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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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聊城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合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和主体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物管办等形式进行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物业公司和物管办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业主大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安保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小区内的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做到服务规范、工作有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定期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小区内的清洁整洁。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小区安全防范,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增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或物管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应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日常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以及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或物管办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管理规约范本2. 物业管理费用收据范本3. 业主投诉建议表格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维护、管理、运营的一系列活动。

2.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3. 物业公司: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和规范物业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监管,提升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物业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物业管理主体、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的权责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全面介绍聊城市的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物业管理是指对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共有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随着城市建设和人口增长,越来越多的居民依赖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解决小区内的居住问题。

物业管理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公共秩序:物业管理公司能够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居民的安全与权益。

2. 提供便利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生活环境和舒适的住宿条件。

3. 保证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4. 管理物业费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费的管理与收取,确保费用使用合理且透明,提高居民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度。

三、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通常为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

物业公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进行居民代表的选举,以便与居民更好地沟通与协调。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与房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小区的发展和管理。

四、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日常维修:定期检查楼栋、设施设备,维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设施设备损坏问题。

2. 安全管理: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运行正常,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3. 环境保洁:负责小区内的保洁工作,包括楼栋、道路、绿化带等的清洁与维护。

4. 绿化管理: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草坪等的养护和管理。

5. 设施设备维护:负责小区内的电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居民服务: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如快递、洗衣、代收物业费等。

聊城市住宅物业收费办法

聊城市住宅物业收费办法

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辟区和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发布;各县 (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约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2月25日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009-84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009-84

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1)车行道应设立指示牌或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
停放有序;
车辆 (2)有专职人员 24 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管理 (3)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库应 24 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
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控,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
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盖单元进出门、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
技防 监控 岗
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 4 项以上技 防设施,24 小时开通,并有专人值守; (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员应在三分钟内 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随时接受用户救助要求;
(3)应建立火警、警情等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二
-3-
附件 2:
聊城市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分级对照表
物业服务等级:一级
类别 内容
服务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
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标准应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同
级规范要求;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
(1)封闭小区。各出入口 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
双人值勤,6:00—20:00 立岗服务,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应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
门岗 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劳务人员等实行临时出入证
管理;
(4)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边缘清晰,草高不超过 6 厘米,无杂草、杂物;

聊城物业管理办法版全文

聊城物业管理办法版全文

XX年聊城物业管理方法最新版全文为了标准物业效劳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效劳工程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聊城物业管理方法,下面是全文。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效劳工程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区(含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物业工程中物业效劳用房的建立、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客服中心、档案资料室、行政人员办公室等)、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含工具物料保管室、值班人员备勤室等)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第三条物业效劳用房由物业工程建立单位无偿提供,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效劳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效劳活动和业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物业效劳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四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工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物业效劳用房;按以上比例配置物业效劳用房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业工程总建筑面积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第五条建立单位在配置物业效劳用房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和要求:(一)物业效劳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物业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三)物业效劳用房配置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那么,必须具备通风、采光条件,且应具备给水、排水、供电(强电、弱电)、通讯、卫生等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四)物业效劳用房一般应当集中安排一处,最多不得超过两处;(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设置在没有安装电梯的楼宇时,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六)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物业效劳用房:1、设施设备用房;2、门卫、技术层、设备层、净空高度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以及楼梯间、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3、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4、不具有产权登记最小单元属性的用房;5、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D
定,对入住率未达到60%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已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等级标准进行管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或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5、申请核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6、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7、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20年聊城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2020年聊城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2020年聊城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项目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聊城物业管理办法,下面是全文。

2017年聊城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项目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区(含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物业项目中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客服中心、档案资料室、行政人员办公室等)、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含工具物料保管室、值班人员备勤室等)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以上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二)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必须具备通风、采光条件,且应具备给水、排水、供电(强电、弱电)、通讯、卫生等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四)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应当集中安排一处,最多不得超过两处;(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设置在没有安装电梯的楼宇时,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六)下列用房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1、设施设备用房;2、门卫、技术层、设备层、净空高度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以及楼梯间、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3、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4、不具有产权登记最小单元属性的用房;5、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实施)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实施)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30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以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联合执法,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山东物业费管理规定(3篇)

山东物业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物业费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二)公共性服务费;(三)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物业管理区域;(三)物业服务内容;(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五)物业服务期限;(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核实,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业主发出催交通知;(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依法拍卖、变卖业主的财产。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聊政发〔2018〕1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聊政发〔2018〕1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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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聊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3年制定的《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有效期截至2018年3月31日。

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对该办法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关于〈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后评估意见报告》,认为该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一部符合聊城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延长有效期。

经研究,《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结束——。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5-10 14:20:24新闻来源:聊城房管局【大中小】【收藏本文】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收费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东昌府区和经济开发区除外)。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 2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 局、城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 格[2003]186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过去各地出台的办法凡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 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 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 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 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 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 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 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 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
十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 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 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 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 服务费用。

聊城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聊城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聊城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性1. 小区物业管理是小区安全稳定的基础。

物业管理不仅仅是对小区环境和设施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对小区居民生活的保障。

一个好的物业管理团队可以及时解决小区内发生的各种问题,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安全感。

2. 小区物业管理是小区文明和社区形象的维护。

一个好的物业管理团队可以帮助小区居民建立良好的社区氛围,提高小区的整体形象和文明程度,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

3. 小区物业管理是小区物业价值的提升。

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以提高小区的整体价值,推动小区的增值发展,对于居民的置业投资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聊城市的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些小区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条例不够完善,导致物业管理工作不规范、不规范。

2.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服务态度不好、服务效率低下,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3. 费用管理不透明。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管理不够透明,很多时候小区业主对费用的支出不清楚具体用途,造成费用的浪费和管理的不公正。

4. 安全隐患存在。

一些小区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通道堵塞等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感。

三、聊城小区物业管理方案针对目前聊城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可制定如下方案进行改善:1. 健全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小区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小区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提高服务质量。

在小区内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为居民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增强居民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3. 费用管理透明化。

建立小区费用管理公示制度,确保小区业主对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有所了解,公开透明的费用管理可以有效降低费用的浪费和管理的不公正。

4.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对小区内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确保小区内的安全设施完善、安全通道畅通,提高居民的生活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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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5-10 14:20:24新闻来源:聊城房管局【大中小】【收藏本文】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收费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东昌府区和经济开发区除外)。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各等级收费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四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收费等级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聊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考核、确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的收费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阁楼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阁楼的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一年以上)的违约金、押金、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原则上在住宅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后评定,对入住率未达到60%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已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等级标准进行管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自用的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等,应单独设表计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二十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算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场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设有专用停车场的,可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或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5、申请核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6、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7、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8、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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