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维修管理规则1、在城市市政设施管辖区域范围内,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市政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泵房的运行。
2、加强对道路、排水管道、泵房等各类市政设施的巡查,明确专职巡查人员职责,确定巡查范围和项目,每天巡视不得少于一遍,发现缺失损坏现象,及时报告处置,按规定做好巡查记录。
3、各类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的简易标准为:(1)道路:路面平整无破损,无明显波浪、拥包、坑洼、土堆、浮石、沉陷、泛油等现象,道板无缺块,无大面积松动,伸缩缝嵌缝完好,修补密实平整,接茬平顺,路面的养护维修应保持原路面材料要求;道板砖与平侧石顶面平整无积水,无断裂、缺损、倾覆或面层脱落等现象,砌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间高差应符合要求。
(2)桥涵:桥面平整无坑,排水良好,栏杆无缺损,结构稳定无损,无剥落、露筋等现象。
(3)各类排水管道:排水管道、井积淤不超过规定要求,井盖座完好,检查井的井盖与雨水井的井篦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疏通周期不少于1次/年,确保排水设施通畅,下水道出水口无淤泥、堵塞现象。
(4)泵站:闸门稳固,泵房设施完好,机具一次启动,运行正常,所辖区域汛期不积水。
4、养护施工人员必须熟知相关工种的操作规程,坚持按章作业。
5、在维修作业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步伐,妥帖设置平安标志,平安标志必须精通、符合规范,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及材料堆放进行围栏,不得直接在道路面层上搅拌水泥物等;维修养护作业结束,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路面挖掘修复必须及时、零星工程的开挖修复须在工程开工后3天内完成,规模较大工程的开挖修复按批准工期完成。
7、坚持各类市政设施完好,全年无任何平安责任事故;市政设施遭受破坏,搜检井、雨水井盖被偷盗、损坏,发现当天必须及时处理修复。
8、及时办理市民投诉热线、数字城管综合应用平台反映的问题及各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维修养护项目,办结率达到100%。
告知函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市场企业告知承诺书一、告知(企业):为了规范上海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市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进入养护维修作业市场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具备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能力,不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养护维修项目的投标。
(三)、如企业中标,将按照合同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并遵守诚实守信、操守为重的准则,严格履行合同。
(四)、严格按照市建委工程承发包的有关规定,自行承担重要的单位工程,未经业主同意,不将其他单位工程分包。
(五)、根据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积极开展文明养护工地的创建活动,严格遵守"二通三无五必须"规定,抓好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文明作业等工作,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
(六)、企业进入养护维修市场,应全面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如有违规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清除出养护市场的处理。
(七)、其他需告知的事项。
1、 2、 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章)日期:二、承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我以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承诺:对贵局告知的进入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市场的有关事项,我们已知晓和理解,我们已具备了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A类、B类(含运营管理)、C类(含运营管理)、D类],并将严格遵守《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如果我企业获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我们将按照所告知的事项以及项目规模和业主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
在养护维修作业过程中,按照有关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安全、质量标准规范的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根据“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度和防范车辆伤害事故的能力,特提出统一规范城市快速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意见如下:一、凡在城市快速路进行日常设施养护、保洁等维修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高架道路养护技术规程》[沪市政科(2003)49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并按规定设置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六个区域组成的安全保护区(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警告区应设置有显示前方正在进行作业的规范化标准牌,其长度应不少于100M。
作业区(工作区)两侧应设置“塑料防撞隔离墩”等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
二、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做到“四个统一”:(一)车辆标识统一:养护作业的车辆标识,要能反映出市政养护特点并包合作业单位简称的标识。
(二)车辆颜色统一:养护作业车辆的车身要统一漆划桔黄色。
(三)警示标志统一:养护作业车辆车厢上方或后方位置,统一悬挂黄色双向(或单向)箭头高亮度闪烁警示牌,警示效果清晰醒目。
(四)人员着装统一: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桔红色带有反光标志功能的工作装(套装),头戴安全帽。
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背心。
三、几实施城市快速路清扫、洒水、登高等流动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牵引作业除外),车辆开启双跳灯,警示灯或导向箭指灯牌,车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Km/h。
城市快速路养护作业在遇到异常气候时(雾天、冰雪、台风、暴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作业安全。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1. 前言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是贯穿整个市政工程养护维修过程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上海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大都市而言,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是保障城市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养护维修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准确的估算指标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重要性和实践方法。
2.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重要性市政工程养护维修是指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和修缮的工作。
上海市经济发达,城市基础设施众多,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对于这些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养护维修,可以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交通效率。
3.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框架为了进行准确的养护维修工作估算,上海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估算指标框架。
该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预估工作量:在养护维修前,需要对需要进行维修的市政工程进行评估和测量,确定所需的工作量,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等。
3.2. 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各种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工程师、技术工人等。
在估算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3.3. 材料成本:材料成本是养护维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各种建筑材料、设备、工具等。
在估算指标中,需要按照实际使用量和市场价格进行估算。
3.4. 设备成本:设备成本主要包括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等。
在养护维修过程中,需要使用一定的设备来完成工作,设备成本也需要纳入估算指标中。
3.5. 运输成本:在养护维修过程中,可能需要将材料和设备从供应商处运输到工程现场,运输成本也是估算指标框架中的一部分。
4.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实践方法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实践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4.1. 初步确定工作量:在进行养护维修工作估算时,需要先初步确定所需的工作量。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以下简称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养护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养护市场的管理。
进入养护市场的企业,必须诚实守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养护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是本市养护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市场的具体管理。
区(县)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养护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养护市场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养护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养护市场的监管;(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县)建委(建设局或市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执行养护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区域内养护市场的监管;(四)查处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准入与交易第七条进入养护作业市场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条件(见附件一);(二)对有关事项已作出承诺(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三)取得上海市市政工程协会养护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对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项目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养护维修项目(以下简称养护项目),有关企业有能力承担这些项目的,在作出专项承诺后,也可以进入养护作业市场(专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九条业主对养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城市道路、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最小招标标的为设施量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2平方公里;(二)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招标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三年;(三)50万元以上大、中修(含重点养护)项目;(四)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养护项目按照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招标标的;(五)越江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项目应当设定为一个招标标的;(六)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项目的招标标的,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设定;(七)大、中修项目,可以单独进行招标。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摘要:I.引言-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背景和重要性II.估算指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道路工程- 排水工程- 结构工程- 城市照明工程III.估算指标的编制依据和过程-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编制组的组成和职责- 编制工作的时间表和流程IV.估算指标的使用和效果- 对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工作的指导作用- 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寿命- 节约市政维护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V.总结-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上海市作为我国国际化大都市,市政工程的建设与养护维修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合理确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管理经费,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上海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编制了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本篇文章将对这一指标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这一指标对于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节约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二、估算指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结构工程、城市照明工程。
1.道路工程:包括道路路面、人行道、路缘石、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设施的养护维修。
2.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收水井等设施的养护维修。
3.结构工程:包括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的养护维修。
4.城市照明工程:包括路灯、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养护维修。
三、估算指标的编制依据和过程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等。
2.编制组的组成和职责:由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包括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领域的专家。
3.编制工作的时间表和流程:包括前期调研、资料收集、编制估算指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环节。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市政工程的养护修复是保持和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和形象的重要工作。
为了实现有效的养护和维修,必须有科学合理的估算指标,以便对养护修复项目进行合理的预算和评估。
以下是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的一些指标和考虑因素。
1.工程类型和规模: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道、排水系统等不同类型的设施。
在估算养护维修项目的成本时,首先要考虑工程的类型和规模。
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程对劳动力、材料和设备的需求不同,因此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2.工程年限和现状:根据市政工程的年限和现状,可以确定养护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老化严重的设施需要更频繁的维修和更高的成本投入,而新设施的维修成本则会相对较低。
3.养护修复类型:市政工程养护修复可以分为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大修等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对资源的需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定期检查需要投入人力和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而大修则可能需要更大规模的施工,并可能涉及到材料和设备的更大投入。
4.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在进行养护维修估算时,还需要考虑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对项目成本的影响。
例如,人员流动性大、道路交通拥堵和作业条件恶劣的地区,施工成本可能会更高。
5.材料和设备成本:养护维修项目还需要考虑材料和设备的成本。
不同类型的市政工程对材料和设备的需求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估算指标中需要考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使用成本。
6.劳动力成本:人工成本是估算养护维修项目的重要因素。
在估算指标中应该考虑到当地的劳动力市场情况和行业标准工资水平,以便合理评估养护维修项目的人工成本。
7.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在估算指标中,还需要考虑到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监测工作的成本。
总结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类型、规模、年限、现状、养护修复类型、施工条件、作业环境、材料和设备成本、劳动力成本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11
•【字号】沪建交[2012]1120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
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沪建交〔2012〕11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编办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事业单位建制已撤销,建立了上海市路政局。
为更好实施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中涉及的由原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承担的管理主体,由上海市路政局承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 (一)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 (一)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也称为城市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设施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对市政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和维修养护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进行探讨。
一、管理部门的责任1.建立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制度;2.对市政设施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各种问题;3.对市政设施损坏进行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4.保障市民安全、畅通,给予市民优质服务;二、市民的责任1.维护市场设施,不随意破坏公共设施,不乱涂乱画;2.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施维护损坏及危险情况;3.遵照公共设施使用规范,不占用、损坏、污染公共设施;4.参与公共设施保养、修缮、改造、提高城市整体环境素质,提升城市形象。
三、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标准在设施维修养护工作中,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的方式应以及时、专业、安全为主。
主要包括:1.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2.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维修或更换设施损坏部位,确保正常运转;4.确保保养设施万无一失,避免设施维修养护造成新的问题;5.定期进行维修养护统计及年度预估,准确掌握设施维护工作情况。
四、维护公共设施工作的成本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成本包括:人工费用、设备维护、专业维护机构保障费用、维护材料费用、物流费用等多方面。
因此,建立完善的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可大大降低成本及维修养护风险。
五、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的必要性城市公共设施不仅是城市的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城市形象、文化的体现。
城市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直接影响到城市公共治理水平及城市形象。
同时,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在城市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市民应密切关注设施维护工作,并积极参与维修养护和改善城市环境。
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共同维护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美好的城市。
市政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
市政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
第二条市政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设施使用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
第三章设施维修养护的原则
第三条设施维修养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安全优先,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市民的人身安全;
2. 预防为主,及时发现设施问题并进行维修养护;
3. 维修养护和管理相结合,保障设施的长期使用和管理效果;
4. 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履行维修养护职责。
第四章设施维修养护的内容
第四条设施维修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定期巡查,发现设施问题并及时上报;
2. 提供维修养护计划,确保设施的及时修复和养护;
3. 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提供维修养护记录,记录设施的维修养护情况;
5. 组织培训,提高维修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五章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2.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质量;
3. 建立设施维修养护档案,保存设施维修养护记录;
4. 定期评估维修养护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设施维修养护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摘要:
一、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概述
二、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编制依据
四、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应用案例
五、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修订和完善
正文:
一、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概述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确保市政设施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地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合理确定城镇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管理经费编制而制定的。
该指标主要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道路、结构、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小修、养护、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
二、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适用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内的道路、结构、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
主要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结构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等。
三、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编制依据
编制本指标的主要依据包括:《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等。
四、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应用案例
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在实际应用中,如上海市绿化市容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第一册立体绿化(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和发布,以及拉萨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市政设施日常维修项目(第三次)公开招标公告等,都在遵循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基础上,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预算的编制和申请。
五、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修订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求,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养护维修估算指标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在城市建设和规划中,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而对于上海这样一个大都市来说,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更是需要严谨的估算指标来支撑。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进行深入探讨,从不同的角度来全面评估并给出个人观点。
1. 城市背景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这座城市的特点。
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上海拥有着繁华的商业区、复杂的交通网络以及大规模的市政工程设施。
这些设施的养护维修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2. 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重要性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各种基础设施。
这些设施的养护维修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安全,还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环境。
制定科学合理的估算指标对于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至关重要。
3. 上海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现状在上海这样一个发达城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
然而,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设施的老化,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上海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估算指标,需要综合考虑设施的数量、年限、损耗情况等因素。
4. 上海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制定针对上海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估算指标,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制定。
在制定估算指标时,需要考虑设施的不同类别、不同年限,对于不同类别和年限的设施,采用不同的维修材料和方式,以确保养护维修的效果和节约成本。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上海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我认为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制定指标时,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市政工程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科学的方法来确定估算的参数和标准。
另外,还要注重指标的可操作性,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顺利执行,达到养护维修的预期效果。
6. 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上海市政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有了深入的了解。
我们深入分析了城市背景、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重要性、现状、指标制定等方面,并提出了个人观点。
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23
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23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是指在维护和修复排水管道设施时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政策要求,为了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制定了一套维修定额。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施养护、设施维修和设施改造。
首先是设施养护。
排水管道设施养护是指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养护,以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养护工作包括管道疏通、砂石清除、雨水口和检修井疏通及巡查等。
定期养护可以有效地预防管道堵塞和故障发生,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次是设施维修。
排水管道设施维修是指在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进行及时修复和维护。
维修工作包括排水管道修复、管道连接件更换、雨水口修复及检修井修复等。
维修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工艺,以保证修复效果和使用寿命。
最后是设施改造。
排水管道设施改造是指对老化、破损或不适应市政发展需要的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
改造工作包括管道加固、管道更换、设施升级和新设施安装等。
改造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设施的功能和效能。
然而,目前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设施养护不足,由于排水系统的庞大和复杂性,维护人员不足导致养护工作无法及时到位。
其次是维修工艺和材料的不合理,一些维修工作质量不高,使用寿命较短。
再者,设施改造的规划和实施不够理想,很多老化和破损的设施没有得到及时的改善和升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首先,加大对设施养护的投入,增加养护人员和设备,并建立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
其次,优化维修工艺和材料选择,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维修质量和使用寿命。
此外,加强设施改造的规划和实施,制定明确的改造计划,并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总之,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是保证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市政道路修复标准
上海市市政道路修复标准
一、总则
1.1 为规范上海市市政道路修复工作,确保修复质量和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的修复工程,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二、道路修复标准
2.1 道路结构要求
2.1.1 修复后的道路结构应满足道路设计文件要求,包括路基、基层、面层等。
2.1.2 道路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能满足预期的交通需求。
2.2 路面修复要求
2.2.1 路面修复应采用与原路面相同的材料或性能相似的材料。
2.2.2 路面修复应确保平整度、坡度和路拱满足设计要求。
2.2.3 路面修复应采用热再生技术或冷再生技术等方法,确保路面的完整性和舒适性。
2.3 道路设施修复要求
2.3.1 道路设施包括护栏、标线、信号灯、照明等,应根据原设计要求进行修复或更新。
2.3.2 道路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施工管理要求
3.1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充分了解道路结构和设施状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顺畅。
3.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修复质量和交通安全。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2•【字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可在市区设置管理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各县交通局设置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领导。
第四条经营汽车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
经营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二)有必要的资金;(三)有技术人员、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四)有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开业的技术条件,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五条凡申请开办汽车维修业,国营和集体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开业技术审查的申请,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实施程序指南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实施程序指南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实施程序指南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程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所称市级城市维护项目是指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的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包括市管城市道路、中心城区防汛、绿化市容、公共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内河航道、地面沉降防治、道路照明等存量设施维护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维护项目。
三、项目定义(一)工程类。
包括对存量设施进行大中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局部)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还包括按照设施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的设施进行维修,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二)整治类。
主要是指更新、整修、增设运营设施附属部件以及为改善设施运营的市容环境、改观城市市容市貌而进行的集中或专项治理工作。
四、实施阶段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前期储备、编报申请、委托评审、年度计划、建设管理、调整概算、审价审计、竣工销项等。
五、操作程序(一)前期储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行业五年发展专项规划、五年城市维护规划以及2016-2018财政中期规划,对符合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的城市维护项目,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并及时将研究结果纳入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前期研究经费由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列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使用和管理,每年定期报市住建委审核核销。
(二)编报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针对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按照编制要求,分别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
1、审核主体: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审核文件抄送市住建委备案;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由市住建委负责审核。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一、分类:养护维修作业根据不同设施分为四类:(一)、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维修类(A类):指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
(二)、大型桥梁和高架道路养护维修(B类):指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三)、高速公路养护维修(C类):指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四)、越江隧道养护维修(D类):指穿越黄浦江的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
二、条件(一)、A类1、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提以上从事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6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5、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二)、B类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相关专业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6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7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其中有养护综合车、清扫车、起重设备和桥梁检测设备等。
5、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6、从事运营管理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⑴、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或高架道路运营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桥梁高架道路收费、运营监控设备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0年1月1日施行,2004年7月7日修订并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特指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区、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的设定)(一)城市道路、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最小招标标的为设施量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2平方公里;(二)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招标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三年;(三)单项50万元以上大、中修(含重点养护)项目;(四)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养护项目按照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招标标的;(五)越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项目应当设定为一个招标标的;(六)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项目的招标标的,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设定;(七)大、中修项目,可以单独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条件)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三)具有相应的养护维修管理人员;(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四)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招标人)下列单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是所管辖市政设施的招标人:(一)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是区、县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市政道路维修管理制度
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统一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 2 条本标准合用于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 3 条原材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 4 条养护维修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第 5 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车行道、桥梁、涵洞、入行道、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第 6 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理。
第 7 条要时常保持城市道路吝部位技术状况完好,加强养护维修,及时处理破损,提高道路设计的完好率,并做到快速优质。
第 8 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划、美观;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安全标志;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一节车行道第 9 条车行道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
第 10 条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平(侧)石等。
第11 条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㈠路肩密实,横坡适度,无积水、沉陷和堆积物,边缘顺直;平整;㈡土质边坡平整,坚实稳定;㈢挡土墙及护坡完好,泄水孔畅通;㈣排水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畅通,沟内无杂草且坡度适宜;㈤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或者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第 12 条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
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及时清除路面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者混凝土等作业;㈡及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填弃或者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的功能;㈢路面填缝料应在雨季到来前(及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 (雪)水渗入。
12.2 水泥混凝土路面浮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等应及时维修,保证原路面的结构标准,不降低原结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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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以下简称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养护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养护市场的管理。
进入养护市场的企业,必须诚实守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养护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是本市养护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市场的具体管理。
区(县)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养护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养护市场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养护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养护市场的监管;
(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县)建委(建设局或市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执行养护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区域内养护市场的监管;
(四)查处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准入与交易
第七条进入养护作业市场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条件(见附件一);
(二)对有关事项已作出承诺(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三)取得上海市市政工程协会养护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对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项目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养护维修项目(以下简称养护项目),有关企业有能力承担这些项目的,在作出专项承诺后,也可以进入养护作业市场(专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九条业主对养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道路、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最小招标标的为设施量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2平方公里;
(二)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招标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三年;
(三)50万元以上大、中修(含重点养护)项目;
(四)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养护项目按照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招标标的;
(五)越江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项目应当设定为一个招标标的;
(六)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项目的招标标的,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设定;
(七)大、中修项目,可以单独进行招标。
第十条已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养护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网上)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交易中心应当为业主和养护企业设定身份标识。
第十一条养护项目投标企业一般为3~6家,在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推荐具有投标资格的养护企业参加投标,但推荐企业的数量不得超过最终确定的投标单位数量的三分之一。
其余由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抽签或摇号,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法,选取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应当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网上公布中标结果并签发《项目成交单》。
第十三条对企业依法以其他方式签订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养护合同),经交易中心核实后,交易中心应当签发《项目成交单》。
第十四条养护项目招投标一般应采用无标底评标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有标底评标法。
无标底评标时,采用百分制方法,即投标企业的诚信度占总分的60%(诚信度评定办法另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技术占总分的40%,选出前二名,其中商务报价低者,即为中标企业。
有标底评标时,采用百分制方法,即投标企业的诚信度占总分的40%,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技术标占30%,商务标占30%,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企业。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五条业主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签订养护合同,并严格履行。
养护合同中业主和中标企业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设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
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解除养护合同。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养护合同规定,向中标企业提供技术资料和相关的检测数据,及时支付养护维修资金。
业主应当对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
第十七条中标企业应当按照养护合同的规定及时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
中标企业需将部分工程分包,应得到业主同意,并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业主和中标企业在履行养护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当按照养护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纠纷期间应当保持养护作业的连续性,确保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质量。
第四章监管
第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养护市场实施监管。
业主和养护企业在市场准入、项目交易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必须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企业和养护项目经理的诚信度评定办法。
诚信度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养护项目作业的质量、安全、文明作业;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合法履约;
(三)企业养护项目经理的能力实绩、职业道德。
诚信度评定的数据资料由业主、监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养护企业提供,经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由交易中心汇总后形成诚信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业主、养护企业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考核,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业主、养护企业及责任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故意拖欠养护维修资金或者违反养护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招商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承诺的养护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养护市场交易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参加养护项目的投标;
(二)违反安全、质量、文明作业等各项管理要求,造成责任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诚信度,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加养护项目的投标;
(三)弄虚作假、转包、擅自分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一经查实,降低其诚信度,并且在三年内不得从事养护项目的作业;
(四)对造成企业严重违规的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试行。
1999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1999)86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略)
附件二告知承诺书(略)
附件三专项告知承诺书(略)
注:2002年5月1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沪市政建(2002)320号文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