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量向城市集中、⼟地⽴体化利⽤的加剧⽽产⽣的⼀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上具有独⽴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栋住宅楼中的某⼀套房屋。
⼆是共有权,指所有⼈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部分、⼟地使⽤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区的全体所有⼈成⽴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违反共同利益⾏为的权利等。
民法典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是⾸次使⽤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直未确认这⼀概念。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概念,从⽽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
⼆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四是对业主的⾏为加以严格规范。
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功能,将⼀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独⾃使⽤的专⽤部分和由多个所有⼈共同使⽤的共⽤部分,每⼀所有⼈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明确指出,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 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将独立测量、计算面积, 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关于会所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会所所有权归谁? 问题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变更会 所用途? 问题三:如果宣传册上讲会所归业主所有, 但交房后并没有,开发商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市房屋资源管理局200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 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中对此有 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的第2条称会所的所有权 允许开发商与业主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约定,没有 约定的,会所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第五条: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正 文或者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商品住房销售广告、 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 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关于物业用房的相关问题
1、物业用房的面积是否有规定?
2、物业用房的是否计入公摊面积? 3、物业用房能否设在地下?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 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 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 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 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 于4层、低于1层。
六、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 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管理费用的负担
维修基金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 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 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 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专有部分的认定
理论学说
壁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 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 解释草案第2条:具体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 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 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
业主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 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
生的
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是业主
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由三项权 利构成(专有权、共有权、
共同管理权)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 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
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
必须是能够出让给他人所有的住 宅、公寓、写字楼等房屋;
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为两个以上独 立的部分;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
关于小区平台的归属
李霎、黄莉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雾系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莉芳之女,是武汉市 东西湖区银湖翡翠揽湖轩5栋3单元1502、1503室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上诉人黄莉芳系该房屋的使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明达系被上诉人(原审被 告)张小青之子,是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翡翠揽湖轩5栋3单元1601室的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人,被上诉人张小青系该房屋的使用人。两被上诉人入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银湖翡翠揽湖轩5栋3单元1601室房屋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该楼栋的其他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将该房屋17层的露台改建成房间,并在改建的房间上搭建 阳光房,还在该楼栋17层的消防防火门上加装上锁装置( 铁钩 ),18层的消防 通道口安装铁门,开凿了屋面女儿墙,18层公共天台上设置种植箱及休闲设施,搭 建私家花园,安装水管水池。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合理施工,没有侵犯共有权。经二 审认定,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翡翠揽湖轩5栋3单元17层 、18层屋顶天台和公共 通道、消防设施等均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被上诉人的行为已侵犯了该楼栋其他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因而判决被上诉人拆除武汉市东西湖 区银湖翡翠揽湖轩5栋3单元17层消防门上的铁钩、花园木架 、水管、水龙头等, 挪走绿植;拆除18楼的消防通道口的铁门、屋顶花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点思考物权法首次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对其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尤其是对业主的管理权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业主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权利人对物权的保护和登记意识必然增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登记成为登记部门面临的新问题,下面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个问题探讨如下: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权法第七十条做了规定,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三部分。
因此划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目前有四种学说,即空间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及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合说。
最后一种学说对专有部分的划分能明确其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兼顾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需要,是比较合理的。
一般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该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有所不同。
在内部关系上,将专有部分范围划定在界壁(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的最后粉刷表层。
一方面各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粉刷墙、悬挂物品、铺设地板等,而不必担心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避免了壁心说带来的弊端。
因为按照壁心说,至墙壁等的中心部分皆属专有,则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对其任意使用或改变,这样明显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在外部关系上,符合当前交易习惯,如买卖、保险、纳税等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登记原则,但对其具体范围划分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引起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面积的争议。
按照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合说的理解,在对外关系上专有部分面积就是套内建筑面积,这也符合现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但这也需要权威部门的认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是指以土地为基础修建的房屋、厂房、桥梁等建筑物。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建筑物作为大量资本的投资对象,其价值不断地提高,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凸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区分,确立各方权利,防止发生纠纷,维护身分损失。
此文将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定义、特点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对该建筑物的每一部分(如门、窗、墙、地板等)归属的权利归属进行分别确立,维护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由于建筑物一般由不同的业主所有,因此建筑物内各部分的归属必须要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安排,以维护不同所有人的权益。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民法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2条规定,“物业共有的各业主对共有部分以及各自专属部分的意见,须经过协商一致,但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办理的除外。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依法实施的合法权利。
2.区分精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行,必须对建筑物内部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准确的划分和明确的归属,确保各方权益均得到合理保障。
3.权益保护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协商和讨论,各方意见必须达成一致的共识,避免因过程中的误解和分歧导致权益的损失和纷争。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施1.编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划分图:根据建筑物的特征,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合理的部分,并在图上标注各个部分的归属人。
2.协商确定归属权:建筑物所在地区的业主或物业管理机构需组织相关当事人开展协商或业主大会,就各部分的归属权进行讨论、协商、表决等过程,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
3.协调分配对策:涉及到权益划分的问题,难免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争议,这时,需专业人士或者独立第三方调解。
在权益分配时,需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权益分配中产生偏向性。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维护建筑物内部业主权益必须的一项操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房屋及公共设施维护
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公 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环境卫生与绿化
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绿 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
安全保卫
提供24小时的安保服务,包括 监控、巡逻等措施,确保业主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停车位管理
负责停车位的规划、租赁和管 理,确保停车有序、安全。
0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 律保护
法律保护的主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主体,享有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 共有部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
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主体,负责建筑物的日常维护、管理 和服务工作,保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机构
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监管和保护。
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专有性和 共有性,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 独立的产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01
02
03
独立产权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 立的产权,可以自由使用、 收益和处分。
共有产权
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产权,共同管理 和维护。
优先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 业主的专有权利优先于共 有权利,但共有权利不得 侵犯专有权利。
法律保护的方式
民事法律保护
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如合同、侵 权赔偿等方式,保护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保护
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方式,对侵害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纠
正。
刑事法律保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所有权⼈对专属于他的部分有效⾏使占有、使⽤、收益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的⼀种,在现代⼩区较为常见。
针对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占有、使⽤的专有权,对共同使⽤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2、《民法典》第⼆百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具有统⼀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却是⼀个独⽴的、统⼀的、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登记专有权即设⽴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发⽣,不必单独进⾏登记。
在区分所有的成⽴登记上,⼀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
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因⽽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将其视为⼀种特殊的共有形态。
我国《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业主⾏使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及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其内容包括: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
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
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o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三)一体处分性(四)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
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
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
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何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们解答: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
这些条件有:A.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
B.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C.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A.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
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a、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b、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B.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为近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
在我国,由于资金和实际需要的限制,绝大多数居民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购买整栋建筑物,而是在一栋建筑物内购买一个或数个独立单元的房产,因此,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普遍存在。
本文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指由若干独立单元构成的建筑物为不同主体(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业主)所有而形成的复合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权利:其一,每一独立单元的所有人就该独立单元享有的单独的所有权(亦称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二,对于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有部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整个建筑物的比例享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所有权;其三,业主的成员权。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虽然是复合性权利,但该权利是以业主对建筑物中的独立单元享有的单独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其他两项权利是从属于该专有所有权的。
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自然就应取得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
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时,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被认为一并转让。
总之,这三项权能不可分割,如果作为继承或处分的标的,应将三者视为一体。
二、专有所有权(一)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作为专有所有权的客体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二是使用上的独立性。
<br> 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专有人可以排他地独占地予以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对此,我国还未立法明确规定。
日本判例认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四壁有确定的遮闭性,一栋建筑物内部若无墙壁间隔不能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至于间隔,无论是木材、转块、涂板等都可以,但屏风、桌椅等不行,因为它们不具有固定性、确定性。
所以,未以墙壁间隔的零售市场、摊位等,不得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商业建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特别关注安全问题 ,如消防安全、人员疏散等。同时,商业建筑的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也需要关注物业管理问题,如维护保养 、租金收取等。
办公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办公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办公楼的特点,将建筑物区分成不同的部分,并赋予不 同的所有权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办公楼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常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公共通道、 电梯、空调系统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办公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 有权人对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同产权,共同使用、收 益和处分。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具有不可分 割性,区分所有权人不得擅自 处分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可以通过共 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行 使,也可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享有的参与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 共同管理、共同决定和代表权等。
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重 要保障。
成员权可以通过共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行使,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行使。
0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用
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01
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 据住宅小区的特点,将建筑物区分成 不同的部分,并赋予不同的所有权主 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可以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转让、 抵押、出租等经济活动,获得收益。
业主可以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装修、 改造、维护,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业主公约。
有利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确立了物 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其成 为受业主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多种服务, 如安保、清洁、绿化、维修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浅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多层住宅的日趋普及,一栋建筑物内部的产权结构开始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这种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多层建筑物的现象,催生了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区分所有”的制度。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可以说是对传统的单一所有和共有关系的突破,它是在现代社会多层住宅商品化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物权形态。
而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简言之,该权利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或成员权)所组成的一种复合性权利,也有学者称之为“复合物权”[1]。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词,国外立法的表述略有不同。
奥地利、德国称其为“住宅所有权”,瑞士称为“楼层所有权”,法国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英国称为“住宅所有权,美国称为“公寓单元所有权或公寓所有权或水平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草案第六章所使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正是采用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提法[2]。
虽然各国立法中表述的名称各异,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都是对建筑物的某个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的一种抽象概括。
各国民法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对建筑物所有权都不曾做出有别于其他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由于在当时由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的情形很少,以至于这一制度很少有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
而在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中,对类似于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颇为粗陋。
甚至于在一些国家,例如德国和瑞士都明文否定了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效力。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各国出现了城市化现象,城市人口的激增,使得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城市地价也随之不断地上涨,建筑物开始向高层发展。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但该部分所有权的归属并不能确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特征在于,虽然所有权人拥有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其对于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如建筑物的某一房间、建筑物的某一区域等,拥有不同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共有权人协商一致,达成所有权确认协议,确认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另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所有权确认。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所有权人的权限和义务比较灵活。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租赁等行为,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受欢迎,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和企业可以拥有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建筑物的共有权人之间的纷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所有权人的确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2. 所有权人需要遵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不得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权益;
3. 所有权人需要进行合法的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以避免损害建筑物的
共有权人的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法律规定和确认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77条:“ 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3.专有部分的物权归属对共有部分以及成员权的影响 专业部分的所有权是整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共用部分的权利 和成员权从属于专属部分的所有权,因此,前者与后者之间具有主从 关系。业主让与单独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与成员权一并转 移,不得单独保留后者的权利。在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之后,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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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共同共有部分。 车库、 车库、车位 会所 人防工程 3 .共有部分的特征 第一,共有部分的从属性 第二,共有部分的多层次性 第三,客体范围的广泛性 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 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 二、共同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业主针对共同部分不仅仅享有共有权,同时还负担义务, 业主针对共同部分不仅仅享有共有权,同时还负担义务,包括: 1 .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权利。 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权利。 2.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费用分担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费用分担义务。 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物权法第80条 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物权法第80条)。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缴纳义务。共有部分或约定共有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缴纳义务。 分的修缮、管理、维护,共有部分及其相关设施的拆除、 分的修缮、管理、维护,共有部分及其相关设施的拆除、重大修缮或改良通 常由共同维修基金负责。 常由共同维修基金负责。
区分所有权
第三讲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1)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①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
所谓区分,即对建筑物的分割,是指因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区分,形成在构造上和功能上具有独立性的部分,从而在法律上赋予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
对建筑物的区分有三种方式:(a)纵的分割;(b)横的分割;(c)纵横分割。
②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
房屋的承租人不是区分所有权人。
③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项要素组成。
④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
在商品房小区,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扩展到整个小区,权利的标的包括小区规划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
2.专有权(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某一专有权人出售其专有部分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业主的管理规约如果规定禁止业主出租或者抵押其专有部分,则该禁止性规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②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专有权的客体是业主的专有部分,该专有部分具有以下特性:(a)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即专有部分具有固定性,并能够独立地形成一定的空间。
(b)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c)通过登记这一公示方法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③专有权的行使受到(较一般所有权更多的)限制。
这是因为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相连,彼此营共同生活,相互间更容易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在法律上有必要对专有权的行使作出更多的限制。
④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
体现在:(a)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权便取得了共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We all firmly believe that no matter how cold the wind and snow are, and no matter how long the winter is, we cannot prevent the return of warmth.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是什么意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一般不需要业主自己去办理,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当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一般就会完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业主在依法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就依法享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需要业主自己办理吗?不需要,根据我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物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由此可见,房产开发商是共有部分申请初始登记的主体。
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在进行建设审批时,往往是通过“分期分批”的方式,这种分割式的房屋登记方式使得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得不到确认,建筑区划内对共有部分的原始规划,可能会因后期的审批产生较大改变。
实践案例中,业主常常发现,开发商事先承诺的公园绿地在后期建设中建成了新的住宅楼,当业主进行维权时,开发商却出示规划管理部门批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这反映了登记程序上的缺漏。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因此,为了保护业主的共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就应该强调对共有部分登记的重视。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就应要求其提供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的法定资料,包括这些部分的类型、具体用途、面积大小、所在位置、权利归属等证明文件。
保证在该建筑区划内接下来的开发建设与预售中规划一致。
确保共有部分权利的完整性。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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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一般不需要业主自己去办理,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当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一般就会完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业主在依法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就依法享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需要业主自己办理吗?
不需要,根据我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物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由此可见,房产开发商是共有部分申请初始登记的主体。
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在进行建设审批时,往往是通过“分期分批”的方式,这种分割式的房屋登记方式使得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得不到确认,建筑区划内对共有部分的原始规划,可能会因后期的审批产生较大改变。
实践案例中,业主常常发现,开发商事先承诺的公园绿地在后期建设中建成了新的住宅
楼,当业主进行维权时,开发商却出示规划管理部门批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这反映了登记程序上的缺漏。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因此,为了保护业主的共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就应该强调对共有部分登记的重视。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就应要求其提供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的法定资料,包括这些部分的类型、具体用途、面积大小、所在位置、权利归属等证明文件。
保证在该建筑区划内接下来的开发建设与预售中规划一致。
确保共有部分权利的完整性。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其实,业主可以咨询一下自己身边已经买过房子的这些朋友,相信没有一位业主亲自去办理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关键是有些业主到现在都没有理解和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另外,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制度现在没有什么特别完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