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公积金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积金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积金调整的通知亲爱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福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积金的缴存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对于员工的住房保障和个人储蓄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调整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运营状况、员工需求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为大家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调整内容1、缴存比例调整公司和员工的缴存比例将从原有的____%调整为____%。

这意味着您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将会相应增加,为您的住房储蓄积累更多资金。

2、缴存基数调整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按照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进行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将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进行调整。

如果您的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将按照下限标准缴存;如果高于上限,则按照上限标准缴存。

3、调整生效时间新的公积金缴存政策将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生效。

届时,您的工资单中公积金的缴存金额将会体现出相应的变化。

三、对员工的影响1、增加住房购买能力更高的公积金缴存额将使您在购房时能够申请到更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从而减轻购房压力,实现住房梦想。

2、增加个人储蓄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积累的越多,对于您未来的个人财务规划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3、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您的纳税额。

四、办理流程1、个人信息确认请各位员工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认真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如有错误或变更,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2、工资核算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新的公积金缴存政策,重新核算您的工资,并在____年____月的工资中体现出相应的变化。

3、咨询与解答如果您对此次公积金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联系人力资源部门的______,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要求,为支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提升消费信心和购买力,近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了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内容如下:一、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一)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经结清全部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二)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30%;(三)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含)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含)以上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

对同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四、支持公积金补息贷款。

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开展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五、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调整公积金议案的通知

调整公积金议案的通知

调整公积金议案的通知各位同事:大家好!根据公司内部的调研和讨论,我们决定对公积金政策进行一些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目的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和个人储蓄机制。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员工需求的多样化,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公积金政策进行一些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同时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发展。

二、调整内容1. 缴存比例调整:自即日起,公司将调整员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和个人需求进行差异化调整。

我们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调整方案,并在近期公布。

2. 提取条件调整:为了更好地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我们将适度放宽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具体调整内容将包括提高住房贷款和购房提取的额度,同时放宽其他提取条件。

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员工更好地利用公积金,提升生活质量。

3. 投资收益利率调整:为提高公积金的投资收益效果,我们将对公积金的投资收益利率进行调整。

我们将积极寻找更稳健、更具收益性的投资渠道,以确保员工的公积金能够得到更好的增值。

三、实施计划1. 调整方案的制定: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

方案将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和需求,确保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通知和培训:一旦调整方案确定,我们将提前通知所有员工,并组织相应的培训,以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和适应新政策。

3. 正式实施:调整方案将于指定日期正式实施。

届时,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总结公积金是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关心员工福利的体现。

我们相信通过此次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公司的调整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和更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公司管理部日期:。

公积金缴纳的最新通知

公积金缴纳的最新通知

公积金缴纳的最新通知1. 通知背景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进一步优化公积金缴纳政策,现将公积金缴纳的最新规定通知如下:2. 公积金缴纳比例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和个人公积金缴纳比例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企业缴纳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6%;- 个人缴纳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6%。

3. 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积金缴纳基数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上限:根据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下限: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0%。

4. 公积金缴纳时间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积金缴纳时间调整为每月10日前。

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职工公积金的缴纳工作。

5. 相关政策解读- 本次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基数的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企业和个人应按照新的缴纳比例,按时完成公积金缴纳工作;-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6. 执行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7. 生效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企业严格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公积金缴纳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公积金缴纳比例调整表》- 《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表》{content}。

贷款通知范文(通用11篇)

贷款通知范文(通用11篇)

贷款通知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通知,通知根据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种类。

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贷款通知,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贷款通知篇1近期,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升级。

今后,公积金贷款实行自动差额扣款,即每月按照当期应还款额进行扣划,先扣划个人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从个人的银行卡中补扣。

记者了解到,“差额扣款”是新系统的最大特色。

当贷款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时,自己每月还要掏出一部分钱用于还贷。

在老系统中,公积金中心是将贷款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额转入贷款人银行还款卡上,贷款人补足相应的还款差额后整划整扣,也就是说还款卡如果余额不足,系统是不进行实时扣划还贷的。

而系统升级后,公积金中心实施“自动差额扣款”,即如果贷款人还款卡的余额加上公积金月缴额小于实际月还款额,系统将自动扣除其还款卡的实时账户余额,对于所欠差额,将会在当月再次自动扣款时进行补扣。

比如贷款人每月还款额为20xx元,当月贷款人银行卡金额加上公积金月缴额只有1800元,差额扣款就是先扣下这1800元还贷,还有未扣到的200元在当月补扣,贷款人必须在当月将差额补上。

这种扣款方式更加人性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贷款人因还款卡余额不足造成逾期的利息损失。

但此新系统逐月还贷业务正常办理须满足3个条件,即:单位公积金不欠款、个人贷款不欠还、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超过两个月的月缴存额。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东管理部主任顾建平提醒,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月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贷款人要在还款账户上及时、足额地存入还款金额,以免产生连续或累计逾期状况,造成信用不良记录。

此外,新系统上线后,每名贷款人所委托扣取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直接自动扣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将所委托扣取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划转到贷款人还款卡上,再进行抵扣贷款本息。

比如贷款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1200元,每月归还公积金贷款20xx元,这1200元由公积金中心直接扣划还款,不再转入贷款人银行还款账户,贷款人每月只需按时存入800元,银行会扣划这800元用于还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1.09•【文号】国机房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部门: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3财政预算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倡导网上办理。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确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可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三)完善基础信息。

资金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将影响信用评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南政办[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南政办〔2013〕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因人事调整,经研究,决定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吴荣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委员:邱建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范金有(市财政局副局长)林忠炎(市住建局副局长)委员:徐水宾(市人大城环委主任)李华(市审计局副调研员、高级审计师)颜志光(市总工会副主席)陈清源(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阮峰(市银监分局副局长、高级经济师)郭芳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高级会计师)龚文华(武夷学院财务处负责人、高级会计师)李斌(中共南平市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赖大华(星光造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秋玉(南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关源河(南平电业局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胡昌力(市司法局副局长)林水财(延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邓龙光(邵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耀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春(建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绍敏(建阳市人民政府调研员)黄义清(顺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青孙(浦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宗疆(光泽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何学广(松溪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马绍娇(政和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郭芳平兼任。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

南平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

南平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

南平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变动期: 年月单位名称(公章)开户行:缴存比例: % 单位:元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个人账号摘要工资额缴交额备注新增启封封存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本页合计合计本表一式三份缴存告知单缴存条件提供材料注意事项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1、单位申请书(注明:启缴时间、人数、汇缴比例);2、委托书(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3、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5、信用统一代码证;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成立文件);7、开户许可证;8、《南平市实行公积金单位登记表》;9、《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1、客户信息采集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此三项表格向公积金开户所在银行领取);2、事业单位开户,无法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可提供事业单位成立文件及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3、其他单位开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可提供信用统一代码证及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4、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5、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1、职工工资表、录用合同或录用证明;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

1、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1、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

1、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1、职工月工资表或调动证明;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一式三份)。

1、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1、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表及上一年度各类奖金发放表;2、《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1、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3、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

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石油、石化、铁路、煤炭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五)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尊敬的公司职工: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司职工的生活品质,提升员工福利待遇,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我司将对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特此向全体员工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因及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一直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旨在为广大职工提供购房、购房贷款及相关住房补贴服务。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和职工期望,我司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整,以满足职工对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提升要求。

二、调整范围和幅度根据市场和经济形势变化,我司拟对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的调整范围和幅度如下:调整范围:全体正式员工及合同制员工均适用此次调整。

调整幅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将适度上调,并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为确保此次住房公积金调整顺利落地,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特定于以下日期起执行:起始日期:XXXX年XX月XX日终止日期:XXXX年XX月XX日(暂定)请各部门主管通知所辖员工提前做好个人账户信息更新、缴费金额调整等准备工作,并确保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四、具体操作指引为便于公司职工了解和参与此次调整,特提供以下操作指引:住房公积金基数更新:请各位员工登录公司官方网站,在个人账户页面查看并更新自己所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详细操作步骤可参考附件《住房公积金基数更新指南》。

缴费金额调整:根据个人税前收入情况以及所在地区平均薪资水平等因素,合理计算并确认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附件《缴费金额计算指南》。

请各位职工务必按照上述操作指引完成相关流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数更新和缴费金额调整等操作。

五、其他事项对于员工跨省度假、外派等情况,请务必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妥善管理个人账户信息,在异地复工时及时恢复正常缴费行为。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或拨打客服热线:XXXX-XXXXXXX。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南政综[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8〕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南政综〔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综〔2014〕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5日关于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深化南平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提升公共财政管理水平,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现就全面推进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责任感和紧迫感公务卡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我国财政财务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是进一步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减少单位现金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制度、源头预防和防治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3月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再次要求“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公务卡制度改革”。

南平市公务卡制度改革从2013年启动,并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从试点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改革试点单位对公务卡改革重视不够,公务卡使用率不高,操作不规范,“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南平市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滞后,公务卡运行平台尚未真正搭建,整体进展迟缓,影响了全市的改革进程。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南政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补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房租等。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16年,召开1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度预算编制的报告》和市财政局《关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平市人民的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拨款经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中心设6个科,10个管理部。

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2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5386家,新开户单位238家,净增单位172家;实缴职工17.40万人,新开户职工2.77万人,净增职工0.35万人;当年缴存额22.90亿元,同比增长14.1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50.38亿元,缴存余额68.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12.7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5.13亿元,同比增长22.2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6.07%,比上年同期增加4.3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81.46亿元,同比增长22.81%。

(三)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积金基数进行了调整。

现将此次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具体情况向大家进行说明。

一、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背景和依据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公积金基数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行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根据具体法规名称和文号的规定,公积金基数应当按照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和调整。

同时,为了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公积金基数存在上下限的限制。

二、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间和范围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间从具体调整时间开始生效。

调整范围涵盖了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三、公积金基数的计算方法公积金基数的计算是以上一年度(即具体年份)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所有应发工资项目。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员工上一年度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月平均工资即为公积金基数。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计算得出的公积金基数低于当地规定的下限,则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如果高于上限,则按照上限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同时,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具体缴存比例。

即员工个人和公司分别按照公积金基数的具体比例缴存公积金。

五、公积金基数调整对员工的影响1、对于工资收入有所增长的员工,公积金基数的提高意味着个人和公司缴存的公积金金额都会相应增加。

这将增加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未来购房、还贷或租房等住房需求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对于工资收入相对稳定或有所下降的员工,公积金基数可能会保持不变或有所降低。

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损害,而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

六、员工查询和咨询渠道为了让员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查询和咨询:1、登录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在个人福利模块中查看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9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综〔2016〕14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9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综〔2016〕149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9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9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政综〔2016〕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200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涉及我市的9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

各有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南平市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9项)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3日
——结束——。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成员兼任职务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成员兼任职务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成员兼任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南政综[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成员兼任职务的通知(南政综〔2012〕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鉴于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市政府领导成员兼任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职务通知如下:一、林宝金市长:任南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名誉会长;任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任南平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三维项目”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纸转型升级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任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任数字南平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二、许维泽常务副市长:任南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闽江内河航运项目协调小组组长;任南平市非转经资产产权过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任南平市高速公路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重点项目建设战役指挥部指挥长;任南平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主任;任“中国南平”网站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生物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离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任南平市民航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任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任数字南平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