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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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他组织 市、县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依申 请办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社保情况通报

社保情况通报

社保情况通报篇一:我国社会保险最新数据通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强化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参保单位和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逐步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欢迎社会监督。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1997 年,国家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1 年,国家组织进行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决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5 年,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同时,国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和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覆盖范围。

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从企业职工扩展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加。

1997~2006 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年均增长%,近3 年来年均增长%。

截止2006 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66 万人,按制度规定,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6%。

――基金收支。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

1997~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年均增长17%,其中近 3 年来年均增长20%;养老金支出年均增长15%。

200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6310 亿元,总支出4897 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 和2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1413 亿元,累计结存5489亿元。

1997~2006 年底,全国共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1264 亿元。

截止2006 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 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费企业177 户,累计欠费45亿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30•【文号】人社部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3月30日(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要情报告责任制] 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元在肯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元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职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职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职员的劳动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狠抓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增收节支。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稽核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

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

加强稽核工作既能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又能确保基金内涵式增长,同时,还能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

无论由哪个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能,认真筹划,精心组织。

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稽核实效。

二、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整合稽核资源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依据《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要求,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并选配高素质人员充实稽核队伍。

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兼顾各个险种调整充实稽核人员。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和《关于各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44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在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对象本通知中信息披露的对象特指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北京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告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的范围各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营销服务部、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许可证丢失和吊销,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需向社会进行公告的有关事宜,均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如下:(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二)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

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已于2月27日正式发布,将从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稽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增强贯彻实施《稽核办法》的自觉性《稽核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法规体系、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把学习贯彻《稽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严密的组织计划和严格的考试考核等措施,广泛、深入地学习和贯彻好《稽核办法》。

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发布实施《稽核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稽核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组织好本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稽核办法》。

要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和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帮助他们增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自觉接受和配合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杜绝各种欺诈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培养高素质的稽核队伍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是开展稽核工作重要的组织保证。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坚持安全规范、防惩并举、公正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激励考核、绩效评估范围,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4•【文号】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劳社部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统一规范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使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赣劳社险[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劳社险[2007]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要寓内控办法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现将2006年信息报送要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信息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信息质量,保证报送数量,努力提高采用比例。

要按照部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尽快制定2006年度信息工作计划和上报计划,并于2月8日前报部办公厅备案。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增强部属各单位和各地报送信息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06年度的信息报送要点明确如下: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一)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情况;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工作情况;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等情况。

(二)就业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制度工作情况;推广人本服务经验,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水平的好做法、好经验;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和技能岗位对接活动进展情况;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情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二)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三)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二、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报告和披露内容包括:(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济宏观调控者 和社会保 险基金委托者的双重身份 。政府部 门一方面必须利用社会保 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来分析社会保 险基金运行 对政治 、 经济 的影响 , 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与其他宏观政策之间 的协调运转 ;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 , 政府部门需要通 过社会保险基 金绩效评价信息 了解当前社会保 险基金制度 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情况 , 以便发现制度当中的不足之处 , 并结 合本 国的具
劳动者享 受社 会保 险待遇 的程度 。
作者简介 : 程 燕 ( 98 , , 17 ~) 女 安徽金寨人 , 重庆三峡学 院工商管理系讲师
魏强 劲 ( 9 6 , , 15 ~) 男 重庆开县人 , 重庆三峡学 院三峡库 区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心副教授 骆永菊 ( 9 4 , , 16 ~) 女 重庆万州人 , 重庆三峡学 院工商管理 系教授
会保 险基金 的主要提供者之一 , 也属于社会保 险基金 的委托人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 , 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一定 比例的社
会保 险基金之后 , 需要 而且有权知道 自身所提供的资金是否按法律规定运营 以及运营结果 如何 , 从而有助于用人单位 了解本单位职 工的基本 生活保 障的整体情况 , 并对 以后职工福利政策 的制定方 向提供有效的依据 。从 这个 角度来看 , 用人单位也必须利用公共的 社会 保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来获知基金 主体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劳动者 。 3) 劳动者既是社会保 险基金的提供者 , 又是社会保 险基金的直接受益人 , 因此社会保险基金 的运营状况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 。由于劳动者无法直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 以 所 公开 的社会保 险基金绩效评价信息就成为了劳动者获知社会保险基金运转安全有效与否的重要信息来源 ,因为这些将 直接影响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人社部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号2009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0次党组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关系国运民生,社会高度关注,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考虑到机构改革等因素,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定于2月份适时召开,为及时指导各地做好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部党组决定先予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职责,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全力稳定就业局势,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冀劳社[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2008]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现将《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基础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万人;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12万人。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困难,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规模扩大到4000人,并安排部分市承担培训任务。

XX市保险信息通告004

XX市保险信息通告004

XX市2017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7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通告如下:一、各险种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人员结构截至2017年末,全市城镇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分别为14.61万户、14.61万户、5.11万户、5。

5万户、14。

61万户。

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42。

1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人数)230。

01万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2.9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12.1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离退休)男122.36万人,女95.49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68.54万人,女43.55万人;基本医疗保险431。

2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55.0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76。

12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76。

88万人,女78.20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男139.52万人,女136。

6万人);失业保险125.24万人(男64.08万人,女61.16万人),工伤保险148.16万人(男82.29万人,女65.87万人),生育保险155。

08万人(男76.88万人,女78.20万人)。

全市各险种缴费人数中,基本养老保险194.55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40.3万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9。

9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4。

25万人);基本医疗保险412.4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55。

0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7。

35万人);失业保险125.24万人,工伤保险148.16万人,生育保险155。

08万人。

二、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2017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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