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的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
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
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赔偿、公正赔偿、合理赔偿。
依法赔偿是指国家赔偿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法或滥用职权;公正赔偿是指国家赔偿必须遵循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合理赔偿是指国家赔偿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和标准进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过高或过低。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给予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而给予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利息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精神权益而给予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道歉赔礼等。
三、国家赔偿的标准。
国家赔偿的标准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在确定国家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国家赔偿标准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完善和提高赔偿标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属实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受害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赔偿的保障。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责任,国家应当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综合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方式考试试卷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综合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方式考试试卷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2002,2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__。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2.下列哪一原因可以导致企业破产__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拒绝清偿债务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没有偿债的手段3.在工商谈判前,应确定不同目标策略。
某没备公司拟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一台数控机床,并想借此获得开发软件,该公司确定的目标策略是__目标。
A.最优期望B.实际需求C.可接受D.最低4.销售量大、面广的商品一般适用__的分销方式。
A.长渠道B.短渠道C.宽渠道D.窄渠道5.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是__。
A.涉外经济贸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B.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国外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C.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D.含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解除或者终止6. 长期债券是期限在__年以上的。
A.10B.8C.5D.17. 下列物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__。
A.柴油B.液化气C.未经加工的小麦D.人工合成动物饲料8. 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__。
A.《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C.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9. 某县为回族自治县,依照我国宪法规定,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的下列规定正确的是__。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的方式.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的方式我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的方式,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多多了解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的方式一、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知识点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相关练习题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
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解析】D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赔偿的范围一、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知识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甘肃省2016年上半年综合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考试试卷
甘肃省2016年上半年综合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考试试卷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关于留置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
A.留置物是债券标的物的从物B.留置物是债权标的物的孳息C.留置物是合同债权的标的物,是由债务人占有的动产D.留置物是合同债权的标的物,是由债权人占有的动产2.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__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登记的决定。
A.10B.20C.30D.453.WTO下的总理事会下设三个理事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这三个理事会的是__。
A.货物贸易理事会B.服务贸易理事会C.知识产权理事会D.环境与贸易理事会4.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是:__。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5. 华生集团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特别注意()。
A.维护集团利益B.改善管理方式C.分析市场D.帮助员工应付面临的不确定性6.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0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
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甲公司__。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C.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7. (2003,16)李某应聘某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不能胜任,经人力资源开发部培训后,仍不能适应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应当__。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法对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给予的赔偿,它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
下面将就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个方面。
直接损失是指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直接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支出的费用。
间接损失是指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间接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活费用增加、生活水平下降等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物质损失。
其次,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还包括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两个方面。
赔偿范围是指国家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内的全部损失。
赔偿限额是指国家赔偿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有不同的限额规定,以保障国家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再次,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程序。
具体计算方法是指根据公民的损失情况和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计算,以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程序是指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支付等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最后,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还需要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在国家赔偿的计算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确保国家赔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在国家赔偿的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损失的种类、范围和限额,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及计算
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及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那么国家赔偿2016最新赔偿标准消息是什么?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国家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2016国家赔偿新标准: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日赔242.3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 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兀。
另据《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知识延伸:2015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 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4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 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1. 引言国家赔偿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因为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等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本文将从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2. 起源和发展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早期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会,国家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常常以刑讯逼供、刑罚等方式对待被侵犯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国家赔偿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代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对人权思想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赋予了公民以法定权益,同时也引发了对国家赔偿制度的探索和建立。
法国《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民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具体方式和范围。
国家赔偿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得以确立,说明了国家义务是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行补偿,使个人或组织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和监督。
3. 具体实施方式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和具体规定在各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中国国家赔偿制度为例进行说明。
3.1 赔偿主体范围根据中国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主体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这些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侵犯,造成了损失,可以向国家提起赔偿请求。
3.2 赔偿事由和范围赔偿事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3.3 赔偿程序和规定国家赔偿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评估、赔偿决定等环节。
具体程序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4.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虽然国家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改进。
行政法国家赔偿
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 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行政赔偿的条件
包括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法定的赔 偿范围等。
司法赔偿的流程
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方式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和影响等 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
司法赔偿的方式
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而定。
议。
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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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失行为所遭受的损害给予的救济和补偿。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
03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方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方式【导语】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要为大家讲解我国国家赔偿方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
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几种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首先,国家确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补救。
因此,原则上应当是“同等损害、同等赔偿”。
采用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能保证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害相当的充分的赔偿,避免由于方式单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从数量、质量、程度、类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济。
其次,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的赔偿方式充分考虑了效率要求。
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
在国家赔偿中,采取金钱赔偿方式,简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济,免去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
一、金钱赔偿所谓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
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
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
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公基、常识、综合知识讲解篇
甘肃三支基层考试<<<点击查看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公基、常识、综合知识讲解篇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公告已于5月20日发布,报名时间为2016年6月4日至6月8日,考试时间为7月10日,其中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和西部志愿者考试内容均为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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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题型多样,客观、主观都有,基本以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学科,比常识要更齐全。
常识一般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为客观题,而且以单选题居多。
公共基础知识篇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范围广泛,内容庞杂,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有的内容都详细看一遍是很不现实的,“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也是很不科学的。
从近几年的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命题的特点来看,公基考题越来越灵活,考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如何“以不变应万变”、快速掌握指定考点、有效提高应试成绩是每个考生颇为关注的问题,这里涉及到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
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备考,重点要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一、公基考什么?关于公基科目的考察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具体考试内容: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国家赔偿的相关考点
国家赔偿的相关考点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相关考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家赔偿的目的:了解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赔偿的法律基础。
3. 赔偿主体:了解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掌握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4. 赔偿标准:了解国家赔偿的标准,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5. 赔偿程序:了解国家赔偿的程序,包括申请赔偿、受理、审查、责任认定、决定赔偿等环节。
6. 赔偿责任:了解国家赔偿的责任认定原则,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错误认定责任等。
7. 赔偿范围:了解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8. 赔偿实施方式:了解国家赔偿的实施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道歉赔礼等。
9. 赔偿的救济途径:了解国家赔偿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
10. 国家赔偿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了解国家赔偿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以上是国家赔偿的一些相关考点,具体的考察内容将根据教材、教学大纲和题目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知识
国家赔偿知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者进行经济或非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国家赔偿知识的一些重要内容:
1. 赔偿主体:国家赔偿主体为国家或政府机关,而非个别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2. 赔偿责任:国家或政府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条件:国家赔偿的条件包括:损害行为是国家行为或政府机关行为;损害行为是违法行为;损害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
4.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主要是补偿因损害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非经济赔偿主要是补偿因损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非财产损失。
5. 赔偿程序:国家赔偿原则上应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进行,即受害人向有行政赔偿权的政府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政府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如果受害人对行政赔偿决定不
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 赔偿限制:国家赔偿并不是无条件的,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限制。
例如,受害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等。
7. 赔偿责任追究:国家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三支一扶”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其它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三支一扶”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其它《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以下关于法理学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理学从微观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B、法理学并不关注法律生活中的具体的问题或事件C、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D、法理学以本国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为研究范围【参考答案】C2.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把()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
A、法律B、法制C、宪法D、制度【参考答案】C3. 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了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必然走向()。
A、社会主义社会B、资本主义社会C、共产主义社会D、封建主义社会【参考答案】A4.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判可以向有权机关(),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A、申诉B、申请再审C、启动法律监督D、举报投诉【参考答案】B5. 会议纪要,适用于下列哪一项?()A、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B、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C、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D、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参考答案】C6. 公安部门要发布车辆年检、交通管制,通常采用哪个文种?()A、公告B、意见C、通知D、通告【参考答案】D7.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A、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B、行政执法人员C、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参考答案】C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救济权、监督权。
A、参与权B、参加权C、复议、起诉权D、要求赔偿权【参考答案】A9.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行政管理B、行政收费C、行政审批D、管理公共事务【参考答案】D10.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国家赔偿考试试题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国家赔偿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按计价入账。
A:到期值B:票面价值C:贴现净值D:未来现金流入额E:土地2、按来源不同,固体废物与放射性污染物分类中,不包括__。
A.工业固体废物B.农业固体废物C.农业液体废物D.放射性固体废物3、土地交易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并由买方支付给卖方一定数目的款项.这笔款项被称为最为确切。
【2006年考试真题】A:土地评估价格B:土地成交价格C:客观市场价格D:申报地价E:时间因素4、不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范围的是__。
A.银行汇票存款B.在途货币资金C.外汇存款D.外埠存款5、建设用地中的低建筑密度、低容积率、大院落、大广场等利用方式都属于__土地利用方式。
A.实体型B.粗放型C.集约型D.集中型6、在行业检查中,检查组到某估价机构就某评估项目实地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其中符合要求的是()。
A.受办公场地限制等原因,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归档B.在两个月内分别以企业改制、抵押贷款为目的对同一宗地进行评估,第二次现场勘察时未拍摄照片C.在估价基准日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尚未公布但已经验收通过,在估价作业期间内新的基准地价正式公布后,估价采用了新的基准地价成果作为依据D.出具报告时项目主要负责估价师甲某出差,委托另一位估价师代签字7、关于土地估价,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采用不同估价方法评估的结果可能不同B: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结果可能不同C:不同的估价时点将影响估价结果D:不同的估价作业时间将影响估价结果E:时间因素8、依据我国城市分类,特大城市是指。
A:直辖市B:省会城市C:计划单列市D:人口100万以上城市E:土地9、市场中通过商品价格变化及供求变化的内在__关系,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对市场进行调控的目的,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运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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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国家赔偿制度_三支一扶考试网【导读】三支一扶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国家赔偿制度,三支一扶考试如期而至开始,法律知识属于公共基础知识的难点部分,三支一扶考试网针对法律基础知识点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
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编辑:王珂凡)三支一扶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国家赔偿制度(2)_三支一扶考试网【导读】三支一扶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国家赔偿制度,三支一扶考试如期而至开始,法律知识属于公共基础知识的难点部分,三支一扶考试网针对法律基础知识点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所谓人身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甘肃省2016年企业法律顾问:国家赔偿概述考试试题
甘肃省2016年企业法律顾问:国家赔偿概述考试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管理幅度是指一个主管能够直接有效地指挥下属成员的数目。
从管理效率的角度,管理幅度的大小同管理层次的多少__关系。
A.呈正比B.没有任何C.呈反比D.呈线性2.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多少比例以上的,方为通过__。
A.2/3B.1/2C.3/4D.4/53.现有A、B两个长期投资方案,其初始投资额分别是10万元和20万元,项目有效期分别为5年和10年,每年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万元和5万元。
假设两个投资项目均在投资当年一次投入完工并产生经济效益,资金成本均为12%,项目结束时均无残值。
则决策者()。
A.应选择A方案B.A、B方案均不可行C.A、B方案均可行,可任选其一D.应选择B方案4.下列不属于书面合同内容的是__。
A.约首B.正文C.约尾D.引用5. 华生集团以往的经营过份强调市场份额,应该将重点放于()。
A.重置成本B.资源使用率C.市场价值D.营销力6.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确切和完整的含义是__。
A.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承担一个法律责任B.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承担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C.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D.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承担一种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7. (2002,17)关于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
A.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在无权代理中,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C.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D.合同终止,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即失效8. (2007,27)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关于涉外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国家赔偿法知识点
国家赔偿法知识点国家赔偿法是国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而实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作为一种公法行为,国家赔偿一直被世界各国视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手段。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受害人请求国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是一种公益性补偿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弥补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损失,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扮演着对受害人的保护者和赔偿责任承担者的角色,因此国家赔偿制度不仅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性。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荣誉权等造成的损失和照顾费、抚恤金等。
1.人身权损害赔偿人身权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一旦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进行赔偿。
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2.财产权损害赔偿财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房屋、车辆、股权等。
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侵害的财产,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进行赔偿。
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维修费、租用费等。
3.荣誉权损害赔偿荣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声誉、荣誉等权利。
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侵害的荣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进行赔偿。
赔偿主要包括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
三、国家赔偿的条件国家赔偿不是因为受害人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之间产生了纠纷而进行的民事诉讼,而是国家机关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请求国家进行赔偿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政机关的过错受害人必须证明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其损失。
这种过错行为可以是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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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三支基层考试<<<点击查看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家赔偿
制度
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时间为7月10日,其中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和西部志愿者考试内容均为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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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之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具体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但是扣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刑事赔偿的程序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即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由法院最终解决。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请求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甘肃三支基层考试<<<点击查看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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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多看多练,中公教育为考生总结的三支基层每月模考可以帮助考试更精准地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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