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教法本毕业论文--浅谈电动车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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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的管理制度

电瓶车的管理制度

电瓶车的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电瓶车作为一种绿色、便捷的交通工具,在城市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证电瓶车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的电瓶车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准入管理、使用责任、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四个方面,探讨电瓶车的管理制度。

一、准入管理1.1 车辆准入标准为了确保电瓶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标准的车辆准入规定是电瓶车管理制度的关键。

根据车辆质量、电池性能和整车安全性等方面标准,制定电瓶车的准入要求。

对于达到准入标准的电瓶车,可颁发合格准证,用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

1.2 驾驶员准入要求为了保证电瓶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遵守交通规则,制定驾驶员准入要求非常重要。

包括年龄限制、驾驶证要求、规范驾驶行为等方面标准。

驾驶员必须经过指定的培训,并取得电瓶车驾驶证,方可上岗。

二、使用责任2.1 车辆使用协议为了规范电瓶车的使用行为,需要制定车辆使用协议。

该协议包括车辆的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使用者在使用电瓶车之前需要签署并遵守该协议。

2.2 驾驶员责任驾驶员是电瓶车使用过程中的关键角色,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员应确保驾驶证的合法性,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同时,驾驶员应负责定期对电瓶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三、安全管理3.1 交通规则遵守电瓶车的驾驶者应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信号灯、行车速度控制、不逆行等。

同时,驾驶员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驾驶行为。

3.2 事故处理电瓶车管理制度还应包括电瓶车事故处理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电瓶车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环境保护4.1 电池回收与处理电瓶车管理制度也应关注电瓶车电池的回收与处理问题。

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鼓励和规范电瓶车电池的回收和处理,防止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有效管理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有效管理

浅析电动自行车的有效管理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线路网不断地完善,交通设施的规范,交通工具的普及,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人们的出行不再是问题,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价的上涨,面对交通工具,人们常常是又爱又恨——“汽车太贵买不起,单车太累不想骑,公交车人太多不想挤,摩托车上牌又被禁止”,面对可选择的多种交通工具,老百姓的心声莫过于此。

而恰恰在这个时候,电动自行车,这个被国外媒体称为“中国人的一个新奇发明”的交通工具却应运而生,同时,近些年来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对于摩托车在市区的行驶进行了限制,以及汽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机动车的使用成本,使得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道路交通工具在短短的几年内数量急剧增加,迅速走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中,电动自行车成为深受老百姓喜爱的出行选择。

一、电动自行车的特点近年来,受消费习惯和国家政策的影响,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电动自行车发展于1998年,当时全国年产量约为5.8万辆,生产企业16家。

1998年之前,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不到10万辆,但自此以后,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迅猛,以年均87%的速度大跨步前进。

2005年电动自行车的产量达到700万辆,比1998年提高了130倍。

2005年到2008年,全国电动自行车销量超过9000万辆。

目前,我国拥有1.2亿辆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保有量。

电动自行车业近5年来高速增长,2008年产销量达到2150万辆,比2005年增加70%以上。

到2010年,中国电动自行车产量将超过3000万辆,出口达500万~600万辆,并将逐步取代中国农村摩托车市场。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愈来越多,年增长速度越来越快,证明着人们对电动自行车的喜爱,说明电动自行车的崛起有其他交通工具所不具有的优势(一)从结构上看,电动自行车具备安全及环保性首先,就安全性而言,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制动性能等都已作出了具体规定,是科技工作者、生产厂家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集体智慧的结晶。

浅议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浅议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浅议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作者:孙佳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6期摘要电动车由于其本身的安全性能较低、驾驶人群安全意识不高、发生事故逃逸难追责等问题自其普及以来交通事故频发。

近年来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也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

由于电动车的管理需要根据不同的城市布局特点因地制宜,因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通过指出目前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剖析目前电动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求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江苏省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课题(项目编号:201510329052X);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资助。

作者简介:孙佳欣,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19-03一、电动车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的隐患(一)电动车安全性能较低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两轮车的安全性能较低。

电动车由于体积小、行驶稳定性差、安全设施少,一旦发生事故伤亡率也会比较高。

如果是和机动车相撞,碰撞双方质量悬殊,电动车方处于明显弱势,伤亡率极高。

部分经过改装的电动车车速可以达到80km/h,速度可以与摩托车相媲美。

然而大部分轻摩化的电动车仍然只靠手刹制动,一旦发生碰撞很难及时刹车,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

以如皋市为例,如皋市检察院统计显示, 2013年以来,该市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高达750多起,其中致人死亡的有20起。

由于电动车掉头快、启动快,随意抢道、变道甚至逆行却很难处罚,电动车普遍随意闯红灯、钻车缝,不鸣笛、不打灯、超载、超速、制动差,私自改装车辆、营运送客等违法现象突出,大量非法电动车行驶于江苏城乡道路上,造成了交通事故频发,损害后果严重。

(二)电动车随意摆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由于电动车车主普遍抱有电动车占地不大,随停不影响交通的想法。

城市中专门停电动车的场所不多,电动车车主为了方便也会随意停车。

浅谈交警电动车治理论文

浅谈交警电动车治理论文

浅谈交警电动车治理论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很多人都开始纷纷选择电瓶车这一方便、省力、即经济又速度快的交通工具来代替原始的脚踏式自行车。

随着目前油价进一步的飘升,越来越多的有车一族因为昂贵的汽油费用转而成为电动自行车一族。

电动自行车拥有量的急剧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给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和治安交通隐患。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年轻人总喜欢在人群中见缝插针,在汽车中间绕来绕去,在无形中给人们带来许多的交通隐患,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与日俱增。

鄙人现就预防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对策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很多人在驾驶电动车之前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往往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交通事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除了电动自行车和汽车等发生碰撞造成伤亡外,现在电动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行人之间的车祸也越来越多。

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肇事的主要原因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快车道。

电动白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通行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但是,因为现在的电动自行车速度比较快,驾驶人没有经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不懂得交通规则,往往喜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给安全带了隐患。

2、逆向行驶。

由于电动自行车轻巧、灵便,几乎在任何道路上均能通行,甚至在车辆、行人密集的道路上,驾驶人也能左右摇摆,穿插通行。

经调查, 6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经常占道行驶行为,不少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由于交通安全意识贵乏,甚至不知道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另据统计, 2007年以来,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3%左右,且有12人在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丧生。

在交通管理在重点路段、事故高发地点设置指示牌、信号灯,安放电动自行车限速指示牌,有效提醒电动车驾驶人员谨慎、小心驾驶。

浅论有轨电车立法工作 - 上传

浅论有轨电车立法工作 - 上传

浅论有轨电车立法工作作者梁洪涛LIANG Hongtao苏州高新有轨电车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江苏苏州215151摘要各个规划、修建有轨电车的城市,为明确有轨电车交通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和管理措施,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对有轨电车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交通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应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法规。

本文以苏州高新有轨电车为样本,简要论述《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车办法》)出台的背景,重点对《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作重点解读、对如何实施条例作简要说明。

关键词有轨电车立法保护区管理安全授权执法一、《电车办法》背景介绍苏州高新有轨电车1号线于2012年开始建设,公司本着发挥全国示范效应的目的,按照“服务一流、管理一流、品牌一流”的总体要求来建设和运营有轨电车。

2013年以来,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发展形势迅猛,苏州市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政府规章,对有轨电车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

在这种背景下,《电车办法》列入2013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在立法过程中,苏州市政府及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起草工作,有轨电车公司相关人员全力配合。

2013年5月初形成《电车办法》初稿,后在市、区两级法制办的牵头下,历经召开20余次立法调研座谈会、研讨会和专题会,广泛征求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最终形成《电车办法》草案提交市政府。

5月2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5月30日,《电车办法》正式发布。

《电车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的立法空白,同时,在全省乃至全国也具有引领意义。

《电车办法》共七章五十条,主要规定了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控制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交通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

明确了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规划相衔接。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对策研究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对策研究

二、相 关概念 的界定
根据 《 电动 自行 车通 用 技术 条件 (B 7 6 -9 9 G I7 119 )》 ( 以下简 称 “ 《 用 条件 》 ” )的规 定 : 电动 自 车 是指 通 行 具 有 两个 车轮 ,蓄 电池作 为行 驶 的辅 助能 源 ,具有 人 力行 要 具 备 良好 的脚 踏行 驶功 能 ;② 最高 行驶 速度 不应 该 大于 2 k / ;③整 车 质量 ( 量 )不应 该 大于 4k ;④ 必 须拥 0 mh 重 0g
交 通安 全有 序 。
1 、行 驶速 度 超 标 。依 照 《 用 条 件 》 的标 准 , 电动 通 自行车 在行 驶 中 的速 度 不得 大于 2k / 。但 是市 面上 的超 0mh
标 电动 自行 车 的最 高时速 一般 均 可 以达  ̄ 3 k / ,有 的甚 UO m h 至 能达 到5 k / ,但 它 的刹 车制 动 水平远 远 没有达 到该速 0 mh


引言
三、 电动自行 车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 国 已经 成 为世 界 电动 自行 车 生 产量 、销 售 量最 大 的
电动 自行 车 是我 国近 几年 来研 发生 产 的交 通工 具 ,一
方面电动 自行车的普及给人 民群众的动 自 车 对城 市 的交通 管 理提 出了更 行 高 的要求 ,但 令人 遗 憾 的是 ,我 国 《 路交 通 安全 法 》并 道 据 当地 的实 际制 订 了不 同的 管理 办法 ,没 有全 国统 一 的管
果刹车 制动 装置 质量 不配套 ,则 非常 容 易出现 交通 事故 。 3 没 有 配 备 脚 踏 功 能 。 依 照 《 用 条 件 》 技 术 标 、 通
驶 、电动 行驶 的特 种 自行 车 。其 具体 技术 标准 为 :①必 须 合 市场 需求 而 大量 使用 装饰 材料 。这 样 做 的结果 无可 避 免

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治理

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治理
专家观点
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治理
文/李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 快、便捷的交通工具迅速发展起来,受 到城乡群众的普遍青睐。作为代步工 具,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带来出行便利 的同时,也导致了巨大的交通隐患,特 别是大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两 轮车、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给道路 交通管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带来了很多 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电动自行车 与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 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 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 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 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 车等交通工具。”在法律层面上,作为 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 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99711999)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对电动 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 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 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标准”中对于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 车架 (前叉组合件)强度的规定为国家 强制标准。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 车,包括当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超标” 电动自行车,在严格意义上都不属于法 律层面上的“非机动车”。 因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机动 车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工具,才可以 合法地上道路行驶,享有法律规定的路 容 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中,涉及非机动车的立法主要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 条件》 (GB17761-1999)以及相关的 地方法规、规章。同时,《关于加 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 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 【2011】10号)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2〕30号)等也属于规范电动自行车 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上述主要法律规范中,除对属于 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从法律意义上 予以明确外,还对电动自行车从如下 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生 产、 销售、 使用各个环节的职责 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 ,提出要加强对电动 发〔2012〕30号) 自行车安全的监管。要求各省级人民 权。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文引入电动两轮 车的概念,它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 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不符合前 三种任一标准的非法的电动两轮车, 其中只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 条件》 (GB17761-1999)的电动两轮 车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非 机动车。 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立法 与执法实践 (一)相关国家立法及其主要内 权力 考虑到地域差异,《道路交通安 全法》将决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 的权力授予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 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 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 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 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依照这一 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哪些种 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办理登记后才能上 道路行驶。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 发〔2 0 12〕3 0 号)中 也 明 确 要 求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办法”。因此,目前许多省份都制定了 各自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办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 政府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 监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 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 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 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 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 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 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 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 题。 2.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 内电动自行车是否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的特性,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

然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不仅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也对城市管理带来了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及危害超标电动自行车,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这些车辆往往存在速度过快、重量过大、制动性能差等问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此外,超标电动自行车还可能存在电池安全性能差、充电设施不规范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挑战。

三、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各环节之间的监管衔接存在漏洞,导致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得以在市场上流通。

此外,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措施还不够完善,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四、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分析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规范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施监管和处罚时缺乏依据,给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可乘之机。

2. 监管部门职能交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协调不够,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3. 处罚力度不够: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同时,由于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使得部分违法者得以逃避处罚。

五、完善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经济的交通工具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快速发展和普及的同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问题逐渐凸显,对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及现状超标电动自行车,指的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这些车辆通常在速度、重量、电池容量等方面超过规定标准,导致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

在我国,由于市场监管的不到位以及消费者追求快速、方便的出行方式等原因,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相当普遍。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现状(一)法律框架我国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时,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二)法律执行虽然我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法可依,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足等原因,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不够明确、处罚措施不够严厉等。

这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二)监管手段不足由于执法部门的监管手段不足,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检查和处罚往往难以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对所有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限制,忽视了普通合规电动自行车的便利性。

五、完善我国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处罚措施,确保其与现行法律框架相衔接。

同时,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如环保法等,以实现全方位的监管。

(二)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探讨

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探讨

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探讨由于近些年来全国各大中城市对于摩托车在市区的行驶进行了限制,以及汽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机动车的使用成本,使得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道路交通工具在短短的几年内数量急剧增加,迅速走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中。

如今,电动自行车与家庭轿车、公共汽车一样,已经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主要出行工具。

一、各地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方式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的缺失,即使相关法律有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在现实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

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电动自行车生产量、销售量最大的国家。

大量增加的电动自行车对城市的交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规定具体的管理方式,各地政府部门都根据当地的实际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以上海等城市为代表,当地政府部门立法的形式,承认其合法性,把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发放拍照,并相应地规范生产厂家。

第二种是以广州、武汉等城市为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行车不准安装动力装置等,认定电动自行车上路为非法,并不给核发牌照,且一旦发现其上路,即责令骑车人拆除动力装置并接受处罚;第三种是以北京等城市为代表,由于没有相应依据,本来城市自行车的管理难度就非常大,再加上电动自行车更加难以管理,因此不允许核发牌照,但在管理上相对较松。

现在北京市对于符合国家标准并被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进行登记,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

从目前的发展形式看,越来越多的城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交通管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由于没有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学习和培训,导致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伤亡的人数急剧增加。

高校电动车规范管理研究

高校电动车规范管理研究

高校电动车规范管理研究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新能源车型的推广,电动车在高校校园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

由于电动车的使用数量增加和管理不规范,一些问题也开始逐渐显现。

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行驶等现象频频发生,给校园内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高校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动车现状分析电动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能够减少对空气的污染,还能够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一种更加环保的选择。

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学生和教师选择使用电动车作为校园代步工具。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 乱停乱放。

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许多电动车在校园中乱停乱放,占用了行人和其他车辆的通行空间,给校园交通带来一定的不便。

2. 违规行驶。

一些电动车主在校园中违规骑行,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存在。

特别是在人流密集的地方,违规行驶的电动车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3. 偷电偷充。

由于电动车的充电设施并不普及,一些电动车主会利用校园内的其他充电设施进行偷电充电,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还给学校的用电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高校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必要性针对电动车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高校有必要对电动车的管理进行规范。

这不仅是为了提高校园内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水平,更是为了让电动车更好地为校园的出行服务。

1. 规范管理可以提高校园交通秩序。

通过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可以避免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行驶等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校园内的交通秩序和安全性。

2. 规范管理可以提高校园内的资源利用效率。

一些学校内部已经开始推行电动车充电网络建设,但是如果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将导致资源浪费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规范管理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利用资源,提高效率。

3. 规范管理可以提高校园的环境品质。

电动车具有环保、节能的特点,但如果管理不当,就难以达到环保的效果。

规范管理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利用电动车的优势,从而提高校园的环境品质。

为了实现高校电动车规范管理的有效推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1. 建立电动车管理的制度。

探讨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控制

探讨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控制

探讨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控制【摘要】针对近几年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井喷式”的增长现象,打破了传统的出行结构,给城市的交通管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从交通安全角度出发,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增长应予以控制,本文就此提出相应的管理与控制办法。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管理控制一、发展现状南宁市自2001年实行“禁摩限摩”政策以来,公交承担率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同时电动自行车数量也超常规增长,已有替代摩托车之势,成为南宁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9年南宁电动自行车已达到40多万辆。

由于电动自行车实行的是非机动车的无牌管理,使得闯红绿灯、占道行驶、超速等违规现象频频发生,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逐步增多,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也剧增。

详见2006年和2007年两年内南宁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及其损失情况统计表(数据来源于“南宁晚报”)。

2006和2007年两年南宁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表显然,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增长,这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而且报废的电池也成了环境的潜在杀手,因此,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整治、加强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2009年5月,南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了禁令,这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而且屡禁不止。

可见,这种“一刀切”的模式是不可行的。

虽然广州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但与广州相比,南宁的经济水平较低,居民收入分配也较少,更多的居民无力支付较高的出行成本,这也就是南宁电动自行车泛滥的根本原因。

如何管理控制才是可行之策呢?二、问题分析第一、电动自行车分类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归属不明,一直存有争议,因此造成管理无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相当一部分行驶车速又已达机动车标准。

第二、经营管理不善,很多厂家为迎合消费者需求,自行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超标车辆占了很大一部分。

有的改后车速可达40公里/小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无疑给行人增加了安全隐患。

关于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考-2

关于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考-2

关于《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考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立法管理的必要性和现实性1、郑州的状况据保守统计,目前我市仅市区范围内就有300多万辆在用电动车,若按90%以上属于超标电动车计算,市区在用超标电动车数量至少高达270多万辆,严重制约着我市的交通管理。

因此,当务之急是了解掌握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探索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途径。

2、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行做法及效果目前全国有较多城市相继出台了《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上海、成都等大城市为例,该等立法最大的诉求就是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四个环节完善和强化了管理规定,上述四个环节齐抓共管,形成综合管理优势,强化源头管理与道路执法形成强有力的互补,从而不断巩固和提升非机动车管理成效。

为此,上述城市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通过扩展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简化登记程序、细化通行要求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二、立法及管理的误区1、立法不是管理的全部立法是管理的手段,但不是管理的全部,甚至不是管理最有效的手段。

立法在划分公权力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边界的同时,也可能肆意扩大公权力的范围,甚至在不考虑社会成本的情况下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或社会资源不合理的分配,最终导致社会管理成本畸高,社会管理效能低下。

2、立法的价值本位立法虽然也需要“讲效率”,但主要“讲质量”“讲成熟”“讲公正”。

立法的价值取向不仅体现公益、反映公意,还应当重视立法的明确性和可行性,在立法维度上,不具有可行性的立法行为或内容尽管反映了公意,仍不能称之为“良法”。

3、规制的中心在哪里立法应当突出重点,在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四个环节中,如果综合考虑全流程管理成本,以生产和销售为中心,在生产过程中设定非机动车性能并在销售过程中对登记行为予以适当安排,预计可以大幅降低非机动车管理成本,增强管理的合理性和公民认可度,使《管理办法》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登记与管理的关系登记是管理的重要环节,但不是管理的唯一手段,亦不是管理的必要手段。

加强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浅谈

加强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浅谈

加强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浅谈加强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浅谈近两年,随着城乡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美观、时尚、舒适、轻便、实用、节能环保、快捷的电动车,由于价格便宜、不需交纳养路费和办理驾驶证照,大受城乡居民欢迎。

据对澧县的调查,电动车在给百姓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缺乏管理,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一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按新《道路交通法》规定不能纳入交通部门统一管理,而正是缺乏必要的管理,电动车成为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新生产的电动车马力越来越大,车速越来越快,最高时速可达到35公里,接近摩托车车速,再加上不需培训办证,绝大多数驾驶者不熟悉甚至根本就不了解交通规则,横冲直撞,电动车又没有牌号,一旦肇事逃逸,很难追查,给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带来极大的危险。

二是从电动车的行业发展情况看,许多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也缺乏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造成整个产业鱼龙混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更有一些小企业用不合格配件,自行拼装电动车,用低价吸引消费者,组装出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设计和质量问题。

三是电池污染问题凸现。

电动车使用的充电电池主要为铅酸蓄电池,报废的铅酸电池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据环保专家测算,一节1号电池如果放在地里,1平方米的土地在百年内就失去了价值;一节纽扣大的电池可使600吨水受到污染,这相当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而铅酸蓄电池是这些电池中污染最严重的,报废的铅酸蓄电池中的硫酸铅对水源、土地都有危害。

据了解,电动车使用的铅酸蓄电池一般设计寿命是3到5年,但现在人们往往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了一年就要报废,不但会给车主造成很大经济负担,也带来了污染问题。

基层建议应当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电动车进行登记。

首先,可以对进行登记的电动车的型号、规格、运行速度等关系公民人身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核,从而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其次,通过登记可以控制上路的电动车的数量,从而减轻道路交通安全的压力。

所以应将电动车列入到应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范围之内。

电动车管理

电动车管理

电动车管理随着环保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电动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城市中。

本文将从电动车管理的意义、电动车管理的现状,以及电动车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电动车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电动车管理的意义电动车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电动车是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与传统燃油汽车相比,具有环保、经济、高效等优点。

而电动车的管理可以促进其优势的发挥,保障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推动电动车产业的发展。

其次,随着电动车数量的急剧增长,电动车管理也成为应对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然要求。

在城市交通中,电动车的管理可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从而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

最后,电动车管理也具备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电动车的管理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商家恶意竞争,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电动车管理的现状目前,电动车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电动车的规范化管理缺乏标准化。

电动车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规、标准化、技术标准等多个方面,而这些领域之间存在一定的鸿沟,影响了管理的有效实施。

其次,电动车市场竞争激烈,存在不法商家的现象。

电动车市场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随着市场的扩大,不法商家也会层出不穷,有些不法商家甚至会通过舞弊、欺骗等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

最后,电动车的管理监督缺失。

电动车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但目前协调不够,存在管理监督缺失的现象。

这使得电动车的管理难以实施,管理效果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

三、电动车管理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电动车的管理。

首先,制定理性的法规和标准化。

制定法规是电动车管理的基础部分,而标准化则可以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各级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制定法规和标准化,为电动车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加强电动车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不法商家的行为,从根本上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在中国,随着城市化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电动车作为一种环保、方便、经济的交通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

但是,电动车的管理却经常受到治安问题的干扰。

这时候,一个有效的电动车管理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电动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现状以及如何实施。

一、电动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相对于燃油车,电动车排放非常少,这使得它们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小。

因此,在城市内建立电动车管理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污染问题,保护大家的生态环境。

2.社区治安电动车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这也带来了一些社区管理的问题。

例如,骑电动车出现事故或者窃盗等问题频繁发生。

通过建立电动车管理制度,可以加强社区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电动车进行违法犯罪。

3.便利民生电动车不仅环保节能,而且价格实惠,非常适合在城市中短距离出行。

建立电动车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电动车使用、修理和维护等流程,保证人们乘坐安全、方便,便利民生。

二、电动车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电动车管理制度在我国正在逐步完善。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电动车管理条例为了统一管理,在不同地区逐步制定电动车管理条例,明确电动车的使用范围、行车规则、车辆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2.设立电动车管理机构电动车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电动车的注册、管理、检测及车辆安全等问题的处理和协调,可以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3.建立电动车安全体系建立电动车安全体系,加强电动车供应链的质量控制,健全事故处理机制。

这对于提高电动车的使用安全性至关重要。

三、如何实施电动车管理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以下是一些例子:1.建立电动车注册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建立电动车注册管理系统,对注册车辆进行信息登记,包括车主姓名、联系方式和车辆牌照等。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可以通过该系统快速准确地找到车主的联系方式和车辆信息。

2.引导合理使用对于电动车的使用,可以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例如禁止在马路上无法疏通、繁忙路段、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使用,以及禁止超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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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论文中文题目:浅谈电动车管理立法分部:XXXX学习中心:XXXX专业:法学年级:XXXX学号:XXXX姓名:XXXX指导教师:XXXX论文完成日期: 20XX 年 XX 月目录摘要 (1)一、电动车的定义及分类依据 (2)(一)电动车的定义 (2)(二)电动车的分类依据 (2)二、电动车市场的发展状况 (3)(一)电动车市场增长迅猛 (3)(二)电动车生产企业大量增加 (3)(三)电动车经销商规模不一 (4)三、从电动车管理现状看立法必要性 (4)(一)生产、销售环节不规范 (4)(二)车速超标,安全性能较差 (5)(三)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行为突出 (5)(四)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 (5)四、电动车管理立法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6)(一)由经信、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 (6)(二)由税务部门负责电动车税收管理 (6)(三)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7)1、车管所严把电动车注册登记关 (7)2、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7)(四)交通运管部门管理电动车非法载客行为 (7)(五)城市执法部门对市容市貌等方面规范管理 (7)五、立法应解决电动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问题 (7)(一)明确现存超标电动车的处理办法 (7)(二)明确电动车的属性 (8)(三)明确驾驶要求 (8)(四)细化管理办法 (8)(五)确立衔接机制 (8)参考文献 (9)摘要电动车因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深受全市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电动车成了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

但相关的规范管理电动车的法律法规缺失,电动车逆行、闯红灯、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对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造成干扰,对行人安全及交通秩序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矛盾突出,这种混乱局面亟待通过立法来解决,但立法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各部门在实际管理中具有可操作性,现笔者拟对电动车管理立法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电动车;新国标;规范管理;立法浅谈电动车管理立法近年来,电动车因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深受全市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电动车成了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动车保有量也随之剧增,但相关的规范管理电动车的法律法规缺失,给交通管理带来了困扰。

自2019年4月15日电动车新国标开始实施后,街头骑行的电动车除了少量符合标准,大部分都为超标电动车,这些超标电动车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普遍存在电动车逆行、闯红灯、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道路交通违法现象,电动车的这种乱象对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造成干扰,对行人安全及交通秩序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矛盾突出,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

如何规范管理电动车,目前已成为社会中一道难题,现笔者就电动车管理立法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电动车的定义及分类依据(一)电动车的定义电动车是对以电力为驱动方式的车辆的统称,又名电驱车。

电动车又分为交流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通常说的电动车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

(二)电动车的分类依据电动车按轮胎个数及结构类型可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按照动力来源可分为: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车、混合动力电动车、燃料电池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一直以来,关于电动车如何分类,是该按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管理,不仅大众有疑惑,执法部门也困惑不已,这里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动车新国标规定,对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和四轮电动车予以说明:一是三轮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明确指出:“低速电动车主要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车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其属于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二是二轮电动车。

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的标准:“两个车轮、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含电池的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最大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最高标称电压不高于48伏特。

”符合该标准的属于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超过上述标准的二轮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电动车,在新国标里称为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二、电动车市场的发展状况(一)电动车市场增长迅猛现在全国电动车拥有量达1400万辆,年增长率达80%。

如成都市是全国电动车增长最快的城市之一,其今年与去年同比增长高达182.76%,成都地区原拥有自行车750万辆,现已有60多万辆被电动车所替代,其中成都市电动车拥有量已达42万辆。

这就是麻雀变凤凰、夕阳产业被朝阳产业所替代后所出现的情况。

电动车的需求旺盛。

据全国各大城市的市民需求调查,高达76%的市民有将电动车作为代步交通工具的需求,她们说:“汽车太贵买不起,自行车太累不想骑,公交车人太多不想挤,摩托车太危险又被许多城市禁止,而电动车最适合我们。

”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和先生认为:电动车轻便,速度适中,安全价廉,无噪音尾气污染,占用车位小,可大大提高非机动车道的通行效率,非常适合城市内单人短程出行,具有其它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

电动车能够成为平民化、工薪族的主要交通工具。

电动车市场空间巨大。

有业内人士预测,全国原4.5亿辆自行车用户中至少有3.5亿的用户将成为电动车的用户,这个包括二手车、配件、修理在内的电动车市场蛋糕总计在13000亿左右。

(二)电动车生产企业大量增加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的统计,全国现在有名有姓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多达1400多家,现年生产电动车550万辆。

由于电动车制造业的门槛低,其中大部分生产厂家的年产量不足10000辆,有30%左右电动车企业是拼装的电动车,有40%左右的电动车企业是贴牌生产的。

电动车制造业的“洗牌”已开始,电动车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格局开始呈现。

在电动车制造企业中,现年淘汰率达8%。

有品牌、有规模、有实力,特别是拥有电机、电池、充电器等三大件核心技术的生产企业,大多数产生于原老牌的大型的自行车厂和摩托车厂,还有一部份是新进入电动车生产的有实力的企业代表性的电动车生产厂家的电动车年产量大都在6万辆以上,年产值大都在1亿元以上。

在这些生产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年产量50万辆电动车、年产值上9亿元以上的天津富士达、台湾绿佳;年产量30万辆电动车,年产值达6亿元的浙江小飞哥、海南新大洲。

另外,无锡伊灵、上海永久、天津都市风、天津大安摩那多、天津大名、香港大奔、上海赛峰、四川富士的年产量约在20万辆左右,年产值约在4亿元左右。

(三)电动车经销商规模不一在电动车的流通环节中,大部分是小的经销商,有部分大的销商开始涌现,但当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龙头企业或“航空母舰”。

表现在卖场上,各大中城市大都布局着星罗棋布的面积在20㎡-300㎡不等的专卖店或连锁店,部份大城市有面积在8000㎡以上的电动车批发城电动车的销售以地区总代理为主。

以成都为例,有永久和伊灵两品牌的四川总代理成都进源自行车有限公司,奇蕾品牌的四川总代理新晨电动车行,世纪星品牌四川总代理成都圣环电动车行;都市风、霹雳豹、喜福来、欧通、民思达、富士、伊耐克等许多品牌则是经过分销店的形式发展分代理。

在成都还有君利电动车大世界、申达电动车连锁、百事达电动车连锁等较有规模和影响力的电动车连锁店。

三、从电动车管理现状看立法必要性(一)生产、销售环节不规范我国对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电动车的生产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导致许多电动车厂商为了吸引消费者,钻法律的空子,生产大量不合格、超标准的电动车并在市场上销售。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车在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并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

而实际上许多电动车厂家因利益驱动,制造的电动车不符合标准,同时受成本和工艺的限制,有些电动车本身就存在质量上的缺陷或瑕疵,直接造成了电动车行驶时的安全隐患。

据走访,目前大部分电动车销售网点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销售的电动车设置限速措施,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电动车,有的时速甚至可以达到40千米以上,远远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时速标准,并且有许多电动车外形酷似摩托车,若不仔细辨别很难分清楚。

走访中许多车主告诉我们,电动车比摩托车安全,而且不用上牌照,方便省事,也不用担心违章,偶尔违反交通规则,还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交了钱就可以上路,这些都成为市民喜爱并选择电动车的主要原因。

(二)车速超标,安全性能较差由于电动车经济环保、方便快捷的优势,再加上许多电动车品牌都有“家电下乡”的优惠政策,购买电动车的人越来越多,有的家庭甚至每人一辆。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电动自行车生产量、销售量最大的国家。

但是,有关质检部门通过抽样调查,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有70%以上不合格,在对不合格原因的分析中,车速超标最为严重。

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一般时速在30千米左右,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偏快,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又达不到规定速度,再加上许多市民普遍反映电动车制动性能差,经常出现刹车不灵的现象。

电动车车轮与地面接触的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如果车速过快,很容易追尾或者撞人,从而造成很多交通事故。

(三)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行为突出电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

在道路上行驶时,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行驶,如争道抢行、闯红绿灯、突穿猛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转弯变道等。

但电动车毕竟在性能上不同于自行车,其速度比自行车要快得多。

另外,电动车除载人外,有些还有电动车载货,超重、超载、超宽的电动车在交通繁忙的路段穿行,险象环生。

据统计,在所有交通事故中,因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5%左右。

(四)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政府有关部门对超标电动车销售问题监管不够到位,致使不合格电动车大量上路。

近年来,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并且这个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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