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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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为“园区”)科技金融工作建设,优化园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张江高新区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和张江管委会“创新十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机构扶持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具有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张江园区管委会”)签署专项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支持方式)

(一)张江园区内的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时,对担保费率不超过3%项目,提供年融资担保费用50%的担保费用的资助,由融资担保机构申请。

享受本支持的企业和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担保费资助的被担企业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须在张江园区。

2. 享受本资助前,担保机构应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担

保额度的3%且担保机构仅向所服务企业收取了应付担保费的50%的,张江园区管委会对应向企业收取的另50%融资担保费用给予担保机构资助。

3. 担保业务受理时由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园区企业信用促进中心出具了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

(二)对按照当年末张江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融资担保余额排前3位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商业银行扶持

第四条(适用对象)

适用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二)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三)与张江园区管委会及(或)其指定单位签署了专项合作协议并符合了协议约定相关要求。

(四)贷款审评时购买并使用了由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园区企业信用促进中心出具的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对于出具信用评估报告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的,应实行审批放款快速通道,并且对评级结果为A级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给予符合其融资现状的信用或部分信用融资。

(五)纳入本办法的年贷款业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业务,指符合本条内容的商业银行,向注册和纳税在张江园区内企业发放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业务、保函等各类融资产品。(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全额担保的部分除外)。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风险补偿

本办法所称的坏账率指融资坏账(银行通过司法途径仍无法追回本金)占该融资总额的比例。

按照商业银行在约定的统计时点坏账率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二)业务资助

对商业银行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当年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的0.1%进行奖励。具体申请按照各商业银行与张江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单位签署的专项合作协议约定操作。

(三)对按照当年末合作银行合计年合作贷款额排前3位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证券公司及推荐机构扶持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俗称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相关推荐机构,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有关推荐机构成员单位。

与张江园区管委会及(或)其指定单位签署了专项合作协议并使用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园区企业信用促进中心出具的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的证券公司或相关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一)张江园区内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参与挂牌的,给予辅导企业挂牌的证券公司或相关推荐机构以及以上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团队一定的奖励。单个挂牌项目

对证券公司或相关推荐机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实际业务操作团队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园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后完成首轮定向融资的,给予提供定向融资服务的证券公司或相关推荐机构融资额1%的资助,单笔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项扶持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年度推荐园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合计企业数排前3位的证券公司服务团队或相关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企业债权融资扶持

第八条(创新金融产品)

鼓励园区科技企业积极参与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产品。对其发行过程中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专项中介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申请补贴的项目须由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园区企业信用促进中心出具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

第九条(贷款贴息)

鼓励园区科技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融资资助资金对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贴息比例为贴息批准日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上限为50万元。

申报政策的科技中小企业,应提交“信用张江”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

获得扶持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张江园区管委会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张江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申报园区财政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执行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张江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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