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合集下载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111 1 1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8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日附件: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臵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臵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赣府字[1994]3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赣府字[1994]3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赣府字〔1994〕377号1994年11月9日)国务院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44号,明电)之后,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是,近月来,全省市场物价涨势还在加剧,尤其是市场粮、油、猪肉、蔬菜等食品类价格和服务收费上涨较猛,群众涨价预期心理增强,还有少数地方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于不顾,继续越权搞价外加价、擅自立项收费,对乱涨价、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处理不力,致使这些地方物价秩序混乱,加剧了物价上涨的势头。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一系列指示,尽快缓解全省市场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政府重申: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的各项措施,切实做到年内不出台任何新的调价项目和引起价格上涨的其他措施,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

对今年以来越权定价、自立项目收费等违反价格纪律和政策的行为,必须立即自查自纠,并报省政府和省物价局备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列入价格监审规定实行提价申报、提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也不得提价。

对中央已经出台的粮食、棉花等价格改革,要继续严格控制连锁反应,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扩大调价范围和增加提价额。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2003年8月14日)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遵照2003年5月30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现将我省部分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内贸系统:(1项)1.“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由原70元/证,降低为20元/证;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定点屠宰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16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二、科技系统:(1项)1.“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由原60元/证,降低为20元/证;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的复函》(赣财综字[1997]42号、赣价行字[1997]20号)废止。

三、人事系统:(7项)1.“人事软件”由原20元/片,降低为10元/片;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原25元/户,降低为1.4元/户;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人事厅人事管理信息中心”人事软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024号)废止。

3.“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聘任书》”分别由原8元/本、4元/本,均调整为5元/本;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70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最新

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最新

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最新一、引言南昌市是中国江西省的省会,也是重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粮食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保障粮食供应的应急预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最新变化和具体措施。

二、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概述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市实际情况编制的,旨在应对粮食供应紧张、突发性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居民饮食需求。

最新的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对之前的预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更加科学、灵活和高效。

三、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市级预案、区(县)级预案和乡(街、村)级预案。

市级预案由市政府编制,包括指挥部、协调组、行动组等组织机构。

区(县)级预案由各区(县)政府编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应急工作。

乡(街、村)级预案由乡(街、村)政府编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应急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预警机制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建立了完善的预警机制,以提前预测和监测粮食供应和需求的动态变化,确保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预警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系统:建立城市和农村粮食市场的监测系统,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价格、库存量等数据,及时掌握市场供需情况。

2.预警指标:制定粮食供需的预警指标,根据市场价格、粮食指标等变化情况,确定预警线,一旦触发预警线,即启动应急预案。

3.预警发布:及时发布粮食供需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向相关单位和公众传达预警信息。

五、应急处置措施1.库存储备:建立合理的粮食储备体系,确保市场稳定供应。

根据不同季节和年度粮食产量情况,及时调整粮食储备数量,并做好统一管理和动态监测。

2.调配运输:在粮食供应紧张或突发灾害时,按照预案组织粮食调配和紧急运输,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3.市场监管: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粮食走私和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江西省物价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等关于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等关于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等关于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赣价农字[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西省物价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价农字[2000]22号2000年10月23日)各设市人民政府、计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计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经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稳定秋粮价格,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一)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价格安排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秋粮收购价格安排,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的原则精神。

从我省粮食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和市场粮价走势,以及缓解粮价运行矛盾的需要出发,并经过湖广区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衔接,我省2000年继续实行中、晚籼稻定购价和保护价同价,保持收购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并进一步完善粮食优质优价政策。

(二)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水平。

普通中籼稻标准品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每50公斤均为56元,与上年持平。

中籼稻中的劣质品种,允许价格在普通中籼稻收购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元,具体品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普通晚籼稻标准品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每50公斤均为58元,与上年持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7号2004年7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意见》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

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并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一)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

从2004年新粮上市起,全面放开我省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收购主体实行多元化。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市场稳定,必要时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省200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等标准品,下同),中籼稻、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5元。

(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洪府厅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8日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而专门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主要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应急供应。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应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市粮食局负责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负责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确保市级储备粮油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或含轮换费用)和稻谷轮换亏损等补贴资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据实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及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赣府厅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第四章粮食收购服务第五章粮食收购监管第六章附则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粮食收购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器材设备。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管理活动中要依法履行职责,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实干担当、廉洁自律,不得侵害粮食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洪府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政公用集团,市城投公司:《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12日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为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及2012年全省物价局长会议要求南昌先行试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在价格平稳时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服从政府安排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经营主体。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有利于畅通农副产品产销渠道,缓解农民“卖菜难”问题,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缓解居民“买菜贵”问题,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有利于培育保供稳价载体,引导和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与价格行为,建立起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赣财综字[2000]8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
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赣财综字[2000]87号2000年7月13日)
南昌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制定我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请示》(洪价费字(2000)24号)收悉。

根据现行的粮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
1 / 1。

南昌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服务粮农‘政策、信息、订单’三下乡”活

南昌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服务粮农‘政策、信息、订单’三下乡”活

南昌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服务粮农‘政策、信息、订单’三
下乡”活动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洪粮调字[2014]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4.02.20
【实施日期】2014.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服务粮农‘政策、信息、订单’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洪粮调字[2014]3号)
各县(区)粮食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实现我市粮食安全,促进我市粮食生产,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切实服务好三农,最大限度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

市局决定在四县开展一次“服务粮农‘政策、信息、订单’三下乡”活动,现将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组织市、县粮食局和粮食购销企业在全市各产粮大县(区)广泛开展粮食“政策、信息、订单”三下乡活动,及早让广大农民知晓国家今年促进粮食生产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粮农实现粮食增产增收,引导农民种植市场畅销、消费者喜爱、质优价高的优质稻品
种;组织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厂与广大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合同,搞好粮食产销衔接,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指导农民科学储粮,减少产后损失,达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消费者满意目的。

二、时间和地点。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7.13
•【字号】赣财综字[2000]87号
•【施行日期】200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赣财综字[2000]87号2000年7月13日)
南昌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制定我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请示》(洪价费字(2000)24号)收悉。

根据现行的粮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1、南昌市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每册2.50元

2、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每份6元

3、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关系准迁证明每份6元

4、办理落户、报生、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微机打印费每张1元(不使用微机打印的不得收费)。

上述标准自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集中收购期间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集中收购期间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集中收购期间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赣价农字[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集中收购期间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赣价农字[2000]14号2000年6月13日)各地、市物价局,有关县(市)物价局:省政府已经决定2000年新粮上市起将早籼稻退出保护价范围,同时在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的前提下,取消早籼稻定购任务。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下达早籼稻的定购价和收购保护价,早籼稻的收购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形成。

为了及时了解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搞好全省粮食的宏观调控,决定在全省建立粮食集中收购期间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一、价格监测品种和内容标准级普通早、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收购价、实际销售价以及集市成交价。

本制度采用时点价格,而不是某一粮食品种某一时期的平均价格。

二、监测时期暂定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

三、采价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当地价格水平的市场作为采价点,并尽可能与《江西省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月报》选点保持一致。

四、采价日期和报告日期本报告制度为周报,于每周一采集并向省物价局农价处电话报告价格(0791-6213621),如有特殊情况或遇节假日,要提前采价上报,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报价格。

五、切实保证粮食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监测报告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方式完成采价任务,报送价格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要坚持到市场实地采价,采集和报告市场实际执行价格。

六、做好建立微机数据库的准备工作省和地市物价局应着手建立全省和本地区粮食及主要农产品价格微机数据库,逐步形成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价格预测、预警系统,提高信息处理、反馈的质量和效率。

商业部关于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节约储存粮食办法的通知-[87]商粮字第8号

商业部关于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节约储存粮食办法的通知-[87]商粮字第8号

商业部关于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节约储存粮食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业部关于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节约储存粮食办法的通知(1987年5月20日〔87〕商粮字第8号)自从一九七五年三月七日,商业部(75)商粮字第30号《关于城镇居民节约储存的粮食跨省迁移时如何处理的通知》下达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保障社会安定、稳定粮食大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近据反映,少数迁移者随迁的粮食过多,超过了正常节约储存的数量,为了限制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有的省粮食部门将跨省转移节约储存粮的数量限制在迁移人员的几个月口粮定量数内。

因为跨省转移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省、市要求商业部统一作出规定。

近几年,由于副食供应情况良好,不少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都有一定的节余。

跨省迁移人口随迁的定量节余粮食,大部分是合理的,随转粮食数量过多的只是少数,情况也比较复杂。

如果一律加以限制,将使不少迁移人员的正常定量节约粮不能随迁,很容易使群众对节约归已的政策产生疑虑。

为了保持粮食供应制度的统一和社会安定,特通知如下:一、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的定量口粮节约储存粮食办法,仍请按商业部(75)商粮字第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迁出地粮食部门在办理迁移手续时,对要求随转粮数量较大的要认真审查,弄清粮食的来源。

对于非定量口粮节余的粮食,或者来源不正当的不予办理随转手续。

三、迁入地粮食部门在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的同时,应做好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动员迁入户将节余的粮食继续储存起来。

四、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要受法律惩处。

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工商局关于换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的通知-

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工商局关于换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的通知-

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工商局关于换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工商局关于换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粮食局、工商局:根据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关于省内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审定的通知》(赣粮调[2003]1号)要求和国家对购买陈化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继续做好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的资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核发的2004-2005年度《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即将到期。

为加强对证书管理,使企业能正常持证购买、使用陈化粮,现对有关企业换发2005-2006年度《认定书》。

二、2005-2006年度《认定书》的换发,由陈化粮用粮企业向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04-2005年度陈化粮的购买、使用情况及交回上年度《认定书》。

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后,将陈化粮购买,使用情况和《认定书》于8月26日前统一送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审核后换发。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原陈化粮购买认定书,同时不予换发新证。

1、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2、企业全年开工时间不足4个月;3、未建立陈化粮购买、使用台帐。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对陈化粮销售、使用的全程监管。

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厉查处和打击倒卖陈化粮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结束——。

商业部关于清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加强管理的通知-部发[91]粮字第1194号

商业部关于清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加强管理的通知-部发[91]粮字第1194号

商业部关于清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商业部关于清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并加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21日部发〔91〕粮字第1194号)据各地反映,近年来,《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以下简称《市转证》)上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1989年“农转非”实行计划与指标双向控制后,伪造、盗窃、贩卖、涂改《市转证》案件不断增加,使一些农业人口非法成为市镇定量人口,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

为加强《市转证》的管理,堵塞漏洞,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清理《市转证》工作(一)凡办理《市转证》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在明年三月底前对1989年以来迁入迁出的《市转证》进行一次清查,逐张逐人核实,登记造册,认真鉴别,发现有疑点的,要及时与迁出(迁入)地粮食部门联系查证。

各单位以自查为主,上级主管部门可组织抽查和互查。

(二)对经查证确属伪造、盗窃或内外勾结,利用《市转证》非法“农转非”的人口,要及时停止其粮油供应,注销粮食供应关系,同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清退工作。

查出粮食部门职工以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收取贿赂的,要严肃处理。

(三)清理《市转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抽调人员、组织班子,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要及时向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通报清理情况,争取他们的配合。

清理工作结束后,请写出书面报告,报商业部粮食管理司。

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市转证》的管理(一)为防止伪造,加强防范,明年六月一日全国将使用新的《市转证》。

粮食部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粮食部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粮食部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正文:
---------------------------------------------------------------------------------------------------------------------------------------------------- 粮食部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现在全国有两种粮食供应转移证:供市镇居民转移时使用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供农村居民转移时使用的“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

两种粮食供应转移证的格式和填写内容都不相同。

但因对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何种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曾经发生过有的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转出地签发“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而转入地的市镇粮食部门不接受,要求签发“市镇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对农村居民转为市镇居民签发何种粮食供应转移证明问题,再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口粮分配的农业人口转为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人口的,一律签发“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

迁入地粮食部门应当根据迁出地粮食部门填写的开始供应时间,正式供应粮食。

二、农村按市镇粮食定量办法供应的人口,转移粮食供应关系,一律签发“市镇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以上请转知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结束——。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西省粮食局《关于重申进一步推进省级储备粮轮出网上竞价交易工作的通知》(赣粮发…2012‟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具体承担江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下达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本市场根据轮换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交易组织具体情况以交易会前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省级储备粮电子竞价销售交易活动,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采取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双方及本市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的卖方为省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省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负责签订合同、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承担卖方责任。

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的买方是具有粮食交易经营资格的省内外粮食加工、经营企业。

(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不允许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本市场,办理电子竞价交易相关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本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80元/吨和手续费保证金5元/吨,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本市场指定帐户:单位名称: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开户行:江西省南昌市交行省府大院支行帐号:361604100018170012080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50020188000150210汇入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本市场财务部咨询电话:*************,************)第六条本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种子收购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种子收购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种子收购工作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3(000)022
【摘要】做好今年粮食种子收购工作,关系到明年农业持续稳定增产。

由于今年全省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影响了良种的正常生产和收购,目前种子入库量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减少,为了切实做好粮食种子的收购工作,确保明年粮食生产用种,特作如下通知:【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产销政策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粮食定购“三挂钩”工作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洪价行字[2009]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涉农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的通知
(洪价行字[2009]3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确保涉农收费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单位要对涉农价格收费的项目、标准再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统一更新各乡(镇)、行政村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的内容。

此项工作于3月30日前完成,市将统一组织检查。

2、今年春季开学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我市的作业本费标准仍按洪价行字[2008]25号文件执行,即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6元,小学三至六年级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元。

二00九年二月五日附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赣财综字[2000]8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市镇居民粮食
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批复
(赣财综字[2000]87号2000年7月13日)
南昌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制定我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本费的请示》(洪价费字(2000)24号)收悉。

根据现行的粮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