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实施细则
民法典预告登记讲解
民法典预告登记讲解
民法典预告登记是指将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转让等行为在交易之前进行登记的制度,旨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误解。
预告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可以在交易之前告知第三者相关权利状况,确保交易安全、顺利完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登记来取得,这就要求在进行不动产转让交易前,必须进行预告登记,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预告登记包括房屋预告登记、土地预告登记等,其中房屋预告登记最为常见。
房屋预告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必须在交易之前完成登记程序,这样可以让交易双方更加清楚地了解所购买的房屋的权益状况,避免出现争议或误解。
如果发现所购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问题,交易方就可以在交易完成前及时调整或取消交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预告登记还具有优先权的作用,当不同双方对同一不动产提出要求时,先完成登记的一方可以得到优先考虑。
总之,民法典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房产买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预告登记制度的流程
预告登记制度的流程预告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权的转让或设定的事先登记程序。
预告登记的目的是在不动产权利转让或设定发生前,强调权益的先后顺序,为预告权利提供保障。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预告登记制度的流程。
预告登记制度的流程可以分为申请、办理、审批、登记、颁发证书等几个步骤。
首先是申请的步骤。
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提出预告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如预告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预告权利证明材料等。
接下来是办理的步骤。
申请人在提交完材料后,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办理预告登记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并签署相关的业务办理协议。
然后是审批的步骤。
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
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则登记机构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批程序。
接着是登记的步骤。
经过审批的申请材料会进入到登记环节。
登记机构会将申请人的信息和不动产权利的信息录入到登记系统中。
登记机构还会发挥信件通知等方式通知相关的权利人。
最后是颁发证书的步骤。
在申请成功后,登记机构会颁发一份预告登记证书。
预告登记证书是预告登记的重要凭证,证明了预告权利的存在。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好预告登记证书,以作为权益的证明。
总结起来,预告登记制度的流程是申请、办理、审批、登记和颁发证书。
预告登记的流程需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去办理,涉及到大量的材料和手续。
在任何一步中,都需要保持与登记机构的沟通和配合,以确保预告登记的顺利进行。
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加强对不动产权利的控制和管理,提高不动产市场的规范化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房地产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权利变动进行预先登记。
这一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定。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进行的登记。
这个过程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为了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时,使当事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或进行必要的追索。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1.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3.稳定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投机和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4.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适用于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抵押权。
3.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2.审查: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预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先登记,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通知义务人: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义务人,如房屋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3)(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19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439号)、《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943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连同《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程序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权〔2011〕124号)合并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购房人按时办理房地产登记,现就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根据《条例》第54条规定,预购期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的,由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上(下称:6.0系统)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项目数据补录后,购房人可直接到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房屋预告登记 法条
房屋预告登记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前,为明确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和登记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屋权利的一种登记方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登记内容应当明确,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权利状况等;
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登记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
三、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果;
四、申请人应当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费用后,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预告登记并不代表该房屋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只是在登记前为该房屋的权利状况进行了初步的确认。
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房屋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以上是房屋预告登记的相关法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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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20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预告登记制度范本
预告登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告登记制度。
第二条本预告登记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等交易活动中,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保全的登记。
第三条预告登记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是将来有权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人。
第四条预告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预告登记的申请第五条当事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等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条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第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九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条预告登记权利人在预告登记期间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预告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预告登记的内容。
变更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协议和原预告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原预告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或者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预告登记的,由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预告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预告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是指当一方与另一方达成不动产交易意向后,在将该不动产交易登记到不动产登记机关之前,可以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不动产交易中的权利人利益,防止不动产交易中的权利人被恶意侵犯。
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
本文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定义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一方与另一方达成不动产交易意向后,在将该不动产交易登记到不动产登记机关之前,可以先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书并缴纳登记费用,申请对该不动产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登记行为。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交易中的权利人被恶意侵犯。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包括: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证明被预告的不动产确已存在和权利人的名义、内容和范围、不动产的位置、面积、使用权或者拥有权等基本情况,缴纳不动产预告登记费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准确性、优先性等效力。
排他性是指只有不动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才能申请预告登记,其他人不能申请;准确性是指预告登记的内容应该准确无误;优先性是指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预告登记时,按时间顺序排列,先申请的预告登记优先于后申请的预告登记。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限制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前,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预告登记的效力也会失去保障。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共利益需要,不动产预告登记也会被限制或者撤销。
五、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包括:收费、审核、登记、颁发不动产预告登记证和公告。
具体来说,当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会对不动产办理预告登记,并颁发不动产预告登记证。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在我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房产是需要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不少,这是为了保护房产所有人的一些权益的。
当大家来说可能比较熟悉的就是房产实际上除了房产还包括土地或者是海域、一些林木等定着物。
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一、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约定协议书
预告登记约定协议书甲方(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预告登记义务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购买乙方出售的不动产,为确保甲方的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事宜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预告登记的不动产1.1 甲方拟购买的不动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不动产”)。
1.2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不动产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具体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预告登记的目的2.1 甲方进行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对不动产的购买权利,防止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条预告登记的申请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3.2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预告登记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四条预告登记的效力4.1 预告登记完成后,甲方即取得对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乙方不得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方。
4.2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解除5.1 若甲方放弃购买不动产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____天内申请解除预告登记。
5.2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解除预告登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不动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不动产交易价值的____%。
6.2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预告登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不动产交易价值的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办理预告登记要注意什么
办理预告登记要注意什么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动前,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以登记方式预告未来可能产生的权利。
办理预告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了解预告登记的种类和范围:预告登记主要包括预告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和他项权利预告登记。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登记方式。
二、核实权利人身份和资格:在申请预告登记之前,必须核实预告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例如,若为单位申请,需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若为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id明等证件。
三、准备完善的申请材料:办理预告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可以减少后续的麻烦和耽误。
四、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办理或者网上办理。
如果是窗口办理,需提前了解相关的办理时间、地点和所需费用等信息。
五、关注登记期限和申请费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是三个月,若权利发生变动超过三个月后仍未进行正式登记,则需要重新申请预告登记。
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还会收取一定的登记费用,需要提前了解清楚。
六、及时关注办理进展:在办理预告登记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办理进展情况,了解是否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以免耽误办理进度。
七、注意维护登记证明和权利:一旦获得预告登记证明,应及时妥善保管,确保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在预告登记生效后,权利人要及时办理正式登记,以确保权利的法律效力。
八、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办理预告登记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
任何不合规或违法行为都将影响登记结果。
综上所述,办理预告登记时,需要注意预告登记的种类和范围、核实权利人身份和资格、准备完善的申请材料、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关注登记期限和申请费用、及时关注办理进展、注意维护登记证明和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方面的要点。
关于预告登记的协议书
关于预告登记的协议书
《预告登记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拟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财产”)进行购买,为确保甲方合法权益,双方就目标财产的预告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预告登记的目的
1.1 甲方拟购买目标财产,为防止目标财产在过户前被他人主张权利,保障甲方顺利取得目标财产所有权,双方同意进行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范围
2.1 双方同意将目标财产纳入预告登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备等。
三、预告登记的办理
3.1 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2 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办理预告登记所需的文件、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确保预告登记的顺利进行。
四、预告登记的费用
4.1 办理预告登记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印花税等。
五、预告登记的效力
5.1 预告登记后,若目标财产在过户前被他人主张权利,导致甲方无法顺利取得目标财产所有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2 预告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甲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依据预告登记的事实主张权利。
六、其他约定
6.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预告登记的顺利进行。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意见。
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
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全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操作规程:一、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由房屋买卖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约定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先登记。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并经房产登记机构核准后,由房产登记机构颁发给预期权利人的一种凭证。
二、本操作规程所实施的预告登记包括:(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合并登记;(四)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当事人指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如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已有预告登记的约定,预购人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四)购房收据或发票;(五)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当事人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所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抵押合同载明的抵押权人。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1 / 4(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商品房预售合同;(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转让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合并登记的当事人指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抵押合同载明的抵押权人。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合并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购房收据或发票;(七)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新规解读还在担心对方不配合过户?离婚析产预告登记制度来啦!
新规解读还在担心对方不配合过户?离婚析产预告登记制度来啦!离婚析产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明确产权归属为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转移登记行为。
若房屋无抵押贷款,则男女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文书)、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和土地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离婚析产。
若房屋有抵押贷款,则需先与银行沟通。
一、若银行同意析产,则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二、若银行不同意。
(a)贷款可以结清,则由银行出具结清证明;(b)贷款暂无法结清,因还贷时间较长,为避免一方后续不配合或者出现死亡情形的,双方可先在贷款未结清时共同申请离婚析产的预告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时,双方可当场委托不动产取得方单方办理后续的离婚析产。
待抵押权人出具相关资料或贷款还清后90日内,房产归属方可单方办理离婚析产移转登记。
离婚双方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经公证的夫妻财产(不动产)分割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不动产)归属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三)已抵押的财产(不动产)办理抵押时约定转让时须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人转移不动产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离婚证、备案的离婚财产(不动产)归属协议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
在申请预告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可当场授权委托不动产取得方单方办理后续的离婚析产转移登记;(四)不动产取得方持有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不动产取得方单方到不动产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析产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公证书。
各不动产登记窗口应注意审查公证书、委托书中的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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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预告登记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以及需要办理预告登记业务的申请人:
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起全面展开预告登记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预告登记的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告登记的应用范围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预告登记的收件要求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四、预告登记的收费标准
根据物价部门批复:
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费标准均为
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
五、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以及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流程:
交易收件—(收费)—交易审批——产权打印——交易发证——档案归档(验收收件资料)(主要核对合同真实性)(建立完整档案接受法院查询)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流程:
产权收件—(收费)—产权审批——产权打印——产权发证——档案归档(验收收件资料)(主要核对合同真实性)(建立完整档案接受法院查询)
六、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按照《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收件资料中的“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必须明确这个三个月的计算起点时间。
七、预告登记的实施日期
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起所有新签订的预购商品房均可向自愿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日起对新签订的预购商品房需要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必须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对于三月十五日前已经提交合同备案但未完成登记导致未能按时完成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可以选择重新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也可以按原登记方式提交资料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止,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人尽快办理相应登记。
特此通知。
高要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