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法律
《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Securities Law)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证券市场腐败,不断改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环境。
《证券法》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及释义。
第二章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第三章规定了证券发行、转让和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程序和处罚,第六章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证券法》的立法意图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活动,防止证券市场腐败,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推动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管理体制,规定了证券发行、转让、中介服务等活动的管理规则;二是规范了投资者的行为,明确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投资者从事的行为;三是加强了市场监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四
是明确了市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是规定了处罚机制,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是规定了其他有关内容,比如证券公司的设立、信息披露、上市企业的财务报告审计等。
《证券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效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证券法》的保护下,投资者的风险得到了很好的防护,同时也使得证券市场的秩序更加规范和市场活动更加有序,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北京点趣乐考网-2023年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模拟题5
北京点趣乐考网-2023年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模拟题51、行政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满12个月,确实需要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行政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满12个月,确实需要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设立这类公司的正确程序是()。
【单选题】A.设立人应先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最后领取营业执照B.设立人应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然后领取营业执照,最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C.设立人可以自行决定先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D.设立人应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然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最后领取营业执照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判断题】A.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4、证券公司代销基金产品,允许的行为包括()。
【多选题】A.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B.从基金管理人处收取客户维护费C.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D.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A项正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B项正确)。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谈谈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谈谈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迄今已有二十余年,其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现今的规则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证券法历次修改情况正如上图所示,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此后历经五次修改变化,演变成为现行的证券法规则,也就是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证券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对证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两次对证券法作出修订。
法律的修正一般指立法机关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的小幅度修改。
证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对原有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并未增删原有证券法的条文数量;法律的修订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
证券法历经两次修订,不仅大幅度修改了原有证券法的内容,而且条文数量也从最初的214条增加至240条,又减少至现在的226条。
下面着重介绍下我国首部证券法及证券法两次修订的基本情况。
首部证券法的诞生我国首部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每部法律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是调整相应主体、分配相关利益的重要制度规则,证券法也不例外。
在首部证券法发布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起步发展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日益明显的促进作用。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历经数年,最终付诸施行。
这部证券法共12章,214条,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
虽然它的很多规则内容现在看起来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2015年上半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试题
上海2015年上半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试题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目前在我国尚不存在的基金是__。
A.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B.基金中的基金C.系列基金D.上市开放式基金2.A公司拟增发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15元,每股发行费用3元。
预定第一年分派现金股利每股1.5元,以后每年股利增长5%,其资本成本为__。
A.17.5%B.15.5%C.14.0%D.13.6%3.如果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证券,则证券价格会__。
A.下跌B.无变化C.上升D.无法确定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内不得转让。
A.6个月B.1年C.2年D.3年5. 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__形成期货价格的功能。
A.集中竞价B.抽签C.公开投标D.事先定价6. 有甲、乙、丙、丁四个投资者,均申请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为10.70元,时间是13:35;乙的卖出价为10.65元,时间是13:40;丙的卖出价为10.75元,时间是13:25;丁的卖出价为10.65元,时间是13:39。
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
A.丙、甲、乙、丁 B.丙、甲、丁、乙 C.丁、乙、丙、甲 D.丁、乙、甲、丙7. 下列属于明文列示的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的是__。
A.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B.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D.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8. 在证券发行制度中,__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上海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或“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3035。
2016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典型案例。
二、违规事实经调查,中科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 虚假陈述:公司于2015年1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5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与预告净利润相差较大。
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预告的依据和假设,也未在业绩预告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差异的原因。
2. 未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12月,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该股权转让交易金额为1.35亿元。
公司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
3. 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16年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快报中,净利润为2.2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
公司未在业绩快报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差异的原因。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处理结果1. 罚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科电气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责令改正:责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3. 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中科电气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存在虚假陈述、未披露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6章--证券法律制度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上)本章属于自助型章节,不好理解的地方很少,但需要记忆的地方很多,严重考验大家的记忆力。
因此,为了给大家节约宝贵的学习时间,本斑竹将本章需要记忆的内容总结了一下,分三贴列示。
需要声明的一点是:大家需要在细读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来阅读这三贴,而且本斑竹并不能保证考试所考到的本章考点全部在本斑竹所总结的这三贴之内,敬请大家勿迷信这三贴。
本章共讲述了十大问题:一、公开发行的界定;二、股票;三、公司债券;四、证券投资基金;五、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六、持续信息公开;七、禁止的交易行为;八、上市公司收购;九、证券公司;十、法律责任。
本贴总结问题一至三,明天的贴子总结问题四至六,周一的第三篇贴子总结问题七至十。
一、公开发行的界定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二、股票(一)股票的发行条件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二)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陈孙君【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孙君【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陈孙君称:其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邮寄投诉材料,反映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及信息披露等行为中存在侵害陈孙君权益的行为,并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及大股东、保荐人等应当共同赔偿陈孙君股价跌价损失及融资利息和交易费用总计80万元。
上海证监局作出沪证监复字[2019]600号《答复函》(以下简称:600号《答复函》)对陈孙君进行答复。
主要内容为:对于华丽家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问题及关联公司短线交易及操作市场问题,未发现陈孙君反映的情形;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上海证监局已经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要求赔偿80万元等问题,不属于上海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陈孙君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存在违反证券监管法律及规章的行为,给陈孙君造成重大损失,上海证监局虽然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但该决定违法,上海证监局据此对陈孙君所作的600号《答复函》亦属违法,故请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600号《答复函》。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网考试题含答案(试卷号1058-两套)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网考试题试卷代号:1058(一)一、判断题(正确的画√。
错误的画×。
每题1分。
共10分)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6.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B)。
A.公开原则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C.公平原则D.公正原则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D)。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8.清偿债务的办法C.清偿债务的期限D.清偿债权的期限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
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
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D)。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l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2015年上海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考试题
2015年上海证券从业资格测试: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测试题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按发行本位分类,国债可分为__和货币国债。
A.实物国债B.实物债券C.本币国债D.外币国债2.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是__。
A.基金投资者B.基金管理人C.基金托管人D.基金监管人3.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__个月内不得参和证券承销。
A.20B.36C.12D.404.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__万元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A.2000B.3000C.5000D.10005. 中国债券指数覆盖了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所有发行额在________亿元人民币以上,待偿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债券。
__A.30;1B.30;3C.50;1D.50;36. 资本项目一般分为__。
A.有效资本和无效资本B.固定资本和长期资本C.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D.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7. 根据证券发行的性质,债券上市发行交易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__。
A.债券的发行额B.债券发行的合法性C.债券的信用等级D.债券的发行价格8. 发行人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的__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1期的__。
A.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B.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利润表C.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D.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9.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A.2B.3C.4D.510. 买入并持有策略、恒定混合策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不包括__。
证券基础判断题
三、判断题。
(跟据题意,判断下列题目的对错。
对的在括号中标出“对”(正确),错的在括号中标出“错”(错误),选错或不选不得分。
1。
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因此是有价值的。
(错)2.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股票一般没有期限。
(对)3.由于股票比债券的流动性更强,因此股票价格比债券价格更趋于其合理价值(错)。
4.我国的首部证券法颁布于2005年。
(错)5.我国把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定义为金融证券。
( 错)6.设权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对)7.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在15%以上。
(错 ) 8.普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的权利。
(错)9,在我国,中央政府债券由中央政府发行,地方取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
(错)1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企业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错)11.担心股票市场会下跌的投资者可通过买人股指期货合约来对冲股票市场整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
(错)12.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对)13.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对)14.远期交易的合约一般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内交易;期货交易一般是有规定格式的标准化合约,多数在场外交易。
(错)15.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公司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错)16.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中的开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资本市场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场所进行股票、债券、期货等有价证券交易的市场。
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它不仅提供了企业融资的渠道,也是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作为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资本市场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在中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期货交易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其中,证券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发行、交易和监管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提供了详细的规范。
证券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发行与上市: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要求和程序,以及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
发行人必须进行证券登记、信息披露和审计,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
二、证券交易: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方式、程序和规则。
证券交易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交易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证券交易还需要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如交易时间、价格波动幅度等。
交易所还要监管交易行为,禁止操纵股票价格、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三、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包括财务报告、经营状况、股东大会决议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供给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来遏制公司的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同时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四、监管与处罚: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的运行。
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撤销执照等。
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股票【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7.05.23【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1990年11月27日)废止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国民经济,加强金融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
本办法所称批准机关是指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和人民银行市分行授权审批股票发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
股票持有者享有领取股息、红利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公司经营亏损或破产的有限责任。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股票遗失可以申请挂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招股集资而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票交易是指股票发行后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股票发行或交易者不得有虚伪、欺诈等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七条公司非经注册登记,不得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应经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人民银行市分行对发行股票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公开发行),以及横向经济联合中向投资方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定向发行),由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批。
(二)向本企业职工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内部发行),由人民银行市分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审批;情况特殊或发行额较大的,由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批。
批准机关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股票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首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公司章程和发行股票的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理企业申请上市的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理企业申请上市的原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3.03.17
•【文号】
•【施行日期】1993.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理企业申请上市的原则的通知
(1993年3月1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除珠海富华和四川盐化作特殊安排外,其余企业一律按新的法规和程序办理发行申请,即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制作会计师财务审计报告、律师意见书等材料,并经地方政府审查后上报证监会复审;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申请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证监会出具的书面复审意见书。
这些企业如有增资扩股的,应占用当地1993年公开发行额度。
我国上市规则发展历程
我国上市规则发展历程
我国上市规则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980年代:开始试点股票发行制度。
1984年,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试点股票发行制度,建立了“积极发行、稳步发行”的原则。
198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
2. 1990年代:建立了基本的上市规则。
1990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股票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并设立了上市委员会负责审核上市申请。
3. 2000年代:逐步完善上市规则。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
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4. 2010年代:加强了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201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稿》,加强了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的监管。
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
5. 2020年代:推进注册制改革。
2020年,中国证监会宣布将全面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即取消核准制,实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
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上市规则在过去几十年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从最初的试点制度到逐步建立基本规则,再到加强监管和推进注册制改革,都是为了提升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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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申蕴和律顾意字(2015)第031901号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WINBIND LAW FIRM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引言 (4)一、声明 (4)二、释义 (5)第二部分正文 (6)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6)二、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 (7)三、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13)四、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 (14)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15)六、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价格 (15)七、本次股票发行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16)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16)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受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一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一、声明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上海致远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上海致远的如下保证:1、上海致远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上海致远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上海致远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上海致远或其他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文件、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二、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致远、公司、发行人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本所律师 指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本次股票发行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股东大会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业务规则(试行)》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细则(试行)》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业务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主办券商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 指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二部分 正文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2015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关于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关于选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决议》、《关于选择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决议》、《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决议》、《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决议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2015 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关于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选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议案》、《关于选择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0,24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8%。
会议以40,241,000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发行人定向增发股票不超过500 万股(含500 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核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根据上海致远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上海致远《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共有股东71名,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将向32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该发行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核心员工及法人机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数量为103人,累计未超过200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之情形。
(四)、上海致远本次发行尚需按照《业务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外,上海致远本次发行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一)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与价格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上海致远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1)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在册股东确认认购0人,新增32名认购人,其中核心员工30名,机构投资者2名。
(2)本次股票发行之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数量及认购方式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金额 类别7,500,000 新增法人机构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000 新增法人机构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顾渊辞 750,000 新增核心员工4 康煜 300,000 新增核心员工5 颜景理 250,000 新增核心员工6 王芳 250,000 新增核心员工7 张施晨 250,000 新增核心员工8 倪浩宏 200,000 新增核心员工9 高友田 200,000 新增核心员工10 许世兴 200,000 新增核心员工11 朱文雯 200,000 新增核心员工12 谭明玉 200,000 新增核心员工13 张建强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14 马兵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15 沙从虎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16 谢文龙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17 韩旭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18 吴毅华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19 陈娟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20 艾保才 150,000 新增核心员工21 邹媛媛 100,000 新增核心员工22 王文平 100,000 新增核心员工23 金涛 100,000 新增核心员工24 刘欢 100,000 新增核心员工25 胡捷 100,000 新增核心员工26 周恒 100,000 新增核心员工27 陈纪 100,000 新增核心员工28 洪登军 75,000 新增核心员工29 王春莉 75,000 新增核心员工30 王洁 50,000 新增核心员工31 刘炳臣 50,000 新增核心员工32 霍振兴 50,000 新增核心员工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未按时认购视为自愿放弃认购。
本次股票发行新增32名认购人,其中核心员工30名,机构投资者2名。
(3)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法人投资者和核心员工投资者基本情况如下:i.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2月2日,注册资本:958,472.1180万人民币,注册号:310000000016182,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