市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企业版)3
七、企业考核实例 3、考核计分标准与录入。 考核计分标准与录入。
奖项业绩: 奖项业绩: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评选的奖项由局相关部门录入。非市城乡 建设委建管局评选的奖项由企业申报,局相关部门确认。 工程业绩: 工程业绩:市内四区的由企业录入局工程处审核,非市内四区的由所在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局工程处审核。外埠业绩由企业录入,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确认。 业绩的相关标准要求在考核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请各单位仔细学习研究。 在此需要强调一点:根据2011年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企业应当在竣工备案办理后一个月内 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企业应当在竣工备案办理后一个月内 完成考核业绩申报、确认工作(12月份竣工备案的工程应在12月31日前 月份竣工备案的工程应在12 完成考核业绩申报、确认工作(12月份竣工备案的工程应在12月31日前 完成),逾期未通过确认的工程项目业绩不予加分。 ),逾期未通过确认的工程项目业绩不予加分 完成),逾期未通过确认的工程项目业绩不予加分。
六、考核分工
三是建管局各部门的具体分工。 1、质安处 、质安处负责管理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日常 维护与校验;负责各区、市上报考核处罚信息的审核、确认、 录入工作;负责管理考核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考核办法的 修订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化工地的加分。 2、工程处 、工程处负责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造师(项目经 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数据库的维护,具体负责招标代 理机构考核管理。负责企业本地及外埠施工项目业绩的确认。 3、建管处 、建管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含入青与中央驻青单位)数 据库的日常维护;具体负责劳务企业的考核管理。负责企业 非质量安全的表彰奖励加分。
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第二章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信用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第八条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资料汇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臵、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 级。
第九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八)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十一)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二)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三)未落实《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的;(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五)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每发现一次的;(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七)使用的外地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的;(八)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九)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一)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十三)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80%(含)以上不符的;(十四)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的;(十五)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超过60天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的;(十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十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十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二十)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二十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二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二十四)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恶意扣押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五)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六)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七)《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九)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三)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十四)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十五)深基坑出现险情后,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除前继续施工的;(十六)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十八)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十九)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二十)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二十一)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二十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的;(二十三)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每发现一家的;(二十四)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二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二十六)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十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二十八)与建设单位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的;(二十九)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三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月检的;(三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三十二)弄虚作假,允许非本单位建造师挂靠注册的;(三十三)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均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三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前,撤换项目经理的;(三十八)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四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四十一)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同一业主投诉3次及以上的;(四十二)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四十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四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五)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六)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的;(七)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九)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十一)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十二)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十三)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十四)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五)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原: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十七)深基坑安全巡视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签署或保存不齐全的;(十八)施工现场存有伪造资料现象的;(十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40%(含)-60%的;(二十)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二十一)未按照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十二)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二十三)未按照相关规定订立施工合同的;(二十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二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二十六)已与执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故不予办理或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十七)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二十八)因建造师调离,属本单位责任引起纠纷、解决不力,致使建造师投诉上访的;(二十九)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三十)每一人次不及时在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含外地入青注册建造师)基本信用信息的;(三十一)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三十二)不配合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