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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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皖新出人[2006]4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皖新出人〔2006〕47号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新闻出版工作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新闻出版行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并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

第二章管辖

第三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新闻出版局为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自觉接受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受省新闻出版局党组委托,局人事教育处对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的社团进行归口管理。社团的登记、年检、换届、变更、终止等有关事项由局人事教育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社团的党建工作、财务监督管理分别由局直机关党委和办公室负责。对社团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由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省出版工作者协会由图书出版管理处负责;省期刊协会、省报业协会、省中央新闻单位记者站联合会、省新闻摄影学会和省文摘报研究会由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负责;省书刊发行业协会由出版物发行管理处负责;省版权保护协会由版权管理处负责;省印刷协会由印刷复制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社团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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