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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养老保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的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 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 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 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模式
国家统包型 国家资助型 福利国家型
完全自助型
我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
国 的
老保险制度,体现为一种新型基本养老保险模 式。这一模式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由 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
模 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
式 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2)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不足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统筹养老 金;也可以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支付 (1)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组成。 职工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将根据个人累计缴
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职业年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的转移接续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6、《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8、《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9、《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12、《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18年版)
1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
另外,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被《民法典》取代),即将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物权制度等,也是养老项目用地的基础性法律。
但这些基础性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养老项目用地的特殊规定。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养老护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65岁,因患有慢性病,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
为了照顾张某,张某的妻子李某辞去了工作,全职照顾张某。
然而,随着张某病情的加重,李某逐渐感到力不从心,于是决定聘请专业的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护理服务。
经过多方考察,李某选择了某养老护理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了养老护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24小时的护理服务,每月护理费用为8000元。
合同还约定,如因护理人员的过错导致张某受到伤害,养老护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张某入住养老护理机构不久,却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张某意外受伤,李某遂将养老护理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护理机构是否应承担因护理人员过错导致张某受伤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养老护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养老护理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是指养老护理机构与被护理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就养老护理服务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养老护理服务合同,符合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2.养老护理机构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养老护理机构与张某签订的养老护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24小时的护理服务。
然而,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张某受伤,养老护理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护理人员的疏忽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养老护理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受伤,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赡养老人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社会对于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赡养老人法律规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项关于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对老年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根据该法,子女有赡养无助的父母的义务,无助指的是其生活和生存无法自行独立。
赡养方式可以通过抚养、供养、照料等方式来实施。
二、赡养费的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有权主张赡养费。
子女应当按照经济承受能力支付赡养费。
具体赡养费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子女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且拒不支付赡养费的,可以被要求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赡养义务。
三、赡养协议为了明确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赡养双方可以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能够约束赡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赡养协议应当明确赡养的对象、方式、支付时间、金额等具体细节,并且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赡养协议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四、法律制裁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五、公共赡养基金除了子女赡养个人父母外,国家也设立了公共赡养基金来支持无助的老年人。
老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领取公共赡养基金,这样可以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
公共赡养基金可以通过政府、社会机构等途径提供。
六、家庭医生制度为了更好地关注和照料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国家推行了家庭医生制度。
家庭医生可以定期上门为老年人进行体检,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帮助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
家庭医生制度可以提供更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从而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总结起来,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费的支付问题、赡养协议的签订、法律制裁等内容。
我国养老制度有哪些
我国养老制度有哪些我国养老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我国养老制度也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养老制度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和福利机构养老服务制度。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该制度旨在通过全民参保和统一缴费,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金和相关待遇。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个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管理实施,覆盖范围广泛。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
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
在参保达到一定年限后,参保人员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个人自愿参保的附加保险项目,其目的是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以提高自己的养老水平。
二、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是指通过提供居家关怀、护理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来满足老年人在家中的生活需求。
该制度强调老年人的居家照料和社区支持,促进老年人的自主和尊严。
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居家护理服务:提供康复训练、健康咨询、病情观察等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处理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2.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餐饮、健身、文化娱乐等服务,使他们可以在社区中有充实的生活。
3.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老年人常见疾病的防治、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4.养老院服务:提供住宿、饮食、护理等全方位的服务,给那些需要特殊照顾和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三、福利机构养老服务制度福利机构养老服务制度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组织管理的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方式。
福利机构养老服务制度的特点是提供全天候的照料和护理,适合那些无法独立生活和需要特殊照顾的老年人。
老年服务与管理《课程标准《养老法律法规与标准应用》(代码:A071114-2)2019年修订》
《养老法律法规与标准应用》(代码:A071114-2)一、课程定位与学习目标(一)课程定位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分析《养老法律法规与标准应用》是健康养老专业群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方向课。
课程内容紧紧围绕养老服务工作中必须掌握的法律、和标准开展,重点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21年以来我国在养老产业领域的重要、文件和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一系列标准化制度。
培养目标在于使健康养老专业群的学生具有比较系统的养老法律、、标准等方面的知识,并初步学会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掌握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和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大量现实问题,从而使该专业群的学生在从事养老产业相关的工作前具备相关法律、、标准的能力。
前导与后续课程:前导课程是《养老服务概论》,后续课程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和《养老机构经营与管理》。
2创新创业与课程融合情况分析该课程涉及养老服务设施在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获得各级政府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补贴,养老院服务质量要求等政府和标准要求,对于自己创业开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同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3课程思政、思政课程融合情况分析该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容,除了学习在法律上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教育学生在思想上和道德上建立起尊老、敬老、爱老的思想意识,并自觉转化成实际行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二)学习目标1知识目标(1)能够正确了解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2)能够熟悉《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容;(3)能够熟悉我国重要的养老和文件内容;(4)能够熟悉我国养老相关标准化文件。
2能力目标(1)具备自主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2)具有善于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3素质目标(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2)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和人文素质;(3)具有较强认真学习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三)参考学分,学时建议课时:64 课时建议学分:4学分二、教学条件1多媒体教室学校配有完善的多媒体教室,网络畅通,各类教学平台可以正常使用;2校内实训室专业群实训条件完善,保证了课程教学过程中不同教学内容环境的满足;3校外实训基地专业群建有10余处校外实习基地,保证了学生的课程教学内容在企业实训、实习项目中的得以真实开展。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例如,国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减轻医疗负 担。
精神慰藉权
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有获得精神慰 藉的权利。
例如,家庭提供亲情关爱,社区组织 文化活动,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 暖和关爱。
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化养老服务需 求将持续增长,未来将更加注重个性化、专 业化服务。
挑战应对策略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和 参与度。
06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处罚措施
VS
扶养责任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 低于扶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具体措施
提供经济支持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照料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照顾 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民事责任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议
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监督机制
尊重原则
尊重人格
老年人应受到尊重和关爱,包括尊重他们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农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随之出台。
本文将详细阐述农保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民提供参考。
二、农保的法律法规体系1. 国家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其中,针对农村居民,规定国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明确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2. 地方层面(1)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等。
(2)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XX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XX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等。
三、农保的法律规定内容1. 参保范围(1)国家层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地方层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保范围进行了细化,如部分地方规定,在校大学生、在校研究生等群体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 养老保险费缴纳(1)缴费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缴费标准分为多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0%。
(3)缴费方式:参保人可以按年、按季、按月等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3. 养老金待遇(1)基础养老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河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绿化机构环境,提供良好的生态居住条件。
2.鼓励养老机构采用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机构形象。
(1)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建设绿色养老机构;
(2)开展绿色生活方式宣传,提高老年人的环保意识;
(3)参与社区环保活动,促进社区环境和谐发展。
十六、监督与公众参与
2.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九、服务质量管理与评估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要求;
(2)建立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3)及时处理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关于服务质量的投诉和建议。
(2)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养老服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3)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公众对养老服务的了解和支持。
十七、法律责任与监督执行
1.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1)依法吊销或暂扣养老机构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机构设立与变更
1.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2)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养老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河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河南省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养老院法律合规养老院法律合规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养老院法律合规养老院法律合规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养老院法律合规养老院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显著,养老院作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然而,鉴于养老院服务对象一般为老年人,其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事关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因此,对养老院的管理和监督尤为重要。
而所谓的养老院法律合规管理,就是指养老院在经营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标准,以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养老院法律合规管理的需求以及相应的措施,成为了当前养老院管理中的重要议题。
首先,养老院在法律合规管理时需要遵守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包括服务质量、生活条件、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保障;二是对管理机构的合法合规,包括注册资质、安全环境、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确保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隐私权;对于管理机构的合法合规要求,需要保障机构的经营资质合法有效,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免出现安全事故。
其次,养老院管理的法律合规还需要重视日常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
例如,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形成有约束力的日常管理机制,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专业服务的提供,提升服务水平。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运营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的公正和透明,防范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对于养老院管理的法律合规还需要关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养老院作为服务于老年人的机构,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风气。
因此,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养老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馴。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院服务的评估监督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合规。
综上所述,养老院法律合规管理是养老院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和安全的保障。
养老院在管理中需要重视法律规定和标准的遵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宣传,确保管理合规。
养老护理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含多款)
养老护理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护理员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养老护理员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养老护理员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养老护理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帮助养老护理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
一、养老护理员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进行了规定,保护老年人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还规定了赡养、监护、遗嘱等方面的内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专门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了老年人的权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权益,并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4.养老服务法规养老服务法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对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服务标准、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养老护理员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养老护理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养老护理员职业行为规范1.尊重老年人养老护理员应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
2.保护老年人隐私养老护理员应保守老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侵入老年人的住所。
3.提供优质服务养老护理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等方面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遵守职业道德养老护理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索取、收受老年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先生,男,1945年出生,是一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张老先生于2005年正式退休,并按照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
在退休前,张老先生每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8年,张老先生发现其养老金发放金额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
经过查询,张老先生发现其养老金发放存在以下问题:1. 2017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计算错误,导致其养老金实际金额低于应发金额;2. 2018年,由于系统故障,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被暂停了一个月;3. 2019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再次出现错误,导致其养老金金额低于应发金额。
张老先生多次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要求纠正错误并补发少发的养老金,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计算错误是否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过错;2. 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被暂停一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 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再次出现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当补发少发的养老金。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张老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纠正养老金发放错误,并补发少发的养老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养老金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依法传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2.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1)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计算错误,导致其养老金实际金额低于应发金额;(2)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被暂停一个月;(3)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再次出现错误,导致其养老金金额低于应发金额。
第二章养老保险
▪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方式分。 ▪ (1)现收现付模式。 ▪ (2)完全积累制模式。 ▪ (3)部分积累制。
▪ 一、现收现付制
▪ 1.概念
▪ (1)含义:是指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把今天的 缴费用于今天社会保障的养老、失业和医疗需求, 今天具有从事经济活动能力的人为今天那些不能 参与经济活动的人提供经济支持,而不必对未来 进行储备积累。虽然终有一天他们也会不再参与 经济活动,但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那些会有 正在参与经济活动的劳动者,按法律的要求提供 给这些曾经为社会保障体系做过付出的人以经济 支持。
➢ 确定计提比率,可以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综合 平均法,即用当年所需养老保险费支出总数, 除以负担这部分费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得出。
公式:
▪ 养老费计提比率=(估计的养老金支出总额 ÷工资总额)×100%
▪ 在计算出平均的计提比率后,再结合收入 的档次,上下浮动一定的百分点,分别作 出不同收入档次的的缴费比率。
▪ 人口老龄化对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 化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人口的 老龄化,一方面要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使 其得到生活保障的问题,即生存问题,另 一方面要解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负担 加重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即发展 问题。
▪ 随着人口向老龄化发展,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经济 问题,
▪ (1)人口老龄化带来劳动力结构的老龄化。
▪ 商业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 死亡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死亡为保险
事故的。
▪ 它分为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两种。
▪ 终身保险:不规定有效期,自订约之日起,直至 被保险人死亡时,立即生效,给付保险金。
▪ 定期保险:规定有效期,被保险人在期内死亡时, 契约生效,给付保险金,过期未死亡则契约终止。
养老护理员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女,65岁,因子女工作繁忙,无法长期照顾,于2018年5月入住某市某养老院。
养老院承诺为张女士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
然而,在入住养老院后的一个月内,张女士因养老院护理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引发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张女士在养老院洗澡时,因护理员操作不当,导致其头部受到撞击,造成头部软组织损伤。
张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张女士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万元。
养老院认为,护理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养老院无关,拒绝赔偿。
张女士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则辩称,护理员的行为虽有过错,但系个人行为,与养老院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护理员在为张女士洗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张女士受伤,存在过错,侵犯了张女士的人身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老年人权益保障责任,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院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张女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用5万元、误工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养老护理员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养老护理员是否属于养老院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养老院与护理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护理员属于养老院的工作人员。
2. 养老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与补救措施
养老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与补救措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成为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养老保险领域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一、养老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1. 虚假参保行为的处罚虚假参保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身份信息参加养老保险,以获取不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虚假参保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取消虚假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格,停止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追缴虚假参保人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3)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2. 恶意逃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恶意逃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逃避责任和义务。
对于恶意逃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追缴逃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2)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3)限制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
3. 滥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罚滥领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身份信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以获取不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
对于滥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取消滥领人员的养老保险资格,停止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追缴滥领人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3)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二、养老保险违规行为的补救措施1. 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因虚假参保、恶意逃缴或滥领养老保险待遇而导致养老保险待遇不准确的情况,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2. 加强监管和审计为了防止养老保险违规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3. 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参保人和单位的养老保险意识,增强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老龄化社会下如何构建养老服务的法治保障
老龄化社会下如何构建养老服务的法治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类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老龄化社会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忽视的现实。
在我国,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如何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可持续的养老服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而构建养老服务的法治保障体系,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养老服务的法治保障,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能够为养老服务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立法,可以明确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接受者、监管者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养老服务的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立法方面,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养老服务法。
这部法律应当涵盖养老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养老服务的类型、质量标准、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资金来源与管理、监督与评估等。
同时,还应当对养老服务中的特殊问题,如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长期护理保险、临终关怀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除了专门立法,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社会保障法中,进一步明确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强对老年人在接受养老服务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在合同法中,规范养老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事项,保障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严格的执法来保障其实施。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提供劣质服务、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还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的监督,如老年人及其家属、社会组织、媒体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在司法方面,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中老年法律知识点
中老年法律知识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中老年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对于中老年人来说,法律知识常常被忽视,这给他们的生活和权益保障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
因此,了解一些中老年法律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适用于具有正式工作的中老年人,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用于没有正式工作的中老年人。
中老年人应该了解自己所属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确保自己的养老金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遗嘱法律制度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财产分配的意愿进行书面表达的文书。
中老年人在编写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遗嘱必须是亲手书写,并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其次,遗嘱应当明确指定受遗财产的具体分配对象和比例。
最后,遗嘱要交由可信赖的第三方机构保管,以免遗失或被篡改。
通过制定遗嘱,中老年人可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分配符合自己的意愿。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老年人作为消费者,享有法律上的一系列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各类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对虚假宣传和不合理定价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因此,中老年人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要保持警惕,遇到问题及时投诉并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中老年人遭遇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四、医疗权益保护随着年龄的增长,中老年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保护中老年人的医疗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中老年人在就医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治疗,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次,要保留好就医相关的病历和治疗记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这将是重要的证据。
最后,如果中老年人的医疗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寻求医疗纠纷解决机构的帮助,并及时联系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五、户籍和身份证矛盾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迁移、流动等原因,中老年人可能存在户籍和身份证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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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被大功率吹风机吹过后,老人的屁股被吹的骨头都已经,被吹胡,老人的家人找到我。
过程不都说了最后陪了68万,一个养老院一年的利润才多少。
这个事情就是说,我们民政部门,下去检查什么?安全!家用电器老人房间严禁使用。
热得快中央电视台专门播报了,这个热得快,上面的水开了下面的还是凉的,热得快出问题,一般都是水熬干了。
之后就会爆炸,暖壶的表皮是塑料的,掉在的时候那个之后就会着火,这是做个试验的
,我们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养老院敬老院条件设施有限,更要严禁老人的房间里,使用电器。
院长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我们民政部门会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做好进度审查。
我们民政部门去养老院也要去倾听老人的意见样老院的管理服务状况。
我想通过我们努力促进我们地区养老行业的发展管理更规范,服务水平更高。
一个养老院的卫生状况好与坏,不用去听合刊,用闻就行,最开始我们去检查的前一天,打电话通知,去了以后一进门一股消毒水味。
感觉很温馨。
后来才知道,那这个味来遮盖骚味,尿液要是在地上,擦干后什么问题都没有,但要是风干,没有印记但是有味道。
我们也在检查当中,征求老人意见,在养老院当中挑选10个老人,找个座谈会,让院长回避。
给老人说明目的,让老人什么的都可以说,但怎么启发老人什么也不说,后来我明白了,院长不在卧底可不少,老人之间互相告状,一个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好与坏,从老人的精神面貌就能体现出来。
有的养老院,领导来视察,组织老人出来迎接,能的好像国家领导人出来接见一样。
老人很不情愿地。
老人的代表着一个养老院的精神面貌和服务水平。
所以我们民政部门下去检查光听院长的一面之词是不行的,新的老年人保障法颁布了里面有好多的法律原则规定,要尊重老年人权利,包括知情权,包括表达权等等。
这些在我们新后工作当中,去实施这些法律原则,用法律的原则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包括管理和服务。
不能违背这些法律原则,我们国家的法律现在比较健全在建设管理上,日常工作流程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
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法律上讲证据,我们的证据就是日常的记录,也在处理问题过程当中的记录我们在检查养老院的过程当中。
老人的档案,安全设施,日常工作记录这些都是我们必查的。
比如说夜间值班按照规定两个小时巡查一次,每次检查完后都要有记录,虽然说每个养老院都有这项规定,巡查力度都不好,很多护理员又累了一天了,都商量着轮流睡觉,无事则以,一出事就不小,曾经,这个房间里只这两个爷爷腿脚不好,其中一个张爷爷,尿频,夜里为了不打扰李爷爷,就没开灯抹黑进厕所。
刚下床没走两步,撞到了床脚,一屁股坐到了地上,被吓到的李爷爷立即按了呼叫器。
第二天汇报给院长后去查房,掀开被子一看腿折了,当时不疼,只是嘛。
立即带去医院,通知家属。
家属来了看了这个情况以后,就把老人接回家了,但是,人家先到我们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没有法律的效益。
半个月后,老人发烧,肺部感染随后又出现各项器官衰竭,一个月后老人走了为这引发了官司。
我们养老院有规定2个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在巡查时间,老人有需求要按呼叫器,如果护员没到,养老院的责任。
出了事情,老人没按老人的责任。
问院长说有夜间巡查制度,但问到有记录吗?没说话。
没有书面上的东西,说什么也没用。
这个案例主要输的就是要有证据,工作的各项记录必须有。
医院和养老院不一样。
地一个就是床,医院的床两边带床帮,我有的养老院也有那种床,医用床不适合我们养老院。
养老院要用栏儿床的,几乎都是要介户以上的级别,这种老人躺在这种床床帮几乎不管事儿,有的问题很奇怪平常手不能懂退不能动,头也不能动,怎么就掉下去的呢?从这可以看出医用床的床帮高度不够,所以养老院在购置设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同样民政部门在检查的时候也要注意,把养老行业的每项工作做到严谨,就避免了很多事故的发生。
喂药
病人住院,遵照医嘱给每个病人发药。
但在养老院这是不行的,护理人员,必须看着老人把着药吃下去,并且做记录。
县有很多老人不吃药,把药都放在床垫子下面。
不吃还好,就怕把这个安眠,镇静的药物攒了很多一起吃,这就要出人命了,在意户的过程中,每一个
细节都要照顾到,规范的养老院,老人每天的大便都要记录。
我们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