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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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家庭暴力有新招 悔过书可作证据使用

对付家庭暴力有新招 悔过书可作证据使用

对付家庭暴力有新招悔过书可作证据使用最高院日前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业内称这是目前打击婚姻家庭暴力规定最为详实、最具有操作性的可参依据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将多一道“护身符”。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推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以下简称《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暴力实施者暂时搬出住处,禁止在距离受害人住处、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200米内活动。

此外,《审理指南》还首次将“经济控制”纳入了婚姻家庭暴力范畴,明确规定悔过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作为证据使用等。

“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

”业内人士评价,《审理指南》是目前为止,对打击婚姻家庭暴力规定最为详实、最具有操作性的可参依据。

遭遇分手暴力可申请“保护令”据了解,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出现“分手暴力”,《审理指南》首次规定对婚姻家庭暴力可采取人身保护安全措施,比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包括以下内容: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暴力加害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加害人在距离受害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和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禁止加害人殴打、威胁受害人或其亲友;禁止骚扰、跟踪,或者与受害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

《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要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提出。

离婚诉讼提起之前,或离婚案件审结后6个月内,当事人都可提出。

“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由以往的事后惩罚,提前到法院的事前保护,有利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昨日,成华区法院多年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王建军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指出,较以往对婚姻家庭暴力规定原则不利于操作的情况相比,《审理指南》的操作性强了很多。

不过,王建军指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加害人搬出住处,可能会遇到夫妻只有一套房屋,无法搬走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前言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这个问题。

家庭暴力的认定涉及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会对人民法院优质高效审理好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

据有关统计数据反映,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

按我国3亿个家庭计算,大约有9000多万个家庭存在暴力。

①?就我省而言,2011年在江苏省妇联接访的妇女投诉中,家庭暴力约占19%。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院系统认定家庭暴力的数量却很有限,某些地区多年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甚至为零。

是这些地区不存在家庭暴力还是法官在认定时标准过于严苛而被排除呢?情况显然属于后者。

鉴于此,我们认为编写一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非常有必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法研所指南》),并在全国指定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

但在试点法院之外,了解这部指南并能正确运用的法官并不多,同时,由于该指南更多吸收国外一些先进做法,某些规定在国内可能会水土小服,所以我们在《法研所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实务情况、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及目前各地的规定,写就本指南,供全省法官参考。

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据有关部门统计,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

②进入21世纪,家庭暴力的这种恶化趋势不但未得到扭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5年-2007年间,全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年均达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历史上的家暴

历史上的家暴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

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华阳(化名),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张丽芳(化名),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

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不到两月,中国法院连发“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

这一变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今年5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这也让数目众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最近被卷入风口浪尖,不是因为英语,而是因为他的美国妻子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李阳对他实施家暴,并贴出她的伤痕照片。

9月11日,李阳公开承认家暴。

9月20日,在江苏兴化两所中学做培训讲座的李阳接受南都首席记者姜英爽专访,谈论他眼中的12年跨国婚姻和家暴事件。

生不逢时去拼诗沈括,字存中,号梦溪丈人,北宋杭州人。

弱冠之年就承父荫当了个沭阳主簿的小官,在任上显示了其出众的水利才能。

二十三岁中进士,在大宋的国家图书馆谋了个职位。

宋神宗时,王安石获最高领袖重用,大宋的总设计师开始推行新法。

王氏新法涵盖范畴极多,亟需各领域的人才,这时他发现了沈括,一个可向多领域劈腿的章鱼型人才。

假如活到今天,沈括绝对是国宝,天文历法农桑水利医学军事工程地质数理化,无一不懂,属于不世出的通才,肯定赐院士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像这种一千年也出不来一个的人,不愁没人供着,也不愁没人暗杀。

怎么说呢,沈括就相当于大宋的牛顿加爱迪生加诺贝尔加伽利略,再搭上个李四光黄老邪什么的,差可拟。

我国法官造法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

我国法官造法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

我国法官造法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摘要: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则的明文规定。

但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弊端,这些弊端使得法官很难仅仅依靠法律作出判决。

因此法官需要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履行其审判职责,以求公平处理每个个案。

本文对法官造法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官造法可行性现实意义一、中国法官造法的可行性1.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不仅曾经存在过,而且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宋朝保存下来的判例汇编,诸如《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收录了大量可以触类旁通,启迪心智的判例;明清时期,不但编撰有专门的判例汇编,而且出现了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明朝的判例汇编既包括私人所制作的判例,如李新著《折狱新语》,也包括官府编撰的判例要旨汇集,如《问刑条例》;清朝继承了唐宋时期判例的编撰风格,周尔吉编纂有《历朝折狱纂要》,胡文炳编纂有《折狱龟鉴补》,为司法裁判提供经验和借鉴;而且,清朝出现了研究判例的学术著作,如吴坛的《大清律例通考》、薛允升的《读例存疑》、杨昱的《牧鉴》、吕芝田《律法须知》等。

2.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1)百年古宅继承案:虽然有人认为长房长孙多分一份的观念是封建特权,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认为还是依照五房分配比较合理。

但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过酝酿和反复讨论,咨询知名民俗专家和民法专家,最终决定采纳“5+1”的分配方案。

也就是按照“五房”加“长房长孙”的分法,各占六分之一。

所谓“五房”,就是把这些当事人按照血缘关系,分别归到李均泰5个儿子的谱系中,各家派代表领一份,回去以后在各房内部自行重新分配。

而之所以要把长房长孙单列出来,是因为其对家族贡献较大。

本案除了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继承类型最全外,法院在审理时,适用民俗习惯,结合法律、法理,而做出判决的行为也很具标本性意义。

(2)南陵人身保护令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

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分析[摘要]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在我国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各地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制措施也在很大空间和程度上得到了提高和改善,但是在繁琐复杂的现实面前,这些进步尚远远不足,而且我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目前家庭暴力问题现状出发,探析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因及危害;反家庭暴力法一、家庭暴力问题概述(一)家庭暴力概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一条提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则指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比较法上去探究,很显然,这一概念并不完整。

结合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主要应该包括身体(肉体)上的、精神上的、性方面的这三大部分。

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1.传统文化因素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广大偏远落后地区还根深蒂固。

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

更有甚者,将妻子p3.心理素质因素从家庭暴力角度来说,就是一个暴力实施者并不懂得以平和的心态看待问题,他不能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同时又没有能力或者其他方法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暴力来宣泄情绪以达到暂时解决问题的目的。

4.法律保障因素尽管2001 年4 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 年8 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不受理家庭暴力事件。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三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第四章证据第五章财产分割第六章子女抚养和探视第七章调解第八章其他前言本指南的编制背景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特殊性越来越被全社会所了解,人民法院也逐渐认识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与普通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意识到其处理方式应当与普通案件有所不同。

因此,传统经验和知识已越来越不适应该类案件的高质量办案需求,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呼唤有一本为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而编制的操作指南。

本指南的编制目的本指南的编写目的,是为了让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专业的资源手册,帮助其做好法律规则、性别平等理念、家庭暴力理论知识、审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准备,以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分配正义的质量,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本指南的编制依据本指南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要重视维护妇女权利,要使社会性别主流化”、“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性别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强调,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落实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政策性文件,都为本指南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性支持。

与此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谨慎地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的有益尝试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为本指南的编写提供了厚实的实践基础。

本指南的基本性质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指示,要为法官提供一些“指南式”的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

本指南集法律研究、实践经验、域外借鉴、法律精神于一体,是人民法院司法智慧的结晶。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22年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令制度,有力打击了家暴。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分析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对策有利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促进家庭文明建设,以及就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的一系列论述精神,有利于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家庭美德,减少和制止家暴的发生。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问题1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1.1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实践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确立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先开展了法律试点,之后出台了正式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出台之后,在实践过程中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又发布了实施意见和司法解释。

2008年3月,随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出台,《指南》第三章提出了在家庭婚姻诉讼案件中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共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九项内容,借此保护家暴受害人。

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身,构建了保护令制度的基本雏形。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家暴受害人遭遇侵害或者可能回遭遇侵害,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保护措施以及执行。

2022年3月5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六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其中比以往有开创性内容,《意见》中提出了有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细则,还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程序。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突出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提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优势,更大限度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下载】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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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广大朋友们,关于
 正文:
 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
 第一条了解家庭暴力基本知识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认识需要多学科的专门知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家庭暴力,可能对人民法院高质、高效处理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

因此,本指南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绍家庭暴力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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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3、义绝:义绝。

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即予处罚。

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

依唐律、宋刑统(妻无七出条疏议)的解释,包括五种情形: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⑤妻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义绝乃强制离婚,与出妻不同。

“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弃妻的决定权在丈夫手中。

而合当义绝而不离者,须依律科刑。

4、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换言之,转继承实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5、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藏匿,不让对方知道。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

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浅谈家庭暴力【摘要】:于当今世界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陌生名词。

家庭暴力违背时代发展潮流,违背人心,应当将其消灭。

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类型以及如何进行防治进行分析,以期人们能更好地了解和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今后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一、家庭暴力的内涵:(一)家庭暴力的内涵: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我国的首次亮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明确阐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释还说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说明同是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这也是对家庭暴力的惩治难以到位的原因之一,刑法上有虐待罪,但却没有家庭暴力罪,虐待罪罪不及家庭暴力,因此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力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一)、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1.婚姻法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正面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

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的判断标准之一。

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救济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我国反家庭暴力应引人民事保护令制度

我国反家庭暴力应引人民事保护令制度
收 稿 日期 : 0 9 0 — 7 2 0 — 4 2
针 对 我 国现 有法 律 法规 对 反家 庭 暴力 方 面可
作 者 简 介 : 泳宏 ( 9 6 ) 女 , 南 淮 阳人 , 东 政 法 大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州轻 工 业 学 院 讲 师 。 钱 17 一 , 河 华 郑 基 金项 目 : 海 市 “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专 项 资金 项 目” B 0 1 0 ) 上 研 ( R 2 97
力 受 害人 , 进 家庭 与 社 会 的 和 谐 促
关键词 : 民事 保 护 令 ; 家庭 暴 力 ; 身 安 全保 护 裁 定 人
中 图分 类 号 : 9 38 D 2 .5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2 5 2 0 )4 0 5 — 9 1 7 — 3 9(0 9 0 — 0 3 0
暴力受害人 而核发 的“ 身安全保护裁定 ” 虽受到社会 的普遍关注 , 人 , 但也给人们 带来 了困惑。民事保护令制
度 始 创 于 美 国 , 国 台湾 地 区 引入 并 加 以 完善 。民 事保 护令 制度 能 为 家庭 暴 力 受 害人 提 供 较 传 统 法 律 更 为 快 我
捷有效 的救济 , 并且能减少加害人再度 使 用暴力 的可能性。我 国应 引入 民事保护令制度 , 以有效保 护 家庭 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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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泳 宏
操作性 不强 的情况 ,0 8年 3月 , 高人 民法 院 中 家庭暴 力进 展 。真正 有效 保护 家庭暴 力 中的受 害 20 最 国应用 法学研 究 所发 布 《 涉及 家庭暴 力婚 姻 案件 人 的权 益 , 应是 目前所 亟需解决 的 。 审理指南 》 下文 简称《 ( 审理指南 》 。 审理指南 》 )《 除 规定家 庭暴力 的定 义 、审理 涉及 家庭 暴力 的婚 姻 家庭 案件 的基本 原 则 和要求 、 据 、 证 财产 分割 、 子 二、 民事 保护令制度在 美国及我 国台湾 地区的适用 所 谓 保 护 令 (rt t n odr , 指 “ 家 庭 poe i re ) 是 co 在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法渾牡会实跃2020年第12期家農暴力法律规制之完善□ 沈明远(中共通榆县委党校,吉林通榆137200)摘 要: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破坏了家庭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家暴零容忍”理念逐渐形成,但家庭暴力案件仍时有发生,甚 至增添了一些新的犯罪表现形式。

当务之急是从多渠道收集证据,明晰定罪标准、准确适用罪名,区别适 用量刑原则、审慎适用特殊情节等方面着手,切实完善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生命健康权;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F552 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W07-8207[2020] ]2-0096-08收稿日期:2020-09-JO作者简介:沈明远(/979—),男,吉林通榆人,中共吉林省通榆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法。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 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 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全国妇联和国家统i十局2018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

[1]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类型及特征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社会痼疾,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历史层面来看,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秦朝 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要比以尊犯卑者的处罚重得多,同时规定了不孝之罪,以强化家长权威。

婚姻家庭暴力案例

婚姻家庭暴力案例

婚姻家庭暴力案例案例:婚姻家庭暴力事件时间:2008年1月12日至2008年2月15日事件概述:在2008年1月12日至2月15日期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婚姻家庭暴力事件。

受害者为王女士(化名),被告为李先生(化名)。

王女士提出了对李先生的法律指控,并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公正。

事件详述:1月12日晚上,王女士回家后,与丈夫李先生发生了一场争吵。

李先生心情烦躁,突然对王女士动起了手来。

他用拳头重击了王女士的面部和身体。

王女士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血流不止。

1月18日,又是一个平静的夜晚,王女士被李先生的醉酒大声争吵所惊醒。

王女士试图让他安静下来,但李先生却毫不理会。

他走向王女士,并用脚踢击了她的腹部,造成她剧烈的疼痛。

在这起恐怖事件中,王女士还受到了心理上的创伤。

2月5日,李先生再次发起攻击。

这一次,他用令王女士无法忍受的言辞和压迫感辱骂她,并威胁要杀了她。

王女士迅速报警,并得到了及时的警方支持和拯救。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家庭暴力案例中,王女士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虐待,她的人身安全和尊严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李先生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极其残忍,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重伤他人或者致人死亡的;(二)多次实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的行为涉嫌犯罪。

为了保护受害者王女士,我会建议其采取以下法律行动:1.立即向当地警方进行报案,提供完整的案情及证据。

2.请求法庭颁发保护令,以确保王女士的人身安全。

3.寻求法律援助,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4.考虑提交起诉书,起诉李先生并要求其接受法律制裁。

5.在法庭上提供充足的证据,包括医学记录、警方报告和证人证词,以支持王女士的指控。

最后,我们希望透过这个案例的曝光和法律的支持,能为那些在家庭暴力中受苦的受害者带来公正和安全。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27个案例为分析样本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27个案例为分析样本

摘 要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家庭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会诱发违法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亟待解决。

通过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及我国自身的司法实践,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认为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一次有了明确的法律身份,对于推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来看,规定的过于简单和笼统,对保护令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众多细节问题并未涉及。

为了具体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着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427份案例进行全样本分析。

从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法律依据,申请人数量、地域分布、性别比例,申请事由、审理结果及其影响因素,保护措施及有效期等五大方面描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状态,并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得出了当前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申请率偏低、地区差异较大,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模糊不清,保护令执行方式不明以及对违反保护令的惩处薄弱五大问题。

最后,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完善与细化现行法律规定,加强制度宣传、破除陈旧观念,明确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承办审判庭主导保护令执行以及加大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力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IAbstractIn our country,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which not only encroaches upon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oes harm to stable family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 but also probably induces the illegal crime. The harm to society is so serious that the action must be urgently taken. By profiting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own judicial practic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are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effective way and means of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started relatively late, and in quite a long time, there was no clear legal basis on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d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system of formal legal status effective for the first tim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for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content relating to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s simplistic and general, thus many issues that may arise in the application were not covered.In order to study the present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inadequacy of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technique and the case study approach, focuses on analyzing 427 cases relating to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t is planning to describ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in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legal basis, the number of applicants,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gender balance, and reasons for applying, outcome and impact factors,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validity. Through the collection of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on our analysis of the sample, we can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 lack of legal basis, low application rate, regional differences, domestic violence evidence, punishment and standard of proof blur in the current personal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Finally, due to the problems of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 in China, the article proposes to improve and refine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strengthen the institutional publicity, break stereotypes, clear the evidence and standard of proof for domestic violence, host the Chamber-led protection orderIexecution and increase the punishment of violation of protection order suggestions.Keywords: domestic violence, the laws on domestic violenc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sII目 录导 论 (1)(一)研究背景 (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三)研究方法 (5)(四)研究意义 (5)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概述 (7)(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及发展 (7)(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历程 (8)(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 (11)(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特征 (13)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分析 (16)(一)我国人身保护令裁定的法律依据 (16)(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的申请人 (16)(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事由 (20)(四)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审理结果及其影响因素 (22)(五)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保护措施和期限 (24)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问题分析 (27)(一)保护令法律依据不足 (27)(二)申请率偏低且地区差异较大 (28)(三)家暴证明方式及标准模糊不清 (28)(四)保护令执行方式不明 (31)(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处薄弱 (32)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 (34)(一)完善与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34)(二)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宣传 (36)(三)确定家暴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36)I(四)承办审判庭主导保护令执行 (37)(五)加大违反保护令的处罚力度 (38)结 论 (39)参考文献 (40)个人简介 (42)致 谢 (43)II导 论(一)研究背景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婚姻家庭暴力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暴力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案例:婚姻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描述:在2008年3月15日,李某(化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指控其丈夫张某(化名)存在持续的婚姻家庭暴力行为。

案件发生地为浙江省某市。

李某为32岁的女性,与张某结婚已有八年时间。

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和口述,她受到了多年来张某的身体和心理虐待。

首次发生暴力事件是在他们结婚的第一年,当时张某因家庭压力大,不断将愤怒情绪转嫁到李某身上,并不加控制地对她进行殴打。

这种暴力行为迅速成为了日常的家庭生活的一部分。

在婚后数年,暴力行为逐渐升级。

李某在报案时提及,继打击和撞击后,张某开始使用更激烈的暴力手段,例如拳击、头撞墙或推搡至地面上。

除了身体上的伤害,李某还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每次暴力事件发生后,张某都会威胁李某不让她离开家庭,否则将对她和她的家人进行更加严重的处罚。

李某感到完全被掌控,陷入了极度的恐惧和无助之中。

2008年3月15日报案时,李某还向警方提供了一些医学证据,证实她受到了身体伤害。

这些证据包括照片、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生的证言。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典型的婚姻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我对法律的了解,婚姻家庭暴力是指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对另一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暴力行为。

根据我对这种案件的经验,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暴力受害者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寻求法律保护。

这是解决婚姻家庭暴力问题的第一步。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勇敢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她的指控。

其次,报案后警方应迅速采取行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李某在报案后提供了医学证据,这是非常有助于案件调查和审理的。

警方及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是正确的做法,这向李某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

最后,家庭法庭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婚姻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法庭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受害人,并对加害人进行惩罚。

家暴离婚律师的代理词怎么写

家暴离婚律师的代理词怎么写

家暴离婚律师的代理词怎么写如果我们在婚姻⽣活中遭遇了家暴。

这其实是很影响⽣活的,在这个时候往往很多⼥性会选择离婚。

同时为了维护⾃⼰的利益,⼤部分⼈希望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

为了让⼤家了解家暴离婚律师的代理词的相关内容,店铺⼩编为⼤家解答家暴离婚律师的代理词怎么写问题,望采纳。

家暴离婚代理词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东⾦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我在委托之后,进⾏了庭前调查,收据了相关证据,并在刚才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存在重⼤过错,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

1、关于被告殴打原告的⾏为是否构成“家庭暴⼒”的问题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根据该规定,只要⾏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次暴⼒⾏为并已造成⼀定的伤害后果,即构成家庭暴⼒。

原告在开庭时已经向法院提交各种家庭暴⼒照⽚,按照正常逻辑推理也可以认定被告的家庭暴⼒⾏为,但现在被告被告在庭审中均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仅是“⼀般家庭争吵”⽽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这显然是⽆理推脱责任。

“⼀般家庭争吵”难道会造成原告全⾝伤痕累累等严重伤害后果吗!难道是原告⾃残,试想想作为⼀个正常⼈会有如此⾏为表现吗?被告的该主张显然是很荒谬的。

根据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被告的家庭暴⼒⾏为不仅造成了她⾝体上的严重损伤,还导致了她长期处于恐惧、抑郁、焦虑、沮丧、绝望、厌世、失眠、经常头晕、注意⼒不集中、智⼒下降等不良⽣理和⼼理症状。

如果对这些严重的伤害后果,⽤⼀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头陈述(即“⼀般家庭争吵”)就予以敷衍推脱,这如何能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家暴和夫妻吵架区别

家暴和夫妻吵架区别

家暴和夫妻吵架区别生活中,夫妻两难免会干仗,那么,夫妻吵架是家暴吗,家暴和夫妻吵架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从家暴的定义说起。

1、家暴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仅从家暴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对家暴的特征进行了进一步阐述。

2、家暴特征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

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特征一,权力和控制,不服从就暴力特征二,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3、家庭暴力与夫妻吵架的区别我们了解了家暴的特征,回头再看夫妻吵架(一般夫妻纠纷)其实与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是有本质的区别。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最关键的区别的是要看数施暴人施暴的最终目的,是不是希望能通过暴力在精神上控制对方。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家庭暴力会呈现周期性,而且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积聚期(关系紧张、口角、轻微推搡等)爆发期(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平静期(加害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

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加害人的控制目的得以实现,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心理和行为模式普遍为无助无望、悲观抑郁、恐惧焦虑、忍辱负重、优柔寡断。

了解了受害人心理和行为模式后,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案件中女方被打,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甚至保证书、悔过书的证据链条都非常完整,但法院依然认定为一般夫妻纠纷,而不会认定成家庭暴力,因为不符合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心理和行为模式在一些家庭中,女方处于主导地位,男方是妻管严,双方在吵架、撕扯过程中女方受伤,受伤的原因可能是女方力气小没打过男方,或男方反抗时失手致女方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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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三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第四章证据第五章财产分割第六章子女抚养和探视第七章调解第八章其他前言本指南的编制背景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特殊性越来越被全社会所了解,人民法院也逐渐认识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与普通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意识到其处理方式应当与普通案件有所不同。

因此,传统经验和知识已越来越不适应该类案件的高质量办案需求,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呼唤有一本为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而编制的操作指南。

本指南的编制目的本指南的编写目的,是为了让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专业的资源手册,帮助其做好法律规则、性别平等理念、家庭暴力理论知识、审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准备,以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分配正义的质量,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本指南的编制依据本指南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要重视维护妇女权利,要使社会性别主流化”、“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性别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强调,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落实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政策性文件,都为本指南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性支持。

与此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谨慎地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的有益尝试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为本指南的编写提供了厚实的实践基础。

本指南的基本性质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指示,要为法官提供一些“指南式”的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

本指南集法律研究、实践经验、域外借鉴、法律精神于一体,是人民法院司法智慧的结晶。

但本指南不属于司法解释,而是为法官提供的参考性办案指南。

本指南的形式特点本着全面、具体、明确、实用的原则,本指南在表现形式和表述方式上没有单纯地采取法律条文式的表述,而是对绝大多数条款作了进一步阐释,既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做出了解释,又论述了相关的道理,对规范性要求的基础、原因作了阐述。

这些阐释对于更好地理解指南的内容将提供一定的帮助。

本指南的使用方法本指南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作为论证的依据和素材。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增加的内容,可以继续发展;如果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本指南的受益主体本指南虽然是法官的办案指南,但其受益主体并不限于法官。

律师、当事人、研究人员以及所有关注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途径的人士都可以从本指南中获得自己需要的知识、教益和指导。

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第一条了解家庭暴力基本知识的必要性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认识需要多学科的专门知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家庭暴力,可能对人民法院高质、高效处理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

因此,本指南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绍家庭暴力基本知识,作为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指南》所有内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对其作了界定。

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是,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所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为针对妇女的暴力。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因为是女性而对她施加暴力或者特别影响到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痛苦或威胁施加这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

基于暴力的行为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或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鉴于本指南旨在指导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所以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第四条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使得众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因家庭暴力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第五条家庭暴力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呈周期性模式。

模式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暴力周期。

每个周期通常包括关系紧张的积聚期(口角、轻微推搡等)、暴力爆发期(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平静期(亦称蜜月期,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

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

道歉、忏悔只是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

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第六条分手暴力的特别规律人们往往以为离婚后暴力自然就停止了,但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深处控制受害人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反而会因为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而增强。

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采取哀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来挽留受害人。

然而,如果哀求不奏效, 加害人往往就会转而借助暴力或实施更严重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现“分手暴力”。

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后相当普遍。

国际上,加拿大的实证研究表明,大约有1/3的受害妇女在对方探视未成年子女时受到暴力威胁。

36%的女性在分居期间继续遭受男方的暴力侵害。

美国司法部1983年和1997年3月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有75%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分手后继续遭受前夫或前男友的暴力侵害。

我国尚无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是家庭暴力研究者普遍认为,分手期间或分手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家庭暴力侵害的频率和暴力的严重性确实迅速增加。

一般情况下,有三个变量可以预测发生分手暴力的危险程度:一是加害人之前有过身体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居住地相距不远;三是加害人猜忌受害人有第三者。

第七条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

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第八条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无论在社会上或家庭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遭受人为侵害。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是受害人的过错,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的歧视。

其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1.加害人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

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

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

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

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3.获益不受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

由于在家里打人能达到目的而不受惩罚,不管加害人事后多么后悔,又多么真诚地道歉,并保证决不再犯,都必然因缺乏真正改变自己行为的动机而一再使用暴力;4.加害人往往有体力上的优势。

无论男打女还是女打男,加害人的体力,往往居于优势。

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第九条家庭暴力的相关因素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加害人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但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均无必然联系。

第十条加害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1.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

这些男性信奉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古训,他们相信暴力是其迫使受害人就范的合理而又有效的手段。

因此,家庭暴力是基于性别的针对女性的暴力。

2.内外双重面孔加害人呈现给家人和外人的是两副不同的面孔。

他们在家借助暴力手段控制家人,在外行为符合社会标准。

3.过度的嫉妒加害人有令人难以理解的嫉妒心。

嫉妒表面上似乎是因为爱得过深,实质上嫉妒和爱没有太大关系。

过度嫉妒者很少是心中有爱的人。

嫉妒是嫉妒者因极度害怕失去某个人的感情、某种地位或利益而产生的焦虑,是嫉妒者不自信和缺乏安全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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