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附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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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附属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汽车销售公司):
经丙方同意,合同三方共同公平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的附属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订立的依据
1、签订本协议前,甲方与丙方已经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2、甲方以元/辆,购买丙方销售的汽车辆,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元/月,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二、合同的履行
1、乙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按时缴纳租赁费。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在融资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30天未能缴纳租赁费,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合同。
2、经甲方书面授权,丙方有权在上述情况出现时,10日内将车辆在甲方与丙方约定的地点封存,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车辆及所有与车辆有关的手续交付丙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丙方代为甲方保管车辆的期限为个月,在此期间,保管费用及车辆风险由甲方承担。
4、丙方将汽车封存后,应立即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检修,评估车辆价值,并将车辆真实情况及时通知甲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经甲方请求并书面授权,丙方可以协助甲方将能够正常使用的车辆租赁或者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者转卖给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6、经甲方请求,丙方可以将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车辆,按照评估后价值的%将车辆购回,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项目代扣款内容?
三、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2、未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对合同修改和补充必须经三方一致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