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从关联公司破产案看债权人利益保护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有:
1.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该案例明确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管理人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该案例创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时,允许投资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生产的规则及标准,符合破产保护理念,对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2.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该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依申请举行听证后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例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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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
宿迁中院 |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6•【分类】其他正文宿迁中院 |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目录案例一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案例二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例三宿迁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出售式重整案案例四宿迁市格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沭阳康诺木制品厂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五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反向出售式重整案案例一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键词】预重整、重整、府院联动【基本案情】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银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5日,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因其开发的尚东壹号一、二期楼盘已烂尾数年,涉及到购房户1500余户,且因融资、违约金、施工等问题产生大量债务,信用全面受损,企业生存面临巨大问题。
购房业主和债权人频繁上访。
美银公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债务重组,后向宿豫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
在宿豫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苏1311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美银公司启动预重整后,宿豫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办会研究支持法院对美银公司进行预重整。
宿豫区政府组织由住建、资规、信访、公安、司法等相关单位组成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对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重整过程中遇到的一、二期工程质量维修、物业管理、供水供电、消防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产权证办理及三期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信访维稳等难题制定完成时限,限时办结。
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原实际施工人拒绝退场,阻挠重整计划的实施。
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在宿豫区政府组织下,召开专题会办会,会议决定由公安分局协助破产管理人和美银公司完成场地交接,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美银公司预重整案件作为宿迁首例,其模式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在申请时向法院推荐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并在预重整过程中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形成预重整方案报请法院审查批准。
从案例出发谈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从案例出发谈债权⼈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邱建华 江西省瑞⾦市⼈民法院商事外观主义是商法上的重要原则,然⽽,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商事外观主义,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公司法是商法,但是公司股东的交易⾏为是否适⽤商法上的外观主义也是值得探讨的。
因为,是公司⽽不是公司股东,才是商事交易⾏为的主体。
与此同时,实际出资⼈的投资权益能否对抗名义股东基于⾮股权交易的债权⼈,需要从公司、公司股东地位、公司股权的性质上去考查。
结合案例进⾏分析,是讨论法律问题和澄清观点的⼀个重要⽅式。
就本⽂所涉主题⽽⾔,下⽂通过假设的四个关联案例予以展开。
相关案情中,涉及到了隐名股东是否有外部对抗性、股东的权利性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的效⼒以及债权⼈信赖利益保护等问题。
笔者根据《公司法》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对此案进⾏初浅分析,兼谈《公司法》第32条中的“第三⼈”、实际出资⼈权利、权利外观及其适⽤条件。
⼀、案例关联案例01:AA公司与某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年10⽉,AA公司向某银⾏贷款3000万元,AA公司到期未还。
某银⾏向甲法院起诉,要求AA公司及时偿还该款。
原告、被告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效后,AA公司未履⾏该调解书约定的义务。
某银⾏向甲法院申请执⾏。
甲法院根据当事⼈申请和⽣效法律⽂书,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AA公司名下某信⽤社的800万股权。
关联案件02:BB公司与AA公司股权确认之诉案2013年10⽉,BB公司向甲法院提起与AA公司股权确认之诉,甲法院⽀持其诉讼请求。
AA公司提起上诉,⼆审法院确认:AA公司名下某信⽤社800万股属BB公司所有。
关联案件03:BB公司执⾏异议案遂后,BB公司以诉争股权所有权⼈的⾝份提出执⾏异议,请求甲法院中⽌执⾏AA公司名下某信⽤社800万股股权及股息,并解除对该股权的执⾏措施。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公司集团破产中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问题之一 : 母公司不仅为子公司的控制股东 , 因业务往来关系与子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还会 从而
成为子公司的债权人 。显然 , 由于母子公司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存在 , 母公司有别于子公 司其他债权
人, 它可以将其债权设定成完全符合其 自身利益的要求 , 甚至违 反公平交易原 则。一旦子公 司经营不景 气, 母公司还可为 自己的债权 随时设定担保 , 以确保 自己在 随后可能发生的子公司破产案中得 到优先清
偿。因此, 在子公司破产时 , 为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对母公司的债权行使有无限制 的必要和如何进
行限制 , 便成为一个急需研究的问题。 ‘
问题之二 : 在传统 的公司法体系下 , 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 的法人实体 , 因而 , 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 ,
各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只能就该公司所剩财产分别受偿 。然而在母子公司集 团中, 母子公司之问往往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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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企 业与 法
耿文杰
吴 义茂
公 司 集 团 破 产 中 外 部债 权 人 的法 律 保 护
第 4卷 第 3捌
二 、 外 法的规 定 域
1 . 子公司破产时 , 母公司债权地位的沿革及其发展
美 国在 Ty rV S n a a al . t dr G s& EetcC . 案 判决 出现前 , 国法 院通 常 依据 “ 具 说 ” o a d l r o 一 ci 美 工 ( su et i ho ) I t m n ly er 等揭开公司面纱法理来处理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债权地位 问题 。其根据是 , nr at T y 既然 母子公 司为“ 单一企业主体”母公司岂有 向自己主张债权之理 , , 因而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① Ty r . t dr G s l tc o 一案 的判决在子公司破产时母 公司债权的处理上被认为具有 al S n a a &Ee r . oV a d ciC “ 里程碑” 的作用。 它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 : 即子公司如有资本不足 , 且为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按正常方式经 营业务之情形者 , 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之地位应次于优先股股东之权益 。 这一原 则在美 国法学界被称之为“ 深石原则” D e ok otn 。避 后 , 国法院对子公司破产 时母公司债权 ( epR c c i) ) D r 此 美 地 位的处理实现了一个从根本否认到劣后于其他债权 的转变 。即当母公 司的债权是基于不公 平行为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程序主要是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服务的程序,几乎破产程序中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与这两大主体权益有关。
在这两者之中,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又是破产法和其相关制度的初衷。
因此,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权力无不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
概括地说,管理人的一切事务处理行为均要以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为主要目标。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种类多种多样,其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化的复杂局面,鉴于能力和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与破产管理人有关的对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做一定程度的分析。
本文所界定的普通债权人,是指除担保债权人和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之外的所有债权人。
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处于相对不利地位,需要破产法律制度给于更加清晰和完善规定。
新破产法对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新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取代非议颇多的清算组制度。
清算组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缺陷,难以完成权利保护的任务。
例如存在从破产受理到宣告这段时间债务人财产无人管理、清算组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知识、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破产法未授权其在和解整顿过程中的职责、非国有企业清算组织缺位等等许多问题。
引入管理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清算组上述不足。
管理人可以全程参与所有破产企业相关程序,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财产分配和重整方案并有能力独立承担责任,尽量保持并扩充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价值,使各类相关主体的权益得到满足。
其次,新破产法在新设的管理人制度中赋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选任的更换请求权。
在管理人的选任权问题上,新破产法第22条规定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模式相对于旧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仅由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的安排,更符合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因为若仅由法院选任,虽然有利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形成,却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而若仅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则可能会置债务人与社会一般人的利益不顾。
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2.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案例1/ 盘活药企资源再配置——上海铭源数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关键词专精特新企业/出售式重整/职工债权提前清偿/专业资源价值延续案件概要上海铭源数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铭源公司)于2005年2月经核准设立,是一家从事生物医药生产与研发的企业,曾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证。
该公司由于为关联企业提供多笔担保而引发数起诉讼、执行案件,债务逾25亿元。
依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受理铭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铭源公司名下不仅有十余幢厂房,更拥有肿瘤早期筛查和诊断抗体芯片试剂盒等几十项专利,资产评估价值2.45亿元,产品仍具有市场价值和一定商誉,具有挽救价值。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释明引导铭源公司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中发现,铭源公司欠付近百名职工工资900多万元,社保及公积金也未按时缴纳,造成职工就医住院成本增加、职工子女入学也受到影响,部分职工购房办理贷款遇阻,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种种民生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但该公司部分物业仍有每季度租金收入逾百万元,经管理人沟通,承租方同意提前支付一个季度租金;同时,因铭源公司唯一一户担保债权人债权金额仅1800余万元,铭源公司资产足以清偿担保债权以及破产费用,故提前用租金支付职工债权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管理人遂制定《提前清偿职工债权方案》,收取租金优先支付被拖欠的社保、公积金以及职工部分工资。
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所余职工债权欠款,管理人再抓紧清收应收款、归集公司财产,在转重整程序前全部先行清偿。
破产法的案例
破产法的案例破产法是一项关于破产程序和债务重整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给予债务人重整或清算的机会。
以下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破产法案例,用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航空公司破产美国航空公司破产案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例发生于2002年。
由于航空业环境和9/11恐怖袭击的影响,美国航空公司陷入了巨额债务,并无法继续运营。
面临破产的前景下,该公司采取了破产保护措施并寻求债务重整机会。
根据破产法规定,美国航空公司提交了重整计划,旨在削减债务、减少人员和费用,并通过恢复竞争力恢复盈利能力。
同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航空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重整达成协议,包括削减债务本金、延长偿债期限等。
这一重整计划在破产法庭的审查下得到批准,并最终让美国航空公司成功重整并恢复了盈利能力。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破产法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程序和交易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重整的机会,以实现企业的再生。
航空公司的案例也说明了破产法对于行业兴衰和经济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个人破产申请破产法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
个人破产案例可以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债务过重无法偿还,例如失业、财务投资失败等。
以下是一个个人破产案例。
小王是一名商人,之前经营过一家小型公司,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他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并积累了大量债务。
在面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下,小王决定向法庭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小王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资产负债表,并接受法庭的审理。
法庭将根据其资产与债务情况决定是否确定其破产,并展开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小王的债务将会得到适当的清算或重整,以减轻其还债压力。
在该案例中,破产法作为解决个人债务的法律机制,允许小王以合理和有秩序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防止了欠债者和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和恶性循环。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清楚地表明了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不论是针对企业还是个人,破产法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债务问题的合法途径,并通过重整或清算,为他们重启经济生活创造了机会。
公司不当关联交易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不当关联交易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杭州盈科律所何丽凤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虽然关联交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大量存在,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却并不丰富,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的具体事项则采用财政部等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仅在第216条第4款作了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具体、更详尽地了解到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该准则第三条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提到有三个关键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明确了关联方概念的基础上,该准则第四条还具体列举了关联方的类型至少包含以下几种:(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成为研究热点之一。
实质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在法律上并未合并,但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和协同关系,形成了相互依存、利益交融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破产不可避免地会相互影响。
如何在关联企业破产时处理好各方利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虽然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存在差异,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被广泛应用。
关联企业破产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责任界定:资产责任界定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核心问题。
在现实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交织,很难单独界定一家企业的债务和资产。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需要对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责任进行整体界定,以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责任平等化。
2、债权人保护: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保护尤为重要。
如何合理确定债权人的优先权和顺位,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是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
3、实质经营者确定: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要确定实质经营者,制定相应的破产管理方案。
实质经营者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避免出现过多利益纠纷和争端。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存在的问题尽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统一标准:由于不同国家立法差异以及法律制度不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国际间破产程序不够协调、债权人权益受损。
2、法律适用难题: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由于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广泛、业务交叉,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缺乏弹性和灵活性。
3、法律适用优先次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各国法律适用的优先次序无法明确,导致国际间破产程序难以有效协调。
1、制定统一标准:在国际间,可以制定统一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明确各国破产程序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以实现国际间破产程序的协调和统一。
企业破产与资产清算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与资产清算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信信托破产与资产清算案案发时间:2008年10月案例描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在中国投资市场掀起了一场巨大的风暴。
而在这个时候,中信信托公司也迎来了破产危机。
中信信托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市场上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规模庞大,信誉良好,广大投资者都将其视为信托行业的佼佼者。
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中信信托也无法幸免于难。
2008年10月,全球金融市场的恐慌情绪愈演愈烈,投资者纷纷要求中信信托返还投资本金。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恶化,中信信托发现无法兑付这些要求。
投资者的不满情绪不断升级,纷纷向中国证监会投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面对信托公司破产的危机,200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中信信托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中信信托公司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过度扩张,大量投资房地产和股市,公司净资产严重负债。
这使得中信信托公司无法再继续运营下去。
在破产风波中,中信信托公司涉及到的大量资产也需要进行清算。
中信信托公司在成立期间涉及的信托贷款、募集资金、股权以及房地产项目等都需要通过资产清算来返还给投资者和债权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一家信托公司破产时,需要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中信信托公司破产后,证监会委派了一家专业清算公司负责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工作。
清算程序始于2009年1月,历时数年。
经过几年的资产清算工作,中信信托公司的资产逐渐得到清算和返还。
鉴于中信信托公司的规模庞大,资产清算非常繁琐复杂。
清算公司对中信信托的全部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估值,并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信托财产,以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中信信托公司的破产案例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吸引了广大投资者和企业的关注。
这个案例不仅揭示了金融市场的运作风险,也强化了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
律师点评:中信信托公司的破产案是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缩影。
该案例涉及到信托公司的运作、监管和资产清算等多个法律领域,值得深入研究和总结。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企业挽救和债务清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进步提供理论支持。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形成一定机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和权益;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所体现;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已形成一定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从而影响其决策。
2. 债权人参与度不足。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度有限,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重整计划公平性待提升。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4. 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四、解决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
企业应充分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提高债权人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让债权人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 确保重整计划公平性。
在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债权人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重整计划的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成为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利益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平。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如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权人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分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为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2. 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 优化债权分配机制。
在破产重整中,应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4. 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
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应给予其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介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某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然而,在企业经营中,难以避免出现破产的情况。
破产不仅会对企业自身造成影响,还可能对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企业和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概念及特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密切关联,实质上属于一个整体的情况。
这种关联可以体现在资本上、管理上、经营上等方面。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特点包括:资源整合、责任共担、风险共担等。
3. 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破产异议债权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企业的破产申请或者破产方案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诉讼救济破产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例如提起破产异议诉讼,要求法院对企业的破产申请或者破产方案进行审查。
在诉讼中,破产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参与破产程序破产异议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来进行救济。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异议债权人可以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参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3 寻求和解或调解破产异议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寻求和解或调解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通过与企业或其他债权人进行和解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破产争议,达到共赢的目的。
4.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破产过程中,对于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需要特别注意。
以下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4.1 加强信息披露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破产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破产异议债权人披露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破产原因、破产程序等信息,保障破产异议债权人的知情权。
4.2 主动交流协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还包括主动交流协商,企业应积极与破产异议债权人进行交流,协商解决破产争议,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尽量减少纠纷和损失。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某公司破产案为例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某公司破产案为例摘要:本文以某公司破产案为例,探讨了董事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通过分析董事的职责、债权人利益的受损原因以及保护措施,本文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债权人利益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一、引言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而在破产过程中,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某公司破产案为例,分析董事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以期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某公司破产案概述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经营初期,公司业绩良好,但随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等原因,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2010年,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发现公司董事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董事的职责与债权人利益保护1. 董事的职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对公司承担以下职责:(1)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忠实于公司,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勤勉地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维护公司利益。
(3)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 董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董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资产流失。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2)合理经营决策。
董事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3)信息披露。
董事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使债权人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四、某公司破产案中董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失1. 董事失职行为在某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发现董事存在以下失职行为:(1)未履行忠实义务。
董事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导致公司资产流失。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可本着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原则,重大事项均在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商业风险等市场因素的基础上,经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
对于债权人会议否决的事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采取强制批准措施。
正文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一)基本案情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3年至2005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
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
2010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
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2012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
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
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
公司破产案例分析
公司破产案例分析案例:XX公司破产案时间:2008年一、事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以制造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由于其产品具有竞争力且市场需求量大,公司在成立初期就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
然而,自2003年以来,公司面临着一系列的经营挑战,包括原材料价格上涨、外来竞争压力的增加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合理等。
二、破产过程1. 2003年到2005年:2003年,XX公司开始首次出现亏损。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内外竞争者的日益增多,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逐渐下降。
同时,部分公司核心员工离职,导致技术水平的下降,产品质量的不稳定性增加。
这些问题逐渐使公司陷入困境。
为了应对经营困境,XX公司于2005年进行了大规模的内部调整。
公司解雇了一些冗员,减少了一部分生产线,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改革。
虽然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营压力,但整体盈利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2. 2006年到2007年:2006年,由于原材料价格的进一步上涨,XX公司的运营成本迅速增加。
使得公司无法再通过价格竞争来保持市场份额。
同时,由于人民币升值,公司的出口订单受到了影响。
面临巨大的经营困难,公司开始试图通过外债来缓解压力。
然而,由于公司的贷款额度已经接近极限,融资变得异常困难。
加之金融危机爆发,公司追求融资的希望几乎破灭。
2007年初,XX公司迫于经营困境,向银行申请贷款。
但由于公司在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且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物,银行最终拒绝了贷款申请。
公司的现金流短缺日渐加剧,员工工资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也纷纷停止对公司提供信任。
3. 2008年到2010年:2008年,XX公司宣布进入重组阶段。
公司管理层与债权人开始协商债务重组计划,希望通过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方式来重建信誉,并恢复正常经营。
然而,在经过多次尝试后,公司未能与债权人达成一致。
随着资金链断裂,XX公司不得不申请破产重整,将自己置于法院管理之下。
法院指派了一位破产重整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进行财务整理、资产清算,并对公司是否能够继续经营进行评估。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一、引言在破产审判中,债权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债权的确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为例,探讨其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武汉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于申请破产,并由武汉中院审理该案。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进行债权认定,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三、债权认定流程债权认定是确权诉讼的前提,也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债权认定的流程:1. 破产管理人接收案件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财产。
管理人接收破产案件后,开始调查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并梳理债权人名单。
2. 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债权申报。
3. 债权调查和审核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表和相关证据,对债权进行调查和审核。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可以组织债权人会议以讨论债权认定的问题。
4. 债权认定及公告管理人根据调查和审核的结果,依据生效文书对债权进行认定,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债权认定公告。
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告了解到其债权认定情况。
四、债权提出确权诉讼债权认定生效后,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提出确权诉讼。
确权诉讼是债权人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确权诉讼的流程:1. 起诉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
诉讼应包括债权人对债权的具体认定、证据的提交等。
2. 庭审过程法院将组织庭审,对双方的辩称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意见。
法院可以通过实际核对、鉴定等方式,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 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最终做出判决,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对债权的享有和行使产生重要影响。
4. 执行如果判决结果对债权人有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破产企业履行债务。
检察非诉执行化解典型案例
检察非诉执行化解典型案例检察非诉执行化解典型案例:1. 案例一:欠薪工人案在某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生活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与施工单位协商,要求其立即支付工人欠薪,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 案例二:环境污染案某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规,导致周边居民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3. 案例三:消费者权益案某网络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要求平台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高利贷案某公司利用高额利息放贷,对借款人实施暴力催收,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公司负责人提起公诉,要求其返还借款人的合法利息,并保护借款人的人身安全。
5. 案例五:知识产权侵权案某企业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企业负责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家庭暴力案某男子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妻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检察机关介入后,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妻子的人身安全,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施暴者的责任,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7. 案例七:公司破产案某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面临破产。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研究并提出合理的破产清算方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公司进行重整或转型,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8. 案例八:校园欺凌案某学校存在严重的校园欺凌问题,导致受害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涉案学生进行教育矫治,并向学校提出整改要求,建立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机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9. 案例九:交通事故案某驾驶员违法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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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联公司破产案看债权人利益保护
【关键字】破产债权人利益【案情简介】某村委会于1992年出资设立一家取暖设备有限公司八,1994年12月,々公司与某外国公司8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C.2002年10月,C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发现六、8两公司对0公司的出资均存在严重问题: 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按照章程规定A公司应向C公司出资3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其它为现金出资),而A公司在C公司成立后不久便抽走了 100万元的现金出资$公司向C公司出资的200万元是以机器设备的形式出资的,而这些机器设备由于是二手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60万元。
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欲以抽逃资金和出资不实为由追究々、8两公司的责任,但调查后发现4公司己于2000年6月因违法经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村委会认为A公司的产品老化、市场萎缩,于是就把A公司的厂房拆掉,在原址上建起了一处水果批发市场,但是对A公司并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
而B公司在C公司成立1年后,也因种种原因不再参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
而对这种情况,C公司的债权人主张以村委会为被告,承担A公司对C公司抽逃资金的责任。
【法理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关联公司破产案中如何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问题。
在一般的关联公司破产案中,各国已发展出一系列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如揭开公司面纱、深石原则(又称居次法则,指法院若认为将母公司视为一般债权人可能造成不公平时,可栽定母公司的债权应次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等。
而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则更为复杂,A、B两家股东存在对C公司抽逃资金和出资不实的问题,因此就应追究其补足资金的责任,但是A公司却已于C公司破产前解散,抽逃资金的责任则应由谁来承担呢?就本案而言,如果不能把村委会列为被告,势必使C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
然而
要把村委会列为被告,依据何在?对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点来加以把握:首先,A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从本条规定来看,清算是一个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亡的必经阶段,如未经清算则视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A公司应承担向C公司返还100万元资本的责任,C公司也有权提起这一主张。
可见,村委会作为A公司惟一的股东,未经清算就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处分,客观上侵犯了 A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致使C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100万元资本的权利落空,对此结果村委会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此,在C公司破产的情况下,C公司的债权人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其返还100万元出资,应当认为是正当权利的行使。
其次,即使厶公司的解散经过了清算程序,C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由此可见,如果A公司的解散经过了清算程序,则村委会必定以股东身份获得了八公司清算后的剩余价值。
由于六公司对0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村委会在A公司解散时获得的剩余价值中必然包括A公司对C公司100万元的抽逃出资部分。
而这100万元应当属于0公司的财产,由村委会获得显属不当得利;在C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债权人可以村委会为被告,主张其返还10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
再次,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因这一
行为引发的纠纷并非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
在本案中,C公司基于自身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其抽逃的100万元出资。
在A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解散的情况下,在进行财产清算过程中,应把从C公司抽逃的资金额即100万元优先返还给C公司,否则应视为A公司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清算股东即村委会承担。
但假如A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其己不能清偿所欠债务,则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A公司将被宣告破产。
此时,C公司对A公司抽逃的这100万元出资能否享有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呢?有学者认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应为特定物,若为非特定物,则不能行使取回权。
由此看来,假如在本案中八公司也被宣告破产,由于六公司从(:公司抽走的100万元现金出资属非特定物,C公司只能以A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参加A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在C公司怠于行使该请求权时,可由C公司的债权人代位行使。
如果A公司从C公司抽走的不是现金出资,而是机器设备或交通工具等实物出资,在A公司亦发生破产时,则根据破产法理论,C公司可以对此实物形态的出资行使取回权。
最后,应明确村委会的责任范围。
就本案而言,在C公司破产时,A公司早己未经清算而解散,致使C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向 A 公司主张返还其抽逃的出资,而村委会则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始作俑者。
出于保护C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考虑,需要追究村委会的责任。
但是村委会对C公司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不同于八公司,因为村委会毕竟不是(:公司的股东。
村委会因A公司抽逃出资而对C公司的责任范围仅限于A公司解散时村委会从A公司获得的财产部分。
换言之,如果村委会从A公司获得的财产大于100万元,则只承担100万元的返还义务,如小于100万元,也只在其获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的理由,并非基于公司法上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而是因为A公司未经清算程序、未补足对C公司的抽逃出资而解散,从而使村委会获得了不当利益,故此,C公司的债权人可
以村委会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