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4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文件第96号公布)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五、《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七、《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正)九、《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十、《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十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二、《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张云霞律师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同承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 【生效时间】2006-03-0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 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 2 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确保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履行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担保人向权利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种类、法律规定、担保人资格、担保金额和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种类1. 投标担保:为确保投标人真实参与投标,承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2. 履约担保:为确保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3. 支付担保:为确保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4.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确保承包人按照约定交付合格工程,发包人在支付合同价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5. 维修保证金:为确保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在支付合同价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担保的原则、方式、效力等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合同的种类、成立要件、效力、解除等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合同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4.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如《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等。
三、担保人资格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2.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信誉和支付能力。
3. 担保人不得为合同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人。
四、担保金额和期限1.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2.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左右。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支付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左右。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应 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承包 履 约保证 担 保 、劳务 分包 付 款保 证 担保 和劳 务分 包履 约保 证 担保 。 保 证 担 保 活 动 应 当遵 循 平
储 蓄所 、分 理处 。
第 八条 本 规定所 称专 业担
本规 定所 称保 证担保 是 指在
本 规定 所称 有 资格 的银行业 金 融机 构是 指具 有法人 资 格或法 人 授权 的分支 机 构 .不包括 银行
通 知》 国办发[047 号 ) ( 2 0 ]8 ,结 合 本市 实际 ,制定 本规 定 。 第二 条 本 市 行政 区域 内工 程 建 设保 证 担 保 及 其 监 督 管理 。
业 担保 公 司。
师
颜 角
保方 不得 为该 担保项 目的债 权人
或 与债权 人关 联 的企 业 。
价 的1 %.但 采用 经 评 审最 低投 0 标 价法 巾标 的 程 ,承包履 约保 f
专业担保 公 司应 当有规 范 的 操 作流 程 和风险管 理制 度 ,能够
承担 1 程 风险预控 和 对债务 人履 = =
保 包括 投标 保证 担保 、承包 履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管部 门依 据本 规定 对工 程建 设
保 证担 保 实施监 督管 理 。
保 证 担 保 、工 程 款 支 付 保 证 担
保 、劳务分 包付 款保 证担 保 、劳 务分包 履约 保证 担保 、预 付 款保 证 担保 和保 修金 保证 担保 。
保 证人 提供 的保 证方 式应 当 为连带 责任保 证 。 第 四条 本 市 在工程 建设 中 推 行保 证担保 。房地 产开 发项 目
第二章 保证人和保函
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支付
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支付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后果和影响都是很大的,为了更好的保证工程的质量,作为坚守放是可以收取一部分工程质保金的,这在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支付?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工程质保金是如何扣留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以上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支付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工程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保金不会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请学习专业法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济建[2005]7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决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按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承包商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并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湖南建设施工合同2014示范文本(HNJS-201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建价〔2016〕11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现印发给你们。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四部份组成,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同时废止。
文本及附件下载请登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印发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工程施工履约担保期限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履约担保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工程施工履约担保期限规定的详细介绍:一、履约担保期限的定义工程施工履约担保期限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担工程保修责任的时间。
在此期间,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履约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1. 根据《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天至180天。
2.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3. 根据《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三、履约担保期限的确定1. 合同约定:履约担保期限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2. 法律规定:如合同未约定履约担保期限,则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四、履约担保期限的履行1. 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2. 若在履约担保期限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赔偿等。
3. 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直至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履约担保期限的终止1. 履约担保期限届满,承包人履行完工程保修责任后,履约担保期限终止。
2. 若在履约担保期限内,承包人未履行工程保修责任,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总之,工程施工履约担保期限规定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湘建建〔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6〕19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5日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建筑工程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拆除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通过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体的保证人。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 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与债权人关联的企业。
第三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 投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
第八条 本 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 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 以与其开 展授信业 可
务 的专业担保公 司。 ~
专业担保公 司应 当有规范 的操作流程和 风险管理制度 , 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 债务人履 约情 况进行监管 的责任 ;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 倍, O 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 0 单笔工
《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 【039 )《 ( 20 14号 、国务院办 公厅 转发建设部等问题意 见的通知》 国办发[ 01 号 )结合本市实际 , ( 2 48 , 0 7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八 十万元人 民币 。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 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 期的截止 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 3 天至 10 。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 , O 8天 投标人应 当相应延 长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 , 招标人应 当在 5 个工作 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 函。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 中标人签订合 同之 日 5 起 个工作 日内 , 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 函退还 。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 ,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任意撤 回投标 的, 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 签订 承包合 同 或者 的, 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我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有效期应当依据本规定相应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在担保有效期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分为发包人支付担保与承包人履约担保。
发包人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第三方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第三方担保。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一)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二)合同中已同时作出以下约定:开工前支付动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工期超过一年的,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支付);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严格按照国家有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
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在建筑过程许多建筑企业会在从中获取利益,而为了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工程质保金就是很多发包方的有利武器,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是遏制建筑方偷工减料的实际措施,那么关于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告诉你。
一、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是怎样的?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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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我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
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有效期应当依据本规定相应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在担保有效期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分为发包人支付担保与承包人履约担保。
发包人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的第三方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第三方担保。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一)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合同中已同时作出以下约定:开工前支付动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工期超过一年的,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支付);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严格按照国家有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近两年内有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通报的记录时,该方当事人仍然应当按本规定出具发包人支付担保或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八条合同价款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付款周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但每期的施工期不得不少于3个月、工程量价款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当发包人支付担保实行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包人履约担保应当对应各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
第九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当期担保届满以前分别向对方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
当期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已签字确认或结算完毕,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相应义务后分别解除。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及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明确。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费用应
当进入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
第十三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时,其所有担保活动担保余额的总额应当控制在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发布其失信记录。
第三章发包人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为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完成工程量价款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能发生的最大
差额。
采用分期滚动担保方式的,当期可能发生的最大差额应当将当期及以前各期差额累加计算,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应当按累加计算的最大差额确定。
第十七条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的一个月为止。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10%以内。
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以内。
第二十条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为止。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7日之内向
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
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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