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徽商银行:进口押汇规定(定稿)
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银行进口押汇是指企业从海外进口货物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押汇,让银行代为付款以保证交易安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进口押汇业务,银行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执行。
一、信用证开立1. 申请人必须出具申请信用证书,准确填写有关信息。
银行按照申请人要求出具信用证,确保信用证符合银行操作规范和国际惯例。
2. 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必须明确,包括数量、质量、单价和总金额等信息。
银行应仔细检查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信息是否与申请人报关单和货运单据中所述的产品一致。
3. 银行应与国外开证行联系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有疑问,银行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协商确认。
4. 如信用证中包含特别约定,银行应将其记录进入系统备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特别约定。
二、押汇1. 押汇是一种双边贸易安全保障措施,银行应对其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申请人在办理押汇时,必须出具相关单据和材料,并填写《贵行进口押汇申请表》。
2. 银行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单据和材料,核实单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银行操作规范。
如有疑问,银行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
3. 银行应严格按照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开具押汇单据,保证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银行应合理测定押汇的金额,并进行妥善管理。
如需调整押汇金额,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确认后再行调整。
三、押汇还款1. 押汇到期日前,申请人应及时向银行提交货物收货单和付款证明等相关单据,确保还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对还款进行核实,确保还款符合《国际商会统一惯例和实践(UCP600)》,并记录还款时间,确保还款及时。
3. 如还款存在问题,银行应及时向申请人取证催收,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风险管理1. 银行应及时关注押汇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并加强监督管理。
2. 银行应制定适合本行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执行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
3. 银行应随时关注国际贸易法规和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操作规范并进行培训,确保对外交易风险可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进口押汇”是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第二条受理(一)申请人须提交经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附件2-1)、《进口押汇合同》和还款计划。
(二)经办行应确认申请人在本行有相应的授信额度。
(三)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空白抬头海运提单的情况下,还应提供信托收据(开证、交单或提货担保时已提交的除外)。
(四)经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进口押汇款项只能用于直接对外支付;2.押汇期限应根据具体贸易情况掌握,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允许叙作进口押汇,确有合理理由及可落实的还款来源的,只能押汇一次,且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
;3.申请人在对外付汇前应办妥进口押汇的申请手续。
如果到期付汇时仍未办妥押汇手续而付汇资金又未能到位的,以信用证项下垫款处理。
信用证项下垫款是指当信用证到期应付汇时,客户备付资金不足,本行就不足部分先予垫付,对外付汇,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利率可按正常进口押汇利率适当上浮,超过30天转入逾期垫款类科目核算,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发生信用证项下贷款后,经办行应视同发生不良贷款,立即向客户催收,督促客户及时还款。
第三条审核、审批(一)审核1.申请文件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2.进口押汇申请书的内容与有关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及装船单据的有关内容相符。
即进口押汇申请书中所列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及货物详情(包括货名、数量、规格、标记、运输工具、起运地、起运日期等)与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和装船单据完全相符。
(二)审批。
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
徽商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业务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在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开证与其项下的进口押汇占用企业同一授信额度,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原则是公司业务、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一)各级行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
办理进口押汇后,要对押汇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审查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信贷审查人员负责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审批。
(四)会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出帐通知书进行会计账户处理(放贷、还款)。
第三章授权与授信管理第六条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均可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七条各分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有关授权执行。
超出各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的进口押汇业务,报总行审批。
对经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内容办理。
第八条各行现有授权不能满足辖内部分重点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向总行申请针对某一客户的特别授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行为,保证押汇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特制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什么要制定进口押汇操作规程?1. 本规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行为,保证押汇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2.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进口押汇业务管理。
第二条进口押汇的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境外客户委托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惯例向我国付款人发出外汇票据,本行在付款保障措施下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交单代收或托收等服务,并按照约定或惯例垫款。
第三条交单代收和托收的定义1. 交单代收是指境外客户(发票人)通过其开出的外汇汇票等票据,寄交我行并委托本行向我国境内付款人收取应付款项的授权。
2. 托收是指需要从第三方信用机构中托收支付的票据。
第二章进口押汇交易的流程第四条进口押汇交易流程1. 境外客户委托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惯例向我国付款人发出外汇票据。
2. 本行在付款保障措施下开立相关的账户和票据出口收汇。
3. 账户开立完毕后,我行提示客户将外汇票据寄交我行,并提供相关清算文档。
4. 客户向我行递交外汇票据。
5. 我行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交单代收或托收等服务,并按照约定或惯例垫款。
同时,核实票据与清算文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确保细节正确,金额准确等。
6. 核实通过后,我行通知客户汇款已到账,并依约支付汇票金额。
7. 支付完毕后通知境外客户付汇已完成。
第三章进口押汇交易的风险管理第五条进口押汇交易的风险管理方法1. 制定完善的商业和信用风险措施,在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交易中运用相应的信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
2. 为外汇衍生品、保证金外汇交易等业务规定对冲、追加保证金等风险管理规定。
3. 完善合适的信息安全措施,包括加强对外汇分行内线处理等网络系统的安全保证。
4. 落实基于客户的质量控制计划,以确保与贵重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持续质量以及安全性。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进口押汇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代收押汇。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并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开办国际业务的分支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二章受理进口押汇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五条进口押汇的条件(一)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二)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押汇申请人应书面明确放弃提出不符点的权利;(三)进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进口货物和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四)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付汇手续;(五)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应再办理进口押汇,如若办理应在承兑放单时提交进口押汇申请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六条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充分了解客户的资金安排,客户有押汇需求的,应尽早做好进口押汇安排。
由于开证申请人到期无法履行付款责任,造成我行被动垫款,不得按进口押汇业务处理。
银行进口押汇协议模版
进口押汇协议(适用于单笔押汇申请)合同编号: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地址):负责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进口押汇币种为,金额为(小写)(大写)。
第三条押汇利率按押汇时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即押汇利率为),在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押汇时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押汇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
第五条押汇管理: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等,乙方同意将本协议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乙方向甲方出具编号为的信托收据。
根据上述文件,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并随时可为甲方取得。
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并享有从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偿付押汇本息的权利。
前述担保物应为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UCP600)、《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URC522)等国际惯例,以及《XX银行国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涉外托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付款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该单据项下款项。
适用的国际结算方式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但不包括国际贸易汇款。
(一)进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或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它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二)进口代收押汇系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或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它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本行进口押汇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流程管理,按本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押汇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条本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办理进口押汇业务过程中,总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国际业务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并完善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3.负责对进口押汇业务提供专业评审意见;4.负责指导并督促分行做好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5.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单证操作、业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6.负责组织对全行进口押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培训和专业指导。
进口押汇合同范本_进口押汇是什么意思
进口押汇合同范本_进口押汇是什么意思甲方(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押汇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
第二条进口押汇前提条件乙方为甲方做进口押汇,甲方须满足以下条件: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2、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3、办妥做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4、甲方同意做出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5、甲方已取得乙方的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如需要);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押汇币种和金额押汇币种为:押汇金额为:(小写)(大写)第四条押汇期限押汇期限为月/天,自乙方将押汇款项(即信用证金额与信用证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之日起连续计算。
押汇到期日为前述期限的截止日或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立即到期日。
押汇的最终期限以乙方确认的为准。
甲方应在押汇款项到期日按期足额归还押汇款项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利率和付息1、双方同意以年利率%核算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进口押汇款项的利息。
2、逾期进口押汇的利率和付息如截止于押汇到期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押汇款项未获清偿,则该笔押汇款项的本金、利息构成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债务,乙方可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加20%的水平核算利息,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承诺甲方声明如下: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己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2、甲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的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如需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的进口押汇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第七条违约事件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3、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4、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5、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要求拒付或迟付;6、收款人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收款人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甲方要求拒付或迟付;7、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甲方拒付或迟付。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
第三条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我行不承担使用自有资金或我行融资款,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为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来单处理第五条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后,国际业务部办理来单登记,对照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及进口代收单据的审核要点:(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是否一致;(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三)托收委托书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四)托收委托书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上述内容有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七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我行不予接受或暂不办理此类业务,并要求对方进行修改:(一)来单中汇票的付款人为我行;(二)如托收行要求我行对托收款项加保,如客户在本行有相关业务授信额度可比照保函业务办理,否则不予接受;(三)托收行要求我行代办仓储保险;(四)托收行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做成拒绝证书。
第八条对来单及托收委托书核实无误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办理赎单手续:(一)在付款交单(D/P)条件下,无论D/P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均应在付款人付款后才可办理放单手续;(二)承兑交单(D/A)条件下,在付款人递交经其内部授权签字的书面承兑函后,才可办理放单手续,并及时将付款人承兑日和付款到期日通知托收行;(三)托收行未指定付款方式为D/P或D/A,但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单据,应按D/P方式办理;(四)货运单据的抬头人为我行的,我行原则上不予接受并须书面告知托收行与付款人;(五)付款人如提出以下要求,或提出其他与托收委托书中内容不同的要求,应在征得托收行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1.要求我行将代收单据转交他行办理;2.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3.拒绝承担委托书中规定的由付款人承担的托收费用等。
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的注意事项精教学提纲
进口押汇款应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信用证项下 的对外付款,不能结成人民币使用。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进口商而言
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一般不设额度。
押汇比例、押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与开证行协 商后由银行决定。
办理进口信用证押汇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风险表现为由于进口
商自身经营、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对
不愿或无力履行还款责任。
于
押
汇
进口商品的市场风险。表现为如果进口商品市场价格下
行
降,会降低进口商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而
言
出口商信用风险。表现为如果进口商品在品质或规格
数量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甚至出现出口商涉嫌欺诈
等严重问题,会影响进口商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谢 谢 观看
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押汇行为,加强对进口押汇的管理,防范进口押汇风险,保证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信贷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进口押汇是押汇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根据进口贸易合同,在货物在对外付款时,向进口商提供进口押汇融资,解决进口商短期外汇资金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和进口托收项下的押汇。
第三条进口押汇原则上应用于支持本行客户在进口原材料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船期较长,或进口货物需要分期销售,或其他情况下的短期贸易融资,不得将信用证项下的垫款转为进口押汇。
第四条进口押汇原则上采用货权质押的形式,以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保证。
所质押的进口货物应为易变现或确有销售渠道的物品,质押率应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确定比例。
二进口押汇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进口押汇的对象是:具有进口经营权且信誉好、有效益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企业的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进口经营权。
代理进口业务必须具有进口业务代理权。
3、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且正常办理结算业务。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5、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收益状况、结算状况良好,有按期付款能力。
6、本行给予融资授信,且押汇金额在其授信额度之内。
7、能按期按规定办理外管或海关有关手续,且承担相关费用。
8、提供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物,且承担进口货物的仓储、检验、保险等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进口押汇:1、列入本行退出机制的企业。
2、在前六个月内有不良融资记录的。
3、进口商品的价值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相符。
4、所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添置或用于投资。
进口押汇
具体内容
1
业务种类
2
对象及条件
3
利率期限
4
优点
5
选择时机
业务种类
进口押汇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进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 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 进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 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进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 但还没有到期,进口商可以拿这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选择时机
1、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且进口商品处于上升行情; 2、有其他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需向开证行或指定代收行提出书面的进口押汇申请; 2.在押汇银行核定了授信额度或申请了单笔授信; 3.与银行签订正式押汇协议,确定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 4.随时人民币和付汇货币的市场利率,选择融资成本最低的押汇币种; 5.进口押汇是一种专项融资,仅可用于履行特定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款责任; 6.押汇期限一般与进口货物转卖的期限相匹配,并以销售回笼款项作为押汇的主要还款来源。
概念
概念
进口押汇(Import Bill Advance)
出口押汇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 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出口商愿 意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因此,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 金融通。
进口押汇协议书
进口押汇协议书甲方(进口商):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进口商,需要通过乙方进行进口押汇以支付国外卖方的货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进口押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押汇金额与期限1.1 甲方同意向乙方申请押汇金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押汇期限自甲方支付押汇款项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押汇利率及费用2.1 押汇利率按照乙方公布的同期同类押汇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
2.2 押汇期间,甲方应按乙方规定支付押汇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三条押汇款项的支付3.1 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将押汇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2 乙方在收到甲方押汇款项后,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及时向国外卖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押汇款项的偿还4.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押汇款项及利息。
4.2 如甲方逾期偿还押汇款项,应按照乙方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五条担保与保证5.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证,以确保押汇款项的安全偿还。
5.2 担保或保证的具体形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相应的担保或保证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押汇款项及利息,并可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8.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025年进口押汇合同
进口押汇合同什么是进口押汇合同?进口押汇合同是指进口商与银行之间签署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了进口商向银行押汇的押汇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条款,银行根据该合同向进口商发放贷款。
进口商可以利用这笔贷款来购买紧缺的物资或货物。
进口押汇合同通常要求进口商向银行提供抵押品或连带责任人作为担保。
如果进口商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夺取抵押品或追讨连带责任人的债务。
进口押汇合同的主要条款进口押汇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押汇金额合同规定的押汇金额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通常是进口商品总金额的一定比例。
押汇金额是进口商与银行协商的结果,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交货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利率银行向进口商发放贷款需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通常为市场利率加上一定的点数。
由于不同银行的利率存在差异,进口商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比较各家银行的利率。
期限进口押汇合同规定贷款的期限,通常是从信用证开立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内。
进口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否则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贷款。
期限一般根据货物的运输时间、存货周期等因素而不同。
押汇条件进口押汇合同对押汇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款项等;贷款的使用范围和期限等。
进口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贷款。
担保方式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进口押汇合同规定了担保方式。
通常包括抵押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等。
进口商需要提供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签署担保协议,以保证贷款顺利还款。
违约责任如果进口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条件、利率等还款,则被视为违约。
该合同规定了银行面临违约情况的处理方式,可能包括处罚利率、追索押品以及向连带责任人追讨贷款等。
总结进口押汇合同是银行保证进口商获取贷款的一种手段。
合同规定了贷款的基本条款、利率、期限和担保方式等,是进口商和银行之间的一份重要文件。
进口商在签署合同时,必须仔细核查各项条款和要求,以免因不了解合同的条款而遭受经济损失。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废止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废止2件外汇管理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废止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巢湖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就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的通知(皖汇发〔2013〕9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支持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皖汇发〔2016〕99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2年1月14日。
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押汇行为,加强对进口押汇的管理,防范进口押汇风险,保证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信贷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进口押汇是押汇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根据进口贸易合同,在货物在对外付款时,向进口商提供进口押汇融资,解决进口商短期外汇资金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和进口托收项下的押汇。
第三条进口押汇原则上应用于支持本行客户在进口原材料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船期较长,或进口货物需要分期销售,或其他情况下的短期贸易融资,不得将信用证项下的垫款转为进口押汇。
第四条进口押汇原则上采用货权质押的形式,以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保证。
所质押的进口货物应为易变现或确有销售渠道的物品,质押率应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确定比例。
二进口押汇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进口押汇的对象是:具有进口经营权且信誉好、有效益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企业的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进口经营权。
代理进口业务必须具有进口业务代理权。
3、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且正常办理结算业务。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5、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收益状况、结算状况良好,有按期付款能力。
6、本行给予融资授信,且押汇金额在其授信额度之内。
7、能按期按规定办理外管或海关有关手续,且承担相关费用。
8、提供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物,且承担进口货物的仓储、检验、保险等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进口押汇:1、列入本行退出机制的企业。
2、在前六个月内有不良融资记录的。
3、进口商品的价值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相符。
4、所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添置或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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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徽商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业务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在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开证与其项下的进口押汇占用企业同一授信额度,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原则是公司业务、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一)各级行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
办理进口押汇后,要对押汇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审查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信贷审查人员负责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审批。
(四)会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出帐通知书进行会计账户处理(放贷、还款)。
第三章授权与授信管理第六条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均可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七条各分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有关授权执行。
超出各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的进口押汇业务,报总行审批。
对经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内容办理。
第八条各行现有授权不能满足辖内部分重点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向总行申请针对某一客户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我行项目贷款项下的进口开证,必须以对应的项目贷款付款,不得办理其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第十条进口押汇业务应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分行在核定企业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额度时要将进口押汇业务作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一个环节一并审查并纳入进口信用证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三章审批与办理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应与我行签定进口押汇协议,并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日前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押汇申请书;(二)信托收据;(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协议、信托收据等应使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具有效签章。
第十三条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根据授权可直接审批进口押汇业务,无需再行信贷审查;对于具备低风险条件的进口开证业务,可直接办理该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
第十四条对超贸易融资授信或超国际业务部门授权的进口押汇业务,需报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经我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或存在其它我行认为不适合办理进口押汇情况的,均不得办理进口押汇。
虽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并得到我行认可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六条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
第十七条对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一律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十八条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含),最长120天。
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
押汇到期后可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含)。
展期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十九条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展期后押汇利率可适当上浮。
第四章业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押汇批准后,国际业务部门要建立押汇台帐,与所办理的开证业务文档并卷保管,逐笔保留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
并在案卷批注“已做押汇”字样。
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
第二十一条进口押汇业务要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客户所在分、支行客户经理要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国内外市场信息以及进口货物的加工、存仓、代购保险,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加强对进口押汇的风险管理,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
第二十三条支行客户经理在押汇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发出押汇到期通知书,通知押汇申请人按时归还押汇本息。
第二十四条对于押汇逾期的,办理押汇业务的分、支行要督促申请人尽快偿还本息,并按贷款逾期的有关约定加收罚息,同时立即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押汇申请书2、信托收据3、进口押汇协议4、进口押汇审批表附件一:进口押汇申请书徽商银行分行:鉴于我公司进口到单情况,特向贵行申请办理以下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并签具信托收据(T/R)。
信用证号:来单银行:来单币种金额:贵行业务编号:押汇金额(大写):(小写):押汇期限:押汇利率:我公司承诺:一、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归还押汇本息。
如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或我公司的任何应收帐款中主动扣收本息和罚息(逾期罚息率为 );二、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一切损失;在我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信用证项下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并受信托收据条款约束,清偿押汇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我公司;三、贵行对我公司放单后,我公司不因单据含有不符点对抗贵行债权,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协议纠纷危害贵行债权;四、本申请书经我公司与贵行共同签字后生效;五、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和贵行一致同意将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机构名)依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我公司人民币及外币帐户:人民币帐户:开户金融机构:外币帐户:开户金融机构: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核批准。
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附件二:信托收据编号:信托人名称:徽商银行分行受托人名称:受托人地址: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徽商银行分行:鉴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信用证,号码为项下单据已到,贵行业务编号,汇票金额。
根据《进口押汇申请书》,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向贵行预借上述单据并申请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币种金额(大写):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并向贵行承诺:一、在本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持有上述文件及其代表的所有货物,对货物进行卸载、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押汇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售货所得款项交付贵行用以偿还贵行押汇款项,不足部分由本公司用其他资金予以偿还。
二、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本公司在贵行的帐户(),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三、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保证不将货物的权利凭证、单据或货物抵押(质押)给他人,直到本公司欠贵行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清偿为止。
四、货物出售前,本公司保证向贵行提交货物的有关文件或按贵行的指令存仓,并做成以贵行为抬头的仓单。
五、本公司保证在货物出售前按货物的足值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本公司保证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
并于收到保险赔偿金后立即将该赔偿金金额交予贵行。
六、贵行有权检查本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
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利,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七、在单据项下货物出售给他人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
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如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按贵行的要求处理货物。
八、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
九、如果本公司未按贵行要求处理信托财产,贵行有权解除信托关系,收回信托财产,自行处理。
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立即将全套物权凭证、单据及其他文件或单据项下的货物退还给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
贵行将单据交付本公司后信托收据生效。
该信托收据于本公司归还押汇本息及弥补贵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本公司与信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致同意提交(仲裁机构)依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者向(司法机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二、本信托收据为双方签署的号进口押汇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
货权凭证名称:货物品名和数量:立据人:(公司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三进口押汇协议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徽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行地址:有权签字人: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向徽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分行(以下称乙方),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押汇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第一条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在甲方委托乙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甲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乙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乙方代甲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乙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甲方承担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进口押汇币种及金额:(小写)(大写)第三条押汇利率_________(押汇利率按押汇时同期同档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在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押汇时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押汇期限:共_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押汇管理:乙方有权检查、监督甲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乙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为保证乙方如期全额收回代甲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甲方同意将本合同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乙方所有并应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