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苏政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制订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发布,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认真学习宣传《处分规定》,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握实质,切实提高对《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人员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具体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附件1: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为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政府统计活动参与者的法制意识,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司法局决定,6月至9月开展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根据北京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检查对象和内容一统计工作组织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建立,经费落实和人员选调等情况;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方面重点检查2009年以来下列统计违法违纪行为: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统计机构、县属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2.县统计局、调查队及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4.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5.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二、工作步骤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一动员阶段6月上旬6月上旬,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监察局、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市大检查视频会议;6月中旬,成立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制定全县大检查方案,组织召开本县工作会议,完成全县动员和部署;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接待咨询并受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一名主管领导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系统、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执法队组织系统内各业务科和统计所,收集和汇总自查情况报告单,写出规上单位自查情况报告;1.政府统计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查内容包括:⑴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⑷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⑸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⑺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⑻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⑼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2.规模以上单位自查内容包括:⑴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⑵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⑶未按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⑸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⑹单位负责人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⑺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⑻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各科室队所,要按照上述检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自查报告单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抽查阶段7月份至8月份县统计局、调查队联合县监察局、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状况、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和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同时做好迎接市和国家对本县抽查的准备;1.抽查范围:县联合检查组抽查20%的基层统计所和30-40个调查对象, 7月2日前确定抽查单位名单;县属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系统单位的抽查;2.重点抽查指标:除自查涉及的重点检查指标外见附件3,还包括粮食单产、农民纯收入农民现金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代表规格品报告期销售及收费价格;3.抽查组织方式:县联合检查组7月底前完成本区县抽查任务;抽查人员由专职执法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抽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对于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需要立案的,将给予立案查处;对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及时通报和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大检查领导小组于9月15日前对全县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总队;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大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信息收集,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二广泛开展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的新要求、新规定以及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使之能够积极参与和配合大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三密切协作配合县统计、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职责,全力推动大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大检查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积极谋划,扎实工作,主动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把大检查与推进依法普查和统计普法工作相结合,为统计工作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2•【文号】银监办发[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9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见附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这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现成立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兆星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刘春航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具体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银监局要成立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检查对象银监会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自2008年以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其他统计规章制度的情况。
在全省《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阶段工作 。通过 在全 省 范 围 内开 展联 合 大检 办公 室, 究制 定 大 检查 工作 计 划和 实 施 方 研 查, 发现 和查处 一批 统计 违 法违 纪 案件 , 坚决 案 , 署 本地 区 自查 工作 , 取 有 力 措 施 , 部 采 抓
提 出四点 要求 :
一
以来发 生 的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和统 计 工作 组
、
认真贯 彻 落 实 全 国统 计 执 法检 查 电 织领 导及保 障措施 情况。 大检查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求 高。 为 加 强 要
视 电话 会议精 神
国家三部 门联合开展这 次《 统计法》 和 对大 检 查 的 统 一领 导 , 统 计 局、 监 察厅 、 省 省 《 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非常及 时、 省司法厅、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 队联合成
切需要 , 也是推 进 党风廉 政 建设 , 立 和落 实 部 门要 严格 按 照《 于联 合 开 展 <统 计 法 > 树 关
科学发展观 , 坚持 正确的政绩观 的一项重要 和 <统 计违 法违纪行 为处 分 规定 >贯彻 执行
举 措 。各 地 区、 部 门 一定 要 从 思 想 上 高度 情况大检查 的通知》 神, 各 精 积极做 好各项 工
经批 准擅 自组 织 实施统 计 调 查或 者 变更 统 计 全 省 电视 电话会 议精 神落 到实 处 调查 制 度 内容 、 否 伪 造 、 改统 计 资 料 、 是 篡 是
这 次联 合 开 展 《 计 法》 《 统 和 统计 违 法 违
否要 求统 计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 员提 纪 行 为处分 规 定 》 彻 执 行 情 况 大 检 查 工 作 人 贯 供 不真 实 统计资 料 、 否违 法 公 布 统计 资料 、 十分 重 要。各 地 区和 各部 门一 定 要认 真 学 习 是 是 否违 法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资 料 、 否 明知 领会 本 次 电视 电话 会 议 精 神 , 快 向政 府 主 是 尽 统计 数据不 实 , 不履行 职 责调 查 核 实” 方面 管领 导和 部 门领 导 汇 报 , 速 落 实 大检 查 的 等 迅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2024其/3/24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16
统计违法行为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
2024(/3/214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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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2024,/3/24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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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
手] 2024(/3/224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2024/(3/24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 计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
22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
海北州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工作 , 并对海晏 、 刚察 两县 人 民政府及 乡镇 政 府 、 企 业单位等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进 行了检查 。
( 海北州统计局 )
场作 了重要讲 话 , 就搞好 统计 执法 大检查 工作 提 并 出了六点要求 : 一是加强领导 , 心组织。通过加强 精
查 工 作
执行情况大检查 的通知》( 统 [ 00 5 北 2 1 ] 2号 ) 成 立 ; 统计 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和《 为进一步贯 彻落 实统 计法 律法 规 , 效地 遏 制 了海北州《 有 贯彻执行 情况大检查领导小 组 , 下设 了办公 室 , 调 抽 统计 活动 中的各 种违 法行为 , 障统计 数据 的真 实 保 了业务骨干 ; 二是为保证执法 大检查工作 不走过场 , 性和准确性 , 根据州统计局《 关于 开展 统计执法情 况 安排 和确定 了州、 大检查 办公 室重点抽 查和检 查 县 大检查工作 的通知 》 精神 , 县委 、 县政府 十分重视 , 及 的部 门和单位 , 要求 对重点 抽查 和检查 的单位必 须 时成 立 了 以统 计 局 局 长 为 组 长 等 有 关 部 门 为 成 员 的 制作《 现场检查 笔录》; 三是 设置 了统计违 法违纪行 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 , 并于 6月 1 9日在人大办公 楼 四楼 会议 室召开了由各 乡镇 、 部门 、 企业事业 单 各 各 位、 省州驻县单位 、 草业公 司主要负责人 以及全县 统 计工作人 员共计 12人参加 的统计执 法大检查宣 传 3
( 南州统计局 ) 海
匕 州开展 统计 法和统 计违 法违纪行
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家三部委 、 青海省 四厅局 《 于 关 开展 < 统计法 >和 <统计违法 违纪行 为处 分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大检查的自查报告
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自查报告根据《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浙林计[2010]67号文件要求,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力对本单位林业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基本情况如下:一、统计违法行为基本情况通过对全局2008年以来的统计表和各项统计工作进行自查,我单位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违法行为:1、没有领导干扰统计数据,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2、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3、没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4、没有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二、统计工作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1、统计工作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本单位设有统计机构,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2、统计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统计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把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结合起来,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政治学习,全面系统学习了计算机基础、统计原理和专业知识。
通过这些学习和培训,提升了统计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1、统计数据质量有了新提高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永恒的主题,数据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统计工作的地位与形象,而且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到领导决策的正确与否。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让领导信任,让社会认可,我们坚持做到:一方面利用年报会、工作会、《统计法》宣传等机会集中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了统计数据质量。
另一方面加强对重大统计数据评估认定工作。
我们在局内部成立重大统计数据评估小组,对各专业汇总上报的数据,坚持进行审核评估把关,实行先评估,后上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每一个上报、公布的数据都符合逻辑关系,符合实际情况。
2、及时、全面完成林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工作在林业年报的实施工作中,我们认真抓好省、市年报会议精神的落实,做到任务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作,及进解决年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津统〔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津统〔2017〕30号各有关部门,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统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
日前,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国统字〔2017〕94号),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计法》是统计工作根本大法,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本依据。
《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
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要注重统筹推进,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效果。
同时,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04月28日来源:统计局网站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但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纪律性,及时有效地处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推动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统计局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豫安监管信调[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信调〔2010〕181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98号]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定于2010年7月至9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检查各项工作。
组长:刘世俊副组长:孙兆贤孙晓军黄清华成员:朱维亚王辉李春施孔国胜王小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信息调度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检查目的通过对《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0〕62号)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09〕94号)以及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等情况的检查,查找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进而推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通过对《统计法》宣传学习,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积极营造学法、知法和实际工作中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弄虚作假行为,彻底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行为;通过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调度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调度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和及时性,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信息支持和科学决策依据。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0.05.13•【文号】国统字[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司法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为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2016年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
2016年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为全面了解《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发现、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信、更加准确完整。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6〕38号、云统发〔2016〕53号)要求,我州的大检查工作从6月初开始,通过组建机构,广泛宣传动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等阶段的工作,于8月底全面完成了以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这次大检查,我州本着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的,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检查与促进依法统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我州的部分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了重点检查。
整个检查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要求进行。
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在州统计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级监察、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现将整个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
加强领导、组建机构、落实人员、精心谋划,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利用会议及媒体等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1.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及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等单位联合召开的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
5月27日接到省统计局关于组织收看国家三部局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州统计局领导及时向州政府办领导汇报情况,以州政府办的名义通知州级单位近60个相关部门领导及统计人员参加了6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
6月4日又组织相关部门及统计局全体职工参加了省局召开的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
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的案件。
第三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四条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第六条移送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应制作《案件移送书》。
(一)案件移送书编号;(二)接受移送的机关名称;(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案情;(四)案件移送的理由;(五)移送机关印鉴及签发日期;(六)注明有关案件证据材料附后。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移送机关应事先通报接受移送的机关,将《案件移送书》与案件证据材料一并送达接受移送的机关。
接受移送的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接受移送的机关在案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决定不予接受的,应书面通知案件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案件移送机关。
第九条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在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案件移送机关。
第十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案件移送及查处中要加强协作配合。
青海省四部门联合部署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工作
定》, 高社 会各 界 对 统 计 工 作 重 要 性 和《 提 处
的队伍 , 一支严格 执 法 的 队伍 , 一 支视 数 提 高。 我们 一定 要 以对 党、 国家 、 人 民、 是 是 对 ’ 对
据质量为生命 的队伍。随着《 处分规定》 的贯 对 历史和 对 自 已高 度 负责 的 态度 , 决 贯 彻 坚
彻 实施 , 统计 法 的权 威 将进 一步 提 高 , 们 对 实施《 人 处分规定》 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统计, , 为 统计 法 的敬 畏 意 识 和 守 法 意 识 将 进 一 步 增 努力 保 障统 计 数 据 的真 实 可 信 , 推 动 统 计
强, 违反 统计 法 的行 为 将 得 到 比 较 有 效 的预 工作 的科 学 发 展 、 进 统 计 更 好地 服 务 科 学 促 防和 惩治 , 计 数 据 质 量 也 必将 得 到 进 一 步 发展 而努力 奋 斗 !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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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的 良好 环 境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计 起 来 , 步建 立 防 范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统 逐
部 门要认 真 做 好 《 分 规 定 》的 宣传 贯 彻 工 的长效机 制 ; 处 统计 部 门要将 贯彻 执 行《 处分 规
作, 积极争 取将《 处分 规定》 列入 各 级党 委 、 政 定》 况纳入 统 计行政 执 法责任 制 , 立 配套 情 建 府 中心组 学 习和 党校 、 政 学 院教 学 的 重 要 的责任 追 究制 度 , 立 和 完 善 全 过 程 的统 计 行 建
合 制发《 关于 认真 学 习贯彻 ( 统计 违法 违纪 行
三是加 强沟通 , 形成 合 力 , 肃查 处 统计 严 门要 协调 配合 , 真履 行 工 作职 责 , 格 执行 认 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4.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5年4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2004年11月上旬至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汇报,然后分成4个小组,赴内蒙古、辽宁、浙江、重庆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实地检查,我参加了浙江组的检查活动。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天津、山东、湖北、云南、新疆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地区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
统计法是规范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
依法统计,是保证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数据准确的前提和基础。
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贯彻实施统计法的主要措施和成效;统计管理体制的现状,保障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和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及问题;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基层统计任务负担情况;统计法本身存在的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及其他有关情况。
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听取了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3个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19次有地方统计局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统计用户和统计调查对象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11个城镇和农村居民记账户,实地考察了15个不同类型的企业,与多位统计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了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
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统计法取得的成绩从检查情况看,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各级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是有成效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0•【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8年6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为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的重大部署。
为贯彻党中央精神,促进统计法更好实施,根据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统计法执法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统计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常委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栗战书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这次统计法执法检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督促法律各项规定有效落实,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着力增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为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今年全国“两会”结束不久,财经委即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广西、广东、甘肃、四川、上海、浙江等6省(区、市)进行前期调研,听取地方人大、政府、企业、民众关于统计法贯彻实施、地方统计工作情况介绍,征求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走访国务院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了解关于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工作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苏统〔2010〕41号)精神,为全面推动我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开展,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宗国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刘章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蔡成缓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党组书记王铁兵市司法局局长成员:李新民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薛玉光市司法局副局长闫亮市统计局副局长王炎市统计局副局长焦方军市统计局副调研员蔡健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副队长汪家领江苏省统计局徐州调查局局长顾宗明市普查调查中心主任吕丽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副队长杨洪市统计局副调研员郝明照市统计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蔡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新民、薛玉光、郝明照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疾控中心违法违纪行为自查报告
疾控中心违法违纪行为自查报告近日,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
对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制定出了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增强了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自查效果和不走过场,查找影响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现将我中心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情况大检查的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一、加强领导,制定出台自查方案我中心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察,确保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由分管领导牵头督查统计制度和统计档案建立情况;要求机关各个下属单位和局机关各股室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逐项落实认真核查统计数据,将自查报告报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汇总。
二、抓好统计工作自查通过对我中心以来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贯彻情况进行自查,我中心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违法行为:1、不按照《统计法》和《食品药品监管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迟报、拒报统计资料问题。
2、单位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统计资料,对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3、不按照《统计法》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搜集、汇总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问题。
4、违法公布统计数据,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三、抓好制度执行工作我中心在抓好《疾病预防控制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工作中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成立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经多次调整,现组长为主任,副组长为副主任,并确定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专门的统计人员。
2、建立健全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统计工作制度》,规定了统计程序和统计时限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将责任落实到人。
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统计执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总结
2018年统计执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总结根据《XX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XX市监察局、XX市司法局关于联合开展统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调查的通知》(普统统发〔2010〕31号)和(普统发〔2010〕3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开展此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我县根据本次执法大检查相关规定,于18年6月中旬成立了XX县《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由县统计局局长陶明震担任组长,各联合单位责法制工作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该项工作。
同时制定了《XX自治县(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实施方案》指导本次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二、自查情况全县共参加统计法检查单位75个,全部进行了自查工作,自查中布置18年和18年相关指标,从单位上报情况看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共发现迟报现象7起,没有出现连续迟报行为,也没有打击报名统计人员行为,上报情况中未出现有关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纂改统计资料,为没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本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更变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和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调查对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
全县共查出聘用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料从员从事统计工作11人。
三、执法检查自查中工作情况体会从本次执法检查中深刻体会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很有必要。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形势变化,单一化统计上报体制被多化经济格局打破,给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提高法制观念,依法统计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统计人如何利用统计法律武器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直得共同商议。
从我县情况看,通过这次大检查对提高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有很大帮助,检查自查期间,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上报,没有出现不报现象。
自查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上报汇总情况也比较良好,但主要工作还须在抽查中进一步落实。
XX自治县统计局二0一0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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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渝新委发﹝2010﹞133号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
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也对全市范围内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做好此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所辖区域统计工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镇、街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镇街及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2010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部署、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
管委会下发文件,对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部署。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北部新区成立《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毅任组长,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作华和管委会委员、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谢克毅为副组长,
监察室、计划统计局、法制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察、计统、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职责。
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
法制局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
计划统计局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法制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电子版)报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要反映本单位《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统计工作的管理情况、统计数据的形成情况,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对不按规
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
北部新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于2010年6月15日—20日对部分镇街、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并形成综合报告,报管委会审查后,迎接市里检查。
2010年6-8月,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
北部新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
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计划统计检查通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