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论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The contract method autonomy princip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meaningFeng Bao-yan【Abstract】The meaning autonomy’s principle b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also a basic principle of contract method.Meaning autonomy again call contract voluntarily or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be is doing not breach law and society public benefits of under the premise, the party concerned possess full of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ability complete body now the party concerned oneself of will, 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be illegal interferenc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bottom call a contract method)》four regulation rules settle:”The party concerned by law possess right of make the contract voluntarily.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illegal intervention.”It’s turn to is th e ruling of principle of the meaning autonomy turn.【Key words】Independence;Equal;Freedom;Planned economy;Market economy;Restriction abuse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 指合 同 当事人 可 以通 过 是
协 商一 致 的 意思 表 示 自南选 择 支配 合伺 准据 法 的一
项法 律选 择原 则 。 一 原则最 早 是 由法 国法学 家 杜摩 这 兰提 出 。 当时这 一观 点虽 然遭 到一 些 人 的反 对 , 由 但
于它 符合 资本 主 义 自由贸 易 的需要 , 因而在 实 践 中得
论涉外合 同法律 适用 中的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李 孟娣
摘 要: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作 为 国际 私 法 中的 一 项 法 律 适 用 原 则 在 涉 外 合 同领 域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 意 义 。 论述 该 原 则 的
产 生及 具体 运 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 论 涉外 合 同领 域 该 原 则 的进 一 步 完善 讨
一
、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及 其 意 义
( ) 一 当事人选 择 法律 的 方式 合 同 当事 人选 择 法律 的方 式有 明示 和默 示 两种 。 明示 的法 律选 择是 指合 同当事 人 以文字 、 言词 明确表 示 合 同应 适用 的法 律 。 在这 种 情况 下 当事人 的意 思 明 白无误 地 表达 出来 , 因而不 容易 发生 争议 。这 种 明示
法 是 赋 予 当事 人 自 由 选 择 法 律 的 权 利 , 当 事 人 自 己 由
合 同当事 人选 择 法律 的意 图 [。 界上 大部 分 国家 的 3 世 ] 立 法 和 国际公 约都 有 限度 的承认 默 示选 择 。 也 有一 但
些 国家不 承认 默示 的法 律选 择 。 对默 示法 律选 择 的 反 人 认 为 , 示 法律 选 择 并不 是 由 当事 人作 出 的 。 践 默 实 中难 免 会 出现 法 官 为 了使 本 国法 律得 到 适 用 滥用 其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Creating and Expanding the Text that Matches the Title)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契约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达成合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条件,并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和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
此外,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限制或者设定强制性的条款。
例如,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等。
此外,合同的自由也不能违反公
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和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实现意思自治原则。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对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群体的合同设定了法律保护措施。
总之,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法哲学基础
治 原 则 成 长的 关 系 方 面 未 受 到 应 有 的 注 意 ,这 对
完 整 理 解 这 一 原 则 是 不 利 的 ,不 能 不 说 是 一 项 遗 缺 。 本 文 拟 在 考 察 法 哲 学 变 动 轨 迹 的 基 础 上 探 寻
当 事 人 意 恩 自治 原 则 的 成 长 与 此 种 发 展 变 动 轨 迹
派 与牲 会 法 学 派 为 其 成 长 提 供 了 必 不 可 少 的理 论 支 持 。
关 键 词 : 事 人 意 思 自治 ; 当 自然 法 学 派 ; 会 法 学 派 社
中 图分 类 号 : 9 7 D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84 1 0 — 5 X(2 0 0 - 0 3 0 0 2) 2 0 6 - 4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咨 询 中 ,赞 成 对 全 部 财 产 适 用 加
之 切 合 点
例 产 生 于 英 国 。曼 斯 菲 尔 德勋 爵 ( o d Ma s e ) L r nf M i
在 16 " 0年 的 罗 滨 逊 诉布 兰 德 ( o i sn v B a d) / R bn o ln
一
、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产 生 的 法 哲
教 授 岁 朱 斯 - 尔 蒂 乌 斯 明 确 指 出 , 同 之 所 以 适 库 合 用 行 为 地 法 , 因 为 “ 事 人 默 示 同意 适 用 该 法 ”。 是 当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首 次 适 用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曼 斯 菲 尔 德 与 胡 伯 一 样 也 是 把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作 为
例 外 情 形 来 处 理 。 到 了 16 8 5年 , 国法 院 通 过 对 英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1)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1)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自愿原则以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愿原则以及对意思⾃治的限制⾃愿原则,有的学者称为意思⾃治原则,也有⼈称为私法⾃治原则(“⾃愿原则”与“意思⾃治原则”是否为同⼀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处不讨论)。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时,以⾃⼰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的意愿,根据⾃⼰的意愿来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遵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实信⽤原则。
)民法上的⾃愿原则,实质上承担起了“意思⾃治”民法核⼼价值的重任,⾼举“法⽆禁⽌皆可为”的民法旗帜。
⾃愿原则既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原则以及民法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的历史元点和逻辑起点。
⾜见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地位之重要。
⾃愿原则与平等原则紧密相连。
⾃愿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只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才可能独⽴,不受他⽅⽀配。
⾃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表现,如果民事主体在进⾏民事活动时不能贯彻⾃愿原则,那么当事⼈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很难谈得上是平等的。
⼀、对意思⾃治应从以下⼏个⽅⾯理解(1)从法律社会学层⾯理解,意思⾃治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依⾃⼰的理性判断管理⾃⼰的事务,⾃主选择、⾃主参与、⾃主⾏为、⾃主负责;(2)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层⾯理解,意思⾃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主地实施私法⾏业,他⼈不得⾮法⼲预;(3)从冲突法层⾯理解,意思⾃治指当事⼈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之准据法的权利。
⼆、设⽴⾃愿原则的⽬的⽴法上承认⾃愿原则,其⽬的在于允许民事主体依其个⼈意思设⽴法律关系、创设权利和追求⾃⼰的利益,并排除⼀切他⼈,包括公权⼒机关和国家的⾮法⼲预。
倘若希望每个主体的每件事项都由公权⼒安排得尽皆妥当,既在主观上合乎每个主体的意愿,⼜在客观上符合每个主体的利益,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勉⼒为之,只会造成公权对资源的垄断、资源使⽤效率低下和腐败的滋⽣。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增多,处理这些关系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在该法中的具体应用。
本文将概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条件。
接着,本文将深入分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探讨该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及其法律意义。
随后,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具体阐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实际应用,包括如何确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如何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等方面。
本文还将探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本文将总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并展望该原则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促进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说,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原则起源于16世纪法国的“意思主义”理论,并为19世纪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用。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私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和财产法律适用方面。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合法且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他们就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法律来管辖他们的合同关系。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0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 的应用
合同领域中的体现
合同订立
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合同的内容 、条款和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
人利益,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履行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履行方式、 时间和地点等,只要不违反合同 约定和法律规定,即可按照自己
的意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协商解 除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合同,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原则。如果一方没有法定 或者约定解除权,而强行解除合同,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与意思自治
在侵权纠纷中,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此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 约束
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公共利益优先
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中,应优先 考虑公共利益,确保个人利益与公共 利益之间的平衡。
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应由法律明确规 定或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判断,以确保 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限制个人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可以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应确保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04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 展与展望
互联网时代下的新挑战
01
电子商务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普及,对传统合同法和商事
法提出新挑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殊需求。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
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
意思⾃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了意思⾃治原则,当事⼈就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的想法来选择法律原则。
那么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
第⼀,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泛的⾃由。
当事⼈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有权选择其⾏为的内容和相对⼈。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为的⽅式、有权选择补救⽅式。
第⼆,允许当事⼈通过法律⾏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的意志产⽣、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了先下机关⼲预与民事主体的⾏为⾃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治原则,法⽆明⽂禁⽌即为⾃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预。
⾏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由和⼈⾝⾃由。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意思⾃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泛范围内的⾏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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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制度中,优先保护当事人意思自主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给予充分保护。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在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身份,不论贫富,不论地位,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法益。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落实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让个体具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1. 保护个人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保了个人能够以自主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个人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2. 增进法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视为法律的最高准则,法律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解释和适用。
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保护并尊重其意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法律更具可接受性。
当事人的意愿作为法律的基础,更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高了法律的可接受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特定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增加了法律的可塑性,使其更加贴近实际。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这能够减少因法律不公正而引发的争端和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婚姻法等领域。
当事人在这些法律领域内行使自己的权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适用对象。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作者:戴芊卉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1年第06期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作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和发展历程,并且从自然法角度、契约自由角度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等方面分析了支撑该原则发展壮大的理论的基础,帮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拥有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发展壮大于19世纪,如今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一项重要方法和原则。
不仅如此,它还突破了合同领域,向一些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如侵权、婚姻继承等方向发展。
作为一项古老原则,能够经历漫长时间的考验,而不断发展,并呈现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定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本文试从多个方面分析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首先我们要了解该原则的本质含义。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国际私法语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准据法;(2)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是进行仲裁也可以进行诉讼;(3)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管辖案件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只包含第一方面的内容。
该原则最早适用在合同领域,因此狭义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表述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受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期间的权利义务。
” 该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古罗马时期。
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已经十分发达,罗马法甚至认为“协议就是法律” 。
因而在这种环境下孕育出了诺成契约制度,即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意一致则契约成立,当事人做出相反意思表示则契约消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万雅芳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精神的黄金条款,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文从基础角度,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实适用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从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出发,探索其来源至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普遍原则的过程,并通过分析冲突规范制度与其之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了意思自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本文重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适用,发现无论是从适用领域还是适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越来越得到普遍尊重。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和灵魂,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权利。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层面上理解,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在调整公民个人关系的私法领域,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真实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国家和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而意思自治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上,并同时会受到冲突规范制度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与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被称为定性,韩德培教授认为:“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同一个争议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定性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例,一个案件若最终被识别为合同性质,将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寻找解决准据法,但若被识别为侵权性质,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常用中的法律适用选择
常用中的法律适用选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法律适用选择。
法律适用选择是指当发生法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1. 法律适用选择的原则在进行法律适用选择时,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其次是与争议有最为紧密联系的法律原则,即适用与纠纷最相关的法律。
再次是国际公序法原则,即遵守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
最后是最有利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法律。
2. 常见的法律适用选择问题在实际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选择问题。
例如,在跨国合同中,当买卖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双方需要权衡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海上事故中,当事故发生在国际水域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海事法。
此外,在国际婚姻和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需要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婚姻法和离婚法。
3. 法律适用选择的方法为了解决法律适用选择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一些具体的方法。
首先是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
其次是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再次是通过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双方可以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后是通过法院裁决,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条约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4. 法律适用选择的重要性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对解决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适用正确的法律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和制度,适用正确的法律可以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适用正确的法律可以增强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利性。
如果双方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适用正确的法律可以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稳定。
国际社会依靠法律的适用选择来维护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
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论文关键词:意思自治私法理论基础论文摘要:无论是传统私法,还是现代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各国私法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被奉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
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产生有着哲学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基础。
它与其他民法原则一起,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目前对意思自治的基础来源有着不完整的认识,本文意在通过意思自治含义的描述来分析意思自治理论的哲学、经济和社会基础。
强调在我国当下,应避免法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来自权力的认识,发展但也要抑制过度发展意思自治,从而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首先从意思自治的含义看。
意思自治产生于西方市民社会现实景况之中,产生于西方的社会观念基础上,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诺称契约,法国契约自由思想体现了它的成长,而它最终的成熟则是在德国法,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成熟的最好的体现,被大陆法各国民法典所采用。
根据学界学者的统一观点,私法精神的核心便是意思自治。
民法的一系列原则以及具体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
正是基于意思自治理念才使民法得以确立了权利法、人法的性质,于是乎民法就被打上“人文主义”的烙印。
例如,民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构成以及民法的开放性体系特征。
私法数千年而不绝的传统也因此而绵延不绝。
那么什么是意思自治?根据西方的“意思自治”学说的观点,“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依其意志进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负责。
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
张俊浩老师对意思自治理论的论断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以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本文针对展开探讨。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解释了意思自治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详细讨论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以及其存在的限制。
在我们总结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地位、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指当事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之一,为建立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意思自治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强调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促使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现在多个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主选择权,即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内容、价格、标的等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得到了广泛适用,例如赠与、债权转让等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等规定。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个体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加强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更多借鉴和支持。
1.2 研究背景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对于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扰。
对于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既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又有实践上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逐渐受到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视。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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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论作者:尹显宾武忠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对促进涉外民商事交往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某种法律的权利,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法律选择权。
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在人们的涉外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产生与发展的。
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也是要凭借和依赖一定的基础才得以进行和完成。
总的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社会基础(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政治基础17、18世纪,世界历史继承前一时期的巨大转折和变化,向着更为深广的方向发展。
在欧洲和北美,封建主义的基础受到冲击,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来临。
继尼德兰革命之后,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道路。
欧洲大陆的主要封建国家也陆续进行改革,推行富国强兵政策,客观上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此期间,欧洲国家进一步加快了殖民扩张的步伐。
经过激烈的斗争,英国最终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国家。
在社会巨变的大潮中,欧洲政治思想领域出现了启蒙运动,为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了一套政治构想。
在法国,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摧毁了封建专制统治,为资产阶级掌权开辟了道路。
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建立了新兴的美国。
这一时期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打破了封建割据,西方各国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进行了大规模的殖民扩张,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涉外民商事活动的发展,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政治准备。
资产阶级以“天赋人权、平等、自由”为其革命口号,获得了广大人民普遍的支持,资产阶级革命政权最终得以建立,同时,巩固资产阶级新兴政权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新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走了往外扩张的道路,这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成为历史发展的需要。
因此,可以说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政治准备。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经济全球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民商事交往非常频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机遇又具有挑战。
但因为历史、经济等原因,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应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推动它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因而这就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内涵就是倡导双方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法律来解决争议,这完全符合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认为:“契约关系不是被当事人看做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纯粹偶然的关系,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必然性基础上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
契约的内容也不是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主观意愿,而是受到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交往形式制约的。
”[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定的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马克思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
”甚至说,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
”[2]正因如此,“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3]法律的建立与发展有着客观的和现实的基础,必须反映客观规律。
因此,本人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反映。
离开一定经济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不会存在。
经济基础不仅规定了意思自治发展变化的基本方向而且直接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变革。
当一种新的经济基础代替旧的经济基础之后,反映旧的经济基础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必然会被新的所取代。
这可以从中世纪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以及资本上义制度过度到社会主义制度都曾发生过意思自治随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变革的情况得到证明。
另外,经济基础的量变和部分质变也会引起意思自治相应变化。
例外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导致了资本高度积聚和集中,垄断集团之间竞争加剧,经济基础的矛盾激化,表现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就出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诸多限制。
另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它的发展方向却不是由它自己所决定,而是沿着与其相适应的经济基础需要发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变更。
一般来讲,意思自治的实现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需要保证私权神圣,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基础,试想若私权得不到或无保障,任何人都能加以侵害,就不可能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其二需要人格平等,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以实现的外在保障,双方当事人若人格不平等就不可能产生意思自治,其三需要双方当事人具有意志自由,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以实现的内在条件,如果连意志都不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就无从谈起。
然而这三个条件都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
因此,经济基础最终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方向。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基础“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律观念或思想萌芽,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了。
”[4]法国就是一个深受罗马法影响的国家。
罗马人征服高卢后,在那里就开始适用罗马法。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在日耳曼人承继的各国里,罗马法在西格特人、勃艮第人的王国里仍然作为非日耳曼民族的属人法而存续。
“虽然法兰克人在法国北部适用日耳曼习惯法,但受源于意大利北部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传播的影响,法国南部的人们也加深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并将其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向北方扩展。
”[5]在法国,出现很多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他们的研究对于建立统一的法国民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学家们在自己的著作对法国不同地区的习惯法进行了比较,且对罗马法与习惯法的异同点进行了分析。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接受了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
有的法学家的著作“受到新的自然法观念的启示,他将罗马法规则重新编订,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从而为后来法国民法典的科学基础作出了重大贡献”。
罗马法研究者们在研究罗马法基础上传承并发展了罗马法,其中就包含了自然法思想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通过私法的法典化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想观念予以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的最高理念,最终通过法律的方式得以体现。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然法哲学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源于此西方法哲学思想中最古老的思想即自然法思想。
古老的自然法思想虽然充满神秘,但它是人文精神的伟大体现,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
“在私法中,它(自然法)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由它产生了私权和人权,如财产权、契约权、人身权和家庭权等等。
”[6]在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自然法与纯粹理性主义进一步结合使得古典自然法得到复兴与繁荣。
在此过程中,传统权威与神学体系进一步被人们怀疑和批判,人们开始信仰人类理性及科学技术。
人们认为法根植于人之中,人的生命、自由、平等是天生的,即“天赋人权”,每个人有追求财富、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能够被称之为自然法是因为他们完全从我们的身躯和存在中汲取力量。
人类具有双重属性,即是物理的存在物,又是理智的存在物。
作为前者,人与其它生物一样受着不变的自然法则的支配,作为后者,人具有制定实在法这一特别优势。
制定法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具备的事物,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因此,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渊源与人类的自然本性,是其自然本性的产物。
人类的自然本性决定自然法,自然法存在于自然状态中并在社会发展中继续存在,调整人类自然关系的规律。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时,已经形成理性的法哲学思想。
法哲学思想认为个人享有私权利,其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创设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的来源即为当事人的意志。
此思想在德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最终产生了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哲学理论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最终得以形成。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学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属人性决定了其具有伦理学基础,因为人具有伦理性,自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法中作为基本原则确立开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升为国际法中的法律原则,这与祟尚私人的主体地位与尊严有关。
也就是与人的伦理性有关“伦理是基于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而规范自己的意志并为此而建立的社会规范。
伦理正由于是这种规范,才能够成为创造性的、发展的活动主体规范。
因此,伦理是通过自主性人格的存在这一前提条件才作为与法相分化、相对立的规范而确立的。
”伦理学上人的概念对于我们的整个的法律制度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其本质是指人依其本质属性,可以在指定的各种可能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和计划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
伦理人格主义哲学认为人正因为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它本身才具有一种价值,即每一个人作为“人”都有权要求其它人尊重其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健康)和他的私人领域。
同时,每个人对其他人也承担这种尊重他人人格及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这即为相互尊重原则。
相互尊重原则是法的一种基本原则,是人们在法律共同体中生活的基础,是法律上的基础关系,权利、义务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基本要素。
这些概念的精神内容渊源于将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移植到法律领域。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由主义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与自由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在经济学方面的理论基础表现为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影响了以私人财产关系为对象的私法原则和私法理论。
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客观上也会推动公益的实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所推崇的意思自主、自决,以及对此负责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关于一个如何看待人自身的问题。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如何将人放在适当的位置的问题。
自由主义给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足够的养分。
意思自治所主张的自由、权利、平等和法治等价值均内含于自由主义之中,这是对公权力的合理限制,防止对私人空间的不法侵犯是法治应有之义。
自由主义把自由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它认为个人的生命都属于他自己,享有基本和最终的生存权,有着独立的思考空间和信仰,且具有在做某事的时候不妨碍或阻止其他人行事的权利。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自由最根本的合理性是自由在于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
但这并非意味着一律不允许干涉,人们同样可以采取积极的行动和计划,以确保有手段和机会使人们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能力和志趣。
自由主义所倡导自由是指私人的自由,是个人发展的自由,是对个体价值和尊严给予尊重的自由;它所主张的权利是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同时,它所主张的平等是没有等级制度和特权的平等,是人格、人权上的平等,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